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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历程回顾及发展趋势展望

2013-08-15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 2013年6期
关键词:民办民办高校办学

董 婷

(宿迁学院 江苏·宿迁 223800)

我国民办(私立)教育历史悠久。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孔子设立私学,开创了中国古代私人办学之先河,改变了学在官府的局面。之后在两千年的历史长河中,私学与官学共同存在,形成了中国古代发达的教育体系。

中国近代意义上的民办高校诞生于晚清,1840年鸦片战争后,西方传教士为传播宗教、灌输侵略者的政治思想,在中国兴办了一批教会学校。在教会大学兴起的同时,以救亡图存为宗旨的洋务派人士发起了实业救国和教育救国运动,一批新式洋务学堂随之兴起。1905年在上海创办的中国公学和同年创办的复旦公学(1917年改称为复旦大学)等。1917年后,全国陷入长达10余年的军阀混战,官办教育受到遏制,私立高等教育得以迅速发展。至1925年,全国私立高校达29所,学生达7426人,分别占全国高校和学生总数的27.6%和35%。其中最有影响的是张伯岑于1919年在天津创办的南开大学和陈嘉庚于1921年在厦门创办的厦门大学。至1935年,全国私立高校达53所,学生达20664人,分别占公、私立高校和学生总数的49.1%和49.3%。到抗战胜利后的1946年,我国私立高校有64所,学生40581人,分别占公、私立高校和学生总数的34.6%和31.5%。新中国成立前,民办高校的数量和在校生数量已约占全国总数的1/3强,部分民办高校的办学水平和社会影响超过了多数国立高校,成为当时中国高等教育的中坚力量。

一、新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8个历史阶段

新中国成立以后,民办高等教育经历了从国有改造、沉寂消失到恢复重建、蓬勃发展的艰难历程,走过了一段不同寻常的曲折之路。

(一)国有改造阶段(1949-1952 年)

1949年10月,新中国刚刚成立,国家对当时69所民办高校采取“积极维持、逐步改造、重点补助”的方针,使多数民办高校得以正常运转。随着新生政权的逐步巩固,对民办高校的改造提到议事日程上来。1950年8月,国务院通过《私立高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无论是接受西方教会资助的教会大学,还是由民族资本创办的私立高校,都要重新办理申请登记手续,由此拉开了民办高校社会主义改造的序幕。1951年,国家接管所有教会大学。1952年,又把其他私立高等院校全部收为公立,我国的民办高等院校就此消失。

(二)消亡沉寂阶段(1953-1978 年)

从1953年开始,民办高等教育进入长达25年的消亡沉寂期。3年困难时期,出于国民经济调整的需要,政府曾允诺可以恢复民间办学并给予适度支持,但无人敢于响应。文化大革命中,民办教育遭到全面否定与批判。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改革开放拉开了序幕,民办高校才得以复生。

(三)萌芽阶段(1978-1983 年)

文革结束后,国民经济和社会建设百业待兴,人才匮乏,邓小平同志以战略家的远大目光,把教育科技发展作为突破口,恢复高考制度,改善知识分子待遇,国民教育重新走上健康发展轨道,民办高校由此得以复生。1978年10月,湖南长沙中山业余大学创办的文化补习班,孕育了当代中国民办高等教育的雏形。1982年3月,一所以自学考试助学为主的集体所有制大学——中华社会大学的成立,标志着当代中国民办高等学校的诞生。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这是中国第一次在宪法中,将社会力量办学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承认了民办教育的合法性。

(四)恢复发展阶段(1984-1986 年)

1984年3月,国家承认学历的第一所民办高校——北京海淀走读大学诞生,极大地鼓舞了民间办学的热情。随后,浙江树人大学、西安培华女子大学、天津联合业余大学、凉山大学相继成立,标志着民办高校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复苏。

1985年5月颁布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 “地方要鼓励和指导国营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鼓励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离退休干部和知识分子,集体经济单位和个人,遵照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采取各种形式和方法,积极地自愿地为发展教育事业贡献力量”,《决定》对民办教育给予了肯定,也为教育多元化奠定了基础。

在短短的两年时间里,全国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迅速发展到370所。

(五)调整规范阶段(1987-1991 年)

1987年,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了《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和《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又颁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为民办教育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标志国家正式将民办教育纳入正常的教育管理体系。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些文件对民办高等学校的发展作了许多限制性规定。例如《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中,①办学方向和宗旨:社会力量办学应“主要开展各类型的短期职业技术教育,岗位培训,……举办自学考试的辅导学校(辅导班)或继续教育的进修班”;②社会力量设置普通高等学校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规定的办学条件;③社会力量举办的未取得颁发国家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类学校,不得颁发毕业证书。学生学习结束后,可由学校发给结业证明;等等。这些文件的内容带有明显倾向性,在当时名义上是为了规范社会力量办学,保证办学质量,但实际上却是为了控制民办学校尤其是民办高等学校的发展,防止因民办高等学校发展而产生思想意识和上层建筑的混乱、自由化思想。所以,这一阶段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缓慢,1991年民办高等教育机构450所,仅比1986年增加了80所。

(六)快速发展阶段(1992-1996 年)

1992年初,邓小平的南方讲话使整个社会的思想得到了进一步的解放,中国加速了改革开放的进程,民办高等教育也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1992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大会报告指出“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社会集资办学和民间办学,改变国家包办教育的做法”。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改革办学体制。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并对民办教育的发展提出了“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这“十六字”方针成为指导民办教育的重要方针政策,促进了社会力量办学迅速蓬勃发展。

