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权的国际监督机制存在的必要性及其未来
2013-08-15饶瑾荔
饶瑾荔
(深圳大学 法学院,广东 深圳 518061)
近年来,“人权”一词出现频率颇为频繁。大到产生巨大国际影响的种族隔离和种族灭绝制度,国家和政府滥用公权力进行刑讯逼供,小到日常生活中的电话短信骚扰和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无一不涉及到对人权的侵犯。人权已基本出现在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中,但为何至今还有很多国家完全享受不到人权?为何人权在某些国家仍然讳莫如深?因此,国际监督机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同时,此机制尚有不足。
一、人权保护的发展历程
人权,即“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一出生就口含一枚金币,一面写着平等,一面写着自由,这枚金币叫人权。”卢梭如是说。人权是天赋的,而不是被赋予的,更是不能被侵犯的。二战中法西斯对人权的践踏使人们意识到仅靠国内法保护人权是不够的,因为制定法律的政府本身可能会成为侵犯人权的主体。战争的结局加强了人们这样一个信念:在国际上承认和保护人权,不但与国际法的目标的进步概念相符合,而且是与国际和平的基本需要相符合的。倡导人道主义、增强人权意识、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一种有效的人权国际保护制度成为战后国际社会的共识[1]。因此,支持实证法 “恶法亦法” 的观点逐渐被淘汰,倡导自然法的“恶法非法”势在必行。
二、人权的国际监督机制存在必要性
人权保护经历外交保护、人道主义干涉、保护少数者、1890年《关于贩卖非洲奴隶总议定书》和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等历程看似完备。然而事实证明,人权仍旧难以实现。一方面,当今的国际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各国内政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2]。1948年至1994年间南非共和国实行的种族隔离制度便可见一斑。其具体措施为防止非白人族群得到投票权或影响力,将他们的权益限制在遥远可能从未访问过的家园。这个制度在1948年被以法律方式执行,直到1994年南非共和国因为长期的被国际舆论批判与贸易制裁而废止。联合国也认为“种族隔离是一种对人类的犯罪”。长达46年的种族歧视竟然是“法定”的,可见人权国际保护制度对此根本就没有发生作用。是南非共和国“两耳不闻国际事,一心只奉本国法”?还是国际上缺乏一种能够制止此类侵犯人权情况发生的机构或体制,不仅导致人权得不到落实,还把侵犯者视为守法的好公民?再如在波斯湾的骆驼比赛通常都是找四岁大小的男孩来当骑手,因为他们体重轻,还能有效操控坐骑。尽管1998年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法律已经严厉禁止幼童参与此项危险的活动,但1999年以来大约有2000名幼童偷渡到港。偷渡到港需要途径多少国家的管辖范围,而他们或多或少都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是他们对人权的漠视?还是在国际社会中缺少一个“大家长”的监督角色来维持道德底线?另一方面,人权的国际保护若处于一种无力状态,那么为各国国内人权保护提供保障更是无从谈起了。众所周知,性别歧视、职业歧视和侵犯名誉权等已成为多数国家的通病。既然此类问题上升为各国的共性,则解决问题的方案已经呼之欲出了:人权的国际监督机制的建立乃大势所趋。
三、人权的国际监督机制的隐患
目前,人权的国际监督机制已初步建立,2006年第60届联合国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出了新成立的人权理事会首届47个成员。各成员须遵循报告制度和控诉制度,并处理个人有关侵犯人权的控告。国际监督机制在促进缔约国实施人权条约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新的问题也随之产生。首先,国际监督与干涉别国内政的界限较难界定。监督具有明显的外在性和某种程度的强制性,在此意义上来说,国际监督可谓是一种变相的“干涉”。因此,难保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的人权理事会成员借监督的名义,滥用监督机制,从而达到控制别国的目的,可谓“监守自盗”。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特别会议通过叙利亚问题有关决议时投反对票的成员认为决议严重政治化,单方面批评叙利亚政府,对反政府势力犯下的侵犯人权罪行视而不见,开展建设性对话与合作才是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正确途径,指责和施压无助于问题的解决。此外,非政府人权组织对国际人权条约监督也会产生负面的影响。比如一些著名的非政府人权组织是由西方发达国家提供经济支持,从而难以保持其中立性,往往沦为西方发达国家谴责发展中国家人权状况不佳的工具[3]。
四、人权的国际监督机制的未来
基于以上不足,人权保护难以得到真正的落实。因此,各成员国在投票选举人权理事会成员时应慎重考虑,权衡利弊,对霸权主义保持高度警惕。人权保护从来就不仅是一个人或是一个国家的事情,还需要整个国际社会的认可和积极的行动,反过来,这也关系到每个国家的生死存亡,每个人的喜怒哀乐。另外,人权本是人所能享受到的最基本的权利,所以人权被侵犯的对象大多处于弱势地位。如果一个强大的国家无法给予弱势群体以保护、关爱和善待,那么国家的衰落指日可待。人权的国际监督机制为各国国内人权保护提供保障,国内人权的保护与监督又是完善国际监督机制的基础。人权监督需落实到每个国家,最重要的是发展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其次,国家积极立法监督人权的保障和完善补救措施。再次,普及人权保护意识,宣传人权监督的重要性,因多数人对人权的认识相对薄弱。最后,舆论监督亦能为国际监督机制锦上添花。
[1]孙倩.联合国人权条约的监督机构及存在的问题[J].法律图书馆,2005,(9).
[2][3]何志鹏,崔悦.国际人权监督的理论分析与制度审视[J].东方法学,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