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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案件出庭工作机制研究

2013-08-15贾晓文李晓辉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承办人简易程序公诉人

胡 静,刘 荣,贾晓文,李晓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中国北京 100025)

一、简易程序出庭机制的模式分析

(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简易程序的新规定及其解读

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通过并公布,且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简易程序相关内容方面有了全新的规定:(1)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必然性。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2)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扩展。通过对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理解,全新的简易程序在证据方面强调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被告人方面强调其自愿认罪且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在程序适用上强调被告人的自愿选择权的实现。(3)突出简易程序在适用时被告人的选择权。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次刑诉法修改在简易程序方面突出强调检察机关依法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以及进行法律监督双重法定职责的实现,强化检察机关对简易程序案件的法律监督力度,强化简易程序公正价值的实现。

(二)当前检察机关应对简易程度新规定所面临的形势

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近年来简易程序案件的情况分析

作为基层检察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承办大量的审查起诉案件。2009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3384件4450人,其中提起公诉2723件3499人,在所有提起公诉的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2398件2840人,约占所有起诉案件数量的88.1%。2010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3649件4668人,其中提起公诉3433件4412人,在所有提起公诉的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2419件2891人,约占所有起诉案件数量的70.5%。2011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3315件4067人,其中提起公诉2947件3575人,在所有提起公诉的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2407件2731人,约占所有起诉案件数量的81.7%。

2.新刑诉法新规定给公诉部门带来的严峻形势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简易程序的立法完善,提高了诉讼效率,加强了诉讼监督,有利于实现程序分流、司法资源优化配置。但在落实新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规定过程中,检察机关也面临诸多的问题与挑战:⑴检察机关对于简易程序案件办案模式的转变问题。全新简易程序的施行将对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相应工作机制带来转变,公诉部门对于此类案件的提讯、审查起诉、开庭、人力资源安排等方面必将适应全新简易程序的要求而调整,检察机关内部对于如何保障公诉部门办理简易程序案件必将在相关保障部门之间进行协调统一。⑵简易程序出庭简化内容的问题。对于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程序,检察机关公诉人出庭如何操作执行将是实践中检察机关贯彻简易程序的关键。庭审程序中哪些程序不能简化、哪些程序可以简化,这不仅仅是检察机关一家就可以决定的,还必须与人民法院的相关审理工作相结合,在确保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提下有效提升诉讼效率。⑶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人员配置的问题。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简易程序的立法完善、简易程序公诉人全部出庭的要求势必加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干警的出庭工作量,特别是人均办案在100件以上的地区案多人少的矛盾将尤为突出。因此有必要采用增加编制、配齐人员、合理安排出庭人员构成与形式等方法加以解决。

(三)司法实践中的诸多尝试及评析

1.司法实践中的诸多尝试

为适应新刑诉法规定,2012年3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实施“专职出庭公诉人制度”,设立两名专职公诉人专司简易程序案件的出庭工作。

自2011年5月以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简易程序公诉人专人出庭试点工作,已经对该院90%以上简易程序案件派出专人出庭。该院不但委派专人出庭,还将每月的5日、15日、25日作为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出庭集中起诉日,建立了集中起诉、集中开庭工作机制,提高了诉讼效率。

为进一步加强对简易程序案件的法律监督,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建立了“一个建议、二个衔接、三个简化、四个集中”的简易程序案件出庭机制。“一个建议”是指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提起公诉时提出书面量刑建议。“二个衔接”是指分别与公安机关及法院建立简易案件集中移送协作机制、简易案件集中出庭协作机制,对特定案件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集中开庭审理。“三个简化”是指出庭过程中公诉人在法庭上适当简化讯问、质证、发表公诉意见等环节,既保证了诉讼效果,同时对法院庭审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四个集中”是指对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尽量采用相对集中移送起诉、相对集中办理、相对集中提起公诉、相对集中出庭方式办理。

2.上述模式的归纳与评析

笔者认为上述模式均是为了应对刑诉法修正案关于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问题进行的卓有成效的探索,在不同侧面、不同程度对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工作机制的完善提出了参考意见。然而刑诉法修正案关于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的原则性要求过于抽象,司法实践中如何贯彻执行势必会引发众多的问题:(1)专职公诉人负责简易程序案件的出庭工作,由此带来了公诉人内部培养、考核的矛盾;(2)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人员搭配形式是否有必要严格统一的问题,特别是在基层业务量巨大的公诉部门如何实现公诉人出庭的问题,由此产生专职制、轮值制、松散制等公诉人出庭方式的矛盾与冲突;(3)出庭公诉人在简易程序中的角色定位以及职责权限问题需要明确界定,出庭公诉人与案件承办人之间的工作衔接与沟通问题有待进一步深化;为解决上述问题,应综合考量上述经验,建立契合实践的简易程序出庭工作机制。

