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对我国的启示
2013-08-15殷文哲吴义虎
殷文哲 吴义虎 李 丹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 海口 570100)
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全面检验了各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对各国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些年,我国金融业飞速发展,金融创新、金融衍生产品与日俱增,参与到金融市场中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普通民众越来越多。但是,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相对滞后,金融改革刚刚开始,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开始不断增多。所以向英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学习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先进经验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英国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机制分析
英国自1999年启动金融监管改革计划,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改革是其中的一部分内容,英国也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根据2001年实施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规定,英国金融服务局(以下简称FSA)为金融市场上的统一监管者。
(一)英国金融服务局(FSA)
FSA在2001年6月启动金融消费者公平对待项目,要求推销金融产品的各金融机构都保证该产品高度透明,目的是让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时能明确了解自己将面临的风险。其中,占市场份额最大的35家金融集团被要求每年报告该项目的实施情况。FSA在2006年10月出台了金融机构新的《业务原则》,其中有11条涉及判断金融机构是否符合监管标准的原则中有5条是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
(二)金融巡视员服务公司(FOS)
根据《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要求,FSA整合原有的金融业巡视员组织,并成立统一的金融巡视员服务公司(FOS)作为金融巡视员组织,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了一个“替代性争议解决制度”。
独立的巡视员、统一的巡视员计划、快速简洁地解决争议是FOS的运作目标。争议处理程序具体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金融机构的内部处理程序;第二阶段,FOS程序。纠纷发生时,应先进入金融机构内部处理程序;在内部处理程序解决该争议或消费者不满意该解决方案时,才进入FOS程序。调查员做出的裁定为FOS的最终裁定。若消费者对裁定持有异议,仍可诉诸法律诉讼;除此之外,若FOS的最终裁定被消费者认可接受,金融机构也必须接受。这些规定都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起到特别重要的作用。英国自FOS机制运行以来,已公正高效地解决了许多金融产品争议案件。FOS处理的案件中只有极少数启动了司法复议程序,充分表明FOS程序的公正、公平、高效的特点,并以此取得了公众信任。与此同时法庭审判的金融争议案件大幅下降,这一结果也大大减轻了繁重的司法任务。
(三)行业自律组织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英国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行业自律机制。英国的《银行业守则》(以下简称《守则》)是一个自愿性的守则。基于自律的原则,银行业守则标准委员会并没有权力强制要求各银行遵守该规则。但是该《守则》的重要意义在于提炼了银行必须做出承诺的主要事项,体现了行业组织最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对我国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启示
第一,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立法纳入保护规范中。政府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明确态度,对于提升本国金融消费者的信心,维持金融市场活力与稳定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第二,寻求合理的金融消费者纠纷司法解决机制的替代机制。以英国的FOS为代表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具有运作灵活、简便、高效的特征,即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又能有效地解决司法资源紧缺的难题。
第三,完善金融业的行业自律机制。金融业的行业自律机制既包括行业内部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规范又包括金融行业自律机构。通过规范的制定和机构的建立加强金融业内部解决金融消费者纠纷及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能力和自我监督能力。
[1]李闰哲.“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7年.
[2]徐慧娟.“浅议英国金融巡视员制度与消费者权益机制”.《世界经济情况》,2007年第10期.
[3]杨悦.“警容消费者权益的国际经验与制度借鉴”.《现代管理科学》,2010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