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幕与动因:社会抗拒的刑事路径实证考察——兼及社会抗争
2013-08-15钟云华
钟云华
(四川警察学院警察管理系,四川泸州,646000)
进入21世纪以来,在普遍存在的社会焦虑作用下,社会转型所引起的社会矛盾集中爆发,社会抗拒事件越来越多。尤其是近几年来,贫富差距拉大、公权滥用、分配不公、就业难、高房价等因素,进一步恶化了广大中低收入群体的经济环境,增大了社会的整体精神压力。以2001年山西胡文海特大杀人事件、2005年甘肃王斌余特大杀人事件、2010年福建郑民生刺杀学生事件、2010年山东王永来锤杀学生并自焚事件和2011年江西钱明奇爆炸事件①为典型的剧烈的社会抗拒行为的发生,意味着社会抗拒出现了新动向。国内相关研究一般把这些事件作为犯罪对待,有的研究者称之为个人恐怖主义犯罪,有的研究者称之为报复社会犯罪,有的研究者称之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使用这些称谓的研究者的共同点都在于强调行为发生机制中行为者的个人原因及责任。笔者以为,从法律角度看,这些事件“外显的法律性质”十分明了——以极端手段实施的暴力犯罪,但他们的真正目的不是犯罪,而是对社会制度安排的“极端抗争”和“扭曲表达”。运用社会冲突的相关理论,通过事实分析、逻辑归纳和学理探讨,给予该类行为恰当的学理“名分”,客观展现其生成演进的基本剧幕及主要动因,对于理性认识这类事件更具积极意义。
我国学者指出:处于社会底层的个体“在遭受利益侵害时,常常畏于正面抗争。他们即使通过上访等方式进行利益表达时,一般情况下在行动上也不会表现得过于执拗,可能在几番上访无果后就只好偃旗息鼓,忍气吞声了”[1]。那么,处于社会底层并被边缘化或被打压的胡文海、王斌余、王永来、钱明奇等个体“失败者”,是如何从“畏于正面抗争或者抗争无果后忍气吞声”的理性抗争者转变为不顾一切“舍命抗拒”的刑事社会抗拒者?刑事社会抗拒行为演进的基本情境剧幕包括哪些?“导演”这些情境剧幕的主要因素是哪些?这些因素间的相互关系如何?有无基本结构?如何解构?这些是刑事社会抗拒研究中必须回答的基本问题。限于篇幅,本文主要回答刑事社会抗拒演进的基本剧幕和主要动因两个问题。
一、社会抗争与社会抗拒的一般认识
(一)社会抗争的要义及属性
“抗争”在《现代汉语辞典》中的解释是“抵抗;斗争”。作为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学科视野中的社会抗争概念主要是外来的,从理论渊源来看,社会抗争研究缘起于对革命、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的研究,国外研究者并不使用社会抗争一词,国内使用的社会抗争概念在很大程度上是对西方社会冲突、社会运动、集体行动以及抗争政治等“家族相似性”概念的借鉴、移植和本土化再造。关于社会冲突的理解,影响最广的定义是冲突理论大师科塞给出的,他指出“可以权且将冲突看作是有关价值、对稀有地位的要求、权力和资源的斗争,在这种斗争中,对立双方的目的是要破坏以至伤害对方。”[2]34-41对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的界定,赵鼎新的观点具有较强的说服力,他根据组织化程度、政治化程度和所追求社会变革的程度三个维度,将体制外政治行为分为集体行动、社会运动和革命三种,“集体行动是许多个体参加的、具有很大自发性的制度外政治行为”,是一种组织化、制度化和所追求的社会变革程度都很低的一种制度外的政治行为,而社会运动是“许多个体参加的、高度组织化的、寻求或反对特定社会变革的制度外政治行为。”[3]2-4另外,蒂利和塔罗认为社会运动是“运用不断重复的行动以宣传其要求,且以维系这些运动的组织、网络、传统以及团结一致为基础的持续性提出要求的运动。”[4]249这一定义也具有相当广泛的认可度。至于抗争政治一词(有些学者也翻译为抗争性政治),由蒂利和塔罗于2010年明确提出并把它界定为“抗争政治指的是这样一些互动,在其中,行动者提出一些影响他人利益或为共同利益或共同计划而导向协同努力的要求;政府则作为所提要求的对象、要求提出者抑或第三方介入其中”,抗争政治是“集体行动、抗争以及政治的交汇之处,……拥有某些独特的且具有潜在危险的属性。”