二、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工作机制的构建

(一)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的原则

1.控诉与监督并重原则。新《刑事诉讼法》将简易程序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出席法庭”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补齐刑事诉讼构造和完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是履行公诉职责的重要内容,是审判构造的必然要求。出席法庭宣读起诉书、出示证据并提出量刑建议,是履行人民检察院控诉职能的当然任务。同时,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简易程序中公诉人在出庭支持公诉的同时,还承担着发现并纠正审判活动违法的任务。

2.效率兼顾公正原则。简易程序的修改是效率与公正博弈的结果,是对两者价值的权衡和协调。简易程序范围的扩大本身体现了对效率的追求,而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庭则是对公正的有力保障。然而,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的绝对化规定,给检察机关带来的却是工作量的骤然增加。简易程序出庭工作的增加会使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后的相当长一段时期内面临案多人少的困难。尽管如此,由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本身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是在被告人自愿认罪并自由选择基础之上的结果,因此,在控诉与监督的基本职能得以保障的前提下,可以尝试多种方式实现公诉人出庭。

(二)简易程序出庭公诉人的机制选择

1.专职公诉人制度

专职公诉人制度,即检察机关指派专人负责所有的简易程序出庭案件。专职公诉人制度的优点在于专职公诉人本身的素质过硬,可以有效地处理庭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保障庭审的质量。但是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是专职公诉人抽调的皆是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因此减少了检察机关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的承办人,给检察机关的基本工作带来了挑战。二是对于专职公诉人的工作考核也面临制度限制,因为公诉部门的考核量化是以办案量来计算的,是硬性指标。三是对于年青干警的出庭培训会带来一定的不便,如果没有一些简单案件的出庭经验积累,青年干警很难应付一开始就出现的疑难庭审。

2.值班公诉人制度

值班公诉人制度是指检察机关指派公诉部门的公诉人按照一定的次序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出庭支持简易程序的诉讼制度。值班公诉人的优点在于对于公诉人的考量是比较均衡的,值班公诉人在值班期间需要完成出庭的任务,在未值班阶段需要完成办案任务。

但是值班公诉人和专职公诉人均存在案件亲历性问题,首先,无论是值班还是专职都是非承办人在出庭支持公诉,其对于案件的定性、证据及法律应用的了解很难和承办人相比,一旦出现证据变化等情况,将使出庭公诉人很难应对。其次,从法理上将,其违背了延伸的直接言辞原则,直接言辞原则不仅要求诉讼双方应该用程序的方式进行诉讼,也要求诉讼双方亲自参加诉讼的过程。

另外一个问题就是突然增加的出庭工作量,根据朝阳检察院的办案数据,简易程序使用率约在百分之八十左右,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生效后,朝阳检察院将面临将近四倍的工作量增加,以每年三千件案件总量计算,增加出庭的案件总量达到2400件左右,出庭占据的时间不仅包括庭审的时间,还包括来回路途时间,出庭的工作量不仅包括庭审中的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还包括庭审前对于案件的温习、对辩论意见的制作等部分。数据的论证可以证实对于案件数量较大的检察机关,要求每一名承办人对于自己承办的简易程序案件进行出庭是不可能完成的。故值班公诉人应为最佳选择。

(三)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出庭配套机制

1.程序选择机制。

第一,简易程序案件的实质审查。由于适用简易程序出庭机制在庭审时出庭公诉人与审查起诉的公诉人可能并非同一人,因此,在提起公诉之前案件承办人必须在实质上对案件是否符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查,以确保进入简易程序的案件能够顺利审结。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作出明确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所谓“事实清楚”,是指刑事案件的犯罪构成事实以及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情节查实清楚。具体而言,是指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的罪过,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均已查清楚。而“证据充分”则是指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第二,确保犯罪嫌疑人在审前自愿认罪。简易程序的适用以被告人自愿认罪为前提,这无论是在修改前的简易程序中,还是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案件中,均是作为适用相应程序的前提条件,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也不例外。由于简易程序在庭审活动中不受相关庭审程序的限制而显得相对灵活和简单,这只有在被告人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前提下才能完成。而被告人对于自己所犯罪行没有异议的真正内涵,应该以上述条件中的“事实清楚”为标准,也就是说被告人对于所犯罪行的犯罪构成以及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全部情节均予认可。

第三,确保犯罪嫌疑人审前知晓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基于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的理念,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在简易程序适用上被告人的决定权。新规定要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必须取得被告人本人的同意。为了保证进入“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机制”的案件能够顺利审结,承办人在公诉前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关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并征得犯罪嫌疑人书面同意。

