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现状及对策研究
2013-08-15吴钦春
吴钦春
(安阳工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河南 安阳 455000)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非常迅速,城乡居民收入显著提高,生活水平极大改善。但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日益拉大,不仅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而且也制约着内需的扩大。党的十八大提出,到2020年要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的目标,即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计划。因此,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仅确保城镇居民收入不断增加,更重要的是如何更快地提高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不断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一、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状况考察
(一)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基尼系数、恩格尔系数分析
图1 2003—2012年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情况
反映收入分配差异程度的指标是基尼系数,根据国际标准,基尼系数在0.3至0.4之间表示收入差距相对合理。2003—2012年我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见图1所示。在过去的10年中,我国的基尼系数先是逐步扩大,2008年达到最高,然后又有所缩小的走势。据统计,2012年中国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7917元,城镇居民是农村居民的3.1倍。如果按照收入五等法来分组,城镇最高收入组年人均为51456元,最低收入组年人均为10354元,前者是后者的近5倍[1]。与世界上发展水平类似的国家相比,中国的收入差距也是比较高的,如2005年印度基尼系数是0.33,2009年俄罗斯基尼系数是0.40。过去10年中国的基尼系数总体是在下降,但是基尼系数仍处在0.47到0.49的高位态势,0.40是国际警戒线,表明我国收入差距问题已相当严峻。恩格尔系数是用来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人民生活水平的指标,从图2可以看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和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都呈现下降趋势,但是,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一直位于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水平之下。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从1978年的57.5%下降到2012年的37.1%,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从1978年的67.7%下降到2012年的40.8%,说明我国农村居民收入水平还比较低,消费支出占很大比重。因此,无论从基尼系数还是从恩格尔系数考虑,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推动收入分配改革、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图2 1978—2012年中国恩格尔系数走势图
(二)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对比分析
从1978—2012年,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绝对数呈现较快态势。其中,城镇居民收入增长远远高于农村居民收入增长,这种不均衡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据统计,197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为1∶2.57;2001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366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860元,两者之比为1∶2.90;从1978—2001年可简要概况为城乡收入之比处在“2”时代,表明城乡收入之比还不是最高。随后城乡收入之比加速进入分化期,2002—2012年城乡收入之比进入“3”时代。200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475元,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7703元,差距扩大到1∶3.11,城乡收入之比首次进入“3”时代。2009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153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2009年城乡居民收入的绝对差距达到12022元。2009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无论从绝对值或是从增长幅度看,都高于农民收入增长水平[2]。城乡收入差距之比达到历史最高值为1∶3.33。(如图3所示)
图3 1978—2012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对比情况
2.地区间收入差距扩大。2012年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城乡居民收入之比分别为1∶3.0、1∶3.0、1∶3.8。尤其是东部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和城市郊区居民收入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据统计,2011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的上海市和北京市分别达到36230.48元和32903.03元,对比之下,收入水平较低的地区仍然是西部,新疆和甘肃的收入依次为15513.62元和14988.68元,仅是上海收入的42.8%和41.4%;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差距就更大,2011年上海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6053.79元,甘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只有3909.37元,仅是上海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4.4%。
3.不同行业收入差距逐年拉大。不同行业工资差距仍较大,从行业平均工资比较来看,2012年,金融业平均工资最高,达到89743元;平均工资最低的为农林牧渔业,仅为22687元,金融业平均工资是农林牧渔业的3.96倍。而国际上公认行业间收入差距的合理水平在3倍左右,超过3倍就需要进行调控。同时,一些行业凭借国家赋予的垄断地位获取高额利润,并将其转化为员工的收入和福利,导致了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间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这样就更加拉大行业间的不平衡。
4.不同阶层收入差距更是进一步拉大。从社会阶层比较来看,2011年我国城镇居民按照收入等级来分,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可支配收入最高收入户(10%)为58841.87元,最低收入户(10%)为6876.09元,前者是后者的8.6倍;按照收入五等法农村居民家庭高收入户(20%)平均每人纯收入为16783.06元,最低收入户(20%)为2000.51元,前者是后者的8.4倍。2011年国家扶贫标准提高后,对应的扶贫对象规模扩大到1.28亿人,占农村户籍人口比例约为13.4%。说明我国低收入群体还占相当大的比重。
二、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根源
(一)结构性原因
