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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时期昭通地区的改土归流及其归滇事宜

2013-08-15马亚辉

昭通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乌蒙归流镇雄

马亚辉

(云南公安边防部队士官学校, 云南 昆明 650214)

雍正朝在西南地区的改土归流规模宏大,彰显史册,而在西南昭通地区的改土归流虽然只是其中之一部分,但对云南的行政区划与社会发展影响深远,且具有典型意义,甚有研究之必要。有关改土归流的研究论著可谓灿若繁星,然而从区域史角度来研究昭通地区改土归流的文章尚不多见。①由于新史料的批露与史学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史学界对昭通地区的改土归流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与新的观点。笔者出于对史学之热爱与昭通之关切,谨撰此文,以飨读者,并期望对昭通区域史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改流起因与雍正朝之态度

土司制度设置于元朝,消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在长达数百年的时间里,元明时期便有小规模的改土归流,至清代雍正时期,土司已是积弊甚深,成为边疆与内地一体化过程中的严重障碍。鄂尔泰云:“滇黔大患,莫甚于苗倮,苗倮大患,实由于土司。”[1](P.632)雍正朝为加强对土司辖地的直接控制,解决西南疆域大患,把内地的政治、经济、教育等治理模式推行于土司辖地,在中国西南地区开始了大规模的改土归流。雍正时期,在今天的昭通地区存在着乌蒙、镇雄等土府,昭通地区的改土归流便是在上述历史环境下展开的。

乌蒙土府位于川滇黔三省交界之地,远离边疆,深在腹地,其土司“骄悍凶顽,素称难治,不惟东川被其杀虏,凡黔滇蜀接壤之处,莫不受其荼毒,而且产富田肥,负固已久,若不早图,终为后患”。有鉴于此,雍正朝决定对其改流。鄂尔泰建议先使东川归滇,并从云南派遣军队移驻东川府,以便筹备对乌蒙土府的改流事宜。东川归滇还有另一原因。康熙三十一年(1692),东川献土改流,议归四川管辖。至雍正初期,“风俗仍旧,贡赋不增”,其社会发展十分缓慢。究其原因,东川距四川省城十分遥远,不便管理,而距云南省城较近,且与云南寻甸、禄劝、沾益三州接壤,为加强对东川之经营,雍正朝因此将东川划归云南。[1](P.11-12)

清世宗对乌蒙土府的改流一事在初期持谨慎态度,命鄂尔泰与岳钟琪应“将乌蒙土官土目先行详加戒谕,令其毋虐土民,毋扰邻境,痛改前非,恪守法度。倘敢怙恶不悛,罔知敛戢,应作何惩治,尔当悉心筹画”。又云:“将来若可改土归流,于地方大有裨益,但一切机宜务出万全、慎密,勿少轻易致生事端。”[1](P.13)可见清世宗非常希望能将乌蒙土府进行改流,只是为维护社会稳定起见,不便轻举妄动。

鄂尔泰与岳钟琪经过详细酌商,认为“乌蒙土官凶恶习惯,可以威制,似难以恩化,不改土归流,终非远计”,因此对乌蒙土府进行改流势在必行,只是时机问题。鄂尔泰考虑到“威止可一举”,即武力改流只可实行一次,应慎重行事,不若先采取和平方式改流,即“宣示皇仁,晓以国法,练兵屯田,以壮我军,渐离其心腹,徐减其党羽,俟机有可乘,设法招致,庶可一劳永逸”。[1](P.491-492)于是,雍正朝为达到对乌蒙土府改流之目的,做了两手准备:一是消弱土司势力,以和平方式招致其主动改流;二是若和平改流不可行,便施之以威,采取武力改流。计划已定,鄂尔泰开始往东川调派兵将,以备征讨乌蒙。鄂尔泰还“密委各员前往踏勘其形势、田土、营汛、矿厂”情形,待有所了解之后,便拟“先将巧家等六营地方凡属顽梗滋扰者,或须擒拿,或令投献,悉为归辖流官。其一切土目尽行更撤,待六营既靖,党羽已除,然后计及乌蒙”。[2](P.113)当 时川属之镇雄土府,接连乌蒙,其凶暴横肆与乌蒙土府无异,若不改土归流,三省交界均受其扰,鄂尔泰审时度势,决定将昭通之镇雄土府与乌蒙土府一并改流。

