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方高校法学硕士实践教学机制的构建
2013-08-15谭正航
谭正航
(吉首大学 湖南·吉首 416000)
随着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高校研究生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张,法学博士招生逐年递增,法学硕士超速增长。随着研究生数量的迅速增长,法学研究生就业竞争日益激烈。法学硕士已经很难有机会从事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工作,不得不与法律本科生、法律硕士毕业生竞争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事务部门的工作机会,甚至公司法务人员也成为竞相角逐的对象。法学硕士学术培养定位遭遇现实困境。造成法学硕士就业难问题的原因很多,其中主要原因在于我国法学硕士培养模式与就业的错位。地方高校法学硕士培养只有发挥密切联系地方优势,不断地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寻找提高研究生培养资源,以培养面向基本的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为基本目标,才能发挥比较优势。构建实践教学机制,强化研究生实践能力训练,是提高地方高校法学硕士就业竞争力的可行路径。
一、构建地方高校法学硕士实践教学机制的必要性
(一)提高法学人才综合素质的需要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法学是典型的实践性学科。法学研究需要从实践中寻求问题,其发展离不开实践的支撑。实践教学作为完成法学教育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和有效途径,既可以检阅、修正和巩固已有的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又有利于形塑法学专业思维、强化法律职业伦理修养,更有利于训练法律专业应用能力,因而是高层次法学人才培养的有效方式。构建地方法学硕士实践教学机制,将促使法学硕士学术培养与实践训练的有效勾连,提升法学硕士实践能力养成意识和职业能力,实现学术能力与实践能力培养的协作。因而能提高法学硕士的综合素质,增强其适应时代发展需求能力。
(二)契合地方高校培养能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选择
当前,我国许多高校将法学硕士研究生目标定位为学术型人才。由于大部分地方高校授予权获得的时间不长,在科研平台、科研水平和师资力量等与部属重点大学存在较大差距,在学术型高级人才上无法与重点大学相提并论。同时,地方高校大部分布在首都及省会城市之外,与重点大学相比,与地方经济社会建设联系更为密切,更有利于充分利用地方资源开展产学研联合教育等形式培养应用型人才。因此,地方高校法学硕士培养不能盲目跟从重点大学,而应根据自己的地域优势和培养能力等确立培养目标。笔者认为,地方高校将培养目标定位于应用型创新型人才,是有效克服自身短板和发挥比较优势的可行选择。地方高校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的定位决定了其研究生教育应把培养应用型创新人才作为形成特色的根本目标。[1]地方高校将法学硕士培养目标定位于应用型创新人才是实践研究生分类培养和彰显办学特色的必然选择,也是优化研究生培养机制的重要改革。
(三)增强研究生就业能力的要求
随着法学硕士研究生由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的转型,我国法学研究生就业竞争日趋激烈,就业难问题逐渐突显,部分高校法学硕士就业率甚至低于本科生。造成法学硕士难原因众多,其中,研究生自身就业竞争能力不强是重要原因之一。现行研究生培养机制侧重基础理论研究而轻应用能力培养,从而出现了一种严重的供需背离现象,导致研究生教育与市场经济发展相脱节。[2]法学研究生培养机制特别是地方高校法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有些与社会需求脱节,是造成法学硕士就业竞争力还比不上法学本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改革与创新地方高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构建法学硕士实践能力培养机制,强化其实践能力和职业能力培养,提供其职能技能与社会适应能力,是破解其业难问题的可行路径。