[4]9基于以上定义,我们认为社会冲突、社会运动、集体抗争、抗争政治等概念是一组“家族相似性”程度极高、边界和外延又存在一定差异的概念谱系。在概念的界定和使用上,研究者为了满足自己的研究视角和研究便利的需要,存在着不同研究者对同一现象采用不同概念进行分析甚至使用同一概念却进行差异性界定的情况。在主体界定上存在个体或群体、松散群体、组织化群体的区别,在行为属性上认识存在制度外政治行为、政治行为、社会行为的分野,在目标指向上存在经济利益目标、权力或资源目标、价值目标的分歧,概念之间的交叉、重叠、混合现象明显。相比较而言,社会冲突一词具有更强的包容性,但却面临着“社会冲突概念本身的丰富性和包容性以及在使用上体现出的宽泛性和多元性,使它不能很好地反映出各类抗争行动的基本特征”[5]。因此,在这些概念的使用上,“概念的混乱”和“混乱的概念”并存现象十分突出。
近些年,国内学者在此领域的相关研究中,更倾向于使用社会抗争一词。但对社会抗争进行“名”的考察的学者很少,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孙培军博士,他认为:从字面看来,“社会抗争”可以拆解为三个要素:“社会”、“抗”、“争”,将其放到“政治的维度”考察,具体地讲:“社会”道出了这是来源于与国家相对应的场域中的一种集体行动,“抗”涉及到行为的客体,“争”指涉这一行为的目标和方向[6]。沿着孙培军的思路,笔者认为,社会抗争中的“社会”意为社会性,即参与主体具有群体属性或者组织属性,主要是对参与主体数量的界定,在我国当下,基本可以把社会抗争理解为“群体性”抗争。“抗”是手段,途径通常是制度化低或非制度化,行动方式存在着一个有节制的到逾越界限的连续谱。“争”是指向、是目的,多为利益之争,源于利益表达、整合、实现等环节的不畅或不满,属于“利益博弈”。因此,社会抗争是指具有群体属性或者组织属性的许多社会个体参加的,具有很大自发性、持续性、对抗性的挑战或支持国家的制度外利益诉求行动,是一种组织化程度低、持续时间短、制度外的群体抗争。社会抗争概念与赵鼎新笔下的集体行动极其相近(赵鼎新把我国当前层出不穷的群体性事件称为“初级集体行动”[3]2-4),与蒂利和塔罗使用的抗争政治具有相当重合性。
社会抗争作为社会发展运动中的一种行为活动,属于李连江和欧博文所提出的“依法抗争”[7]范畴。从科塞冲突理论[2]135看,社会抗争基本属于现实性冲突,对社会建构具有正功能并集中体现在社会抗争与民主政治的关系上。蒂利认为抗争对体制及其民主化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抗争政治下的社会抗争作为公民非制度化、非常态的参与方式,具有民主因素,可以培养公民的参与、维权等意识,是作为一种参与式民主的方式,对民主的积极价值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蒂利进一步断言民主运转起来的一个特定要素就是社会抗争,民主政治的历史就是抗争政治的历史[8]。我国学者也指出,社会抗争是弥补制度化途径不足,寻求途径以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的解压阀和缓冲器,对国家的民主和善治程度都有提高[9]。尽管社会抗争一般具有对抗性、非制度化乃至违法性等特征,对秩序和发展也产生了一定的破坏作用,但总体而言,社会抗争是一种体制内的合作与竞争,对社会建构主要体现为正价值。
(二)社会抗拒概念的现实意义及基本含义
面对以群体性事件为典型代表的数量不断增加的社会冲突现实,20世纪末以来,政界和理论界分别用“群体性事件”“群体性治安事件”“群体性突发事件”“集合行为”“群体上访”“集群行为”“社会稳定性事件”“维权行为”“社会泄愤事件”等相似性概念进行描述和分析。新近几年,学者们试图用社会抗争概念统领此类现象以至社会抗争研究日渐成为国内学界研究的热点。但笔者认为,我国现有关于社会抗争的研究存在一定的归类误区和解释无能问题。从我国的社会冲突现实来看,在因利益博弈而引起的社会抗争普遍化的情形下,以山西胡文海事件、山东王永来事件、江西钱明奇事件等为典型的“极端事件”时有发生,这些事件不再是制度框架内的利益博弈,更多地体现了行为者对某种信念、某种价值的追求,反映出对社会制度安排的一种抵制、拒绝和毁灭的心态,行为者的主体数量、行为手段、目的指向、行为属性以及功能作用等诸多方面与社会抗争完全不同。因此,在描述我国社会冲突时,应在社会抗争概念之外建立一个能够统摄这类“极端事件”的新概念——社会抗拒。
