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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司法视野下的《民法大全》解读

2013-08-15张子文

三晋基层治理 2013年5期
关键词:私权司法权奴隶

张子文

(南京政治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3)

《民法大全》是世界上最完备的奴隶制成文法,卷帙浩繁,内容丰富。它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极其发达、完备的阶段,对以后欧洲各国的法学和法律的发展有着较大的影响。在《民法大全》中虽然私法规范占主要地位,但是也有诸如军事法律规范的公法。在桑德里·斯奇巴尼选编的《公法》当中,对《民法大全》中的军事法条款进行了详细分类。从这些军事法条款研读中,可以看到东罗马帝国军事司法制度已经相对完善,可以看到军事司法对私权利的关注,还可以看到军事司法对于军人特权和地位的支持。

一、《民法大全》中相对完善的军事司法体制

《民法大全》为我们展示了当时相对完善的军队司法制度。在所能看到的两条有关军事司法的军事法条文中,我们可以提炼出诸多信息。

首先,《民法大全》区分了军人犯罪平时和战时的形态。《公法》中关于平时的军事司法管辖的规定是:“一个行省的被告应在被证实的其从事犯罪的行为所在地的法官面前接受指控和审判。就军人方面做出的谕令也应得到遵守。”关于战时军事司法管辖的规定是:“《论行省执政官职务》军人应遵守这样一个原则:如果军人从事了犯罪,将被交给指挥其军事活动的人手中处理。”[1]说明平时军人犯罪由犯罪地的法官进行审判,在战时直接由其指挥官进行处理。因为战时和平时状态的区别,平时对于军人犯罪的审理更加注重程序性,注重保护军人的权益和尊严,需要和其他被告人一样经过“指控和审判”;在战时由于更需要维护严明的军纪、保障战斗力,就需要适当牺牲军人的权益,所以对于军人犯罪则是从严从速,不经过平时的“指控和审判”,直接由指挥官处理。

其次,东罗马时行政权和司法权是统一的。公元342年,君士坦丁皇帝废除司法程式,裁判官和民选法官乃为同一人,法官就意味着裁定案子的裁判官。[2]就职权来看,由于裁判官拥有治权,在执政官不在时,可代执政官行使权力。在非常场合之下,元老院可把军事统帅权委托给裁判官一人。[3]依据上文所列举条文,平时军人犯罪由犯罪地法院管辖,也就是由裁判官管辖。同样,军事指挥权与军事司法权也未能分离。依据上文所列举条文,上级指挥官有对其下级的处决权和刑罚权。本条文属于《论行省执政官》的章节,不难看出行省的执政官被赋予了战时的军事指挥权,同时掌握了对所属军队的军事司法权。

可以看出东罗马帝国对于军事司法体制的设置还是相对完善和成熟的。其根据平时和战时的特点和维护的法益分别设置了不同的军事司法审判体制,既能在平时通过程序来保护军人的权利和尊严,又能在战时根据战争的需要及时地处理犯罪,减少军事犯罪对军队的危害,恢复军队的秩序。而军事指挥权和军事司法权的统一则可以看作是行政权与普通司法权关系在军事领域内的延伸。

二、军事司法对私权利有较多的关注

“罗马法学家在司法领域敢于金戈铁马,树立其自然权利的权威,却在涉及皇权的功法领域小心翼翼。”[4]罗马法的辉煌成就主要在于私法,以至于在军事司法这样典型的公法中也能找到保护私权的影子。由于司法管辖权归城市行政长官,所以普通法官一般为行省长官。[5]行政长官同时也掌握本辖区的军权,所以行政长官是集普通司法权和军事司法权于一身的。

《民法大全》军事法律规范关于对奴隶的限制中有这样的规定:“优士丁尼皇帝致大区长官孟拉:针对那些无论主人知晓或者不知晓而试图入伍的奴隶,我们规定如果由于主人不知晓此事,这些奴隶最终入了伍,主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官们起诉要求返还奴隶,经证明主人不知情并且不同意该奴隶人伍,那么奴隶将被驱逐出伍并被返还其主人。”[6]本条一方面规定了对于奴隶参军的限制,另一方面展示了奴隶对于奴隶主的依附关系。法官依照本规定判决不仅可以保持武装力量成员构成的纯洁性,还可以保护奴隶主对于奴隶所谓的物权。这样就可以维护以奴隶主为主的上层建筑的利益,最终维护罗马皇帝的统治。在以庞大的军事权力为表现形式的公权力面前,罗马的军事司法还可以保护奴隶主对奴隶的所有权实属难能可贵。

