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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强党外代表人士代表性的路径探析

2013-08-15

山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代表性人士代表

李 鹏

(山西社会主义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1)

2012年2月2日,中共中央颁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4号文件,以下简称4号文件),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以中共中央名义制定的关于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专门文件,在统一战线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4号文件指出:“党外代表人士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坚定拥护者和直接参与者,在反映统一战线各方面成员诉求、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加强民主监督、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祖国和平统一中具有独特作用,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具有独特优势。必须大力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不断增强党外代表人士的代表性。”[1]

党的十八大报告也强调,要“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选拔和推荐更多优秀党外人士担任各级国家机关领导职务”。[2]党的十八大报告和4号文件对党外代表人士及其代表性的科学论述,既是我们正确认识党外代表人士代表性的重要思想成果,又是我们深化党外代表人士代表性问题研究的新基础新起点。本文拟结合党的十八大和4号文件精神,就现阶段如何增强党外代表人士代表性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和研究。

一、代表性是党外代表人士的根本属性

代表性与党外代表人士的关系问题一直是统一战线研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问题。中央4号文件指出,“代表性是党外代表人士的根本属性”。党外代表人士与一般党外人士的区别就在于他们具有鲜明的代表性,对于其所联系的群众或其他成员能够起到团结、带动、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一,代表性是党外代表人士的立身之本。党外代表人士是由其代表性所决定的。能否成为党外代表人士,主要看其在某一领域、某一行业、某一群体、某一界别中是否具有代表性,如果不具有代表性,就无所谓党外代表人士了。代表性造就了党外代表人士,党外代表人士正是以其代表性和影响力成为所联系群体和成员的代表。虽然不同历史阶段党外代表人士代表性的内涵有所不同,但不论是在社会主义革命时期,还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代表性都是党外代表人士存在的根本。历史反复向我们证明,党外代表人士代表性作用的发挥,是党外代表人士的立身之本,是统一战线工作的重中之重。

第二,代表性是党外代表人士的作用之基。党外代表人士的代表性体现在其对所联系群体和成员的影响力上。党外代表人士大多来自其所联系的阶级、阶层和群众,与其所联系的群众有一种天然的关系,并具有一定的威望,能够代表、反映和综合其所联系群体和成员的政治、经济、精神文化上的利益和需求。正因为党外代表人士具有代表性,许多群众才把他们当成旗帜和标杆,当作思想上的引领者、利益上的代表者、感情上的沟通者。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他们所代表的阶层就喜欢听他们的话,相信他们,看他们的宣言比看我们的够味。”[3]正是基于此,我们在强调发挥党外代表人士的作用时,通常要求他们能够在关键时刻站得出来、说得上话、起到作用。统一战线的本质是大团结、大联合。要实现这一共同目标,需要依靠党外代表人士代表性作用的发挥。因此,代表性是党外代表人士的作用之基。

第三,代表性是党外代表人士的特色所在。作为统一战线的特定概念,党外代表人士与一般党外人士及广大统一战线成员的区别就在于他们具有鲜明的代表性。一般来说,要成为党外代表人士,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素养,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在社会上及其所联系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和影响力,即所谓的“政治坚定、业绩突出、群众认同”[1],这是党外代表人士不同于一般党外人士及广大统一战线成员的主要特征,是党外代表人士区别于一般党外人士的特色之处。在我国,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以及无党派人士的合作共事,说到底也就是与各民主党派以及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士合作共事,这种合作共事关系明显地不同于党与一般党员群众和党外群众间的关系,它具有全面性和高层次性,是党外代表人士代表性发挥的特色所在。

二、现阶段党外代表人士代表性方面存在的问题

进入新时期以来,随着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完善及党的统战方针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一大批德才兼备、政治素质过硬、业务水平突出、群众认同度较高、参政议政能力较强的党外代表人士脱颖而出。党外代表人士履职的能力和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与此同时,随着国际国内环境的发展变化,特别是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我国的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动,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调整,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发生了深刻变化,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影响到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及其代表性作用的发挥。在现实生活中,党外代表人士代表性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代表性不足、代表意识不强、代表能力不高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着党外代表人士的成长和进步。

(一)代表性不足

党外代表人士代表性不足主要体现在其与所代表的群众联系不够、代表履职情况不佳两个方面。

1.与所代表的群众联系不够

“代表性的核心和实质是代表必须有效地表达和忠实地代表所联系的群众的意志和利益。”[4]只有代表们充分尊重所联系群众的意愿,真实地表达和维护所联系群众的利益,才能有效体现代表人士的价值。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时常与所代表的群众沟通联系,了解他们的所思所想,倾听他们的心声,关爱他们的生活。然而,在新世纪新阶段,有些党外代表人士在联系所代表的群众方面却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他们不是深入群众、深入一线,倾听群众心声,而是高高在上、视领导为父母,视群众为奴仆,思想上看不起群众,不愿意与群众打成一片;工作中,登“文山”,沉“会海”,听报告,传指示,严重脱离群众;生活上,讲究吃穿、崇尚“小资”情调,喜欢自我包装,根本不顾群众困难和民生疾苦。在履行职能时,他们关注的也多是百姓共同关心的热点话题,对本党派本界别所联系群众的特殊利益关注不够,界别、界限意识比较模糊,人云亦云,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其代表性。