雍正四年(1726)时,昭通之乌蒙与镇雄两土府尚归四川管辖,鄂尔泰考虑到改流诸事及改流善后事宜,言川省治理两土府多有不便,特在十二月二十一日之奏疏中题请“或准两土府改归云南,俾臣就近料理;或俟乌蒙事定,仍隶四川”。清世宗阅之,在奏疏中夹批:“自然就近归滇为是”。[2](P.708)因 未 有 专 门 谕 旨 告 知 四 川 乌 蒙 归 滇事宜,以致后来又有鄂尔泰再次请旨之事。

二、武力改流的实施与乌蒙土司的复叛

初期雍正朝对昭通两土府改土归流一事考虑过于简单,随着改土归流的深入开展,雍正朝逐渐发现“乌蒙必须征剿,断 难诱擒”。[2](P.113)正 如 清世宗所说:“边境夷情,非失之姑息即失之决裂,非过于畏葸即过于张皇,论剿论抚,遂都无是处。”[3](P.647-648)这 就 注 定 了 雍 正 朝 在 改 土 归 流 中的武力手段是不可避免。于是在雍正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鄂尔泰命刘起元率领将弁起程,二十七日各驻扎所指汛地,相机行事,径取土府,由此揭开昭通地区武力改流之序幕。总兵刘起元抵达鲁甸后,檄令游击张鹤及威宁游击哈元生、知府杨永斌等,一面整兵,一面招抚,直进乌蒙。而乌蒙各寨头目等沿途投诚者,前后已3 000余户,相约剃头者无算。乌蒙之刘建隆、杨阿台,镇雄之范掌案、纽纽巴等见大势已去,遂携土司禄万钟母子潜遁。[2](P.923-925)在 雍 正 朝 征 剿 乌 蒙 之 时,镇 雄 土 府与乌蒙土府相互联手,共同抵御改流,此举无异于螳臂当车,也更加坚定了雍正朝对昭通土司的武力改流之念。

昭通之乌蒙、镇雄两大土府被改流之后,雍正朝随后又对昭通地区其他较小的土司开始改流。雍正六年(1728)二月,雍正朝又兵进米贴,此处土目陆氏拒不服拘,与雍正朝军队武力抗衡,乘夜劫营,副 将 郭 寿 域 等 官 兵 毙 命。[3](P.865-866)清 世 宗 对此事甚为关切,“恐乌蒙、镇雄、凉山一带俱各蠢动,又大费一番周折也”,[4](P.302)给昭通地区的改土归流带来不必要的麻烦。鄂尔泰便迅速增兵,对米帖土目武力征剿,顺便将米帖附近如吞都等地与陆氏有姻亲关系的土目一并武力改流,即使与昭通邻近之四川雷波等地的土目亦未能幸免。至此,昭通地区的改流行动暂告一段落。

雍正八年(1730)时,乌蒙改流设镇已是三年有余,至总兵刘起元莅任,其竟然侵欺粮饷,克扣马价,私派公费,擅役兵民,并将恩赏兵丁搬家银两亦复侵挪。乌蒙有客民被劫之事,刘起元不但无只字具报,不查明名姓,且“混将各寨头人逐日拷打追比,以致夷民衔怨,情不能甘”,于是乌蒙夷众在八月二十五日赶街日期,围困府城,烧毁衙署。[5](P.102)因雍正朝对流官的任用不当,导致乌蒙发生民变,禄鼎坤之子利用官民与汉夷之间的矛盾,借机反叛,从而使雍正朝在乌蒙地区第一阶段的改土归流功亏一篑。雍正朝针对乌蒙土司的反叛,一面飞调各路官土兵丁,从东川、威宁、镇雄分三路进剿乌蒙;一面晓谕民众毋得惊慌,令各地方官加紧训练乡兵,以资守望,并严缉汉奸。由于雍正朝军队行动迅速,至十月下旬,乌蒙便已恢复。正如鄂尔泰所云:“恢复郡治不及二旬,克取三关②才经俩月。”[5](P.529)

雍正朝对昭通地区的改流手段从最初的和平设想转变为最终的武力征剿,是历史迫其采取的无奈选择。对于土司政权来说,世代因袭的领地不会轻易恭手相让,而在边疆与内地日益一体化的趋势之下,土司辖地迟早皆会内地化与国家化,改土归流是一项顺应历史发展潮流的政治行动,这一点历史已经予以证明。因此当中央王朝与土司地方政权在面临改流与否的冲突时,武力手段不可避免,加上中央与土司军事力量的悬殊,在较短时间内,土司政权便分崩离析,即使复叛,也是回光返照而已。