当然,法典中对奴隶主权利的保护不是无限制的。“优士丁尼皇帝致大区长官孟拉:但是因为奴隶已经入伍并且仍在军中,我们给他们的主人二十天的期限要求这些奴隶退伍,如果他们向我们的有(或者取得)管辖权的法官起诉,期限自处罚颁布之日起计算,如果认定主人不知奴隶入伍,那么应将奴隶归还其主人。超过这一期限,有必要以同样的方式剥夺他们对其奴隶的所有权和庇护权。”[7]这就要求奴隶主在规定期限内积极行使自己的诉权,不能枕在法典赋予自己权利上睡大觉,从而怠于行使权力。从规定除斥期间的条款中可以看出法典的立法技术之高超。如果主人在知情后的30天内没有起诉返还奴隶,过期则视为放弃对其的全部权利,罗马皇帝将成为奴隶的所有人。这就体现了法律制度的严谨,不但规定了对私权的保护,也同时对私权加以限制,私权也不是无限制的,超过了规定期限,军事司法会通过法官进行的司法程序将私权让位于皇权。

无论是军事法和军事司法对私权的保护还是限制,在军事法律规范中展现出的私法元素在处于奴隶制的东罗马帝国有其特定的经济基础和时代背景。这也从侧面体现了民法在罗马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巨大影响。

三、《民法大全》军事司法对军人的特权和地位的支持

罗马军团是以罗马公民为主体组建起来的。在罗马,公民就是士兵,士兵就是公民。[8]随着罗马帝国的国力强盛,人口繁荣,罗马并不缺乏兵源,客观条件允许罗马帝国对招募的士兵身份加以限制,以保证军人始终处在被尊重的地位,而军事司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军事司法起到了保持军人身份纯洁和地位的作用。参军者的地位必须是自由人和贵族,奴隶没有被招募入伍的资格,“奴隶应被排除在任何军队之外,如果违反此规定,该奴隶将被判处死刑。”[9]同时《公法》中还规定,因通奸被判刑的人或受过公共审判的人不得入伍;商人禁止入伍,除非其放弃从商。罗马军队通过司法程序对身份存在争议的参军者的身份予以甄别,保持其纯洁性。

其次,军事司法赋予参军者以特权。一是免除了军人的劳役和赋税。“君士坦丁说过:‘自这个时期起,基于我的荣耀,我许可所有的军人不必被召唤从事民事劳役和其他公共事务、不必承担税赋——不论税赋是经审判所确定的赋税还是土地税、以及承担审判事务和税收事务’。”[10]二是根据社会地位确定了刑法的差别,军人在刑罚方面拥有不被判处丢给野兽喂食,也不受鞭刑的特权,同时不得被判处从事矿场苦役。三是法典赋予了军人及下一代较高的政治地位和权力,使军人可以有机会直接或间接行使司法权。因为司法权是治权的表现,而拥有治权的执政官正是由城市的议会选举产生,从而给了下层平民一个提升社会地位的机会。《民法大全》的制定者査士丁尼的叔叔査士丁尼一世就是从一介农夫通过入伍一步步登上了东罗马皇帝的宝座。此规定有利于广大底层平民踊跃参军,提升兵源质量和军队战斗力。

四、《民法大全》对现代我国军事法制建设的启示

一是完善军事司法体制。实行适应军队需求、适应军事法制发展状况的军事司法体制。第一,我军应当将法治理念贯彻到广大官兵心中,克服长期以来形成的“军中无法律”和“长官意志就是法律”的思想。第二,建立健全军事司法程序,使广大官兵能够笼罩在正当程序的司法制度下,让每个犯罪嫌疑人都能依据正当的程序得到公正的审判,这不但保护了其合法权利,也树立了军事司法的威信。

二是军事司法对私权的尊重。当今在市场经济越来越发达的条件下,军事法更应该理清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边界,无论在军事需要对私有财产的征用或私有财产的破坏,再或者对军人作为公民的私权利的保护方面,都应给予充分保障并提供救济渠道。

三是军事司法对于军人权利地位的支持。军人的权利因为其特殊的身份以及肩负的职责而与普通公民不同,但是这种特别权利的取得是以对其某些正常公民权利的限制的补偿。当我们认识到社会的根本目标是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时,就会发现,在特殊情形下,对军人权利的限制是必要的,但是对于这种限制并不是毫无限制的,某些权利是作为一个人的起码尊严需要而不可限制。[11]

五、结语

《民法大全》是古罗马法的集大成者,其中相对完善的军事司法相比于其他地域的军事法规更关注私权利,也对军人的权利和地位给予司法方面的支持,这也是我国同时期军事法制建设所不能企及的,同时对我国当代军事法制建设也有借鉴意义。

[1][6][7][9][10] 桑德罗·斯奇巴尼.公法[M].张礼洪,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 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

[3] 马海峰.论裁判官对罗马法的贡献 [J].云南大学学报,2008,(6).

[4] 刘 楠.公私法二元论和中国市场经济[A].民商法论丛(第4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5] 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M].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8] 魏凤莲.罗马军团[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11]金琳.《论军人权利及其限制的限制》监督与立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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