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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修礼机构研究

2013-08-15

关键词:宋史礼制礼仪

王 风

(安徽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安徽芜湖 241000)

从宋太祖时期的刘温叟、卢多逊等编写《开宝通礼》起,编撰了不少国家礼典。比较著名的有北宋时期王皞的《礼阁新编》、贾昌朝的《太常新礼》、欧阳修的《太常因革礼》、郑居中的《政和五礼新仪》;南宋时期的礼部太常寺编撰的《中兴礼书》、叶宗鲁的《中兴礼书续编》,遗憾的是这些官方礼典并没有全部保留下来。

国家礼典的编撰是靠国家的财力、物力支撑的,其背后必然有一套完整的礼官机构和运作制度。而且从礼官和修礼机构的设置、运作,考查皇权的政治制度、政治力量在礼典编撰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宋代皇帝设置了诸多修礼机构,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太常寺、太常礼院和礼仪院。

一、太常寺与太常礼院

北宋第一部国家礼典《开宝通礼》,是宋太祖开宝六年(973年)开始颁行,这部官方礼典并非由太常寺编纂。编纂《开宝通礼》时,正值北宋太祖开国之际,由于朝廷无力进行大规模礼制建设,所以其编纂体例和编纂内容大部分源自唐朝的《大唐开元礼》。但是《开宝通礼》作为北宋的“开国礼典”和“祖宗家法”,对两宋时期礼典的编撰有着深远的影响。

《开宝通礼》的编纂体例和内容,大部分承袭了唐代的礼典传统,但是自宋太宗后,在礼典的编纂方法上与唐代有了明显的区别。宋太宗对整理图书的机构进行了重组,整合成三馆、祕阁等机构,由崇文院、祕书省管辖或由宰相兼管。馆阁中设置了从事差遣性质的职官,对典籍进行整理和编辑工作。两宋时的馆阁常被称为培育重臣的“摇篮”,原因是官员们往往可以凭借在馆阁的工作经历升入要职。除了馆阁之外,两宋还出现许多临时设置的文献编纂单位。。如郭声波对宋朝时期的图书、艺术、宗教和科技等方面的编纂机构进行了整理和统计[1],但没有涉及到礼典和法典。宋代强调文治立国,对各项典籍的编纂工作都是积极推行。蔡崇榜在研究宋朝史籍时,谈到官方设置了很多的专责官职和机构进行诸项史料记注的工作[2]。

关于礼典仪注的编纂,从制度层面来说,北宋前期的礼典编纂由传统礼官负责。《宋史》卷163的《职官志三·礼部》记载:“若有事於南北郊、明堂、籍田、禘祫太庙,荐享景灵宫,酌献陵园,及行朝贡、庆贺、宴乐之礼,前期饬有司辩具,阅所定仪注,一旧章参考其当否,上尚书省;册宝及封册命礼亦如之。凡礼乐制度有所损益,小事则同太常寺,大事则集侍从官、祕书省长贰或百官,议定以闻。”[3]《宋史》卷163《职官志四·太常寺》太常卿也记载:“若礼乐有所损益,及祀典、神祇、爵号与封袭、继嗣之事当考定者,拟上与礼部。”[3]3883礼部是编定仪注的最终审定机构,如果有任何仪注上的增损,按照规定首先由太常寺进行议定,然后再拟呈礼部。礼部则依据其仪节的性质和轻重裁定:小事可以立即裁决,重大的变礼,必须商讨后裁定。

南宋程俱在《麟台故事》卷三《选任》中记载:“祖宗时,有大典礼政事讲究因革,则三馆之士必令预议。……详议典礼,率令太常礼院与崇文院详定以闻,盖太常礼乐之司,崇文简册之府,而又国史典章在焉。合群英之议,考古今之宜,则其施于政事典礼,必不诡於经理矣。”[4]礼部在变礼讨论时,除太常礼院外,负责掌管图书的崇文院或者祕书省最高官员必须参与。可见对仪注的修订,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太常寺还是最重要的编撰机构。

