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发展初探
2013-08-15张建武
张建武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2013 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其中,“家庭农场”的概念是首次在中央一号文件中出现。透过中央一号文件对“家庭农场”的鼓励和支持态度,我们看到了一条农业农村改革的新路径,一条充满着阳光和希望的新路径。
当前,随着城镇化的不断发展,数以亿计的农民工进城打工,有很多农民工还长期在城市驻扎下来。而与之相对应,在不少村庄则出现了“青壮年荒”,或者说是“劳力荒”,村里留守的大多是老人和儿童,青壮年已经不愿意或者因工作原因不能不便回家种地,大量的耕地主要靠老人打理。尽管有日益发展的农业机械化帮忙,但年龄越来越大的老年人们还是越来越感到力不从心了。
另外,在土地上不管是老年人当家还是青壮年担纲,各家各户传统的生产模式已经没有多少活力,土地的生产效率较低,农民的信息采集能力、决策能力、抵御风险能力、博弈市场的能力、盈利能力都非常有限,以至于不少农民只能盲从和赌博,在农业的“大小年”现象中随波逐流。应该承认,当前的农业格局已经制约了农业的再发展,我们又站在了农业改革发展的十字路口,发展“家庭农场”是一个正确的方向。从实践看,全国除农业部确定的6000 多个“家庭农场”外,还有很多农业能人通过承包更多土地、开展规模种植、特色种植等方式当上了名副其实的“家庭农场主”,取得了不俗的业绩,也为“家庭农场”模式的发展摸索出了宝贵的经验。同时,更多的人也在跃跃欲试。无疑,“家庭农场”模式符合农民的需要,符合农业农村发展的需要,符合国情。
一、发展家庭农场的意义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美国和西欧一些国家,农民通常在自有土地上经营,也有的以租入部分或全部土地经营。农场主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直接参加生产劳动。早期家庭农场是独立的个体生产,在农业中占有重要地位。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后,有的农户向集体承包较多土地,实行规模经营,也被称之为家庭农场。
(一)家庭农场的出现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农业商品化的进程。
它的形成,有助于提高农业的整体效益,有助于生产与市场的对接,克服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提高农业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组织化程度。
(二)“家庭农场”模式可以进一步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的积极性、释放农业的潜力。
“家庭农场”的经营特性明显,“家庭农场主”必须按照企业管理模式来核算成本、加强管理、追逐利润,必须要适应市场、开拓市场,由于“家庭农场”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因而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
(三)家庭农场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使农业由保障功能向盈利功能转变,克服了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弊端,商品化程度高,能为社会提供更多、更丰富的农产品。
(四)家庭农场比一般的农户更注重农产品质量安全,更易于政府监管。
二、发展家庭农场的难点
家庭农场在我国是新兴起的新型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一直以地方实践为主,中央层面尚未对其做明确定义。它尽管具备较强的技术能力和生产实践经验,但由于缺少资金,对基础设施和生产资料长期性投入能力不足,加上土地流转不规范引发的隐忧,使家庭农场主扩大生产的积极性受到影响。
(一)我国对家庭农场缺乏清晰的定义。
尽管中央时常提及“家庭农场”,但如何定义还没有统一的认识。这就导致有的种植大户已在尝试这一经营模式,却不知自己就是家庭农场的雏形;有的农场不以家庭成员为组成,或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却自称家庭农场;有的人将家庭农场主与地主相提并论,担心引发土地兼并;有的人错误地将家庭农场与“休闲农业”混为一谈。对家庭农场的含糊定义,影响到如何界定、如何扶持、如何引入登记制度等一系列问题。
(二)难以得到相应的扶持政策,缺乏更新设备和改善农田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
一些农民流转了大量土地做农场经营,但是受到没有进行土地整理的限制,地被分成若干小块,机械作业十分不便。昂贵的土地租金也占用了大量的流动资金,搞土地整理自己又无财力完成。
(三)融资难也是制约家庭农场发展的一大障碍。
一些试验阶段的家庭农场想扩大规模,却遭遇了融资难题。农民很少有可以抵押的资产,靠少量贷款根本解决不了问题。
(四)土地流转不规范,难以获得相对稳定的租地规模。
面对农户承包地极其细碎的现状,要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最大的困难就是租到成方成片的耕地,并确保租期较长、相对稳定。但由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模糊和农民的惜地意识,许多农户不愿长期出租土地,致使家庭农场难以稳定地保持足够的土地经营规模。
三、发展家庭农场应注意的问题
我们知道家庭农场毕竟是一个外来概念,如何在中国的土地上生根发芽,需要精心谋划,更需要积极探索,既不能急躁冒进,也不要抑制创新。
(一)要因地制宜,不能搞一刀切。
我国农田分布差异很大,有的地方耕地多,有的地方耕地少。中国不可能学习美国欧洲等地的家庭农场,因为他们的耕地资源丰富,平均规模几百亩甚至上千亩。中国目前还有6.5 亿人在农村,土地是他们谋生的手段,也是他们社保的手段。我国目前的户籍制度改革滞后,使2 亿多在外打工的农民也不可能轻易放弃家乡承包的土地。究竟什么标准才算家庭农场,目前没有统一的标准,更因为我国目前各地自然条件差别太大,制定标准很难。
