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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民责任意识在思政教育中的不可或缺性

2013-08-15陈志勇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公民责任教育

陈志勇

(温州大学 浙江·温州 325035)

社会管理体制,可以理解为调动、配置和运用社会资源的原则和方式所构成的一种模式。社会管理创新,需要根据社会转型呈现的新特征来构建调动、配置和运用社会资源的原则和方式。当前中国社会进入了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的转型期,社会的分化程度不断加大,利益格局深刻变化,新的社会结构正在形成,新的社会现象与问题层出不穷,社会处于政府与市场之外的社会领域将逐渐地扩大,对社会管理体制、模式与手段提出新的要求。

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由于“市场失灵”、“政府失灵”所导致的社会发展中的不平衡性或失序问题,加强社会的整合程度,公民参与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途径或方式。大学生是公民社会的重要主体之一,也是进行社会参与的重要主体之一。大学生是否具有良好公民责任意识,必然影响社会管理的架构建立、实施效果,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将影响一个国家的未来大计。

一、由“责任”引述的公民责任概念

在中国,按《汉语大字典》的解释,“责任”有三个层面的意思:其一,使人承担起某种职务和职责:其二,份内应做之事;其三,做不好份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①。在国外,培根将责任理解为一种对整体而言的善,提出“力守对公家的责任,比维持生存和存在,更要珍贵得多②”的观点。柏格森把职责作为他所提出理论的核心概念,“职责,我们把它看作是人们之间的约束,首先是我们对我们自己的约束③”。从他们两人的观点中一方面可以区分出责任和职责两者之间的区别,另一方面表明英文与汉语中对责任内涵的界定基本是一致的。那么,责任的内涵到底是什么?马克思认为:“作为确定的人,应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是无所谓的④。”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责任的涵义是:人作为社会的人,在法律及道德上对其所生存的国家、社会、他人和自然环境,以及对其自身应尽的义务。责任的涵义表明人都是 “负有责任”的,世界上不负有责任的人是不存在的,责任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结晶,具有不可磨灭的社会性本质。

17-18世纪,伴随欧洲市场经济的兴起和新兴政治势力——市民资产阶级的崛起,公民社会理论形成并风靡欧洲,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随之兴起。是指围绕共同的利益、目的和价值上的非强制性的集体行为。它不属于政府的一部分,也不属于盈利的私营经济的一部分。换而言之,它是处于“公”与“私”之间的一个领域。通常而言,它包括了那些诸如指慈善团体、非政府组织(NGO)、社区组织、专业协会、工会等等。

公民社会以公民为基本要素,具备两个最根本的特征:一是每个公民的权益、需求与价值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尊重和保障;二是公民社会的建构在于每个公民的自觉参与。如同《不列颠百科全书》对“公民”的解释一针见血,不是简单身份的识别,而是公民与国家关系即权力与责任的规定:公民是“个人同国家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个人应对国家保持忠诚,并因而享有受国家保护的权利。公民身份意味着伴随有责任的自由身份。”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中亦有相应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我们可以理解为,一个国家公民,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责任或义务,最终连自己应享有的权利也会失去保障。一个健康而有序的公民社会,应该是一个倡导公民参与意识、责任意识的社会。由此产生的公民责任应当包括以下具体内容:首先,热爱国家关心社会。与传统经济时代不同,现代公民除了贡献自身劳动力,以推动社会及家庭经济持续运行外,还要培养关心社会、国家、世界及生态发展的思维及行动力。其次,做合格宪政公民,个人除对自己所作的各种行为负责外,还必须对他所处的社会负责,这是法治社会有序、和谐运转的前提条件。第三,良好的公民道德,一个社会和谐的程度,基本上取决于这个社会全体成员的文明素质和文明水平的高低。第四,具备较高公民素质。一个高尚的公民社会,必然具备高素质的公民。

二、国内外大学生公民责任教育概况比较

(一)国外大学生公民责任教育的确作用明显

在理论研究上,特别是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基于公民身份研究责任的越来越多,并且开始出现专门探讨责任的论著。例如[美]特里·L·库珀:《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英国约翰·M·费舍尔和马克·拉威泽 (John Martin Fischer and Mark Ravizza)的《责任与控制:关于道德责任的理论》;德国汉斯·约纳斯(Hans Jonas)的《责任之原理》;伦克(Hans Lenk)的《应用伦理学导论:责任与良心》;德国汉斯·昆(Hans Kung又译孔汉思)的《全球责任》等等⑤。

在教育实践中,国外进行了实质为公民责任教育,且历史悠久、丰富多样、成效显著的工作。欧洲的公民责任教育贯穿了整个欧洲的振兴与繁荣。1882年的法国已经意识到公民责任的重要性,是世界上第一次开设了“公民训导”课。到19世纪末,德国教育家凯兴斯泰纳又从理论上论证了“公民教育”的思想,进而由德国政府于1918年以宪法形式,将“公民教育”的思想的体现为国家意志,在各层教育体系中促进公民教育的实施。此后,培养合格的公民就逐渐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教育目标。同样在法国,为了实现大国复兴的目标,赢得领导与竞争的优势,在1977年酝酿制定了《法国教育体制改革》文件:“教育的最终目的在于……培养自由社会的公民,使每个青年具有头脑,从而使他能够独立地重申社会协约,或他认为在需要时能够修改这种协约。”法兰西学院全体教授也在向总统提交的正式报告中建议学校不能回避义不容辞的实施伦理道德教育的责任⑥。