2.代表履职情况不佳

党外代表人士的职能主要是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在现实生活中,这两项职能的发挥主要是通过政协、人大会议来体现。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的党外代表人士缺席人大、政协会议的情况较为突出,在“两会”期间总有部分党外代表、委员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请假,更有甚者连续几年都没有在会议期间“露过面”。而出席会议的代表、委员也不是人人都尽职尽责,积极发言,反映社情民意。有些党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整个会议期间仅仅是充当了一个旁听者的角色,或者跟着领导的言论做一些附和,几乎没有实质性发言。会上的有些提案也是在参加会议时临时写成的,所写提案毫无新意和实际价值,无法保证提案的质量。在闭会期间,由于没有刚性监督,代表、委员履行职能的情况更不乐观,个人主动要求履职的情况比较少见。

(二)代表意识不强

在现实中,一部分党外代表人士对“代表性”缺乏正确的理解,代表意识不强,认为“代表”仅仅是一种政治荣誉,认识不到“代表”背后的政治和社会责任。他们把争当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当成一种政治荣誉,参政议政的使命感、责任感不强,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把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作交友联谊的“桥梁”、方便办事的关系网络,甚至个别投机钻营分子也混进党外代表人士的行列,利用代表人士之名行个人扬名得利之实,[5]而对于代表的政治含义、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却不甚了解,所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也是多从自己的专业角度出发,而不是从“代表”的角度出发,更谈不上代表自己所联系的群众、党派、界别利益。还有一部分党外代表人士对“代表性”理论上认识不清,对自己所代表和联系的群众一无所知,不知道该代表谁的利益,自认为代表的是全体人民的利益,没有意识到自己作为党外代表人士的特殊角色,或者不敢、不愿承认本党派、本界别群众的利益。

(三)代表能力不高

当前社会上乃至一些党政干部认为,党外代表人士参政议政是一种摆设、点缀。这种“摆设论”、“点缀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党外代表人士确实存在着参政议政能力不强、代表能力不高的问题。一些党外代表人士对许多问题认识不足,把握能力欠缺,以至于在人大、政协会议上出现了许多“雷人”提案、“雷人”语言。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党外代表人士履职时还存在一种现象:热心有余,能力不足。在每次人大、政协开会期间,以及各种形式的征询意见会上,党外代表人士非常踊跃、积极发言,生怕自己表现得不热情,但是所提的意见和建议往往不具有实际意义和价值,有些甚至让人笑掉大牙。党外代表人士正确履行参政议政的职能,绝不是简单劳动,凭一腔热情就能办好的。它要求代表人士必须具备一定的政治、法律、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决不能仅靠热心和兴趣。但是,当前相当一部分代表人士还停留在具有参政议政的“良好愿望”这一层面,真正能够做到“议政议到关键处,参政参到点子上”的人还是少数。据一位党派省委领导人讲,本党派真正具有参政议政能力的高层次人才不超过党员总数的10%。[4]可见,党外代表人士的代表能力不高是当前一个突出问题。

三、现阶段如何增强党外代表人士的代表性

代表性是党外代表人士的根本属性,是党外代表人士的立身之本、作用之基、特色所在。但是,“党外代表人士的代表性,不是与生俱来,也不会一劳永逸。它在实践中生成,在培养中增长,是客观条件和主观因素互动的产物,是社会环境和个人努力的共同结果”。[6]为此,增强党外代表人士的代表性,既要结合新一代党外代表人士的成长特点和规律去把握,也要根据整个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事业的具体实践需要,从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储备、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使用等各个环节、方面来着力,发现选拔时注重考察其代表性、培养时注重提升其代表性、使用时注重发挥其代表性、管理时注重跟踪其代表性,切实增强党外代表人士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政治共识。现阶段,增强党外代表人士的代表性,必须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发〔2012〕4号文件精神,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抓好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储备工作,广泛物色具有代表性的党外优秀人才

发现、储备党外代表人士是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党外代表人士代表性能否得到充分体现的关键环节。为此,我们一定要解放思想,扩宽视野,创新方式方法,做好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储备工作。

要把物色发现党外代表人士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广泛物色党外代表人士,重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重要源头作用,既要注意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体制内”物色党外后备人才,也要积极从新的社会阶层、海外留学归国人员等“体制外”领域发现党外代表人士,使优秀的党外代表人士在更大领域、更广范围内被发现、储备起来。同时,要注重物色年轻人才,及早发现,及早培养。

要把党外代表人士后备队伍建设纳入党和国家干部队伍和人才建设的总体规划,加强后备党外代表人士代表性建设。积极协助各民主党派加强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各级工商联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同时,无党派、民族、宗教、港澳台、海外等各领域、各界别都要建立相应的后备队伍名单,有重点地加强培养。此外,要继续贯彻执行把一部分优秀人士留在党外的政策规定,积极培养、充分发挥党外优秀人士的代表性和进步性。