2.程序分类机制。

简易程序包括改革前的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程序,基于对于出庭公诉人选择的论述的探讨,我们建议对于简易程序的细分应该继续下去,对于改革前的简易程序案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适用值班公诉人制度,对于改革前的简化审程序(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仍然执行承办人自己出庭支持公诉的制度。分类后适用机制的不同,也同时代表了对于公正和效率的衡量。分类处理后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程序公正的实现,也减轻了检察机关的工作压力,更加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推行。

3.庭前程序交流机制

值班公诉人出庭的案件虽然简单,但是也不是其亲自办理的案件,短时间内对于大量的简易程序案件的把握也会存在问题。因此必须确定一项制度,就是承办人在接到法院的出庭通知后,或者值班公诉人办公室接到法院的出庭通知后应要求承办人将案件的检察卷宗以及此案件涉及证据、量刑、法律适用问题等疑难点或者风险点以表格的方式递交,以便于出庭公诉人能够更好更快地了解案件本身,确保出庭支持公诉的质量,同时也有利于出庭公诉人对于法院的庭审程序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

简易程序庭前交流机制要求承办人对于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进行严格的把握,对于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坚决不予适用,避免带来重复的工作。因为如果在庭审过程中发现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将出现程序倒流现象,之前所做的工作都成了无用功。

(四)简易程序出庭保障建设

1.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协调沟通机制

简易程序出庭机制的建立离不开与法院、公安机关的相互协调与沟通。简易程序出庭机制离不开法院的支持,因为简易程序出庭通知的送达、简易程序庭审时间的安排以及简易程序中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具体流程和职责都需要法院与检察员相互协调。简易程序出庭机制离不开公安机关的配合,因此简易程序出庭的总体工作量比较大,但是单个简易程序的出庭工作量却很小,因此只有将多个简易程序进行集中处理才能更加有效率。集中处理的源头便是公安机关,只有公安机关相对集中地移送简易程序案件才能保证以后的程序相对集中。因此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的相互协调机制是非常重要的,建议通过三机关联席会的方式进行沟通,并最终参考法律及司法解释,形成简易程序出庭机制三机关沟通协调文件,并保持沟通协调的通道畅通,以便在未来的实践中能够根据出现的问题及时修改和修正。

2.公诉部门人员及后勤保障机制

公诉部门增加的大量工作量要求检察机关对于公诉部门的人员及后勤进行有力地补给。人员方面,一方面新入职的检察人员应尽量满足办案部门的需求,尤其是具有扎实理论基础的或者具有办案经验的人员;另一方面对于新入职人员不能满足或者不能完全满足缺口的办案部门,应从其他部门予以抽调,在保障检察机关其他部门基本职能实现的情况下,尽可能地保障办案公诉等办案部门的人员需求。

后勤保障方面,因为值班公诉人制度的建立,需要从车辆、出庭加班补助等方面予以保障,有条件的可以进一步保障公诉部门对于远程讯问、案件传输等多媒体需求,当然远程讯问还需要公安机关、看守所以及本院的法警部门予以配合,对于讯问人员的多媒体素材也具有较高的要求。检察机关在简易程序出庭机制建立之初,应协调后勤保障部门,建立支持值班公诉人出庭的车辆安排制度、出庭案件协调制度以及出庭工作登记制度,有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对于出庭进行补助,激励值班公诉人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3.集中起诉、集中出庭机制

集中起诉和集中出庭机制是简易程序出庭机制的核心内容,是在多个检察机关的实践中总结提炼而来,也是经过最高检的通知认可的重要内容。集中起诉和集中出庭机制建立的好坏直接影响简易程序出庭机制的实践效果。集中起诉要求公诉部门对于简易程序案件相对集中移送审查起诉,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落实,第一案件管理部门在接受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时应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可能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尽可能集中立案时间;第二公诉部门应确定几个固定的提起公诉的时间,如相对简单的案件可以在立案后十天内统一提起公诉,相对复杂的案件可以在立案后二十天内统一提起公诉,其他的案件应在办案期限内审查完毕。

集中出庭机制要求也有两个方面,一方面需要通过协调机制与法院协商,要求其对于公诉机关集中起诉的简易程序案件连同在相近时间段起诉的其他简易程序案件进行快速审查,确定一个相对固定的开庭日期,并制成表格形式提前一定的期限(鉴于普通案件提前三天的立法,建议最少提前一天通知)送达公诉机关,以便公诉机关安排值班公诉人提前了解案件情况出庭公诉。表格的内容除包括基本的案件情况外,还应包括集中开庭的法庭及具体案件的承办法官等情况。鉴于本文对于简易程序继续分类处理的建议,上述通知可只包含修正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汇总,对于修正前的简化审程序应按原处理程序将出庭通知书送达承办人。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内部收到法院的简易程序出庭通知后应通过案件管理部门尽快通知值班公诉人并平均分配出庭公诉案件,联系承办人、后勤保障部门,保证庭前交流机制和后勤保障机制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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