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的工资基数如何计算
2013-08-15
四川劳动保障 2013年5期
咨询台:
春节长假期间,我所在企业因突击完成生产任务,要求员工轮流休息,每人平均加三天班。计算加班费时,员工和企业就计算加班费的工资基数问题产生了分歧。企业说计算时奖金、津贴等都不能算,而员工则认为应当包括奖金。请问,加班费的工资基数应当如何计算?
读者 韦江
韦江读者:
非常感谢你对本刊的信任。经查阅相关法规政策,现就你所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供你参考。
加班费的基数如何确定,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发【1995】309号)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工资可以约定,对合同约定的奖金、津贴、补贴等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除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充分尊重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约定。劳资双方无约定,计算加班加点工资,应根据企业提供的工资单来确定工资基数,如工资单只列工资总额,则以该工资总额为计算的基数;如工资单由岗位津贴、基本工资等多个固定的工资具体构成项目组成,则以固定的工资具体构成作为计算基数;如工资单存在多个构成项目,且每个项目都是不固定的,则一般以工资性收入的70%计算一个平均数作为计算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