二、地方高校法学硕士实践教学机制构建面临的主要难题
(一)学术培养的传统目标
面对法学硕士就业难等问题,许多地方高校对法学硕士培养目标及方案进行了修订,但普遍仍坚持学术培养的基本传统不动摇。如各院校的法学硕士培养目标千篇一律地定位为“以法学二级学科为基础,培养法学高级人才,使之能够从事较前沿的理论研究,为高校提供合格的师资。”[3]在法学硕士学术培养目标难以改变前提下,法学硕士实践教学机制构建必然会遭遇很多阻力,如传统法学硕士课程体系、教学计划与评价机制等改革都首先会面临培养目标的阻力。因此,改革地方高校法学硕士培养目标是构建实践教学机制的前提条件。
(二)学生实践教学的非认同性
学生既是大学活动的主体,也是大学活动的主要对象,还是大学活动的主要载体。[4]学生认同与配合是实践教学得以有效推进的关键。目前,社会公众普遍认为学术本位的法学硕士比法律硕士具有优越性。许多高校的法律硕士(特别是法本法硕)报考人数往往要远远低于招生人数,部分法律硕士是从报考法学硕士而未能录取者调剂过来。并且,大部分高校法学硕士评价机制依然是学术评价。法学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不仅要按照培养计划阅读大量的学术著作和、修满学分,而且要求公开发表论文和完成硕士论文撰写。法学硕士学术研究任务较重,对实践教学有着内在的抵制与非认同性。这也是法学硕士实践教学机制构建中需要解决的难题之一。
(三)师资力量难以适应实践教学要求
研究生培养的主体是研究生导师,因此导师能力与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研究生的培养质量。[5]导师的水平直接影响到研究生的能力培养和发展方向。据资料显示,人才培养中天赋占10%,机遇占5%,而导师对培养对象的影响占85%之多。[6]师资是地方高校法学硕士实践教学运行的基础,其有效推进以一支理论与实践有效对接的师资力量作为前提条件。从整体来看,我国地方高校大部法学硕士导师是从高等院校毕业直接走上教学岗位,缺乏必要的社会实践经历,实践教学能力不强,较难适应法学硕士实践教学改革的需要。而司法机关、科研机构等指导老师大部分缺乏高校教学经历,大都缺乏指导研究生培养的理论素养。加上缺乏有效激励机制,司法机关等实践部门的指导教师缺乏提高研究生实践能力的内在动力。师资力量难以适应地方高校法学硕士实践教学发展需要,是实践教学推进将遭遇的又一难题。
三、地方高校法学硕士实践教学机制构建的基本原则
(一)学术培养与实践训练融合原则
学术培养与实践训练融合原则指地方高校法学硕士应该在学术培养基础上加强实践能力训练,实现学术培养与实践训练的融合。法学硕士实践教学机制构建不能完全抛弃原来的学术培养而走向法律硕士化,学术培养与实践训练融合原则充分体现了法学教育理论与实践紧密联系的理念,既有利于发挥法学硕士学术培养对实践训练的指导作用,也有利于发挥实践训练对学术培养效果的检验和发现学术研究课题。学术培养与实践训练融合原则是地方高校法学硕士培养模式改革与实践教学机制构建的根本性原则,为其指明了改革方向及提供了基本方法。
(二)连续性原则
连续性原则指地方高校法学硕士实践教学应与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相连接,应是对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深化与发展,而不能是简单的重复。连续性原则是突显地方高校法学硕士与法学本科及法律硕士实践教学差异性的重要原则。连续性原则首先要求地方高校法学硕士实践教学首先应对本科法学实践教学存在问题,优化路径进行深化分析,以寻找契合法学硕士培养的实践教学机制。其次,连续性原则要求法学硕士实践教学以效益为指导,不能对本科实践教学简单重复,而应该在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基础上,结合法学硕士各二级学科特点,设计有效的实践教学机制。
(三)特色化原则
特色化指地方高校应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构建特色化的实践教学机制,强化法律人才的特色发展,以优化法律人才的社会服务功能。特色化不仅有利于充分利用区域优势,而且有利于克服法学硕士同质化培养的弊病,提高其就业能力。特色化原则首先要求地方高校法学硕士实践教学依据地方实践教学资源设计特色化的教学方案。其次,特色化原则也要求地方高校依据师资、实践平台等制定特色化的实践教学体系,以保障特色化教学方案的有效实施。特色化也体现在地方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实践教学机制的差异性。
四、地方高校法学硕士实践教学机制构建的主要对策
(一)提升实践教学重要性的认同