“抗拒”在《现代汉语辞典》和《辞海》中的解释都是“抵抗和拒绝”。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抗拒”,最早由清华大学教授孙立平先生提出[10],但他对这一概念并没有作过多的阐述。笔者认为,社会抗拒可以在“对社会的抗拒”和“社会性的抗拒”两个层面理解。由于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针对社会制度不恰当安排而进行抗拒的行为日益突出,孙立平教授正是在此背景下提出社会抗拒一词。另外,从孙立平教授把社会抗拒分为小规模的常规性的社会抗拒、局部性的社会抗拒和全社会规模的社会抗拒三类来看,“小规模的”“局部性的”“全社会规模的”应看作是对抗拒参与主体的描述,“社会”则应是对客体的界定。因此,社会抗拒应理解为对社会的抗拒。如果运用孙培军的分析方法,“社会抗拒”也可以拆解为三个要素:“社会”“抗”“拒”。其中,“社会”应理解为社会制度,是“抗拒”的行为对象,“抗”是手段,“拒”是目的,“抗”是为了表达对社会制度安排的“拒”(即排斥、对立、不合作),而“拒”是对现有制度安排背后的价值取向的解构或毁灭,更多地反映出对某种信念、某种价值的追求。“拒”的对立性取向决定了“抗”的手段具有自由性、多样性和随意性,只要能实现“拒”的手段都在选择范围之内,即“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因此,本文把社会抗拒界定为:个体或者社会群体基于某种“信仰或者价值追求”借用一定手段实施的,主要目的在于表达对社会制度安排的抵抗、排斥、拒绝的行为活动。
社会抗拒具有于建嵘所谓的“以法抗争”[11](准确地说,应当是“以法抗拒”)属性,即以追求某种所谓的“法情感、法价值或者含混的政治信仰”为目的而抗拒现有社会制度安排。社会抗拒完全属于非现实性冲突,它不是要获得某一结果,而是要把引起暴发的进攻性能量发泄出来,是行为者对自己所谓“价值”“信仰”的痴狂迷思。“在一个对冲突根本没有或有但不够充分容忍和制度化的社会结构里,冲突易于导致机能失调,”“如在内部冲突中斗争双方不再共享哪些社会系统的合法性所赖之为基础的基本价值,这种冲突就会毁灭社会的结构。”[12]139因此,社会抗拒是一种扭曲的社会表达,主要表现为破坏和毁灭作用,就行为本身而言,仅仅具有负功能。
对社会制度的抗拒既可能是个体进行的,又可以是普通群体或者社会组织进行的;既可能采用暴力手段,又可能是非暴力不合作手段。因此,理论上可以把社会抗拒分为个体非暴力社会抗拒、个体暴力社会抗拒、群体非暴力社会抗拒以及群体暴力社会抗拒四类。本文研究的对象是个体以刑事犯罪为手段实施的社会抗拒(为了表述方便,下文中将其称为刑事社会抗拒),它是一种典型的个体暴力社会抗拒。
(三)刑事社会抗拒的内涵及特征
刑事社会抗拒是个人利益或者生存状态受到长期而持续增压的“制度性打压”被逼到绝望边缘的社会个体,借刑事犯罪为手段实施的“毁灭性的最后一击”,以表达对社会制度安排的抵制与拒绝[12]。其具有五个特征。
一是个体进行的社会抗拒。刑事社会抗拒是社会个体在没有行动同盟的情形下单个人进行的社会抗拒行为。如果群体进行的社会抗拒,或者是群体性事件,或者是骚乱,就不是本文所论及的刑事社会抗拒。
二是突然爆发的暴力程度十分剧烈的社会抗拒。刑事社会抗拒一般是没有明显前兆、突然爆发、快速结束、破坏性极强的暴力抗拒,行为方式通常表现为滥杀无辜、放火、爆炸、特殊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暴力犯罪手段。
三是抗拒行为指向社会制度安排,具体指向通常是无利益关联的替代社会。抗拒行为者多是被边缘化或被打压的“失败者”,长期处于利益被侵犯、个人被漠视的境地,渴望受人瞩目,但却总是事与愿违。抗拒行动的主要目的是让社会听到他们抵制制度安排的声音。由于他们对社会没有明确的概念,抗拒行为的具体指向往往是与事件并没有直接关联的不特定多数人或者具有某种象征意义的个体、社会组织或场所,而这些被指向的无辜者在抗拒者看来就是一个社会,是一个他们假想的替代社会。
四是抗拒行为的原动力来自于长期而持续增压的“打压”。利益矛盾中,强势方对民众的利益表达普遍采用冷漠白眼、威胁吓唬、找茬为难、依“法”治“罪”等方式进行打压,正是这种持续增压的“打压”反应给抗争者提供了持续抗争的动力,把正常的利益表达一步步地推向刑事社会抗拒。
