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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对银行业的深远影响

2013-08-15仇艳艳

时代金融 2013年8期
关键词:民诉法诉讼法被执行人

仇艳艳

(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 广州 510627)

民事诉讼法是普通民事主体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维护民事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颁布实施以来,根据社会发展要求进行了多次修订,然而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以下简称“新民诉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新民诉法的修改涉及面广、幅度大、内容新颖,对银行业务有着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给银行业维权带来新途径。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简要阐述新民诉法对银行业务的深远影响。

一、进一步保障第三人的权利

新民诉法第五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在银行的房贷业务中,《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作为第三人的银行,非归责于本银行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导致银行抵押权落空。新民诉法对损害第三人的民事权益的行为给予事后补救,有利于银行维护作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商品房按揭贷款的安全。①

二、扩大保全范围和延长保全时限

(一)扩大保全范围

新民诉法扩大了保全的范围,保全不仅限于财产,还包括行为。保全范围的扩大有利于银行在不良贷款催收工作中可以针对逾期借款人或保证人转移财产行为、高消费或故意停产等行为申请法院进行限制或强制性保全。

(二)延长诉前保全时限

新民诉法第101条将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起诉的时限由15天更改为了30天,延长了起诉准备时间。

三、设立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度

新民诉法第162条规定“基层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总体而言,诉讼时间越长耗费的诉讼成本越高,新民诉法规定对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对终审判决不服不允许上诉,以确保权利的迅速实现与稳定。②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度对银行小微贷款、个人贷款等业务有重要意义,此类贷款纠纷大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诉讼时间长即占用银行资本规模,又耗费银行人力物力。现在通过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度,可以简化程序,提高审判效率,盘活银行资产,利于流通。

四、实现担保物权的新途径

新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条款的增加为物权法作为实体法保障担保物权的实现提供了有效地程序法落地方式。原来的《民事诉讼法》未在《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提供程序法保障,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不能就担保物权的实现达成协议,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此次增加的规定有效地将实体法与程序法进行了对接。

五、完善执行程序,强化执行力度

(一)强化执行时效

新民诉法第240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扩大法院执行时依法查询财产的范围

新民诉法第24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此款规定将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纳入法院可查询的范围,有利于银行保全被执行人的财产,以提高债权的受偿率。

(三)加大法院拍卖力度

一是充分领悟新民诉法精神,学习新民诉法修改的要点,结合实际加以运用;二是抓住机遇,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与协调,加大可供执行的案件查封、拍卖力度;三是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规章制度,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减少风险。

银行业发展高速,品种日新月异,风险防控难度增大,新民诉法的实施对银行业的发展带来挑战,更带来契机,银行必须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最大限度地维护信贷安全,促进金融业蓬勃发展。

注释

①李榛:“谈新《民事诉讼法》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载《中国农信网/》2012年9月20日。

②姜建初:《新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年1月版,第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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