在美国,从《独立宣言》到“第十四条修正案”的许多重要的历史文献中均深深地铭刻着一个信念:公民教育在培养美国公民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上世纪80年代后期,美国推出了500多个教育法案,鼓励学校制定系统的德育评估标准,并制定了21条德育准则,并在1994年《美国教育法案》中明确规定,“到2000年,所有的学生都要学习‘公民和政府’(Civics and Government)课程,以便他们具有负责任的公民资格”。紧接着颁布的《<公民和政府>的国家标准》(the National Standards for Civics and Government)中规定,优良的公民教育的基本内容包括:公民知识、公民技能和公民性格⑦。

同样,公民教育在亚洲新兴振兴国家的教育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其积极作用也被这些国家的快速发展所证明。新加坡政府在1960年就颁布了公民训练综合大纲,1992年开始使用《好公民》教材。韩国设有专门的道德课和《国民伦理课》,开展“国民精神教育”。日本高校德育一直遵循着1947年颁布的《教育基本法》和《学校教育法》的要求进行责任教育。《教育基本法》规定:“教育必须以陶冶人格为目标,培养出和平国家和社会的建设者,爱好真理与正义,尊重个人价值,注重劳动和责任,充满独立自主精神的身心健康的国民。”

由此可见,通过以国与民关系为基础的公民责任教育,以上国家不仅创造了稳定了社会管理模式,在一定时间与程度上保证了国家社会稳定,最终实现了国力腾飞,也推动了高等教育的变革与发展。

(二)我国大学生公民责任教育需要加强

在理论研究上,中国的责任教育始终是传统文化中的价值核心与基础,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忠”、“信”就是这一范畴的具体体现,“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在中华民族荣辱兴衰中得到延伸和拓展,“匹夫之责”成为凝聚国人的精神家园。近代以来,伴随曲折波澜的国运,责任内涵在中国得到发展,1898年戊戌变法中,由新式知识分子主导的维新派,就主张实行君主立宪。为增强民权,维新派又提出了“群”的概念,即后来所说的“社会”,强调智化启蒙,宪政公民的重要性。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逐步建立了以社会主义价值体系为核心的德育体系。上世纪90年代以来,以鲁洁、王逢贤1994年在江苏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德育新论》为代表,责任教育研究进入学界视野。至今,众多学者对责任构成,责任教育的现状、要素、生成机制、方法与途径进行了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有益研究。但是,在研究责任教育的路途中,鲜有学者研究公民责任在大学生责任教育中的重要性,仅伍顺华2008年1月在《怀化学院学报》上发表的 《论当代大学生公民责任意识及其培育》和周倩2009年4月在《南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上发表《论大学生的公民责任意识教育》。

在教育实践中,尽管新中国建立后,广义的教育法已建立与发展,但真正意义上的教育法是空白。直到1995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与199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相同的文字规定:“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又明确“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与国外相比,我国德育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为核心,对个体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约束力。这种方式的好处是有利于对民族道德文化的认同,增强集体价值的凝聚力。但它尚未明确界定公民责任在德育中的地位与作用,往往过分强调传统,忽略个体差异发展以及法制性,缺乏对现代社会发展的适应性和灵活性,不太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一方面,法制建设与依法治国的深入,使我国近20年的德育不仅得到拨乱反正与重建、波折与探索,更实现了总结与发展、创新与超越,核心主题也在不断地调整和修正。2001年,中共中央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要求,“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引导每个公民……,积极承担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胡锦涛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要“发挥道德模范榜样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另一方面,虽然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的主流积极、健康、向上,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复杂的社会背景、多元的价值取向等因素综合,公民责任与权力的天平更向现实利益一方倾斜。

三、大学生责公民责任意识培养与社会管理密不可分

(一)高等教育培养“责任公民”为身肩必然之责

1、现代社会需要培养“责任公民”

“责任公民”的概念,是1970年在美国提出的,基于这一理念,美国的教育逐渐发展为全球的“风向标”,其主要内含是指要承认他人享有法律上规定的各种权利的责任,遵守各种规则,信守诺言的责任⑧。这个概念的提出反映出这样一个现实问题,那就是当今世界,无论社会意识形态如何,无论采取怎样的政权组织形式,其统治阶级都强调国家的公民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将公民的行为和由此造成的后果以责任意识相连接,使责任成为民主社会众多社会关系的核心,使公民责任成为了现代社会有序运行的保证。

