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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合同管理 提高企业盈利水平

2013-08-15王雅萍

山西建筑 2013年8期
关键词:合同条款价款交底

王雅萍

(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太原 030012)

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愈加激烈,施工企业为了承揽任务,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不压级压价。以低价中标的结果,给企业盈利造成很大压力,企业要想在这种情况下生存发展,只有加强内部管理,无论在成本管理还是在合同管理方面,都需要非常严格规范,才能在恶劣环境中确保利润,使企业得以生存发展。下面,围绕企业如何加强施工合同管理,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众所周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业主或总包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条款内容、合同管理的力度,直接影响工程利润,所以加强合同管理是施工企业必须要做好的重要工作。要做好合同管理工作,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1 设置健全的合同管理机构

大多数施工企业,尤其是规模较小的施工单位,只重视市场开发和预结算管理工作,轻视施工合同管理,甚至没有专门机构从事过施工合同管理工作,遇有工程签约谈判,便临时抽调人员草率应付,造成无专人对合同条款把关、审查,在合同订立阶段就给将来的履约工作埋下隐患。

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组织机构,不仅要有从事合同签约谈判和日常管理的专职人员,还要在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的合同会签流程审批制度、合同章管理制度等。合同签订前,在企业内部应由生产、质量、技术、安全、财务、资金、法律等相关部门进行合同会签,从各自分管业务的角度,对合同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可进一步争取的方向;主要领导进行审批后加盖合同章。对争议较大的合同,公司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论证。这些工作,就是要尽量避免合同纠纷,规避合同风险,为企业争取最大利润奠定一个扎实的基础。

2 投标阶段的合同管理

有些施工企业为了承揽任务,过分追求低价,甚至低于成本中标,虽然法律和相关指导意见有规定低于成本价投标无效,但因为成本价只有施工单位自己知晓,并无可衡量的客观标准,以这种方式中标的施工单位,总是寄希望于通过签证索赔等方式获得利润,一旦无法实现,所承接工程将面临亏本,但施工单位实际上很难据此理由主张合同无效,所以施工企业在投标阶段,切勿搞此类恶意竞争,到头来很可能是害了自己。

3 合同谈判和合同签订阶段的合同管理

目前的建筑市场基本上是买方市场,业主具有相当的主动权,施工企业的被动地位造成了很多不规范行为,在合同谈判和签约阶段,首先表现为:业主为了规避其应尽义务,不采用国家通用的合同范本,要求采用自定义文本,用一些不详细、含糊、笼统的合同条款来规避业主风险。而有些施工企业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合同管理业务不强或迫于业主压力,被迫采用了自定义合同文本;其次,对合同条款研究不细,谈判缺乏力度,尤其在一些关键条款的谈判中没有做到据理力争,订立了明显有失双方权利义务公平对等的条款,给合同履约阶段留下隐患。

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确保企业利益,施工企业在合同谈判阶段,首先要力争采用国家通用合同文本,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做了详细界定,采用它订立合同可充分明确双方的义务,保护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对针对工程特点需要特别说明的,还可以采用合同附件的形式予以明确;如果迫于业主压力使用了自定义文本,一定要对合同条款仔细研读,并对照国家通用条款,针对工程特点,要求业主对遗漏的重要款进行补充,确保合同条款对关键问题无漏项,切不能因条款不详细、不明确,给合同履约和完工结算等阶段带来不必要的纠纷,给企业带来损失;并且,在合同谈判阶段,还要尽力争取对有利的企业约定,例如:在合同价款形式上,尽可能采取可调价合同,避免固定价款形式,如果不得不采取固定价款,要力争一定的风险调节范围,尽量减小合同风险;对目前普遍采用的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固定单价合同,按照08《清单计价规范》规定,价格风险由施工单位承担,综合单价以投标文件中的价格为准不予调整,但可以在合同中争取一定的风险范围,比如对钢材价格,可以约定:如果市场单价涨幅超过投标文件价格的10%以上时,可以对超过部分给予调整等等。

4 合同履约阶段的合同管理

4.1 重视合同交底,以合同为中心展开工作

目前大多数施工企业对合同交底不重视,流于形式,应付差事,大多数项目管理人员,只是盲目照图施工,对合同中对工程范围、工期、质量、技术、进度款支付等等的要求和约定没有概念,施工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方面、从哪些环节入手可以争取索赔一无所知。

