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违法犯罪心理探究
2013-08-15王梅霞
王梅霞
(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050081)
一、问题的提出
(一)农民工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因讨薪不成而引发的犯罪:温江村的阿星进城后在东莞一家工厂辛苦打工,后被工厂辞退,因讨要薪水未果而产生报复心理,杀死主管,犯下故意杀人罪。据了解,他曾为同乡的“砍手党”团伙做过三年饭,但他不想成为这个犯罪团伙的成员,所以从未参与作案,离开这个团伙后,他四处打工养活自己。就是这样一个本想远离犯罪,靠自己双手勤劳谋生的青年,却因讨薪不成而走上不归路,让人痛心不已。
因经济困顿或好逸恶劳而引发的犯罪:农民工肖某在打工的城市举目无亲,打工所得又少得可怜,勉强维持生计。没料想母亲生病住进了医院,急需筹款交纳住院费,而肖某无处借钱,情急之下,肖某将公司仓库中的财物盗走出售,得赃款2390元,构成了盗窃罪。2006年12月13日发生了震惊沈阳的“12·13”杀警大案,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泰山派出所民警陈纪平在捉拿劫匪中,被劫匪刺中三刀,当场殉职。造成这起惨案的是两名1984年出生的农民工赫某和鞠某。两个年轻农民工因好逸恶劳,从盗窃发展到抢劫,最后在拒捕中刺死警察,都是为了获取不义之财满足自己的膨胀欲望。
(二)农民工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
据报道,2003-2005年,北京市顺义区检察院共受理刑事案件1851件、2697人,其中外来流动人口犯罪案件占一半左右。而且三年时间分别发案515、640、696起,犯罪数量呈稳步上升趋势。在这一罪犯群体中,有四分之三的人年龄在18~35岁之间,90%的人学历不超过初中。据统计,流动人口犯罪占整个上海市犯罪的50%以上,在广州高达80%,深圳竟高达97%。即使在内地大城市,如成都,近年来由流动人口引发的刑事案件一直占犯罪总数的83%以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数据表明:2008年,农民(主要是35岁以下的农民工)犯罪人数达到52.96万,占生效判决罪犯总人数的52.58%,自2004年以来农民工犯罪年平均递增4.88%[1]。以上数据显示,农民工已经成为实施违法犯罪的高危群体。
二、农民工违法犯罪案件分析
2012年7月,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通过对1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191个农民工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统计,联合发布了一份《农民工刑事案件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一)农民工违法犯罪原因
《报告》结果显示,农民工犯罪以侵犯财产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类型犯罪为主,犯罪农民工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超过70%没有完成义务教育,农民工犯罪多为初犯,少数为惯犯和累犯。农民工犯罪排在前三位的是抢劫、盗窃、故意伤害。关于农民工犯罪具体原因,《报告》明确为五类:经济困难,工作原因,受他人胁迫、唆使或拉拢,与被害人产生矛盾,法制观念淡薄。其中,经济困难是导致农民工犯罪首要原因[2]。此外,多种调查统计数据表明,违法犯罪的农民工大多数道德观念、法律观念比较淡薄,社会责任感和家庭责任感不强;受教育程度偏低,就业能力和竞争力很弱,缺少在城市立足发展的技能。
农民离开土生土长的家乡涌进城市,本想找个工作挣钱过上好日子,但却往往事与愿违。中国政策研究会的一项调查显示,只有50%左右的人能找到长期较固定的工作,30%的人能找到短期流动性工作,20%的人完全找不到工作。有一些农民工初到城市打工却因没有找到活干,带的钱又花完了,因为没有生活来源缺乏保障,经济十分困窘,一部分人又返回家乡务农,还有一部分人为解决生存危机问题,便会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此外,我国现阶段的一些社会政策或制度的规定明显对农民工不公平,涉及户籍、工资待遇、就医、子女就学、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诸多方面,导致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庇护,这也是造成农民工犯罪数量上升的一大制度根源。
(二)农民工违法犯罪案件特点
1.故意伤害、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的比例明显增加;制假贩假、盗窃、诈骗等类型的侵财性案件也较突出;强奸、猥亵妇女、强迫卖淫等涉性犯罪案件也具有相当比例。
2.犯罪年龄低龄化明显,犯罪时年龄不满25周岁的人比例增多,而且文化程度大多偏低。
3.初犯的比例偏大,犯罪预谋少,临时起意多,激情犯罪数量较大。
4.犯罪人员中大多数就业情况不稳定,有前科人员占一定比例。
5.共同犯罪数量上升,一些农民工犯罪具有从众性和团伙性,老乡之间组成同伙或犯罪集团而进行共同犯罪,社会危害性更加明显。
三、农民工违法犯罪心理分析
(一)因排斥、歧视产生的犯罪心理问题