五是常常表现为“舍命抗拒”。刑事社会抗拒者的表达资本、表达能力以及可以借以用于表达的社会资源等十分有限,但对“表达效果”的追求相当“苛刻”,因而表达手段与表达目标间存在紧张关系,为了实现所谓的“表达效果”,舍命表达现象相当常见。与大量的“以命抗争”(以跳楼、上吊等自杀方式相威胁进行的某种利益争取行动)等利益抗争情景闹剧不同的是,刑事社会抗拒往往表现为同归于尽式的“舍命抗拒”。
二、刑事社会抗拒的基本剧幕描述与分析
在《抗争政治》一书中,蒂利和塔罗分别使用了“抗争表演”和“抗争剧目”来描述抗争表达方式。抗争表演指的是“为人们所熟悉的、标准化的提出集体性要求的方式”,抗争剧目是指“为某些政治行动者内部当时所知晓的且可用的一批抗争表演”[4]18-30。笔者认为,在我国当前发生的刑事社会抗拒演进过程中,行为者早期进行利益表达时,一定程度上存在“抗争表演”和“抗争剧目”现象,但利益表达最后演化为“舍命抗拒”时,不存在“抗距表演”和“抗距剧目”(这是笔者对“抗争表演”和“抗争剧目”的移植和再造)现象,但某些抗拒形式似乎产生了一定的示范效应,如近两年多地发生的以爆炸为抗拒手段的事件,是否会发展为剧目还有待观察。另外,从现有的典型刑事社会抗拒事件看,每一起刑事社会抗拒事件似乎都有一些基本相近的人物、场景及情节,演进情境过程也具有高度相似性,而这种高度相似的情境演进过程就好像戏剧构建中程式化地用若干彼此关联、前后连贯的场景组成的剧幕来叙述、展现和推演剧情一样,因此,笔者把这种基本演进情境称为剧幕。
通过对多起典型刑事社会抗拒事件的考察,笔者把刑事社会抗拒情境演进的基本剧幕描述为四幕:重大利益冲突→受损者的利益表达→强势方的持续打压→敌意释放即刑事社会抗拒。
(一)开幕:重大利益冲突
当前,我国的社会冲突事件基本都源于利益矛盾。随着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的不断推进,发生社会冲突的原因日益多样化,企业改制、下岗失业、拖欠工资、土地征用、环境污染、司法不公、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的不规范运作或腐败行为,都成为当前社会冲突事件的重要诱因。[13]但是,刑事社会抗拒作为一种“舍命表达”,一些无关紧要的利益纠纷、利益矛盾一般不会成为行为者进行“毁灭性表达”的诱因。只有存在重大利益冲突才有可能诱发刑事社会抗拒。胡文海事件的诱因是以胡文海为首的部分村民认为重大集体经济利益被少数人侵犯。[14]王永来锤杀学生并自焚事件的根本原因在于“攒了一辈子钱”并举债修建的合法房屋被认定为非法建筑责令限期拆除。[15]钱明奇爆炸事件源于钱明奇认为政府低价强制拆迁,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16]笔者认为,诱发刑事社会抗拒的利益冲突至少具有三个特点:一是与政府制度安排密切相关;二是对立双方在地位、力量、资源等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对等;三是利益冲突的指向一般会对个人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具有人生转折意义,即对利益受损者而言利益十分重大。当前,可能成为刑事社会抗拒诱因的矛盾领域主要集中在:拆迁补偿、移民安置、司法不公、改制失业、代课教师遗留问题等五个方面。这些矛盾基本都具备以上三个特征,容易成为刑事社会抗拒情境演进中开幕——基础性而又十分重要一幕的基本素材和热点领域。
(二)铺垫:受损者的利益表达
表达主要是指社会成员所进行的利益诉求行动。利益矛盾中,利益受损者往往会通过各种形式进行表达,起初的表达方式主要是合法方式或者“踩线不越线”方式。由于官僚机器惯有的拖延、推诿,完全停留在制度内的合法表达常常无效果,表达者有时不得不使用“踩线不越线”的技术进行表达,即通过边缘化的越轨给政府带来相当麻烦从而引起政府对表达的重视,同时,表达行动又没有触犯法律的红线,如抗争性聚集、在国家重要场合下跪喊冤、宣称自杀式抗争等。胡文海主要采用联名举报的方式进行表达,王永来主要采用求助了“12345市长热线”“12348法律热线”和请求媒体曝光等方式进行表达,钱明奇则分别采用了反映意见(合法方式)和在整栋楼上贴满拒绝拆除的标语(“踩线不越线”方式)两种方式进行表达。
