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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定

2013-08-15人社部发201314号

四川劳动保障 2013年4期
关键词:残疾人毕业生人力资源

人社部发[2013]14号

关于印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和从业人员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 《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从事或参与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人员,包括就业、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劳动关系、社会保险行政人员和经办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人员。

各地要把贯彻落实本规定作为改进工作作风、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推动就业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结合本地实际,针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特点及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点环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贯彻措施。要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公开的资金分配制度,资金使用监督制度,资金拨付公示制度,资金支出结果报告制度,资金监管质询、问责和跟踪反馈制度,严格按制度办事。要加强监督检查,把纪律规定执行情况作为每年度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及时纠正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并将规定执行情况与检查结果一并上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

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

一、不准超越权限、违反规定、违反程序决定、干预或插手就业专项资金分配。

二、不准截留或拖延下拨就业专项资金。

三、不准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拆借就业专项资金。

四、不准将就业专项资金私存私放,或与其他资金混存、混支、混用。

五、不准将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设立“小金库”或委托理财,或违规用于部门及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以及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与落实就业政策无关的支出。

六、不准在审批中随意扩大或缩小就业政策补助范围、增减补贴项目、变更补贴标准、在手续和资料不全的情况下批准拨付就业专项资金。

七、不准弄虚作假、欺诈、骗取、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套取就业补贴资金。

八、不准违规在接受补贴的单位兼职、取酬、投资入股。

九、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补贴申领对象的财物,在其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与就业政策补贴直接相关的职业培训、职业中介等经营活动,或在其中担任高级职务。

十、不准违反规定、违反程序、降低标准确定定点培训机构、中介机构、见习基地。

十一、不准向违反培训合同、分包转包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发放补贴资金。

十二、不准伪造、篡改、擅自销毁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对象的基本信息、享受补贴政策记录及申领补贴政策的基础材料等。

十三、不准在使用就业专项资金进行政府采购过程中采取围标串标、明招暗定、以次充好、回避招标或其他非法手段谋取私利。

十四、不准在资金分配、管理、审批等各环节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或以借为名占用行政相对人的财物,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十五、不准以资金分配、管理、审批为由从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列支或提取工作经费、赞助费。

关于印发四川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13]17号

《四川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三年四月三日

四川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令2004年第3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境内注册的企业从事对外劳务(不含渔业船员)合作的经营资格管理。

第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第四条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厅批准。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国外企业、机构及个人不得在四川省境内招收劳务人员赴国外务工。

第五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第六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它能够证明申请人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足额实缴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四)相关经营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五)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相关管理人员的从业证明材料;

(六)法定代表人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七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负责审批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取得《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的企业名单报商务厅备案,由商务厅汇总后统一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九条 申请人持《资格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未依法取得《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

第十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备用金也可以通过向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等额银行保函的方式缴存。备用金使用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使用之日起20日个工作日内将备用金补足到原有数额。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缴存备用金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和经营场所的,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经变更登记后15日内,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被依法吊销、注销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令2004年第3号)等相关规定及时处理并收回《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查处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公布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和处罚信息。

第十四条 已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在本办法正式施行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逾期达不到的,不得继续从事对外劳务合作。

第十五条 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请予以批准的;

(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

财教[2012]376号

为贯彻落实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要求,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和劳动者素质提高,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做好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 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适当补助学校。

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在2012年6月30日前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

免学费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分担。中央财政统一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对西部地区,不分生源,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对中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对东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分别为8:2和6:4,生源地为东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分省(市)确定。地方各级财政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落实。

涉农专业范围,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确定。中央财政按区域确定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西部地区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5%确定;中部地区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 东部地区按在校城市学生的5%确定。各省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比例。

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二、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制度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由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逐步调整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调整步骤如下:(1)2012年秋季学期至2013年春季学期,助学金政策覆盖一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二年级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将助学金政策覆盖范围调整为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助学金继续按每生每年1500元的标准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与免学费补助资金的分担比例一致。

中央财政按区域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西部地区按在校学生的20%确定,中部地区按在校学生的15%确定,东部地区按在校学生的10%确定。各省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比例。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有关精神,将六盘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地方出台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和助学金政策,范围大于或相关标准高于本意见的,可按照本地的办法继续实施。

三、配套改革措施

在扩大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同时,要大力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全面提高办学质量,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要。