三、改流的善后举措及昭通归滇

据档案史料记载,滇黔初次进兵昭通之期在雍正四年(1726)十二月二十七日,而得乌蒙土府在是十二月二十九日,得镇雄土府在正月十四日。雍正朝见昭通之两土府已定,便开始着手善后事宜。鄂尔泰云:“改土归流实无难事,但善后之图尤不可不慎重。”[6](P.69)又说:“两府既定,现议改流,善后 之 谋,所 关 甚 巨。”[6](P.522)雍 正 朝 之 改 土归流虽然兴师动众,耗费大量财力、人力,但其过程同善后相比,善后事宜更为重要,决定着改流的效果。雍正朝于是对抚恤汉夷、安插酋目及增设营汛、造盖衙署、清理钱粮、编查户口等事采取了诸多善后措施。

首先,雍正朝增派重兵,加强对昭通改流地区的社会弹压。鄂尔泰建议在东川、乌蒙、镇雄三府应总设一镇,以资控制。东川现有一营,镇雄应添设一营,以资声援。乌蒙仍设知府一员,鲁甸地方添设一县,镇雄府应改设一州,归并乌蒙府属。清世宗对此极为赞同,朱批:“乌蒙、镇雄等处扩地甚广,应添兵处,不可惜此小费,当谋一劳永逸,万不可将就从事。俟归化日久,一切如内地一般时,再议减撤,未为不可。”[6](P.236)从清世宗之朱批可以看出,雍正朝的改土归流实际便是边疆与内地一体化的过程,其最终目的是将土司辖地改为“一切如内地一般”。雍正八年(1730),乌蒙土司叛乱被再次平定后,雍正朝又将该镇在先前所设2 800兵丁之基础上,改设四营兵丁,每营1 000兵,以一营驻防鲁甸,将中营旧防兵俱撤归府城,以壮声势。其左右两营,凡险要汛防既已添兵,均可增设,是共添兵1 200名,此举既弹压有余,并可调拨有资。[5](P.666)

其次,为防止被改流土司发生反复,雍正朝将昭通土目合理安插。对于禄万钟,因其童稚无知,可不必律以重法。但其党羽如刘建隆、杨阿台、白女迭等人,由于“残毒汉夷,贿赂官司,无所不至,若不将土府安插内地,将恶类案拟明刑,即改土归流,犹难善后”。[6](P.238)雍正朝对凶恶之土司多发往内地安插,而对态度较好之土司,则予以宽免。乌蒙土司禄鼎坤“实心努力,较怙恶不悛之土司大有不同,若不予以宽免,无以示信群夷”,[6](P.670)因此,雍正朝将禄鼎坤同其家人安插于云南省城,以便钤束。然而,因雍正朝对昭通土司的本性认识不够与对流官的任用不当,雍正八年八月,禄鼎坤之子利用官民矛盾与汉夷矛盾发生再次反叛事件,也可以从中看出雍正朝对昭通地区的武力改流是历史选择的必然。在乌蒙、镇雄两土府内,有刘建隆、王之瑜、毕君廷等汉人,为乌、镇二土府之主文,雍正朝称其为“汉奸”,且对这些人的惩罚非常严厉。刘建隆、王之瑜、范绍淹等被请旨正法,而毕君廷因未与土司共谋拒敌,则被行令遣戍。清世宗朱批:“汉奸甚为可恶,当严究缉者。”[8](P.448)当 时 许 多 辅 佐 土 司 的 汉 人 在 改 土 归流过程中参与了同中央政府的武力对抗,雍正朝对这些汉人的处理比土司更加严重。

再次,善后务要得人,雍正朝慎选得力流官对昭通进行治理。鄂尔泰言:“至新定地方,流官最关紧要,自 应 拣 调 贤 员,责 成 专 理。”[6](P.778)虽 然雍正朝对改流之地的流官按照以上原则选派,仍然不免出现失误,对乌蒙总兵刘起元的任用不当而导致乌蒙土司叛乱便是典型案例。雍正朝对乌蒙土司改流后复叛行为给予了比较公正的评价,认为虽然是由于土司的煽动引起,但亦毫无偏袒地指出,“实由总兵刘起元平日之激变,而乌蒙知府陈克复既不能抚辑,有不将地方情形预为报明。东川府知府罗得彦办理不善,以致一府头目全变”。[5](P.350)有鉴于此,在乌蒙土司的复叛被平定之后,雍正朝对流官之选派更加慎重。