从我国利益冲突的现实图景看,利益受损者往往也是在利益矛盾中拥有或者可以动员的社会资源明显较少、所处的地位相对较低的一方。他们的卑微地位和不安于现状的抗争行动容易让政府形成“刁民”概念,产生“不稳定”幻想,因此,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常常用各种压制性反应对待他们的利益表达行动。一般来说,表达方受到初始打压后,往往会有持续表达行动。如胡文海到乡里告状失败后,先后到县里、市里、省里告状。又如钱明奇事件中,钱明奇采取了结盟维权、到市政府信访、到区法院和市中院诉讼、进京信访(仅仅钱明奇进京就不下10次)等维权行动。他们的这一系列行动可以称为持续表达。
抗争者的利益表达剧幕并不是一幕独角戏,而是在与打压互动中发展演进。由于政府的不当反应,抗争者的利益表达行动往往是一个多次反复诉说、方式不断强化甚至激化、制度外特征日益凸显的持续过程,即行动方式存在着一个有节制的到逾越界限的连续谱。正是这种行动方式的“连续谱”为刑事社会抗拒的发展演进做了很好的铺垫。
(三)渲染:强势方②的持续打压
在“压力型体制”和安定团结政治话语下,利益受损社会成员表达利益诉求时,政府通常会动用制度框架内对自己有利的各种资源(包括法律、舆论、社会组织等)进行以捍卫先前行为“合法性”为主要目的的反应。由于政府具有天然的优势地位,加之对资源的选择性利用,基本都能说明自身“合法性”,从而给当事人造成人格、心理、尊严等压力,所以,制度框架下的政府反应行动往往也会对当事人产生打压效果,我们将这种动用制度资源阻止表达者合理诉求实现的行为模式称为“制度性打压”。胡文海事件中,有关部门对胡文海等人的检举、信访的主要回应方式是推脱、搪塞。王斌余事件中,法院和劳动局对王斌余提出的帮助讨要工资请求相互推诿。钱明奇事件中,当地政府用冷漠白眼、威胁吓唬、强制拆迁等方式来回应钱明奇的表达。推脱搪塞、冷漠白眼、威胁吓唬是一些地方官员的常用手段,强制拆迁在当时的制度安排下也是合法的③,政府官员的这些制度框架下的行为构成了“制度性打压”。
政府的“制度性打压”行为常常是不但没有吓退利益抗争者,反而成了一些决不后退的抗争者继续表达的动力。但一而再、再而三的表达受挫,在客观上对表达者造成了持续打压。持续打压可能是制度化打压也可能是非制度化打压,但以非制度化打压为主。而非制度化打压又主要表现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式的“制度边缘打压模式”,如政府对审判工作进行暗示,人格否定和名誉污损,限制行动者某种自由,等等。钱明奇上访中,官员们用各种理由和借口进行为难、推脱,甚至有官员嘲讽钱明奇“你一直说要炸,几年都没炸”(信访中,钱明奇曾说过如果问题得不到满意解决就要炸政府之类的话)。非制度化打压有时也表现为流氓泼皮式的暴力打压,如四川成都唐福珍自焚事件[17]和江西宜黄钟家自焚事件[17]。现实生活中,表达者受到“蛮横”打压现象相当普遍和突出。调查显示,进京信访群众中,有63.9%的人表示曾因上访被关押或拘留,近半数因害怕地方政府的打击报复不敢回乡,有59.9%的人认为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要与贪官污吏拼个鱼死网破[18]。
(四)谢幕:敌意释放
政府有关部门的持续打压与表达方的坚执形成了一场旷日持久的拉锯战。由于权力、影响、资源、能力、手段等因素决定了抗争者在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博弈中存在着明显的力量不对等,结果往往是给抗争者造成三个方面的巨大代价:一是表达者的持续表达给自己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甚至人身自由代价;二是信访、上访过程中来自一些官员的白眼、嘲讽使其人格尊严和“底线承认”[19]受到威胁;三是挫折不断挑战着表达者承受能力底线而致使其身心俱损。而且随着表达与打压对立互动的次数增多、频度加快、强度增大,政府不断强化抗争者的负面形象,不断丑化抗争者的人格,导致抗争代价不断增加并加速积累着抗争者的敌意倾向、形塑着抗争者的心理甚至行为方式。这些代价在胡文海身上、王斌余[20]身上、钱明奇身上都有着各种不同的表现。而长期以来大量积累的敌意使胡文海们处于极度紧张状态,释放紧张的需要产生了以犯罪进行表达的想法、决意和行动。胡文海杀死所谓的贪官、唐福珍烧毁自己心中的愤怒、钱明奇炸毁具有政府象征意义的办公场所都是释放紧张的表现和结果。这种释放紧张的行为方式恰是笔者所谓的刑事社会抗拒。
