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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发展

2013-08-15商玉泉

山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人民政协制度化协商

商玉泉

(天津市宁河县师范进修学校,天津 301500)

2013年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党校举办的新进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研讨班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逻辑和中国社会发展历史逻辑的辩证统一,是植根于中国大地、反映中国人民意愿、适应中国和时代发展进步要求的科学社会主义,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关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领域非常宽阔,内涵十分丰富,现仅就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谈谈认识和体会。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本文探讨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发展及制度功能的完善路径。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制度化

关于协商民主,学术界有治理形式论、公共决策论、民主形态论和折中论等多种表述,但通过协商途径达到民主政治的目标是相通的。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为政治基础,以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等不同历史阶段形成的丰富的协商民主经验为实践依托,且与中华传统文化的“和”、“合”等基本因素具有天然的融合性,这些都显著区别于西方的协商民主,彰显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中国特色。在协商民主实践中,民主政治烙印最深的协商主体当属我国各民主党派,它们既不是执政党,又不是在野党、反对党,而是中国独有的政党类别——参政党。在中央社会主义学院2013年秋季开学典礼上,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令计划强调,习近平总书记在与党外人士共迎新春时明确提出各民主党派是与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首次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参政党结合在一起,是对各民主党派同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历程的科学总结,是对民主党派性质和政治地位的科学论断,是对各民主党派新时期发挥职能作用的科学把握,是多党合作理论的重大创新,必将有力指导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事业蓬勃发展。仅举这一例,用以说明协商主体的鲜明中国特色。协商主体的社会主义性质和中国特色,从组织结构上维系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仍循此例延说,将中国共产党与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亲历者、实践者、维护者、捍卫者的我国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协商民主制度化,无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一项基本工程。当然,协商民主的层面很多,制度建设也应当是全方位的。

民主始终与制度相连,或为制度要素,或为独立的制度,从要素状态向独立制度状态转变就是制度化。“制度就是稳定的、受珍重的和周期性发生的行为模式”。“制度化是组织和程序获取价值观和稳定性的一种进程”[1]。另一方面,“制度是基于权力配置而形成的,体制是基于对具体权力运行规范而形成的,机制则是基于对权力运行的优化而形成的。在制度既定的条件下,体制与机制的研究无疑是制度健全的重要途径”。[2]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绝不是搞出一套制度文本照此执行这么简单,而是要从民主政治发展、制度文化发展、社会民主意识的提高、制度体系建设等多个维度进行研究探索,实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发展是一项规模庞大、意义深远的系统工程。

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的路径

(一)坚持协商民主的社会主义性质

中国和西方社会相比,历史背景不同、意识形态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政治发展选取了不同的道路。因此,同是协商民主,其性质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这种区别集中体现在所赋予协商民主形式的实质内容尤其是所服务的政治目的上。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在这里,“社会主义”这一前置语是对我们所要发展的协商民主的政治定性。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这是保持协商民主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所在。如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以借鉴西方经验一样,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也应该持开放包容的态度,将在不同政治生态下所创造的协商民主的可取精华吸收为我所用,特别是在运行机制和制度效能建设方面,关键是要守住立场、站稳脚跟。另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一个完整术语已入国人之脑,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和“协商民主”两种表述,后者单独使用居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对性质的区分,在研究运行机制和开展协商实务时可以用简称,建议在涉及协商民主制度的表述时一律使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全称,以利于建立完整的政治概念。

(二)在制度体系中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的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上位制度,具有引导作用。为使协商民主得以顺利实施,还需要有配套的一系列下位制度作保障。因此,要在制度体系中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而不是只着眼于协商民主制度本身的健全与完善。“中国政党关系模式内含着多党合作、一党领导的辩证统一,形成了实现现代化和民族复兴的强大合力;中国政党治国模式内含着中国特色的精英代表制,构建了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政党—政权关系;中国政党组织原则内含着对民主本身的科学理解,延伸为对国家民主制度的立体设计;中国政党自身建设内含着自律、他律、法律三者的有机结合,建立了中国特色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3]可见,加强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领导和从政党政治的高度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顶层设计,是十分重要的。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就是这种顶层设计的重要内容。有学者指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协商民主的制度载体,民主协商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运行规则。”[4]为此,我们要认真落实贾庆林同志2009年10月13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0周年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中所提出的要求,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巩固和发展人民政协事业,把不断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统一于提高科学化水平之中,努力在以科学理论为指导、以科学制度作保障、以科学方法来推进上下功夫。关于民主形式之间的逻辑关系,西方的协商民主是在反思选举民主弊端的过程中提出的,笔者认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应当服务于选举民主和决策民主。