第四,在改流地区推行内地的保甲制度,主张带有封建社会特性的“以汉化夷,以夷制夷”的同化与羁縻政策。鄂尔泰要求改流之土民宜从国制,并言“乌蒙之役,各土兵情愿剃头者又数千人,率皆出自本心,并非有所逼勒”,且将保甲制度中的“把目、火头之名自应改为里长、甲首”,以为“抚夷之法,须以汉化夷,以夷制夷”,命流官“大破因循苟且之习,力存委曲开导之意,则积久渐入”,时日一久,则 与 内 地 无 异。[6](P.237)通 过 具 有 “连 坐”性质的保甲制度来加强对百姓的监督,用汉地的风俗礼仪单向地向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文化同化,具有严重的落后性,研究者应引起注意并加以批判。

第五,恢复被战乱破坏的经济。无论战争正义与否,都会给经济带来巨大破坏。而昭通地区因多年战争,房舍大半毁于兵燹,田无遗谷,家务积粮,若不设法抚恤,难以存活。云南督抚令地方官将躲避战争之夷民招回,如房屋烧毁无存折者,即按户发银,令其盖造草房居住,并将官兵所获牛只逐一分给;此外无牛之家,动发公费买牛补给,并借给籽种,陆续扣还。云南督抚又动发库银,委粮道黄士杰督同地方官修建城垣、衙署、营房,即令招抚之民赴工应役,给以工价,本身既可就食,复可养活家口。因乌蒙地方辽阔,荒地甚多,云南督抚又招徕云南省内外民人前来垦种,并“借给工本,给照升科”。[9](P.263)雍正朝此举无疑取得了良好效果,仅一年时间,“所安插土著之残黎,招徕远方之农贾,凡归业远来者,已不下数万人”,[9](P.985)他们同当地的夷民一起,为昭通的经济开发做出了贡献。

第六,再议乌蒙之归属。雍正五年,因昭通之两土府初步平定,镇雄地方交由云南管辖,已成定局,而乌蒙等地之归属尚不明确。鄂尔泰认为,永宁、乌蒙应酌量归属到不同省份。贵州永宁县系威宁府属,为黔蜀交界之地,两省边界所关,当日设县之意,愿以两省声息可通,犬牙相制。若以此县归川,则直至毕节县方有黔员,势必另立一县与川接壤,以清界限。此不独城池、学校、衙署、仓库皆须另建,即防汛亦须另增,似不若仍旧之为便也。至于乌 蒙 土 府,亦 不 应 归 并 威 宁。[6](P.237)五月初十日,云贵总督鄂尔泰在上疏时再次提及乌蒙之归属,清世宗阅之,夹批:“乌蒙属滇,朕只谓前已有旨,是以后未言及。昨岳钟琪题留一理事同知,详察方知未曾明谕,已降旨属云南管辖,卿可一并委员料理。至于拣调各员,卿可于两省内拣选题补。”[6](P.779)自此,乌蒙归滇更无疑义。雍正九年(1731),又改乌蒙府为昭通府,③名称延用至今。

四、结语

自雍正时期至今已有280余年,改土归流已成历史烟云,然而其影响却绵延不绝,不但造就了昭通当今的现状,且令历代史家在此问题上见解纷纭,论著迭出。雍正朝在昭通地区的改土归流为中国土司史上不可或缺的一页,对昭通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格局、生产方式、社会结构、风俗习惯、民族融合等都带来了深刻巨变,可以说昭通地区的改土归流是中国西南地区与内地一体化过程中的一个缩影,是昭通进入国家行政管辖体系的一个必经阶段。但是,雍正朝在昭通地区的改土归流亦存在着诸多缺憾,在中央王朝与土司武力对抗之时,大量无辜的夷汉百姓死于战乱,使得社会残破,经济萧条,民不聊生。虽然这些缺憾皆为历代战争在所难免,依然不得不为史家所悲叹。另一方面,雍正朝毕竟为中国古代的封建王朝,为维护满清统治,在改流地区推行民俗同化与羁縻政策,实在难以洗去其封建制度落后的烙印,具有很大的消极作用。

注:

①周朝云于1998年曾在《昭通师专学报(季刊·综合版》刊发《“改土归流”在昭通》一文。

②“三关”即雍正时期昭通境内联络滇黔贵三省之界的伐乌关、豆沙关、大关。

③有史料载乌蒙府改名为昭通府之时间为雍正五年,甚为错误。

[1]张书才.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7辑[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

[2]张书才.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8辑[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

[3]张书才.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11辑[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

[4]张书才.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12辑[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

[5]张书才.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19辑[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

[6]张书才.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9辑[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

[7]张书才.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12辑[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

[8]张书才.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14辑[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

[9]张书才.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0辑[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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