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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工作加班学习而突发死亡算工伤吗

2013-08-15

四川劳动保障 2013年4期
关键词:竞争上岗月工资工伤

咨询台:

我丈夫是一家公司员工。几个月前公司要求通过考试竞争上岗,为此,他每天下班就将自己关在房间里刻苦学习业务,甚至坚持到深夜。不料,一天凌晨我丈夫突然死亡。经法医鉴定,死因为先天性异常脑血管出血。专家说这种病患者平时没有任何不适,但一旦过度疲劳就会使血压升高,导致异常血管突然爆裂。而我丈夫正是为了工作加班学习,才导致大脑内压过高而死亡。为此我要求公司按工伤处理,但被拒绝,而且不同意给予任何补偿。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余茜

余茜读者:

感谢你对本刊的信任。经查阅相关劳动保障法规政策,现就你所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供你参考。

如你所述的情形,你丈夫的死亡不能按工伤处理,但公司应当给予一定补偿。

不构成工伤的理由如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界定工伤必须同时考虑三项因素: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而导致伤害或死亡。首先,你丈夫显然不是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死亡的。其次,从表面上看,你丈夫加班学习的目的是为了通过考试竞争上岗,但实质上他的死亡并非直接与工作原因有关。因为公司虽然提出要通过考试才能竞争上岗,但并没有要求必须如此辛苦地加班学习,这完全是你丈夫为了使自己能够在考试中取得好的成绩,而进行的个人自主行为。因此你丈夫的死亡不符合工伤的构成要件。

但是职工非因工死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根据 《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川府发【1988】17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是:1.职工死亡后当月工资照发;2.按三个月本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发给丧葬费;3.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金,金额为死者生前的七个月工资。另外,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根据其生活困难情况,酌情给予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补助,生活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具体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可按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严格掌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条件的通知》(川劳社医【2000】12号)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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