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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索赔分析

2013-08-15王永贵

黑龙江交通科技 2013年12期
关键词:发包人承包人工期

王永贵

(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1 工程索赔概念

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力要求,是在正确履行合同的基础上争取得到的合理偿付,而不是无理的争利。索赔是相互的、双向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赔。

2 工程索赔的起因

2.1 由于工程变更引起的工期延长和成本的增加

设计变更的原因主要来自发包人的要求和社会条件的变化。如果设计变更影响到承包人的局部甚至整个施工计划的安排,造成承包人重复采购、人力调整或机械调配、等待修改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进行返工拆改等,使得成本增加、工期延长,承包人可根据相关约定向发包人提出因设计变更所引起的索赔。例如:内蒙古伊泰某铺架工程,其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轨料由施工单位采购,开工后施工单位与厂家签订了钢轨、轨枕采购合同并已组织钢轨和轨枕进场,且完成了部分轨道的铺设,可这时建设单位下文要求将原有缝线路变更为无缝线路。这一案例,施工单位就有权要求延长工期,而且可以索要:已进钢轨的退货损失、有缝线路拆除费用、轨枕间距调整费用等。

在这里要区分变更和索赔的不同。

(1)变更是各类主体对原设计方案或设计图纸的变化引起的调整,而索赔是非承包人责任引起工期延误与费用增加,造成承包人的损失,应得到相应的补偿。

(2)工程变更除可能引起承包人变更本身的额外损失外,还可能引发索赔事件的产生。但是,并非所有的工程变更一定能引起索赔的发生。

2.2 因发包人责任给承包人造成工期、费用的损失

这方面的索赔起因主要体现在:设计存在错误,向承包人提供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能按时向承包人提交施工图纸,未按规定时间批复变更资料或计价资料,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未能按期开工或开工后停缓建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例如: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某铁路工程,其项目投标期为2011年11月,合同开工日期为2012年4月,但受征地影响,实际开工日期推迟至2012年9月,开工后又受融资、征地等因素的影响不能正常全面施工,且又于2013年6月份停建,给施工单位造成很大的损失。

2.3 因监理工程师违约给承包人造成工期、费用的损失

(1)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有关问题久拖不决造成违约。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如果发现工程项目存在问题,并向监理工程师寻求解决的办法,或提出解决方案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如果监理工程师不及时给予解决或批准,将会直接影响工程的进度,给承包人造成损失。

(2)监理工程师工作失误造成违约。

①监理工程师的不正确纠正。

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人某施工部位或项目所采用的材料不符合技术规范或产品质量的要求,从而要求承包人改变施工方法或停止使用某种材料,但事后又证明监理工程师的纠正是不正确的。

②监理工程师对正常施工工序造成干扰。

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在施工中所采用的不违反施工合同要求和不影响工程质量的方法及施工工序不能过多干涉,如果监理工程师强制承包人按照某种施工工序或方法进行施工,这就可能打乱承包人的正常工作程序,造成工程不能按期完成或增加成本开支。

③由于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文件的歧义解释、技术资料不确切,造成了时间、费用的增加,承包人可提出索赔。

2.4 不同承包人交叉作业产生的干扰

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需要多方面的协调,有时其他方面的不利影响也应由发包人承担。在大型土建、安装工程中,往往会有几个施工单位同时在现场施工。由于各施工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它们只是各自与发包单位存在合同关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单位代理人有责任组织、协调好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工作。例如:在既有站场的改造施工中,存在土建、轨道、电气化、站房4家单位之间的交叉作业。若协调不力而引起施工干扰,造成损失,则非责任方的施工单位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2.5 不利的物质条件

不利的物质条件是指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现场资料无法发现的物质障碍或自然障碍,如不明地下障碍物、地质断层、溶洞及其他人工构筑物类障碍等,从而导致承包人施工成本增加,承包人可依据相关合同条款提出索赔。例如:在浙江杭徽高速公路施工中,地质勘察报告及图纸中并未注明但在某桥台桩基施工中却遇到了地下洞穴,导致混凝土超灌很多。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条款第4.11款“不利物质条件”中约定“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3 索赔的内容及计算

3.1 工期

工期索赔一般采用网络图分析。网络法是利用进度计划的网络图,分析其关键线路。如果延误的工作为关键工作,则延误的时间为索赔的工期;如果延误的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延误超过时限而成为关键工作时,可以索赔相应的时间差值;若该工作延误后仍为非关键工作,则不存在工期索赔问题。网络分析要求承包人切实使用网络技术进行进度控制,才能依据网络计划提出工期索赔。按照网络分析得出的工期索赔值是科学合理的,容易得到认可。

3.2 直接费

(1)人工费。

人工费的索赔指完成合同计划以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以及由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劳动效率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其内容包括施工人员的工资、补助费、奖金、加班费等。在实际计算中,人工费一般根据合同规定的不同工种,按下列公式计算:人工费=∑(工种单价×人工数)。