(一)健全“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坚持理论学习与技能培养、课堂教学与岗位技能培训、校内实训与校外实训相结合的原则,推进顶岗实习制度的落实。推进教产合作、校企一体化办学,促进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创新教学方式和专业设置,加强教材建设,使中等职业教育面向企业、面向农村、面向市场培养技能型人才。

(二)严格执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加快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要的职业资格标准体系,严格落实就业准入的法规和政策。

(三)以“双师型”教师为重点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相关人事制度,聘用(聘任)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提高持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教师的比例。创新教师教学和综合素质考核制度,探索实行学校、学生、企业等多方参与的评价办法。

(四)建立中等职业教育生均拨款制度。在落实免学费政策的同时,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和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制定本行政区域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拨款标准,进一步加大对中等职业教育的财政投入力度,保障中等职业学校正常运行、健康发展。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按照“中央政策引导、地方统筹安排、积极稳妥推进、保持平稳过渡” 的原则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订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国务院财政、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和协调各地认真做好扩大免学费政策范围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工作,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

(二)加强学校管理,做好基础工作。各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特别是民办学校办学资质的核查,定期公布合格和不合格学校名单;要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电子注册制度,加强对 “一牌两校”、“联合招生”、“学籍异动”等情况的监管,坚决杜绝“双重学籍”现象,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教育部要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完善各教育阶段相通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有关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做好免学费和助学金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

(三)落实经费责任,强化资金管理。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应分担的资金,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的具体分担办法,完善转移支付等制度,确保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落实到位。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和助学金按时发放。要健全中等职业学校经费预决算制度,加强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对发生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滞留国家相关补助资金的部门和学校,要予以严肃处理。

(四)严格收费审批,规范收费行为。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实施后,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因免学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

(五)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氛围。各地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相关政策,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使广大学生及时了解受资助权利,为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做好2012年秋季学期入学新生的思想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衔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于促进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的意见

川残发[2013]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省委、省政府将促进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列为重点实施的“民生工程”。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四川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现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的重大意义

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是指残疾人以“非员工制”方式,就近、就便实现就业的总称,包括个体就业、庇护性就业和从事家庭手工业、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等就业形式,是非常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就业方式。由于身体不便、功能缺损,残疾人不便背井离乡外出务工,就业机会相对较小,依然是就业最困难的群体。城镇残疾人登记失业率是城镇登记失业率的2 倍,工薪性收入不到其收入的40%,残疾人就业成为了实现共同富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难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大力促进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是贯彻十八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劳有所得和统筹城乡就业的重要途径,是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内容,对增加残疾人收入,帮助残疾人同步实现小康和共同富裕,确保全省与全国同步实现“到二〇二〇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二〇一〇年翻一番” 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重视和促进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

二、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按照“主体能动、政策扶持、产业引领、企业带动”的总体思路,充分挖掘残疾人自身潜能,整合资金、项目和政策资源,着力依托地方的特色资源培育带动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的优势产业,鼓励和支持各类产业化经营组织带动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逐步形成鼓励和扶持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的工作新格局。到2015年,全省残疾人实现居家灵活就业达到80万名;到2020年,残疾人实现居家灵活就业达到100万名。

三、完善促进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的措施

(一)制定和实施残疾人“量体裁衣”式个性化的居家录活就业方案。为残疾人制定好“量体裁衣”式个性化的就业方案,是推进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各地要按照为残疾人提供“量体裁衣”式个性化服务的要求,依托当地适合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的产业,结合残疾人自身条件和实际需求,为残疾人量身定做个性化的居家灵活就业方案,实现“一人一案”,并录入到“四川省残疾人量体裁衣个性化服务平台”。要帮助残疾人选择和从事适合的居家灵活就业项目,可重点引导从事家庭手工业(雕刻、蜀绣、羌绣、十字绣、竹编、绘画、饰品等工艺美术品制作、电子元件、服装等产品加工装配)、社区服务业(家庭服务业)、餐饮业、零售业、电子商务(网店经销、心理热线)、服务外包(客户服务、呼叫中心平台)、中介服务、文化创意(动漫制作)和特色种养殖业等。要切实帮助残疾人解决就业、发展生产过程中遇到的技术(技能)、融资、产品销售等困难。对有就业能力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要通过安排在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实现庇护性就业。要引导、帮助居家灵活就业残疾人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加强残疾人实用技术(技能)培训,为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提供技术支持。各级残联要根据残疾人“量体裁衣”式个性化的居家灵活就业方案,将残疾人对技术、技能的培训需求进行分类统计,商请相关部门优先纳入培训计划、优先安排培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全面纳入各类技能培训计划。各级农业部门要统筹协调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技能培训工作,将残疾人纳入实用技术培训体系。各级扶贫移民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贫困家庭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各级残联组织要依托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开展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职业康复训练。省、市(州)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农业部门、畜牧部门、残联要重点培训残疾人高中级实用技术(技能)人才,开展小需求项目培训,商务部门要开展残疾人电子商务应用培训;县(市、区)级对应部门要根据残联提供的残疾人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开展技术指导服务,或委托乡(镇)、街道办事处实施。培训经费分别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商务、扶贫移民、畜牧和残联等部门在相应的培训项目资金中解决。