进城后的农民工受到政策和情感的双重歧视。由于政策和制度的原因,在收入分配、工伤保险、医疗保障、子女入学等多方面,农民工无法与城里人享受同等的待遇。此外,农民工自我评价大多偏低,自卑心理比较强烈,他们离开了原来生活的环境来到城市,感受到了城里人对他们的评价及态度,虽然他们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为城市作出了很多显而易见的贡献,非常渴望城里人的承认和接纳,但因为城里人的排斥、歧视,更加重了农民工的自卑感和失落感。这些歧视与偏见很容易导致农民工心理失衡,使他们极易产生用非正当手段获利的冲动。因此,当农民工遇到一些外界诱惑或刺激时,往往采取一些过激行为,有的甚至发展为报复心理而不惜铤而走险,触犯国家法律。农民工在进入城市之前,长期生活在较为封闭的生活环境里,使得他们的心理承受力有限,一旦离开了其土生土长的环境,踏入光怪陆离的新环境时,因心理准备不足,容易出现心理的不适应,心理问题会随之增多,行为失控的可能性也会更大,违法犯罪现象便不可避免地发生[3]15。
(二)因贫富失衡、经济困顿产生的犯罪心理问题
农民工的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相当多的人在打工之前没有受过正规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缺乏竞争力,无法与城里人博弈,他们在城市里从事的大都是在建筑工地、私营企业、个体企业打工等工作量大、工作时间长、安全条件差、收入低等最底层的工作。农民工深切地感受到强烈的城乡差别和巨大的社会不平等,由此导致农民工普遍对城市存在仇视和反抗心理。据广州市某监狱对其所关押的外来农民工的调查,有89.3%的犯罪是由于犯罪人已失去了最起码的生活来源而被迫导致犯罪。如有的长期找不到工作,老板拒付或拖欠工资;有的工作繁重而工资又太低;有的患病或因工伤残却得不到应有的医疗补助等[4]。农民工离开农村奔赴城市的目的是为了快速致富,但他们的快速致富梦根本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农民工与城市人的生活水平存在的巨大反差更加剧了他们的贫富失衡心理,在外出打工的年轻人中流传一个顺口溜:“打工苦,打工累,不如混个黑社会,又有钱,又有势,晚上能抱美女睡。”这就促使一些人想借助于非法手段来谋取经济利益,从而产生盗窃、抢劫甚至绑架勒索等侵财类的犯罪心理,导致侵财类犯罪案件的频繁发生。
(三)因孤独无助产生的犯罪心理问题
农民工离开家乡熟悉的环境来到陌生的城市,非常迫切要找到认同感和归属感,渴望成为城市中的一员。但是由于思想观念及经济文化条件的限制以及城里人的排斥,导致他们不愿同城里人交往,难以融入城市。因孤独和结群的心理需要,他们更渴望在自己的老乡中找到归属感,获得帮助,从而形成了自己的生活圈,与城市生活相隔离,出现了人际交往无能和自闭等心理问题。他们生活在自己相对封闭的圈子里,当他们内心产生了矛盾和冲突,便极易引发反社会心理,而与圈里的其他具有同样心理的农民工产生共鸣。有的农民工辨别能力和自我控制力不强,经不住同乡的教唆引诱,逐渐萌发犯罪心理实施犯罪行为。聚集在一起的同村、同乡的农民工很容易拉帮结派形成盗窃团伙、销赃团伙、制黄贩黄团伙、拐卖妇女儿童团伙等,有组织、有预谋地进行犯罪活动,并已有向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发展的趋势,社会危害性极大。
(四)因关爱缺失产生的犯罪心理问题
农民工进城后,远离父母、妻子和亲朋,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夫妻之间的性爱,感到异常的空虚失落,思乡思家之情困扰着他们,而同时,他们又遭受着城里人的排斥和不尊重,寂寞和孤独感越发严重。因为经济能力有限,他们每天除了强体力的劳动以外,业余文化生活极其贫乏,精神方面不能得到满足与疏导,长期处于紧张焦虑的心理状态中。他们便寻找一些消极的方式排遣心中的烦闷,缺乏对自己行为的约束力。因远离家乡和熟人,有些农民工认为即使自己违法犯罪了,熟人也不会知道,便放任自己的行为,发展到肆无忌惮,甚至不计任何后果的地步。
(五)因救济渠道堵塞产生的犯罪心理问题
农民工群体的受教育程度偏低,法律知识更显得匮乏,因此,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常常不知道如何维权。加上执法人员在处理农民工违法犯罪案件时存在不同程度的歧视或者方法过于简单粗暴等问题,增加了农民工对社会的不信任感甚至敌视情绪,有的农民工遇到纠纷时不愿再去求助有关部门。针对农民工群体,各地虽然已出台一些救济办法,但救济渠道还不够畅通。因此,当农民工因讨薪不成或遭遇其他不公平待遇时,因找不到说理的地方,便极易产生过激行为;也有的农民工是因为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未能及时解决自己的问题,而对社会产生敌意和报复心理,采取违法犯罪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导致恶性案件的发生。
四、结束语
农民工群体违法犯罪现象是我国社会变革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产物,如何解决这一社会痼疾,既需要相关社会制度的变革和完善,更不能忽视农民工的心理健康问题。只有加强对这一群体的违法犯罪心理的分析,并构建预防农民工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才能有效预防和降低农民工的犯罪率。
[1] 李晓临.第二代农民工违法犯罪的心理探微[J].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3).
[2] 李朝民.《农民工刑事案件研究报告》发布 七成犯罪农民工未完成义务教育[EB/OL].中国农业信息网,2012-07-06.
[3] 宋浩波.城市犯罪治理与稳定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4] 王加加.进城农民工的犯罪特点及权益保障分析[EB/OL].百度文库,2012-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