(三)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文化

“一个制度的推行,必有与其相符的一种精神与意识,否则此制度即毁灭,不能自在。”[5]制度文化是制度的观念内核,是制度的灵魂,是制度之母。制度文化的柔性化、主体化特点,使制度具有内化性和稳定性。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文化是隐含在其制度内部的、映射在人们心中的关于协商民主的理性原则、理念追求、价值取向等的观念体系。人民民主是我国国体中的制度要素。如同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一样,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美国学者奈斯比特称,美国实行的西方式民主制度是一种“横向民主”,而中国实行的是一种政府自上而下的指令与人民自下而上的参与相结合的新政治模式,即“纵向民主”。在这里,协商是参与的重要形式。“协商民主的价值之一就在于将政治共识的构建注入了主动的因素,而不是无可奈何的选择。它强调政治共同体当中成员的独立、自由与参与性,是对现代民主政治中竞争性因素的容纳。”[6]政治文化、政党文化、统战文化、政协文化都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文化交融,放大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文化的精神存在。制度秩序与心灵秩序的契合,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文化的发展中,拓展了政治伦理秩序的双重维度。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文化,需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引领。

(四)增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合法性

政治学上的“合法性”概念,是指制度安排、决策部署等被公民接纳的程度。阿诺德·考夫曼提出“参与民主”概念是在1960年,约瑟夫·比赛特首次从学术意义上使用“协商民主”概念是在1980年,20世纪90年代以后,协商民主理论才在西方社会兴起。在我国,“协商民主”这一术语虽然是从西方引入的,但新中国的诞生则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协商民主的制度结晶。广大人民群众爱党爱国的满腔热情就是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合法性的高度肯定。“制度既是一种秩序规则体系,又是一种价值体系;换句话说,制度是以人为主体而建构起来的用以约束人的行为的规则化结构体系,是为满足人的物质和精神需求而设计的,当然也体现着人的精神领域的价值和观念,它不仅关注外化的秩序形式结构,而且还注重制度结构体系安排的合理性与公正性,以及对人类的影响和增进人类文明、进步与繁荣发展等福祉方面的价值。其中,后者所指称的方面就是制度正义。”[7]天津市政协遵循“请人民走进政协,让政协走进人民”的工作思路,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团结各界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把推动科学发展作为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把服务人民作为政协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发扬民主、增进团结、协调关系、化解矛盾作为履行职能的着力点,积极探索人民群众民主诉求的新途径、新方法,不断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过程中创造了协商民主的社会价值,伸张了协商民主的制度正义,增强了协商民主制度的合法性。为进一步增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合法性,必须不断强化制度自信。

(五)创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制度载体

协商民主需要具体的制度载体作保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是人民政协的纲领性文件,也是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基本依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2005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2012年)从不同的角度促进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制度效能是参与主体功能定位、职能权责的综合体现,表明了制度原则的规范要求;是机制衔接、程序运转的终端反映,展示了制度功能的整体效应;是作用发挥、价值彰显的衡量标准,决定了制度建设的发展方向。”[8]为增强协商民主的效能,一要提高制度的效力,最好要具备法律效力;二要完善机制,例如人民政协的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都应有完善的机制来确保协商过程的顺利进行;三要增强可操作性,诸如“重要”、“重大”、“一般”、“至少”、“原则上”、“除特殊情况外”这类含糊不清的原则性表述应当在规范性文件中具体化。协商民主的途径有多种,除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之外,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协商、国家权力机关的协商、国家行政机关的协商以及基层民主协商等,都是协商民主的可行途径。2009年9月,《中共广州市委政治协商规程》(试行)颁布实施,在全国率先实现了政治协商从制度设计到制度实践的重大跨越。目前,省级、副省级市党委普遍推出了政治协商规程、意见或办法,把这个具有破题意义的民主制度的重要程序设计转化为国家治理的一种重要理念和方式,有赖于进一步强化协商民主在政治实践层面的制度化发展。

在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进程中,我们党坚持以科学理论为指导,把制度设计建立在对中国国情的深刻认识上,建立在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上,形成了具有强大生命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为这个制度体系的年轻成员,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更具生命活力。“要积极适应当前关键发展时期的多元化政治价值诉求、平等性政治价值期待和包容性政治价值趋向,切实完善与推进政党协商民主、国家权力机关协商民主、国家行政机关协商民主、社会基层协商民主以及大众网络协商民主等制度化建设,进一步发挥协商民主在扩大公民参与、推进民主政治中的重要作用。”[9]鉴于此,我们要通过制度化发展使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更富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制度属性。■

[1][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10.

[2]林尚立.人民政协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动力[N].人民政协报,2011-04-27(12).

[3]薛奋飞.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内在逻辑[N].人民政协报,2012-02-01(12).

[4]周淑真,降瑞峰.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国家制度载体[N].人民政协报,2012-11-21(12).

[5]钱穆.国史大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421.

[6]刘阳.民主视野中的政党关系[J].理论与现代化,2006(3):55.

[7]范进学.权利政治论:一种宪政民主理论的阐释[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227.

[8]杜青林.提升多党合作制度效能,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完善发展[N].人民日报,2011-09-28(8).

[9]包心鉴.论协商民主的现实政治价值和制度化构建[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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