(三)加大对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的项目和资金扶持。

各级残联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项目,相关部门在有关项目中优先安排资金扶持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各级残联、财政在每一年度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按不低于30%的比例安排资金用于扶持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在中小微企业发展、工艺美术产业发展和旅游纪念品生产,各级商务部门要在再生资源回收市场体系、家政服务体系和电子商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残联要在创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各级农业、畜牧部门要在农业产业培育、产业化发展、龙头企业、职业农民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发展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各级扶贫移民部门要对农村残疾人扶贫对象在项目和资金上给予扶持。

(四)坚持企业带动,促进残疾人产品走向市场。鼓励和支持企业带动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支持企业与残疾人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或产品购销合同,把适于残疾人居家加工的产品、工序委托残疾人加工制作。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基地)通过土地、林地使用权入股,参与分红和提供劳务取得劳务收入方式带动残疾人发展生产。完善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产品展览展销平台,各级经济信息化部门要在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加大对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的服务力度; 各级商务部门要鼓励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产品参加各级各类展会和电子商务平台,对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参展、平台费用补贴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残疾人专产专营和残疾人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制度。

四、完善促进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的保障体系

(一)强化政策保障。鼓励残疾人从事居家灵活就业,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政策; 执行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落实在市场准入、行政管理、融资渠道、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等方面的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带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投资领域、《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 〔2009〕3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规定的政策,按规定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政策有效期内认真落实财税〔2007〕92号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二)强化组织协调。建立由残联、发改、经信、财政、人社、农业、商务、扶贫移民、畜牧等部门组成的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联席会议制度, 定期研究推进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工作的具体措施,沟通、协调涉及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的重大工作;推动各级政府将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工作纳入地方就业和社会保障规划等相关经济社会发展单项规划,纳入“民生工程”,切实有效支持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工作。

各市(州)要根据本《本意见》制定具体贯彻实施意见。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3]24号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做好我省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对象和时间

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符合上述条件,但在2012年12月31日以前已死亡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退休人员除外。增加基本养老金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

(一)普遍调整办法。

每人每月先增加85元,再按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1年增加3元,不足1年按1年计算(累计缴费年限先按月计算,换算为年,下同)。

(二)属下列情形的企业退休人员,先执行普遍调整办法,再按以下标准和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本款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复累加享受: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原两航起义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人员,每月增加80元。

2.建国后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每月增加30元。

3.原个体工商业者,每月增加30元。

4.年满70 周岁以上人员,每月增加40元。

5.在退休前具有省级有关部门核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高级政工师资格证书、高级技师资格证书(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政工师也可凭国家有关部委、总公司核发的证书),在退休前仍被企业聘用并发给聘用证书、聘用通知的人员,每月增加120元。上述高级职称人员中在2000年底前退休的人员,每月再另增加100元。

6.2012年年度内我省艰苦边远地区新增退休人员,适当增发养老金,其中,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五、六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艰苦边远地区的范围和类别,按国人部发[2006]61号及川人发[2007]8号文件规定执行。

7.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三)本次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企业退休人员年龄周岁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

三、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渠道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外,主要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并列入2013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各地要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要求,进一步强化市(州)范围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管理,加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力度。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统筹安排资金,确保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及时足额兑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的扩面、征缴、清欠工作。

(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由省社会保险局直接管理的重点森工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社会保险局统一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核拨。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其他有关规定