(二)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教育培养,努力增强党外代表人士的代表性

教育培养是增强党外代表人士代表性的主要手段,是统战工作凝聚人心、增进共识的重要环节。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党外代表人士的教育培养工作,一定要强化政治共识教育,在教育培养中努力提升党外代表人士的代表性。

要坚持政治培训为主,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作为理论培训的首要任务。要充实培训内容,不断完善以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主题,以基础理论、政治素养、统战政策、法律知识、能力培养为主要内容的教学布局。要创新培训方式,综合运用各种方法,探索运用互联网、信息网络技术手段,进一步增强理论培训的实效,切实提高党外代表人士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政治素质修养,增强其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

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学院的主阵地作用。要立足统一战线人才培养基地,切实发挥社会主义学院教育培训的主阵地作用;要立足统一战线理论研究基地,切实发挥社会主义学院科研工作资政促教的基础性作用;要立足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宣传基地,切实发挥社会主义学院理论方针政策宣传的主渠道作用;要立足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联合党校,切实发挥社会主义学院联谊交友的桥梁纽带作用。[7]同时要切实注重社会主义学院在党外代表人士安排使用工作中的作用,使社会主义学院参与到党外代表人士选拔、任用工作中,增强党外代表人士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教育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加大党外代表人士的选拔任用力度,有效发挥党外代表人士的代表性

选拔、任用是党外人士成为代表人士的“入口”。党外代表人士的最大价值,就是对所联系群众的影响、示范和引领作用。对党外代表人士的安排使用,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让党外代表人士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大程度上发挥其代表性作用。为此,我们必须认真做好党外代表人士的安排使用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和机会,使党外代表人士的功能作用切实得到有效发挥。

一要树立以用为本的人才观,切实为各领域、各层次党外代表人士干事创业、实现价值创造良好条件;二要对党外代表人士充分信任,放手使用,要用人所长,最大程度地发挥党外代表人士的聪明才智;三要健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加大竞争性选拔任用工作力度,推广定向在党外干部中进行公开选拔的做法,形成有利于优秀党外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四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外代表人士安排的各项政策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人大、政协安排比例和数量的规定,加大党外干部任用安排力度。

(四)注重党外代表人士的管理,正确发挥党外代表人士的代表性

加强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管理,既是确保党外代表人士健康成长的关键所在,也是确保党外代表人士代表性正确发挥的关键所在。从代表性的本质来讲,代表人的“代表性”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受社会关系制约的。党外代表人士的代表性也同样如此,从这一角度而言,增强和完善党外代表人士的代表性,就要注重党外代表人士的管理,突出管理重点、丰富管理形式、明确管理责任,在管理使用中跟踪其代表性,确保其代表性的正确发挥。

要全面了解党外代表人士的德、能、勤、绩、廉,根据其特点和职能,加强其政治表现、思想状况、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管理,特别是要认真考察其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政治立场和态度,帮助他们坚定政治共识,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树立良好社会形象,防止和避免其代表性异化和变质。

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事前监督为主,健全考察、评价、监督和激励机制,对符合条件、具有代表性的应继续发挥其作用,对失去代表性的要实行退出制度,对新产生的代表性人士要及时补入,实现党外代表人士队伍的可持续、健康良性发展;[5]要探索运用民主评议、述职述廉、定期考核、诫勉谈话等方式,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管理体系,促进党外代表人士健康成长;要明确统战部门、党派团体、人大、政协等组织在党外代表人士选拔、培养、任用中的职责,强化各部门的管理责任,同时,要建立健全党外代表人士数据库,加强动态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五)增强党外代表人士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政治共识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政治共识是新时期党外代表人士代表性的集中体现。增强党外代表人士代表性归根到底就是要增强其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政治共识。

执政党要切实担负起政治责任,要高度重视党外代表人士的政治共识问题,积极引导党外代表人士正确履行职能,切实增强和保证党外代表人士代表性正确、充分、有效发挥。要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抓好落实,要加强对党外代表人士先进典型的宣传,积极引导党外代表人士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政治共识。同时,对党外代表人士中的错误思想、观点和行为要敢于批评,帮助其提高认识,促进团结,使党外代表人士代表性得到正确发挥。

党外代表人士要强化自身建设,提高自身素质,按照政治坚定、业绩突出、群众认同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政治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上与中国共产党同心同德,目标上与中国共产党同心同向,行动上与中国共产党同心同行,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本领域本行业积极工作,提升造诣,作出成绩,积极帮助所联系的成员和群众,想其所想,做其所做,积极发挥引领带动作用,不断提高自己的威信、影响力和良好社会形象。■

[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2012(2).

[2]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M].人民出版社,2012:29.

[3]邓小平文选:第3 卷[M].人民出版社,1993:4.

[4]吉秀华.试论增强和完善党外代表人士的代表性[J].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1(3):23.

[5]张瑞琨.增强党外代表人士代表性问题探讨[J].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2(5).

[6]张献生.代表性:党外代表人士的根本属性[J].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0(4):4.

[7]苏红军.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与社会主义学院的正规化[J].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2(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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