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第二十五条提出“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五十三条提出“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作为教育领域的上位法,明确规定了民办教育的主体、办学方向以及国家和政府对民办教育的经费支持,并对损害民办教育利益的行为予以处罚,为民办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实际保障。

1992年以后,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从500余所增至1994年的880所,到1995年,已经发展到1209所,一年之间净增329所,几乎相当于每天成立一所民办高校。1994年2月,原国家教委首次受理和审批了黄河科技学院、上海杉达学院、浙江树人大学、四川天一学院、北京海淀走读大学等六所民办高校具备颁发普通专科学历证书资格,实施正规学历教育的民办普通高校开始出现。民办高校从原来的非学历教育发展到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并重。

(七)规范发展阶段(1997-2001 年)

1997年,国务院颁布《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部民办教育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进入了依法办学、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新阶段。1999年,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召开,该次会议对中国教育的发展重新制定了更为大胆和开放的定位,民办教育的定义也第一次从“对公办教育的补充”而改变为“与公办教育并重”,各级教育管理部门甚至直接给部分民办学校以资金支持。

这一时期,除规范发展之外,另一个主要特点是涌现出一批“三高”民办高校,即高起点、高投入、高标准,如广东潮汕职业技术学院、宁波大红鹰职业技术学院、西安思源培训学院、西安高新科技培训学院、西安海棠专修学院等。全国民办高校的校园建设、办学条件等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极大地改善了以往民办高等教育办学过程中的“三无”局面。

(八)依法发展阶段(2002年至今)

2002年12月28日《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从法律的高度就民办高等教育的地位,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管理和变更,政府对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的职责,民办高校举办者能否取得合理回报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2004年2月,又出台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从操作性角度进一步细化了有关规定。这两个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民办高等教育进入了依法办学、依法管理的发展阶段,对今后中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0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要求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从总体来看,保障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框架已基本形成,为进一步完善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奠定了基础。

经过这几个阶段的发展,我国的民办高等教育逐渐发展壮大起来,截至2011年底,“民办高校698所(含独立学院309所),招生153.73万人,在校生505.07万人。其中,本科在校生311.82万人,专科在校生193.25万人。民办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830所,各类注册学生88.14万人。另外,还有其他民办培训机构21403所,955.46万人次接受了培训。

二、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趋势展望

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历经二十多年的发展,以其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与管理机制呈现了旺盛的生命力,并且在推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1世纪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世纪,也是我国高等教育包括民办高等教育大发展的世纪,民办高校应在现有发展基础上扩大办学规模、提高办学水平,力争在不久的将来以特色鲜明、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品牌形象矗立在我国高等教育界。具体来说,我国民办高校的发展趋势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

(一)注重品牌战略,打造民办高校的竞争优势

品牌特色是高校在长期发展过程中由办学水平、学科建设、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等方面在公众心目中所形成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即以学校的标识、声誉及影响力等为表现形式的无形资产,它体现了高校的办学特色、科研水平、教学质量以及综合实力,是学生选择学校的标准和依据。作为在大众化高等教育阶段激烈竞争环境中求生存的民办高校来说,品牌特色显得尤其重要和关键,它直接决定着学校的生存与命运,是民办高校持续发展的强大动力和源泉。品牌战略的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以高校办学定位为前提,以校园文化为基础,以优势学科为核心,以优秀师资队伍为保证,实现全方位、系统化的提升,从而在竞争激烈的高等教育市场中获得竞争优势。

(二)完善管理体制,加强教学质量评估

民办高校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政府必须建立独立的民办高等教育管理机构,使管理职能易于统和、实现专门化,改变目前多头管理民办高校的局面,明晰政府与民办高校之间的权责关系。当前,我国已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在我国,民办高等教育评估就是为了摸清民办高校发展的实际情况,通过科学的分析与协调,对民办高校的办学水平与教学质量做出评价,为学校改进工作、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教育政策提供依据,从而促进民办高校的进一步发展。另外,我们还可以鼓励民办高等教育联合会、高等教育基金会等社会中介机械参与到民办高校的管理中来,利用中介机构来行使咨询、协调、沟通等职能,减少政府与民办高校之间、民办高校与社会之间的沟通障碍。

(三)改变投融资渠道单一化局面,拓宽资金筹集渠道

在整个民办高等教育系统中,教育成本几乎完全由学生个人承担,政府并没有为民办高校分担相应的教育成本。这种现象既影响了民办高校的经费情况,又使得部分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更加市场化,办学活动的公益性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所以,民办高校在今后的发展中,不应该只依赖学生的学费来维持学校的正常运转,还应该向社会和政府筹集资金,建立财力保障与教育成本的合理分担机制。同时还要注意借助市场运作的灵活机制,获得企业及其资金的支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另外,民办高校可以针对其自身的特性考虑进入资本运营市场,扩充学校有关机构的资金筹集功能,建立完善的资金运营机制,从而为学校的正常运转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

[1]肖俊杰.民办高等教育财政研究[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

[2]靳希斌,刘林,魏真.民办高校发展与策略研究[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10.

[3]杨树兵.民办高校发展战略和政策需求研究[M].镇江:江苏大学出版社,2009.

[4]卢彩晨.危机与转机:从民办高校倒闭看民办高校教育发展[M].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5]盛振文,王桂云,帅相志.民办高校投融资国际比较与对策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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