(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应按退休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等项目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二) 企业退休人员截至2013年1月1日仍在服刑、劳教、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不增加基本养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暂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有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的范围,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87号)的规定认定。

(四)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年龄,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确认记载的数据为准,视同缴费年限按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确定,年龄按实际周岁确定。

五、切实做好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

(一)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高度重视,集中力量,落实责任,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抓紧组织实施,确保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把党和政府的关怀落实到每一位退休人员身上。

(二)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

(三)本通知下发后,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按工作调度要求,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保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在4月底以前将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完成情况,包括各市(州)本级和县(市、区,含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增加人数、各类人员增加水平、资金数额及资金渠道解决方案等专题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四)各地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不得将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其他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解释。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妥善处理涉及社会保险权益投诉举报问题的意见

川人社办发[2013]60号

为了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维护职工参加和享受社会保险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就妥善处理职工对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投诉举报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职工投诉举报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规定,由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并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二、职工投诉举报用人单位虽参保但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关系,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稽核征缴;应予行政处罚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规定,提交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先行受理的或受理其他案件后发现有前款诉求的,按照前款规定移送所在征缴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三、其他有关社会保险权益的投诉举报,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

关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职工因工死亡后如何执行工亡待遇的批复

川人社办发[2013]94号

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 《关于末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职工因工死亡后如何执行工亡待遇的请示》(达市人社[2013]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以下简称《条例》) 的规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职工工伤依照《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2011年1月1日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因工死亡的相关待遇,应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人社函[2013]184号

经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同意,乐山、宜宾、德阳、广元、南充、巴中、甘孜七个市(州)在2013年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试点。现就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大病保险的重要性,各试点市(州)人社局要精心谋划,周密部署,科学制定方案,尽快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出台前要先与省厅沟通,正式方案要报送省厅备案。

二、要保持大病保险保障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循序推进,平稳起步,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待遇水平,既要达到逐步减轻大病人员医疗负担,又要防止基金支出的过快增长。要统筹考虑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的衔接,注重制度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三、要规范与商保公司的合作行为,要统筹商保经办,做好招投标管理、合同条款确定、信息交换、结算平台衔接等关键环节工作。要加强对商保公司的监督检查,杜绝少赔、漏赔、滥赔和赔付不及时等现象,督促、考核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依法维护参保(合)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处理。同时,要充分发挥好商业保险机构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监督和医疗费用的防控,切实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的利益。

四、要做好对试点工作的阶段性评估,全面客观评价大病保险运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注意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每年对大病保险工作进展和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送省厅。

五、各试点市(州)要与制定实施方案同步制定宣传方案,加强对大病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解读。既要宣传开展大病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彰显政策的惠民利民,又要实事求是,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要密切跟踪分析舆情,做好针对性宣传工作,使这项政策深入人心,得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实施大病保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六、其他未纳入试点的地区,要深入研究大病保险各项政策和经办管理流程,认真做好数据测算等基础工作,为明年参与扩大试点做好准备。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印发《四川省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活动方案》的通知

川人社函[2013]84号

为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活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服务措施,改进服务方式,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继续确保全省就业形势总体稳定。

请各地于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今年的实施情况书面报送厅就业促进处。其它重大事项,随时报送。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

四川省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活动方案

为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3]1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强宣传引导,落实扶持政策,完善就业服务,全方位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全年帮助3500名高校毕业生实现创业,建成1000个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推荐和评选一批就业见习省级示范单位,认定一批省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全面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就业服务。

二、活动安排

(一) 就业宣讲进校园活动。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长进校园活动,其中省厅厅领导不少于3 次,各市(州)局领导不少于1 次,重点宣讲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和就业服务安排。组织本地有影响力的企业开展人力资源经理进校园活动,重点宣讲企业文化、职场环境和职业生涯规划建议,帮助高校毕业生了解企业需求;成都不少于3 次,自贡、攀枝花、泸州、内江、乐山、南充、宜宾、雅安等8个市不少于2 次,其余有高校的地方不少于1 次。(责任单位: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就业促进处、政策研究处、省就业局、省人才交流中心)

(二)公益招聘进校园活动。各地要加强区域合作;推动区域间就业信息共享,积极开展区域联合招聘活动,或组织本地园区、企业到高等院校开展招聘活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广泛收集适合的岗位信息,组织开展专业化、小型化、多场次的专场招聘。积极支持高校开展校园招聘。(责任单位: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就业局、省人才交流中心)