自唐代成立太常礼院后,一直由太常博士掌管、负责整理仪注。直至北宋,太常寺才出现一些微小的变化:“宋初,旧置判寺无常员,以两制以上充,丞一人,以礼官久次官高者充。别置太常礼院,虽隶本寺,其实专达。有判院、同知院四人,寺与礼院事不相兼。康定元年,置判寺、同判寺,始并兼礼院事。元丰正名,始专其职。”[3]3883太常寺和太常礼院各由其负责的官员主事,太常礼院虽隶属太常寺,但太常礼院的官员是由判院担任,却不受太常寺管辖。“宋初太常寺职守多为太常礼院所侵,但尚管社稷及武成王庙、诸坛、斋宫习乐之事。”[5]到康定元年(1040年),改派隶属于差遣官的判太常寺同时监管太常礼院,这是太常寺在两宋期间最大的变化。之后,太常寺在职官员额上虽然常有变化,但是太常礼院的职务归太常寺管辖。关于宋神宗元丰的“正名”所指为何?据《玉海》卷168记载:“元丰五年更官制,以太常卿少领之。”[3]3187宋神宗在元丰年间对官制进行大规模的改革,太常礼院由太常卿掌管。至此,太常寺所属各部门全部由太常寺的官员进行管理,太常寺内不再有独立于太常管辖权外的机构存在。

太常博士在《宋史》卷164有记载:“博士,掌讲定五礼仪式,有改革则据经审议。凡於法应谥者,考其形状,撰定谥文。有祠事,则监视仪物,掌凡赞导之事。”[3]3884宋初,太常博士的职责仍然是延续唐代的旧制,主要是审议谥号和仪注。直至北宋中期,太常博士渐渐变成官阶,不再具有实职,据《宋史》卷321记载:“王安石参知政事,帝下诏专令中丞举御史,不限官高卑。赵抃争之,弗得。述言:‘旧制,举御史官,须中行员外郎至太常博士,资任须实历通判,又必翰林学士与本台丞杂互举。盖议佥举,则各务尽心,不容有偏蔽私爱之患。今专委中丞,则爱憎在於一己。若一一得人,犹不至生事;万一非其人,将受权臣属讬,自立党援,不附己者得以中伤,媒糱诬陷,其弊不一。夫变更法度,其事不轻,而止是参知政事二人,同书劄子。且宰相富弼暂谒告,曾公亮已入朝,台官今不阙人,何至急疾如此!愿收还前旨,俟弼出,与公亮同议,然后行之。’弗听。”[3]10431宋神宗时期因“王安石变法”,更改了御史的举荐方式。从上述史料记载的刘述所言,可以看到北宋前期能够举荐御史的官员,必须是上至户部、刑部员外郎,下到太常博士官阶的翰林学士,才具有和御史台长官互举御史的权力,变法后改为由御史中丞来举荐御史,这样容易因谏权遭专断而发生诬陷。刘述字孝叔,湖州人,宋神宗时期被称作:“召为侍御史知杂事,又十一年不奏课,”[3]10431其说法很有可信之处。太常博士在北宋神宗时期变成了非实职的官阶称号,这是礼官在唐宋间的一大变化。

太常寺和太常礼院仍然负责礼仪的运作,也承担仪注文献的编撰和整理。如北宋时期的《礼阁新编》、《熙宁祀仪》、《元丰续因革礼》和《政和续因革礼》,南宋时期的《绍兴续因革礼》、《中兴礼书》和《中兴礼书续编》等等,都是由太常寺或者太常礼院所编撰完成的。在北宋时期的几部较大规模的礼典中,除了《开宝通礼》是由官方另外命人编纂,《政和五礼新仪》由议礼局编撰外,其余礼典如《太常新礼》、《太常因革礼》和《元丰新礼》都是由太常寺编撰的。可看出,两宋时期礼典的编纂已经不同于中古时期,太常寺和太常礼院的礼官已经处于关键角色。

二、礼仪院的兴废

宋真宗自澶渊之盟后,利用天书和符瑞的形式,逐步将他所奉的神道列入国家正式祀典,建立了制定仪注的礼仪院和详定所。据《宋史》卷98记载:“真宗承重熙之后,契丹既通好,天下无事,於是封泰山,祀汾阴,天书、圣祖崇奉迭兴,专置详定所,命执政、翰林、礼官参领之。寻改为礼仪院,仍岁增修,纖微委曲,缘情称宜,盖一时弥文之制也。”[3]2421宋敏求《春明退朝录》记载到:“大中祥符中,符瑞繁缛,别建礼仪院,辅臣主判,而两制为知院。”[7]11另外,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81也有记载:“改起居院详定所为礼仪院,以兵部侍郎赵安仁、翰林学士同知院事。初置详定所,即命彭年领之,彭年时修起居注,故就起居院置局,於是徙起居院於三馆。”[8]1845