发展“家庭农场”需要解决地从哪里来的问题,承包土地是农民最大的资产,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需要慎重对待。虽然目前我国有2 亿多农民外出打工,但他们家乡的土地大部分并没有闲置,一般是交给亲戚邻居耕种。在非农就业工作、户籍、社保、住房等都还没有解决之前,他们不会把土地贸然长久流转出去的。一号文件也规定,即不能限制也不能强制农民流转土地。从这个角度来看,家庭农场只能在特定地区发展,比如在长三角、珠三角等工业比较发达地区,或者是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周边城郊,因为这些地区非农就业机会多,收入高,不少农民也不愿意耕种土地,建立家庭农场相对比较容易。而中西部农区,目前土地流转率20%以下,农民非农就业机会少,城镇化率低,农民放弃承包土地的意愿低,这些地区就不应强制发展家庭农场。
(二)土地流转和集中必须严格遵循双方自愿和平等互惠的原则。
“家庭农场”模式往往要涉及土地流转和集中,而在土地流转和集中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双方自愿和平等互惠的原则,即其他农民或村集体自愿把土地承包给 “家庭农场主”,由“家庭农场主”支付合理的承包费,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承包的期限。在这种模式中,土地归村民集体所有的性质是不变的,向外承包土地的一方在合同到期后可以收回土地。
纵观世界各国农业生产经营,家庭经营方式始终难以被替代。从这个角度来看,中国农业生产的家庭经营基础并不会改变。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形式是现实经营方式的有益补充而不是替代。只有在完成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交易机制与农民工市民化后的土地退出机制之后,家庭农场才能快速发展。我国目前已赋予农民土地长久承包权,搞家庭农场当然也不能违反这个规定,只能通过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建立农地流转价格与纠纷解决机制,来搞家庭农场。
(三)应做好农场主和劳动力转移的培训工作。
发展家庭农场,走现代农业道路,要求农民从过去的种田能手转变为经营管理能手,对产前、产中和产后整个过程进行统筹规划。农户的种植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后,要考虑种什么才能比较赚钱,如何通过节约成本或者改进技术提高经济效益。农产品收获后,还要考虑销售渠道能不能打通,市场信息是否准确。经营家庭农场,实际就是经营一个企业。因而应制定农业企业家培养计划,选拔和培养一批优秀农业生产管理和经营人才,尽快将其打造成懂农业、会管理、善经营的农业企业家。国家应出台激励性政策,引导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和创业,在农业企业施展才华。另外还要做好劳动力培训和就业转移工作,为土地转移集中后的失地农民,创造谋生和就业出路。
四、发展家庭农场的措施
发展家庭农场,应明确家庭农场的定义,加大扶持力度,制定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优惠政策,为家庭农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一)探索建立注册登记制度,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逐步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
家庭农场定义明确后,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家庭农场等注册登记制度,明确认定标准、登记办法,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逐步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各地在制定家庭农场认定标准时,不可一刀切地在全国使用同一标准,应根据当地农业生产环境,把经营规模控制在“适度”范围内。
(二)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政策扶持,同时接受行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各地应落实中央关于各类补贴向种养大户倾斜的要求,将家庭农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业龙头企业有机统一,制定专门的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优惠政策,明确家庭农场可以优先承担涉农建设项目。同时,可通过项目倾斜、以奖代补等手段引导流转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如对种粮的家庭农场可给予更多的扶持措施,支持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
(三)加紧落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建立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
2012 年12 月,农业部已在50 个县试点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这项工作对明晰农用地产权、捍卫农民土地财产权利,厘清家底等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是规范土地流转的先决条件。建议应将这一工作纳入对地方党委政府的考核。
(四)应通过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引入事前准入审核、事中监督管理诸机制,规范土地流转过程,保护流转双方的权益。
1、国家主管部门下发土地流转规范合同书,引导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防止口头契约。
2、对流入方大规模流转土地的主体,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防止非农户经营主体假借家庭农场之名大规模租赁农地,注册登记后套取项目资金。
3、做好土地流转的法律与政策宣传工作,使农户能正确看待土地流转,尊重契约精神。对自愿流转出的土地,在流转期内,不得将土地收回。从而稳定流转规模,使家庭农场主能够放心投入、生产与经营。
[1]《家庭农场发展需积极探索》,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郑凤田,2013-03-03,中国妇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