(三)创业指导进校园活动。积极组织创业指导专家、成功创业人士,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创业典型进校园,开展创业宣讲活动,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创业。结合厅(局)长校园行活动,组织全省高校毕业生创业成果巡回展。配合妇联组织开展女大学生创业导师行动。(责任单位: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就业促进处、省就业局、省人才交流中心)

(四)职业培训进校园活动。深入各类高校特别是文科专业较多的高校,大力宣传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和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掌握一门技术,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日常办公软件操作等基本技能培训,满足初次上岗工作需求,缩短适应期。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发挥政策引导效应。(责任单位:各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职业能力建设处、省就业局、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五)高校就业指导人员业务培训活动。省厅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不少于3 次的高校就业指导人员业务培训或研修活动,力争使省内每所高校至少1名就业指导人员参加培训或研修活动。各地可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或研修活动;要加强与高校就业创业指导人员的联系,建立定期座谈制度,充分听取高校就业创业指导人员对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意见和建议;要探索组织高校就业指导人员到企业进行短期锻炼,帮助其加深对就业环境的体验,提升其就业指导能力。(责任单位: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就业促进处、省就业局、省人才交流中心、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六)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拟于5月下旬会同教育部门、总工会、工商联等单位举办“民营企业招聘周”,为民营企业吸纳人才搭建平台,为高校毕业生求职建立通道。具体安排另行通知。(责任单位: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就业促进处、省就业局、省人才交流中心)

(七)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服务活动。各地要充分发挥网络招聘服务的优势,进一步完善岗位信息收集、发布、查询和更新功能,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及时、真实、有效的岗位信息。全面实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网与本地高校校园网相互链接,切实降低高校毕业生求职成本。充分利用手机、互联网等新型信息平台发布就业政策、招聘活动安排和就业岗位信息,扩大就业信息服务覆盖面。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络招聘月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联盟联合招聘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会等活动。(责任单位: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就业促进处、省人才交流中心、省就业局)

(八)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活动。各地要主动加强与教育部门及高校的联系,共同做好毕业生离校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通过办理就业报到、人事档案托管、求职登记、就业失业登记等渠道,力争在9月底前基本掌握本地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做好数据汇总、统计和上报工作,提升数据和信息质量。(责任单位: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就业促进处、省就业局、省人才交流中心)

(九)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活动。各地要依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对实名登记的每一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至少1 次电话访问或家庭访问,摸清就业需求,对有就业创业意愿的提供相应的就业创业服务。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强高校毕业生服务窗口功能建设,完善报到接收手续,切实做好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岗位信息、培训信息、职业介绍、档案保管、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一站式”服务。要按照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等专项活动。(责任单位: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就业促进处、省就业局、省人才交流中心)

(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活动。各地要继续组织有见习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帮助高校毕业生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要以企业为主体,扩大见习单位数量,优化见习单位结构;加强见习单位管理,进一步完善见习单位考核评估和激励机制;2013年拟认定一批就业见习省级示范单位,推荐一批就业见习国家级示范单位。要按规定落实生活补助,统一购买商业保险。(责任单位: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就业促进处、省就业局、省人才交流中心)

(十一)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活动。各地要加强摸底排查,对就业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和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主动提供就业援助。在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等专项活动中,将困难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对象,优先提供就业帮扶。可结合实际,在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对困难高校毕业生实行安置就业。要认真做好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加强教育培训,强化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就业促进处、省就业局、省人才交流中心)

(十二)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活动。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引领计划”,为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小额担保贷款等创业服务,全年帮助3500名高校毕业生实现创业。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合理使用,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组织开展省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由省上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成功创业者提升培训、“阳光导航” 创业培训等专项活动。会同共青团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大赛。(责任单位: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就业促进处、省就业局、省人才交流中心)

(十三)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活动。制定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的具体实施办法。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职业中介行为,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强劳动保障执法力度,督促企业规范用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责任单位: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工资福利处、人力资源市场处、劳动保障监察处、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坚持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加强系统内的组织领导,加强就业政策与社会保险、职称评定、人员流动、劳动关系等政策的衔接与贯通,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的作用,切实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的质量与效率。

本《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有明确时间规定的除外,其余活动均贯穿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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