根据上述史料,宋真宗时期由于天书符瑞引起的祭典非常多,因此在大中祥符元年在起居院设置详定所,主要负责编撰各种和天书符瑞相关的仪注。但是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80记载:“以右建议大夫陈彭年为翰林学士兼龙图阁直学士。学士兼职,自此始。……丁谓曰:‘彭年全才也,岂止以文雅雍容侍从,至知参酌时务,详求物理,皆出人意表。’上然之,因曰:‘详定所事无大小,皆俟彭年裁制而后定,此一司不可废也。往者参酌典礼,虽所见皆出胥吏,虽歴攸司,而今已为定式矣’。”[8]1830-1831宋真宗除了要求详定所制定的仪注必须由陈彭年裁定外,强调其至关重要性,不能轻废。还特别指出以前的仪注和礼典虽然历经群臣议定,实际上编撰者大多为胥吏,因此才会有丁谓夸赞陈彭年的学识,详定所仪注必须由翰林学士勘定后方能颁行。不久,原属于崇文院的起居院详定所被宋真宗改为礼仪院,“旧属礼仪院,判院一人,以枢密院使、参知政事充;知院,以诸司三品以上充。主吏无定数,择三司京朝百司胥吏充。”[3]3851翰林学士陈彭年和兵部侍郎赵安仁担任了礼仪院的第一任知院事。

由于礼仪院是因宋真宗崇奉天书符瑞而设置的,所以在天书符瑞之风衰落后,官员们也开始议论礼仪院的存废问题。依据《宋会要辑稿》,天圣元年4月(1023),枢密副使张士逊等人上言宋仁宗:“礼仪院占公人二十二人,岁费钱千七百贯,……详定仪注久来属太常礼院勾管,今请停罢。所有承受宣、行遣公案诸般文字,并付礼院。”[9]结果是:“乃诏罢礼仪院,以知礼仪院翰林学士晏殊、龙图阁直学士冯元为判太常礼院,同判太常礼院官为同知院。太常礼院典礼所自出”[6]3186。

天圣元年,礼仪院因为耗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又常常侵夺太常礼院的职权而遭停罢,将礼仪院的判院、知院,改任太常礼院的判院和知院。据宋敏求《春明退朝录》记载:“天圣元年,改同判院为同知院,即博士也。”[7]12在王应麟《玉海》卷69中也记载:“祥符中,增置礼仪院。天圣初,罢为礼院。康定初,改判院为判寺兼礼仪事,其同知院事必先申寺。唯大礼则礼仪置使。”[6]1356《玉海》卷168也有记载:“奉常礼乐之司,请改判院为判寺兼礼仪事,其同知院凡事先申寺,然后施行”[6]3187。

礼仪院是在宋真宗大中祥符策略的背景下产生的,也随着天书符瑞之风的衰落而遭到停办。宋仁宗将礼仪院的功能纳入太常礼院,无意间促使太常寺和太常礼院的官员合二为一,是唐宋以来礼官机构发展的最大变化。虽然礼仪院没有颁行成文礼典,但是丁谓、李宗谔等编撰的《大中祥符封禅记》,丁谓、陈彭年等编撰的《大中祥符祀汾陰记》,以及天圣五年由太常博士、同知礼院王皞编撰的《礼阁新编》都是由礼仪院编撰。从详定所到礼仪院,开创了北宋另立仪注编撰机构的先例。《太常因革礼》和《政和五礼新仪》是由皇帝下诏另立编撰机构完成的国家礼典。

三、礼仪院以后的修礼机构

天圣元年,宋仁宗停办礼仪院。嘉佑年间,宋仁宗接受欧阳修的奏请成立了编纂局,编撰《太常因革礼》。据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06记载:“嘉佑六年,祕阁校理张洞奏请择用幕职、州县官文学该赡者三两人置局,命判寺一员总领其事。七月,用项城县令姚闢、文安县主簿苏洵编纂,令判寺官督趣之。及修参知政事,因命修提举。”[8]4996《宋史》卷149记载:“宋自神宗以降,锐意稽古。礼文之事,招延儒士,折衷同异。元丰有详定礼文所,徽宗大观间有议礼局,政和又有礼制局。”[13]3479详定礼文所的设立,据《宋史》卷98记载:“知谏院黄履言:‘郊祀礼乐,未合古制,请命有司考正群祀’。诏履与礼官讲求以闻。元丰元年,始命太常寺置局。”[3]2422宋神宗是接受黄履的奏请,实行礼制改革,并在元丰元年命太常寺设立详定礼文所来修订仪注。在《宋史》和《续资治通鉴长编》的记载中,元丰年间有多种仪注所的存在,如详定朝会御殿仪注所、详定朝会仪注所、详定正旦御殿仪注所、详定仪注所、详定礼文并详定朝会仪注所、修定景灵宫仪注所等等。虽然宋神宗在元丰年间进行了礼制改革,仅对各单项仪制的礼文进行增订。