我们发现,一个效益良好的施工企业,一定是非常重视合同交底工作的,他们把合同文本作为工程的目标书,一切工作围绕合同约定展开。企业的合同交底应包括两部分:对项目部管理人员的交底和对劳务班组的交底。合同交底的内容应涵盖:工程范围、合同价款、合同工期、质量目标、计价依据、价款调整方式、进度款支付方式等等。合同交底应让各岗位人员熟悉掌握相关合同条款,明确各项合同目标,清楚如不履约应负的法律责任,对一些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合同交底工作的作用尤其重要。

4.2 以合同约定为目标,严格进行合同履约管理

在合同履约期间,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工期、质量、进度等目标,组织生产、质量、技术、安全、核算等岗位人员,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在满足工期、质量、安全目标的同时,优化施工方案,控制好项目成本,按期保质完成工程项目,不给业主方留下反索赔的证据,是合同履约管理的任务;并且,施工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和业主提交工程月度进度报量,作为业主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同时,在履约过程中,还应做好与业主和监理的文件往来签收记录,对每次项目工作例会应指派专人进行会议纪要的记录和整理工作,对业主和监理提出的要求施工单位完成的,超出合同约定工程范围的工作内容,要及时留取文字或影像资料,对业主责任造成的工期拖延、中途停工等,要及时收集业主确认的书面资料,给工程索赔积累详实的基础资料;另外,施工过程中要杜绝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可能造成合同无效的违法行为。

4.3 注重日常积累,争取一切索赔机会

索赔是建筑企业保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方式,承包方与业主、监理工程师和之间一项正常的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业务,索赔是以合同和法律为依据的正当权利要求。如果,施工企业要想在竞争激烈的建筑市场中立足发展,必须要在全体项目管理人员中牢固树立索赔意识,要在仔细研究合同条款,具备充分索赔证据的基础上,利用政策法规和相关法律条款,抓住一切可以索赔的机会,精心策划索赔。

索赔工作非常注重证据,有些施工单位虽有索赔意识,但不注重日常资料的收集,对业主要求进行的合同外工程,也不及时进行签认,导致工程索赔工作非常被动,极难成功。所以说索赔证据非常重要,证据是否充分,是决定索赔成败的关键。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索赔证据的收集:第一,业主违约证据。包括业主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供地质勘探报告、三通一平、施工图纸等施工前提条件,业主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月度报量并支付工程款等;第二,合同约定范围以外工程补充合同或施工确认单。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施工单位接到业主关于合同外工程的施工通知后,应与业主及时沟通,取得业主委托工程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第三,设计变更及签证变更。要强调的是签证变更,必须及时找业主签字盖章予以确认,不给结算留下隐患,笔者见过某个房地产项目,施工单位几百万元的签证变更资料未及时找业主确认,竣工结算时才去补签,但是由于负责工程的人员变动,无人清楚情况遭到拒绝,损失惨重,所以,施工单位一定要重视签证变更确认工作的及时性,切不可拖延;第四,与业主及监理的往来文件签收及工程相关会议纪要的收集整理。为防止业主恶意违规行为,施工单位应在给业主、监理报送经济资料,如报量、索赔报价、结算等资料时,应要求对方签收,或以电子邮件、特快专递的形式送达对方,留下送达的时间、内容证据,为索赔提供第一手资料;第五,工期顺延手续。为规避工期违约罚款风险,对由于业主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施工单位一定要及时办理工期顺延手续,这将是进行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的有力证据。

5 竣工结算阶段的合同管理

5.1 竣工阶段

工程完工后,经过业主验收合格,才能进行结算审核及付款工程尾款环节。为了防止业主为拖延结算付款工作,不组织竣工验收,施工单位要在竣工后及时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竣工报告和相关资料,注意留下提交时间和内容证据。经过验收通不过,质量问题没解决或者还有承包范围内的内容没完成,施工单位应当对质量问题整改、完成未完成的工程,在整改修复完成后,要再次发出书面的申请验收,注意书面资料收集,不能口头通知了事。

5.2 结算阶段

首先,要在竣工验收后,合同约定时间内及时提交工程结算资料,为防止业主恶意拖延、拒绝签收,提交书面结算资料的同时,要通过电子邮件或特快专递的形式送达给业主。其次,要注意合同计价方式,正确把握工程量清单和定额计价的运作方式,对量和价都要重视。第三,注意资金回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86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要能够正确认识和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6 结语

施工企业在工程实施全过程中加强合同管理工作,严格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权力、责任、义务,加强合同风险识别,注意合同风险监控,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获取利润,不断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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