三、刑事社会抗拒的生成动因
利益冲突既有可能产生也有可能不产生不满情绪;而不满是否产生反抗意识也具有双重可能性;反抗意识是否会导致现实的反抗行为,也取决于其他许多条件。刑事社会抗拒是由现实性冲突转化而来的非现实性冲突,是科塞笔下的“敌意”或“紧张”积累达到一定临界点而释放的结果。我国有学者把这种“敌意”概括为中国文化背景中的“气”,即“中国人在蒙受冤抑、遭遇不公、陷入纠纷时进行反击的驱动力,是中国人不惜一切代价来抗拒蔑视和羞辱、赢得承认和尊严的一种人格价值展现方式。”斗争者被触痛的是伦理痛苦,所斗争的目标从利益问题转化为人格问题,斗争具有不肯退让性。[1]就我国某些社会抗争或社会抗拒行动生成而言,“气”的概念似乎更加贴切和吻合,基于学术规范,我们还是使用大家广为接受的“敌意”或“紧张”。笔者认为,与“紧张”累积密切关联的有五个因素。
(一)打压
从社会抗拒刑事路径的发展逻辑看,打压是具有决定意义的输入因素,为刑事社会抗拒提供了原动力。在“刚性稳定”的状况下,社会管治的方式总是简单化和绝对化,经常把一切民众利益的表达方式当成对社会管治秩序的破坏[21],地方政府常常存在“不稳定”幻想,群众维权行为和政府维持稳定之间彼此冲撞,这种逻辑悖论导致了事实上对公民信访等正当权利的否定,群众有问题难以通过体制内渠道解决,矛盾被人为压制。挫折——攻击理论认为,人在追求目标的努力之中,遇到挫折后会产生消极的情绪,挫折的积累导致消极情绪的积累,消极情绪积累到自我控制的上限时,就会产生侵犯和攻击性行为,而且挫折越大,攻击的强度越大。革命心理学也告诉人们,越是过分打压,越可能产生拼命抗争心理。在利益矛盾中,有关部门的各种打压行为催生了利益受损者的抗争心理,抗争心理促使他们采取检举、信访、诉讼、阻止强暴执法、越级上访等抗争行动,对抗争行动的持续打压进一步强化了抗争心理,使双方产生敌对情感并不断积累双方尤其是被打压方的敌对情绪。可以说,在社会抗拒的刑事路径铺设中,弱势方表达和强势方打压的对立与斗争贯穿始终,整个过程遵循能量守恒定律,打压所输入的能量通过一定方式最终转化为敌对情绪,打压的方式、强度、频率、持续时间等因素决定着敌对情绪的累积速度、强度、总量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抗拒方式的选择、抗拒烈度的强弱。
(二)合法性
“敌对的情绪是否引起冲突行为,部分地取决于权力的不平等,分配是否被认为是合法的。合法性是一个至关重要的中介变数”[2]22。政治社会学家李普塞特认为,合法性就是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行政治制度是社会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任何政治系统,若具有能力形成并维护一种使其成员确信现行政治制度对于该社会最为适当的信念,即具有统治的合法性。[22]从达成权力统治的结果而言,权力的合法性构成公民服从政府治理的心理基础。社会行动的合法性评判包含两个层次。一是法律的正当性。如果在法律正当性上存在分歧,即便是依法行事,对消解紧张也依然是于事无补。二是行为的合法性,即强调法律应该得到不折不扣的实施。
当下,我国主要的公共决策不是通过利益表达、利益群体博弈形成的,它所依靠的不是多元决策下的社会互动过程,而是权力精英的政治折冲[23]。而“压力型体制下的各级政府追求短期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经济发展的社会成本和社会公平,忽视社会基本规则的建设和维护,从而导致政治合法性的快速流失。”[21]由于长期无法参与有关游戏规则的制定,越来越多的弱势阶层出现了对主流社会的认同危机。同时,“我国现今法律适用面临着法律的表层机制和深层机制不一致的难题,规避法律、暗箱操作等行为比较严重,法律所自我宣示的或社会公开赋予的目标,与法律、制度运行的实际情形有较大出入。”[24]如果社会运行在众多方面都背离合法性,这必然会促成人们心理层面的紧张累积。从钱明奇事件和胡文海事件看,钱明奇没有社会地位,没有财富,甚至没有家庭(钱明奇的妻子阻止强制拆迁时被工作人员拧打,在责怪丈夫无能中于2005年因病含恨而死),胡文海作为普通农民,自身资本和社会资源都十分有限,他们没有制定规则的资格和操作规则的能力,屡次“依法抗争”失败后,他们在内心产生了自己难以述明的否定合法性的情感和认知。正是基于对法律正当性的质疑和对基层政府规避法律的不满和愤恨,钱明奇们、胡文海们才有了持续表达的内在动力。
