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对滥用贸易救济行为的策略选择
2013-08-15贲志红
贲志红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江苏 南通 226011)
一、贸易救济行为在使用过程中的利弊关系
贸易救济行为就是消除或缓解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冲击的一种补救方法,可以保护本国产业的正常运转。现阶段,国际贸易发展迅速,国际贸易的市场是自由化的,这种贸易救济行为手段是国际贸易组织许可的,是有效控制或制约贸易平衡的方法。所以,贸易组织的所有成员都可以正常使用。贸易救济行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指的是国内产业在受到进口产品的冲击或影响下,进口国的贸易机构采用的两反一保措施。其中,“两反”指的是“反补贴,反倾销”;“一保”指的是“保障措施”。而广义指的是国际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家采用的行政干预手段,这种保护手段有行政手段或者立法手段等。本篇文章重在研究狭义的救济措施,消除进口中的不利因素,保证本国产业的正常运转。
贸易倾销指的是出口产品生产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将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然后,利益受侵害成员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抑制。
贸易补贴指的是出口产品方的政府及相关机构为了支持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产业组向别国加大产品出口量或者减少产品出口量,采取产品生产财政补贴,进而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这种损害别国利益的贸易行为被定为不公平竞争行为,是国际贸易组织明确禁止的行为,利益受损害国家可以采取反补贴手段进行控制和制约。
保障措施明显和以上两种手段不同,它指的是产品进口数量明显增加,并和国内生产企业相比有所增加或者相对增加时,进口产品国家的生产企业受到严重损害。这时可以根据国际贸易组织的《保障措施协议》进行补救。但是,进口国只可以针对进口产品进行抑制,不可以对生产产品企业或产业组进行控制或者制约。
国际贸易组织一直在进步和发展。其中,国际贸易组织还制定了国际贸易协议外的保障机制。例如: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特定国家保障措施等。这些完善的机制给国际贸易带来了安全、稳定的保障,进一步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公平性。
贸易救济行为可以有效的控制贸易市场的平稳和有序,可以保证贸易竞争的合理公平,更可以保证进口国产业的正常运转。所以,贸易救济行为是国际贸易公平发展的基础措施。国家对外贸易倡导的是贸易自由化,贸易救济行为只是保证受害方产业的有效手段。这样,世界贸易成员国家还是在自由贸易的基础上,实施贸易保护政策。国际贸易组织机制就是保证国家间进出口健康发展的合法武器。但是,为了保证贸易救济行为措施的合理使用,国际贸易组织制定了各项协议,这些法律规定了贸易救济行为措施在使用中所遵循的原则,即合法、严格、相称原则。保证了贸易组织成员不滥用救济措施,保证了贸易救济行为使用过程中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所以,世界贸易组织追求的是贸易双方的自由化合法交易,保证了贸易过程的公平,保证了贸易程序的透明。它要求利益受侵害国家在采用救济措施时一定是为了保护本国产业的经济利益,在救济过程中一定要遵循世贸组织的相关协议,真正的做到有法可依。
可是,贸易救济行为在使用过程中却还是存在许多滥用现象。一些国家为了政治需要及解决就业等而采取了贸易救济行为,这严重了违反了贸易救济行为使用协议的相关规定,违背了世界贸易组织建立救济机制的初衷。所以,我们一定要根据贸易救济行为滥用的特点,找出有效解决贸易救济行为滥用的方法,保证国际贸易的公平有序。
二、贸易救济行为滥用的特点分析
贸易救济行为滥用是许多国家都存在的现象。所谓的权利滥用就是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存在使用不当或者不正确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权力滥用、违反法律规范和越权使用等。这种行为明显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根本就是权利滥用行为。我们行政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虽然是合法主体,但是,当其所作出的行为不合法就不是依法行政;如果其行为虽然合法,但不适用,明显就是行政不当。但是,这种行政不当一般都不追究其过失或责任,只采取补救措施进行弥补。我国民法对权力滥用也有明确规定:它判断权利滥用有以下因素:第一,行使人自身有权利;第二,行使人使用了权利;第三,使用过程中没有遵守法律。因此,权利滥用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一定要加强监督和管理。