2、知识社会需要培养“责任公民”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已经成为一种知识资本或者文化资本,依靠这种文化资本可以获取相应的权力资本,即权力越大,责任也越大。比如统治者阶层和社会的中上阶层,包括律师、科学家、医生等。他们握有大量的社会公共资源,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所以他们的一举一动会对整个社会产生比其他公民更深远的影响。相应地,他们就应该担负更多的伦理和道德责任,不仅成为能够为自身谋福利的“知识公民”,也能够成为对这个国家和社会作出贡献的“责任公民”。

3、现代科技发展需要培养“责任公民”

人推动科技发展,既可造福,也可为祸。在科学技术发展进程中,作为社会公民的个人如果手握某种影响人类社会发展科技发明力量,其行为动机由于社会环境、个人性格和个人修养等因素的影响也变得越来越不可预测。此时公民的责任感尤其显得重要,这成为科技成果造福人类的重要保证。

(二)高等教育培养“责任公民”为题中应有之义

1、培养“责任公民”顺应全球发展的大势

当今社会是全球化时代,但也是国家发展不平衡越来越严重的时代。中国作为新兴大国,一方面需要寻求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等方面实现长足发展,与其他国家相互合作、连横合纵、优势互补,寻求“多赢”,一方面,21世纪的前10个年头已经表明中国发展面临的形势可谓内忧外患,教育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培养高素质人才对国家或地区的长远发展起着关键的影响。因此,大学生道德教育的观念需要作出适应世界发展趋势的变革。罗马俱乐部认为,提高人的素质的核心是建立人民对全球发展的责任感,而这种责任要从青年抓起。1998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召开了首次世界高等教育大会,明确高等教育的首要任务是教育“高素质的毕业生和负责的公民”。2001年10月,我国党中央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第18条明确指出:“提高公民道德素质,教育是基础。”第20条又重申:“学校是进行系统道德教育的重要阵地。”所以,大学加强公民责任教育,培养“责任公民”,事关增强一个国家智力竞争力的大局,将影响一个国家在全球的地位。

2、培养“责任公民”汇聚和谐社会的力量

社会是由人组成,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构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是基石。一个健康而有序的公民社会,本质就是和谐的,是一个倡导公民参与意识、责任意识的社会。这种和谐,不是微观的、单一的,而是由千百万的公民汇聚而成、迸发而出的推动力、生产力。这种公民,不仅具有专业知识,更具有关心国家、社会、自然环境以及国际事务的视野。可以说公民是和谐社会的基石,建设和谐社会,必须有公民的广泛参与。

3、培养“责任公民”丰富高校德育的内涵

在社会发展一日千里的今天,“象牙塔”已经置身一个色彩琉璃的环境之中,加之高校德育本身是一个系统工程,内容丰富,包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法制观、发展观等众多内容,社会对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的渴求与人才培养现状必然状态胶着。把学生推向社会,从社会而来,到社会去,引发了德育工作的高目的、学生自身的高压力、社会方面的高抱怨。如此,培养社会主义接班人与建设者的大学阶段中,往往忽略了教育的灵活性和受教育者的精神需求,对德育内在需求束手无策,对对象外在表现忙于应付,怕出事、防出事、能化事成为工作重心。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核心是培养接班人,是对自己负责,对集体、社会、他人负责,对国家负责的社会主义公民。因此,让大学生懂得、践行社会公德教育和道德教育为起点的公民责任,必然也会有效切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法制教育。

总之,高等教育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接班人,能接好班必然是有责任感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民,既是会唱“国际歌”的地球公民,是会唱“国歌”的国家公民,也会唱“民歌”的社会管理者与服务者。使朝气蓬勃、思想活跃的大学生有序高效的参与社会管理,公民责任意识树立成为必然,需求非常迫切。

注释:

①罗竹风.汉语大字典[Z].北京:汉语大字典出版社,1992.91.②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552.

③周辅成.西方著名伦理学家评传[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706.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329.

⑤毛羽.凸显“责任”的西方应用伦理学——西方责任伦理述评[J].哲学动态,2003(9):10.

⑥国家教育发展中心.发达国家教育改革的动向与趋势[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6:232.

⑦国家教育发展中心.发达国家教育改革的动向与趋势[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6:323.

⑧马志尼著,吕志士译.论人的责任[M].上海:商务印书馆,1995:101.

[1]袁桂林.当代西方道德教育理论[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1994.

[2]王绍玉.跨越转折:当代大学生价值取向报告[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 2002.

[3]王兆林.学会负责与学校责任教育再探[J].中国教育学刊,2003(4).

[4]胡婷,秦俊,王琳.近年青年大学生责任意识教育的演变与挑战[J].高等教育研究,2002(3).

[5]于伟.发达国家高校道德教育方式特点及启示[J].外国教育研究,1997(01).

[6]孙兰芝.埃蒙·凯伦“公民教育与道德政洽”观评析[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2(04).

[7]王云萍.库柏对公民品德的研究及其启示[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03).

[8]姜涌.论公民责任与公民义务[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 (05).

[9]李保强.从道德哲学看责任和公民责任教育[J].齐鲁学刊,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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