(三)相对剥夺感
一般认为,相对剥夺感是一种矛盾的心理状态,它是由于人们往往将那些既和自己地位相近,又不完全等同于自己的任何群体作为参照对象,从付出、收获、命运等多方面进行反向比较的结果。如果社会运行中存在大量背离“合法性”的情形,从而造成人们在权力、财富等资源占有上不平等,处于相对劣势一方容易形成比较明显的被剥夺感。格尔在1970年发表的《人为什么造反》一书中,开创性地运用“相对剥夺感”这一概念分析民众的造反行为。他认为,社会的急剧变迁会导致个人实现能力小于个人的期望值,人们会产生相对剥夺感。“相对剥夺感越大,人们造反的可能性就越大,破坏性也越强。”[3]304李培林等人的研究也指出,利益变动本身尚不足以导致冲突行为的发生,由利益变动导致的不公平感和对现状的不满才是冲突行为产生的直接根源。社会中不满意程度较高、“相对剥夺感”较强、社会冲突意识较强烈的那部分人,可能并不是常识认为的那些物质生活条件最困苦的人,也不是那些收入低但利益曲线向上的人,而是那些客观生活状况与主观预期差距最大的人,是那些实际利益水平虽然不是最低但利益曲线向下的人。[25]
当前,我国社会利益主体在一定程度上日益独立出来,如果人们因利益冲突而产生了强烈的社会不公平感、被剥夺感,就容易造成紧张的进一步累积。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刑事社会抗拒发生与否与被剥夺感的强弱存在紧密关联,一般意义的被剥夺感常常只引起“日常抗争”,强烈的被剥夺感才有可能引发刑事社会抗拒。钱明奇事件中,钱明奇通过对多地拆迁安置标准的比较,认为地方政府所给的补偿标准远远低于国家拆迁安置标准,对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这种剥夺意味着是对钱明奇前半身心血和积累的财富的剥夺,对其产生了重大影响甚至具有人生转折意义,于是,钱明奇产生了强烈的相对剥夺感。胡文海事件中,胡文海的一系列表达行动以贪污巨额公款是对包括自己在内的老百姓利益的重大剥夺为话语(后期演变为为民除害的正义诉求)。正是在强烈的相对剥夺感支配下,利益受损者不断抗争,不断积累着内心的敌意,为刑事社会抗拒的发生进一步铺垫条件。
(四)改变被剥夺境遇的可能性
格尔认为,如果这些具有不满想法的人们心中思索减轻这一相对剥夺的希望先是被唤起,后来又无情地被落空,那么,反抗就可能出现[3]28。事实上,要使一个社会制度被全体社会成员接受,就必须使这一制度在运转过程中体现基本的社会公正,而社会公正所容纳的差异不能挑战人们可以承载的底线,即一种社会差异状态通过主体努力是有变更的希望的,或者说社会不能阻断这种变化的可能性。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进入社会转型和社会结构变迁新时期,由于我国社会转型具有“政体连续性背景下的渐进式改革”“权力连续性背景下的精英形成”“主导意识形态连续性背景下的‘非正式运作’”等独特性[26],其结果导致断裂社会出现。孙立平指出,由于“社会权利的失衡”(即不同群体在表达和实现自己利益的能力上存在的巨大差异),导致贫富差距悬殊、收入分配倒错、贪污腐败泛滥、社会冲突增加、信任结构崩塌、道德底线失守……种种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和精神世界的全面失衡与失序,这种权利失衡不断地复制并再生产出巨大的社会不公正与社会的裂痕。在断裂社会所特有的社会运作逻辑——权力决定资源配置作用下,社会的结构性断裂不仅已经存在,而且开始出现分层结构的定型化,阶层之间的社会流动减少,底层群体几乎失去向上流动的机会。[27-28]
如果孙立平的结论成立的话,在社会结构开始凝固的情形下,弱势群体改变被剥夺境遇的可能性很小,并且在权力决定资源配置的社会运作逻辑的持续作用下,他们将进一步全面弱化。作为弱势群体一员的胡文海、王斌余、唐福珍、钱明奇等等,想凭借自己的力量与政府展开博弈以改变被剥夺境遇,数经周折、屡遭失败后,他们意识到改变被剥夺境遇几乎不太可能,长期抗争累积起来的紧张使他们产生了释放敌意的需要。在某种意义上说,改变被剥夺境遇可能性的阻断,意味着累积起来的紧张就可能到了释放的临界点。
(五)行为者边缘化人格