宋神宗时期的礼制创新,大部分在元祐更化时遭到废除。宋徽宗即位后,逐步恢复宋神宗时期的礼制,于大观元年在尚书省设立议礼局:“大观元年,诏於尚书省置,以执政兼领;详议官二员,以两制充。应凡礼制本末,皆议定取旨。”[3]3793由宰相执掌议礼局,并设立详议、检讨等官员来详考古今礼制本末,如果有所议定,则立即呈现徽宗御览。大观四年,议礼局编撰成《大观新编礼书》,在政和三年编撰成《政和五礼新仪》后,议礼局被废除。

除了设立议礼局之外,“秋七月壬申,访天下遗书。丙子,置礼置局”[3]390,内置详议和同详议等职官。设立议礼局的原因据《宋史》卷98记载:“初,议礼局之置也,诏求天下古器,更制尊、爵、鼎、彝之属。其后,又置礼制局於编类御笔所。於是郊庙禋祀之器,多更其旧。既有诏讨论冠服,逐废用履,其他无所改议,而礼制局亦罢。”[3]2423《宋史》卷161《职官志一》中也有记载:“讨论古今宫室、车服、器用、冠昏、丧祭沿革制度。政和二年,置於编类御笔所,有详议、同详议官,宣和二年,诏与大晟府制造,所协声律官并罢。”[18]3794在《宋史》卷22中也有记载:“甲午,罢礼制局并修书五十八所”[3]406。设立的目的:一是,为了编纂礼文仪注而设立;二是,为了讨论和制定祭器冠服等行礼器物而设立。但是礼制局实际掌控者是蔡京,宣和二年六月,礼制局停办。

北宋自宋真宗时期的礼仪院、宋仁宗时期的编纂局到宋徽宗时期的议礼局和礼制局等,机构设立的目的大都是负责编撰国家的礼典和仪注。北宋最有分量的两部国家礼典《太常因革礼》、《政和五礼新仪》也是在此期间完成。到宋徽宗通过议礼局将其所崇奉的道教、纬书和五德思想都变成国家的礼制范围。建立修礼机构的目的不是通过礼仪来施行教化于民,而是将皇帝个人的意志、信仰和政治目的通过修礼的方式来贯彻执行。

结 语

古代,官方的修礼机构,无论是南朝的俢礼局,还是唐朝的集贤院。在编撰礼典时,虽然皇权至高无上,但在礼典体例的选择上,编纂官们却具有主导权,因而中古时期的礼典仍然保存有礼官们的意志和思想。皇权对礼典编撰的最大影响,据《梁书》卷25记载:“其中有疑者,随源以闻,请旨断决。”[10]虽然古代的国家礼典,仅有盛唐时期的《大唐开元礼》保存至今,所记载的礼仪制度中仍然存有儒家礼经的权变,主体上是以儒经、经说为主,可以看出编纂礼典者的主导作用。唐代开元末期到天宝年间,唐玄宗将道教的祭祀仪式纳入国家礼典范畴,同时设立礼仪使来负责礼典方面的事务,皇帝的个人信仰只是部分影响着国家礼典和仪注礼文的编纂。北宋宋真宗起,皇帝的个人信仰才真正意义上对国家礼典和仪注产接明显的影响,无论是在编纂运作、制度的拟定以及推行的力度上,都远远甚于唐代。

同时,宋代的俢礼方式也影响了周边少数民族的政权。特别是金国,仿效宋朝设立相关的俢礼机构编撰礼典。据《金史》卷28记载:“世宗既兴,復收嚮所迁宋故礼器以旋,命官参校唐、宋故典沿革,开详定所以议礼,设详校所以审乐,统以宰相通学术者,於一事之宜适、一物之节文,既上闻而始彙次,至明昌初书成,凡四百余卷,名为《金纂修杂录》。”[11]金世宗时期,由于女真部落大部分被汉化,继承和吸收了宋朝的先进文化,设立了详定所、详校所,用于商定礼制和乐制。宋、金两国皇帝都是通过俢礼机构编撰的礼文内容来贯彻和推行自己的意志,以此强化皇权。

[1]郭声波.宋朝官方文化机构研究[M].成都:天地出版社,2000.

[2]蔡崇榜.宋代修史制度研究[M].台北:文津出版社,1993.

[3]脱脱.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2007.

[4]程俱.麟台故事校正:卷3[M].张富详,校正.北京:中华书局,2004:144.

[5]龚延明.宋史职官志补正[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91:248.

[6]王应麟.玉海[M].上海:上海书店,1987.

[7]宋敏求.春明退朝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0.

[8]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

[9]徐松.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二[M].北京:中华书局1957:2858.

[10]姚思廉.梁书:卷25[M].北京:中华书局,1973:381.

[11]脱脱.金史:卷28[M].北京:中华书局,1975: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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