兴趣可以大大提升学生钻研和探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加他们对相关内容的敏感性和对困难的承受力,从而为学习实践活动的发展和学习效果的提升提供巨大的支持作用。[7]提升法学研究生对实践教学重要性认同,是破解其对实践教学缺乏兴趣与非配合性的基本进路,也是提高实践教学效果的前提条件。为此,首先,地方高校应从职业发展与就业能力等层面对法学硕士生进行实践能力与实践教学价值的教育。其次,聘请毕业生及实践部门专家等方式加强对法学硕士生实践教学重要性的认识。最后,通过强化法学硕士培养方案及评价机制中的实践能力分量促使其提升对实践教学重要性的认同。
(二)修改培养方案
完善法学硕士培养方案是构建实践教学机制的关键问题。法学硕士培养方案的完善应坚持以上三个基本原则为指导。为此,首先,应改革地方高校法学硕士培养目标的定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法律实施机关等对法律人才要求不断提升,而随着就业竞争的日趋激烈,法学硕士到基本司法机关就业也就成为常态。地方高校应该将其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定位于面向地方基层的应用型高级法律人才。其次,优化地方高校法学硕士课程体系。可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依据各二级学科专业必修课、选修课的特点,适当增加实践教学与训练的内容。如行政法专业《教育法》课程,可增加教育法律纠纷解决实践等教学内容。二是在适当压缩理论课程数,增加诸如司法理论与实务研究,法律谈判技巧与社会热点法律实务问题研究等实践教学课程。最后,改革培养方式。可规定法学硕士必须有半年以上时间在法律实践部门导师指导进行实践能力训练与实践问题研究,硕士论文选题要求来源于法律实践问题。
(三)加强导师队伍建设
教师是大学最宝贵的智力资源,是大学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关键性条件。[8]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培养是地方高校法学硕士推进实践教学的可行对策。为此,首先,地方高校应加强对现有法学硕士导师队伍实践能力的培养,通过支持导师到实践部门脱产进修、学习,鼓励其考取职业资格证等方式,提高其专业实践经验与应用创新能力,以提高其承担法学硕士实践教学能力。其次,地方高校可通过多渠道聘请具有丰富经验的法律实践部门专家担任兼职导师,并通过理论培训等形式提高其研究指导的基本教学教学原理的素养。最后,建立法学研究生校内与校外导师协作培养机制。构建校内和校外指导教师共同制定研究生培养课程体系、培养计划和研究论文选题等机制,以协调学术研究与实践能力培养的矛盾,发挥培养合力。
(四)构建实践教学实施体系
实践教学实施体系是对法学硕士全面、系统进行实践教学的整体型设计,是法学硕士实践教学有序推进的保障。地方高校法学硕士实践教学实施体系应从以下方面进行构建:第一,法学硕士实践教学内容设计。地方高校应依托法学硕士各二级学科,就研究生的法律职业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设计实践教学内容。第二,实践课程开设。依据法学硕士培养方案,建议在研究生一年级主要依托专业课程强化实践教学,在研究生二年级、三年级循序开设具有研究性的实践教学课程。第三,实践教学平台建设。地方高校法学硕士培养单位应充分利用本地资源,建立适应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实践基地。第四,教学方法运用。地方高校法学硕士实践教学应采取研究性教学、参与教学、案例教学、诊所教学等教学方法。第五,教学效果评价与激励机制。建立地方高校法学硕士实践教学评价主体、指标与应用等机制,并从职称评审、分配制度等方面构建机制,激励校内外指导教师重视实践教学。
(五)创新实践能力评价机制
改变传统重学术的研究生能力评价机制,建立以学术能力与实践能力并重的评价机制是法学硕士实践教学机制推进的重要条件。为此,地方高校法学硕士培养首先应改革传统重视学术论文、理论水平等的评价机制,将实践能力和操作技能等作为法学研究生能力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改革法学硕士毕业评价机制。在优化法学硕士毕业论文研究实践问题基础上,增加法学研究生实践技能毕业评价评价机制,建议将其社会疑难问题分析能力、法律案件代理能力等作为毕业水平评价与毕业条件之一,以激励其接受实践教学内在动力和自觉性,优化评价机制的引导功能。最后,构建法学硕士实践能力评价体系,科学设置评价指标,以使实践教学得以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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