所谓边缘化人格障碍是指人在表面上似乎很正常,但常因人际关系、婚恋矛盾、情绪问题困扰而出现的心理极端异常。边缘化人格特征是指在人格特征方面有与边缘化人格障碍者相似的特征。这类人在内心层面有严重的身份认同紊乱、不能建立稳定的人际关系、情绪极端不稳定、挫折耐受性差、有真实的或想象的被抛弃恐惧、有强烈控制欲望、对他人极端不信任或自己的无价值感等特点。[29]王永来生前是村民小组组长,是对党籍颇为看重的老党员,村民一致评价是位好脾气的老实人,很少和人发生冲突。锤杀学生并自焚事件发生前,王永来不爱吃饭,睡觉也少了,还沉默不语,这说明他一直受恐惧与焦虑左右。王永来选择学校作为自己最后的归宿具有某种象征意义(20世纪80年代,修建学校征用了王永来所在村民小组的地,却未作任何补偿,于是他选择“死在了自己的土地上”),是他有想象的被抛弃恐惧和强烈控制欲望的人格外显。以上事实表明王永来具有明显的边缘化人格特征。钱明奇事件中,钱明奇的利益诉求长期受挫,共同上访的8人组织瓦解,希望通过微博获得关注但无人理会,这些使他产生想象的被抛弃感和自己无价值感;另外,转型期普遍存在的社会焦虑加剧了钱明奇心理冲突的张力,强化了把挫折变成非理性行为的念想。于是,为了证明自己的存在,他需要一份对周围世界控制的感觉,这种控制的感觉驱使他使尽浑身解数“出人头地”,钱明奇死前写的微博(我不想做第二个钱云会和徐武,但我想用实际行动为有冤百姓除害,恳求事后为正义转发详情等)和他实施的爆炸行为都是边缘化人格的外化。
行为者的边缘化人格特征是社会抗拒刑事路径铺设必备的最后一根“枕木”。其他几个因素只有与表达者的边缘化人格相互作用,才可能衍生出刑事社会抗拒行为。如果表达者不存在边缘化人格特征,打压、合法性缺失、相对剥夺感强化和改变被剥夺境遇可能性的堵塞四者所形成的紧张关系可能会通过其他某种冲突形式予以释放,而绝不是以双重毁灭(自我毁灭和社会毁灭,当然刑事社会抗拒对社会的毁灭只能是一种假想和奢望)为手段的刑事社会抗拒。
在刑事社会抗拒发生过程中,上述五个因素如何相互作用和相互建构?其是否存在稳定的内在结构关系?其内在作用机理如何?值得深入分析。
四、结论
社会冲突可以区分为利益竞争型冲突和敌意释放型冲突。就我国目前发生的各种社会冲突现象而言,基本可以区分为社会抗争和社会抗拒两类。对于普遍存在的群体性利益抗争事件,可以用社会抗争加以统摄;对于个体或者社会群体实施的对社会制度安排的抵抗、排斥、拒绝行动,可以用与社会抗争分庭并列的社会抗拒概念加以统摄。社会抗拒事件相对较少,而且主要是以刑事社会抗拒的形式表现出来。当前发生的一系列刑事社会抗拒事件虽然会对社会治理带来一定负面影响,但不会从根本上动摇中国政治统治和社会整体秩序,不会带来政治结构的重大变化,也不会从根本上影响政府统治的完整性和持续性,只会对局部社会秩序产生有限影响。但由于当前社会矛盾凸显,个别领域对抗尖锐,在表达机制不畅和合法性流失的背景下,类似事件可能会产生示范效应,成为今后社会抗拒的新趋势和社会风险的新信号。从刑事社会抗拒情境演进的基本剧幕和主要动因看,刑事社会抗拒逻辑起点是利益矛盾,动力源泉是一些地方政府对利益表达行动的打压,因此,合理的社会利益界分和正确对待利益表达是刑事社会抗拒风险转化的根本所在。
注释
①当前,我国政府通常在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意义上把这些事例作为案件处理,学界和媒体基于某种原因也把这些事例称为案件,笔者认为用不带主观色彩的事件一词统称这一类行为更为恰当,因此,本文统称这些所谓的“案件”为事件。
②强势方是指利益矛盾中社会地位、经济实力、社会资源动员能力处于优势的一方,如政府与个人中的政府,企业与员工中的企业,雇主与雇员中的雇主等。为了表达便利,下文中的强势方指政府。
③2002年,政府强制拆迁钱明奇房屋的法律依据是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依据该《条例》政府有强制拆迁权。由于政府的强制拆迁权在实施中产生了一系列严重侵权事件而被社会广为诟病,该《条例》已于2011年1月21日废止,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消了政府的强制拆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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