各国的经济发展速度不同,各国的经济关系也不相同,这就造成了贸易救济行为的使用混乱问题。一些政治需要导致了贸易保护的频繁使用。根据调查发现,滥用贸易救济行为的情况很多。这是由于产品质量、检测标准、技术要求都是不变的标准。进口国家只能设定预设指标来判断适合进口商品的标准,这样根本不是反倾销的判断标准。这种滥用救济措施的特点有以下几点:1.保护竞争力不强的企业或者产业组,为它们提供足够的市场。例如:农产品、汽车、服装业等。但对弱小产业应该予以放弃;2.贸易救济行为实施频繁。例如:中国产品在2009年被调查101次,贸易救济行为金额多于11亿美元;3.不执行国际贸易组织的规章制度,在贸易限制上违规操作;4.处于政治需要而滥用贸易救济行为手段;5.贸易限制的立法不完善,利用法律空隙或者法律界限不清的地方使用贸易救济行为措施。上述5点就是成员国家经常利用并使用贸易救济行为措施的主要方面。国际贸易组织一定要制定相关协议进行制约和管理。
《反倾销协议》就是成员国家贸易救济行为的一把武器。但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家并不是直接把此协议应用于贸易救济行为的法律,而是各国都根据自己的国情对《反倾销协议》进行转化,由本国专门机构根据协议要求立法。正常来说,这样可以促进国内贸易的公平合理,可以避免国内受害产业受到冲击。可是,有些国家由于政治需要或者解决就业问题,而采用了贸易救济行为措施,这样就是不符合协议要求的,就不是保护受损产业利益的问题,而是一种贸易保护行为。
因此,《反倾销协议》也有两面性,它在避免成员国家产业受损的同时,也给成员国家滥用贸易救济行为提供了机会。这项协议指出:一旦产品进口量多于国内产品生产量的25%,进口国家就有权提出申诉。更重要的一点是,尽管申诉国家败诉,没有时间限制其不允许上诉,这就造成了申诉方可以反复上诉。如:美国对我国轮胎反倾销案申诉中,败诉后不断上诉。再有,《反倾销协议》有些条款内容不全面,不具体。一些国家都是根据自身情况加以理解,在解释过程中往往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解释,这样造成国内反倾销法裁定有一定的空间,导致了滥用现象发生。国际贸易组织协议指出:进口商品一定要对进口国内的产业产生影响或损害的条件下才可以采取反倾销手段。但实际上,协议上没有明确条件的具体内容,有些国家对条件标准加以扩大,增加了实施的理由,这给成员国家实施反倾销手段提供了机会,让这个国家有了实施反倾销的主动权,这无疑给权利滥用提供了借口。
《反补贴协定》也是世界贸易组织发布的防止贸易不公的有效协议。这项协议是以各国的相关法律标准制定的。可是,一些笼统的概念却让这些规定变的灵活。其实,就是给保护贸易提供了条件。政府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制定相关规定,这让反补贴法实施的空间很大。
尽管协议制定了补贴的实施标准,但是补贴类型是难以界定的。在补贴过程中,哪些是政府的财政资助,哪些是非法的贸易补贴是难以裁定的,这给政府保护贸易提供了合理渠道,增加了反补贴措施的实施。
三、我国有效解决贸易救济行为滥用的策略
滥用救济措施,施行贸易保护是严重违反国际贸易法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贸易秩序,破坏了贸易法的法律地位。这对国家间发展关系带来了重大影响,更违背了国际贸易组织制定协议的初衷。所以,各国都要认真的总结自身问题,保证对外贸易的公平公正。但是,法律永远是最好的武器,完善贸易法才是禁止滥用贸易救济行为的最有效手段。下面,我们介绍一下从法律角度采取的有效方法:
(一)建立应急机制,应对突发贸易变化
了解国外贸易形势和贸易法规是我国应急部门应该做好的准备工作。对突发的贸易情况可以做出应对方案。我国《外贸法》中规定:“我国对外贸易管理部门要建立预警应急预案,对突发的贸易变化能做出紧急处理,保证我国的经济安全”。这就要求我国相关部门要掌握国外市场,了解贸易变化,可以及时完善贸易制度。
(二)加强法律贸易人才培养,依法沟通协调
对国外采取的救济措施,我们的外交部门要进行协调,不得直接采取强硬态度进行反击,一定要考虑外交途径,走法律程序,保证对外贸易的合法合理性。我们一定要加强法律贸易人才的培养,深入研究国外的贸易法规,针对滥用救济措施可以找出法律依据进行沟通,保证我国对外贸易的公平性,保证我国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三)加强贸易法律建设,减少法律漏洞
我国是国际贸易组织的重要成员,我国有维护贸易公平的责任和义务。所以,为了禁止贸易救济措施滥用行为,我国要推进贸易法规的发展,完善贸易法规,让贸易救济行为透明化发展,增加制度监督和约束贸易救济行为的实施,保证国际间贸易关系的公平合理。我国在推广贸易自由的同时,也要指出那些模糊的协议和政策,指出贸易协议漏洞和不完善的政策,不给贸易救济行为滥用提供实施的机会。在WTO的平台上,指出贸易救济行为的界定标准,消除不利于贸易公平的因素,杜绝各执一词的现象发生。我想,贸易救济行为监督制度完善了,贸易法规明朗了,贸易救济行为滥用现象一定会减少甚至消失。
四、结语
贸易救济行为是保证进口国家产业正常运转的保护措施。我们一定要完善相关制度或协议,保证各国家间贸易的公平性。切不可让滥用贸易救济行为泛滥,不仅破坏了国际市场的秩序,更让国家间的外交关系紧张或恶化,最后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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