(2)材料费。

材料费主要包括材料损失费和材料价格调整。材料损失费包括易损耗材料因施工延误而加大的损耗、已采购的有保质期的材料因工期延误造成过期失效、因甲方的责任造成材料的增加或损失、材料调运至其他工地的运输及装卸费。材料价格调整,受市场价格变化的影响,因施工延误迫使承包人的材料采购推迟,当延误后材料明显涨价时,承包人不得不付出比计划进度情况下更多的费用。材料费索赔需要提供准确的计算数据和充分的证据,所以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最易被发包人接受。

(3)机械设备费。

机械设备费用的索赔主要包括:新增自有机械设备的内部租赁费、新租外部机械设备的租用费、已有机械设备的延长使用费、由于业主违约使机械设备闲置而增加的费用、新增加的机械设备保险费、修理费以及由于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造成承包人合同约定设备的更新换代或更换费用。以上费用发生时,可分别据实计算,然后求和汇总总费用。

(4)间接费。

间接费的索赔包括额外发生的工地管理费和总部管理费。工地管理费包括营地费、水电费、采暖费、通讯费、办公费、现场管理人员的工资、补贴、保险费等,其计算可据实计列,也可按直接费的一定比率计算。总部管理费是承包人的上级部门提取的管理费,如公司总部办公楼折旧、总部职员工资、交通差旅费、通讯费等。计算总部管理费的原因是:若工程延期,就相当于该工程占用了应调往其他工程项目的施工力量,这样就损失了在该工程项目中应得的总部管理费。也就是说,由于该工程拖期,影响了总部在这一时期内其他项目的收入,总部管理费应该在延期项目中索补。其计算方式可借鉴现场管理费的计算方式。

(5)利润。

利润是承包人经营活动的纯收益,是承包人的收入扣除支出后的余额。由于索赔以赔偿实际发生损失为原则,因而索赔费用中一般不包括利润。但在下列情况下,可包括利润为以下几方面。

①因发包人供应的设备缺陷引起的设备维修、改造,其索赔费用可包括利润。

②因施工条件变化,由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的设备改造而引起的变更索赔。

③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设备安装、投入使用延期时,承包人可提出“利润机会损失”索赔。

④由于发包人的责任造成的工期延长、暂停施工可以索赔利润。

索赔利润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利润=索赔总额(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比率。

(6)利息及税金。

这里的利息与税金主要指由于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而引发的承包人所交息税额的增加。承包人可依据新的政策、法规的规定计算息税增加额,向发包人提出补偿要求。

4 索赔工作程序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 d内,承包人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 d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 d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 d内未给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 d内,向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以上条款中的“工程师”是指发包人及承包人之外的第三方监督管理单位,一般工程中通常指监理工程师。

5 索赔事件的处理原则

(1)工程师处理索赔事件,必须在合同规定、发包人授权的权限之内。

(2)当遇到索赔事件时,工程师应详细勘查现场,认真领会合同条款,以独立裁判人的身份处理合同双方的利益纠纷。

(3)及时解决索赔事项,尽量避免事件影响范围的扩大和复杂化。

(4)认真研究索赔报告,充分听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意见,主动沟通与协商,力求达到一致同意的结果。

(5)正确区分索赔与变更。变更是引起索赔的因素之一,但在项目合同管理中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变更是不可避免的,但若处置不当,变更也会演变成索赔,所以合同双方应给予充分的关注。

6 索赔问题的防范策略

(1)规范招投标管理,注重事前控制。在招标阶段,发包人在制定项目投资、工期和质量目标时要科学合理;在投标阶段,发包人要进一步规范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的投标行为,加强评标管理,改进择标方法;在施工阶段,发包人应注重事前控制,尽量避免在侵害和损失造成后才开始控制。

(2)做好合同编制和造价控制工作。分析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及其组成文件,明确并细化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对索赔费用的结算原则作明确的规定,以保证索赔部分的费用水平与投标价相当;熟悉和理解设计文件、设计要求、招标文件,分析合同价款构成因素,查找工程费用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从而明确合同管理和造价控制的重点,减少结算和付款风险。

(3)详尽的收集整理并系统分析建设项目的各类信息,包括建设地的地理、气候、水文、人文及施工特点,建立风险识别与评价模型,预测工程风险及可能发生索赔的诱因,制定相应的防范对策,从根本上预防和控制合同索赔事件的发生。

7 结语

工程索赔是一项复杂、细致的系统性的工作,它的健康开展对于培养和发展建设市场,促进建筑事业的发展,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内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于工程索赔的管理和控制还缺少经验,一定要认真学习和掌握工程索赔的相关知识,不断提高索赔管理水平,实现工程的最佳经济效益。

:

[1]托马斯.施工合同索赔[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

[2]沈其明,李红镝,万先进,等.公路工程合同管理索赔及案例分析[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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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查连山,张洪立,吴良.工程项目施工中的造价控制[J].电大理工,2006,(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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