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是造成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结构性原因。20世纪50年代,政府采取了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和城市偏向政策,通过工农产品不等价交换的“剪刀差”形式,将大量的农业剩余转移到工业部门,为工业发展提供原始积累[3]。据周其仁教授的估计,1952—1982年期间,国家通过征收农业税、工农业产品的不等价交换和农村储蓄净流出这三条渠道,从农村获取6127亿元的剩余。近年,我国政府采取“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等一系列政策,促进了农民增产增收,提高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但是农民收入增加并不明显,城乡收入差距继续扩大。家庭经营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是农民收入的大头,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比较稳定,但是家庭经营性收入逐年下降,也就是说农民收入的增长点越来越取决于工资性收入的增长。因此,解决农民就业已成为增加农民收入的突破口。(如图4所示)
图4 1985—2012年我国农村居民分项收入情况
(二)决定性原因
分配体系改革滞后是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决定性原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次分配中,没有明确国家、企业、居民三者合理的分配比例关系,没有建立劳动报酬正常增长机制,劳动者工资增长赶不上国民经济增长和企业利润增长;二次分配中,没有以制度形式明确各级财政用于社会保障以及转移支付的支出比例,难以确保二次分配的公平性、合理性;三次分配规模小,慈善捐赠的激励机制、管理机制、监督机制等还不健全,对分配的调节功能有限[4]。同时,政府对某些“灰色”和非法收入也缺乏有效的监管。
三、缩小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对策
(一)稳步增加中等收入群体收入
国内外实践证明,一个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占少数、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形结构是较为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我国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偏低的主要原因是收入分配不均等和城乡收入差距过大。要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比重要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加速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推进城镇化进程。低收入群体主要为农民,而提高农民收入的最有效办法是推动农村劳动力向非农行业转移、向城镇转移,取消农民进入大中城市就业、生活的一些限制,并允许符合要求的农民落户城市。增加对低收入群体的转移支付、加大对“三农”的扶持力度等[5]。二是大力发展教育事业。通过教育和技能培训,把知识水平低、劳动技能差的劳动者培养成具备一定技能的劳动者,增加他们的就业机会,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6]。三是进一步完善工资制度,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着力提高中、低收入者的工资性收入。
(二)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是“收入分配的调节器”和“社会发展的稳定器”,是弱势群体的保护伞,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和促进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具体内容:一是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政府、法人和个人对社会保障金的出资比例。二是加快建设符合中国国情、覆盖面广和保障标准高的社会保障体系。稳步提高职工最低工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重点加大对教育、医疗卫生、就业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投入,尤其是提高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7]。三是在完善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逐步解决进城农民工及其家属的社会保障问题。
(三)着力整顿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在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方面,我们要本着“提高低收入、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税收在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中的重要作用。一是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建立公平的税负机制。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进一步提高,优化不同收入者的税率结构,使高收入者多缴税,低收入者少缴税甚至免税,加强对高收入阶层的税收征管,开征新的税种,如奢侈品消费税和遗产税等。二是加强对收入过高行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双重调控,严格规范国有企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薪酬收入。三是尽快制定完善有关工资、社保及慈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确保社会分配公平。逐步形成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努力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多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四)积极发展社会慈善事业
民办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又称“三次分配”制度。第三次分配是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社会救助、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者行动等多种形式的制度和机制,是对政府调控的一种有益补充。据统计,在一些发达国家,慈善事业的资金总量占GDP的3%—5%,而我国慈善事业资金总量目前只占GDP的0.1%,其中80%来源于海外,20%来源于内地。为了推进“第三次分配体系”的建立,一是建立健全社会捐赠的相关制度和政策,国际通行的做法就是免除捐款的所得税,鼓励先富起来的人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二是充分发挥公益性组织在财富分配中的作用,促进民间自愿捐赠活动,吸纳社会资金帮助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
[1]白素霞,蒋同明.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问题探讨[J].宏观经济管理,2013,(1):37—38.
[2]匡远配.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基于要素收入流的一个解释[J].农业经济问题,2013,(2):56—59.
[3]林毅夫,蔡昉,李周.中国的奇迹: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增订版)[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4]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七个“怎么看”——理论热点问题面对面2010[M].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0.
[5]初立辉.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现状分析与政策思路[J].经济研究参考,2010,(39):41—44.
[6]田姝.缩小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策略探讨[J].企业经济,2010,(5):126—128.
[7]丁文恩.农民收入增长的新途径——赋权于民[J].农业经济,2011,(1):6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