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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暴雨洪涝灾后恢复重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2013-08-15川人社发201349

四川劳动保障 2013年9期
关键词:洪涝灾区社会保险

川人社发(2013)49 号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支持暴雨洪涝灾后恢复重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支持暴雨洪涝灾后恢复重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的意见

为支持暴雨洪涝灾区企业恢复生产,保障灾区群众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现就支持暴雨洪涝灾后恢复重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措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就业援助力度

(一)扩大就业援助范围。将灾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因灾失去耕地、林地等生产资料的农业劳动者,因灾无法返回原居住地的城乡劳动者等,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并优先保证灾区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实现就业。具体人员的认定办法由灾区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二)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将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工作中的灾害监测、卫生防疫、物资搬运、伤员看护、治安维护、后勤保障、环境清理等岗位纳入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灾区市(州)人民政庞可结合灾后恢复工作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对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三)鼓励灾区企业吸纳就业和劳动者灵活就业。灾区企业吸收当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支持灾区城乡劳动者居家灵活就业,其从业人员可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对申报灵活就业并参加了社会保险的灾区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四)支持灾区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灾区有就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开展职业培训并给予培训补贴。受灾企业职工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帮助灾区劳动者转移就业。灾区恢复重建中,要优先使用灾区劳动者。灾区有关部门要大力收集本地就业信息,采取专场招聘会、送岗位下乡等方式,帮助灾区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对灾区劳动者参加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实行免费定向、订单培训,并给予一次性单程铁路、公路或水运(路)交通费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六)促进灾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职工因参加政府或用人单位组织的抢险救灾活动,用人单位应继续支付劳动者工资。受灾企业在恢复重建期间,可与职工协商实行弹性用工、弹性工资、弹性工时,尽量做到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企业与新招用的灾区劳动者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灾区开展就业援助所需资金,纳入各级财政的就业专项资金安排。省级就业专项资金分配时,对灾区给予倾斜支持。上述就业援助政策涉及的各项补贴标准和申领程序,参照现行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给予社会保险政策扶持

(七)缓缴社会保险费。灾区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社会保险法》规定,批准因灾停产、歇业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缓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可视其情况允许再缓缴不超过2014年底。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不计利息,参保人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八)支付因灾死亡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灾非因工死亡的参保缴费人员和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2012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计发4个月丧葬补助费,并分别按死亡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或基本养老金一次性计发8个月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九)落实因灾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符合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参加抢险救灾的职工在抢险救灾中伤亡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由于暴雨洪涝灾害造成伤亡的;职工因工外出期间, 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暴雨洪涝灾害造成伤亡或下落不明的;在工作时间内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与工作有关的活动,因暴雨洪涝原因造成伤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进行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要严格政策界限,除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实施范围为国家减灾委、民政部和省减灾委、民政厅启动应急响应的受灾范围,政策执行到2014年底,确需延长须报经省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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