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秦晋法家与齐法家经济思想及异同
2013-08-15马涛,韦伟
马 涛,韦 伟
(复旦大学 经济学院,上海 200433)
法家在先秦时期是一个大学派,支派众多,在各诸侯国都有法家的代表性人物在活动。但从法家思想学说的产生和传播来看,可分为秦晋法家和齐国法家两大系。
一、秦晋法家的形成
秦晋法家源于三晋文化。三晋之所以成为法家产生的发源地,独特的地理位置是其重要的原因之一。在战国七雄中,三晋大地韩、赵、魏三国处于强国的包围之中,西有强秦,东有田齐,北面燕国,南临荆楚,地理条件不如邻近大国,缺少天然屏障和回旋余地。为了在战国激烈的诸侯之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这些国家对内往往注意改革,强调强兵和鼓励农战,对外则随时权衡国际交往的利弊,注重利用矛盾,争取外援。严酷的战争和富国强兵的需要,迫使一些政治家、思想家立足于现实,回答并试图解决现实的社会问题,三晋法家由此产生。三晋法家认为必须变革旧有的礼制,制定明确、具体、公开的成文法,主张君主专制,“以法为本”,“以法治国”,“以刑去刑”,依靠赏罚、术势保证法的实施,出发点就是鼓励“农战”,目标就是富国强兵,在战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确保国家的生存。三晋法家兴起于晋,活动和实践于秦,故又称秦晋法家。
秦晋法家在战国前期的主要代表性人物是李悝(约公元前450年~公元前390年)。李悝,或称李克,魏国人,是战国初年实行变法的政治家,原属子夏一派的儒家,著有《法经》六篇,已佚。战国中期秦晋法家的主要代表性人物是商鞅(约公元前390年~公元前338年),本姓公孙名鞅,原是战国时期卫国公室的后裔,少年时家境已没落,后因在秦受封于商,改称商鞅。生活时代上略早于孟轲,商鞅“少好刑名之学”,是我国历史上一位杰出的法家代表性人物。秦晋法家在战国后期的主要代表性人物是韩非(约公元前280年~公元前233年),为韩诸公子之一,与另一法家人物李斯同师事于荀卿。韩非时韩国国势日见削弱,已处于危急之中,他曾多次上书韩王,终不被用,愤而作《孤愤》、《五蠹》、《内外储说》、《说林》、《说难》等篇,其书传之秦国,秦王读后甚为感佩,为得此人出兵攻韩,得韩非后又因其为韩族而未被信任,李斯自知不如韩非,恐其被秦王信任而加以谗害。韩非在其著作中虽时常“管商”并提,但其基本思想接近于商鞅。
春秋战国时期是一个社会剧烈动荡、战乱不息的大变革时代。前后约550年,与西周社会相比,春秋时期最大的特点是“礼崩乐坏”,周天子名义上仍是天下共主,但已失去了往日的尊严和权威。“礼乐征伐自天子出”,逐渐变为“自诸侯出”、“自大夫出”,甚至“陪臣执国命”。以宗法制为核心的西周礼制全面崩溃。臣轼君、子杀父、下犯上、废嫡立庶等现象层出不穷。司马迁说春秋中“轼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①。郡县制取代了分封制,按军功授爵取代世卿世禄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大趋势。由于铁制农具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私田不断出现,“井田制”逐渐瓦解。许多诸侯国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颁布法令,承认私田的合法性。齐国“相地而衰征”,晋国“作爰田”,鲁国颁布“初税亩”等。春秋时期“礼崩乐坏”的另一个表现是出现了诸侯争霸的局面。周王朝政治上的软弱和经济上的衰退,已无力阻止诸侯间的战争。春秋之后,社会变革逐渐深入,战争的规模和残酷性也在不断升级。正是因为诸侯间的连年战争成为社会最有代表性的特征,因此,人们将春秋之后到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前的这一时代称为“战国”。战国七雄分裂对峙,相互攻击,战事不断。与春秋时代相比,战国时的战争不仅次数多、规模大,而且旷日持久,伤亡惨重,正如孟子所言:“争地以战,杀人盈野;争城以战,杀人盈城。”②战争的残酷性告诉人们,只有国富兵强,才能国安家宁。社会的变革,富国强兵的要求,是诱发三晋法家思想产生并得以实践的重要原因。
二、齐国法家的特点
齐国位于诸侯列国的东方,齐国法家是战国时期活跃于齐国的法家人物集团。齐国的周礼传统不如鲁国深固,而军功新贵的势力又不如三晋强。齐国法家的代表是管仲学派。在齐国强盛的过程中,齐国法家的思想政策主张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管仲学派是战国时期齐人继承和发展管仲思想而形成的一个学派。这一学派的特点是代表了战国时期齐国的国家利益,根据齐国的具体情况和文化传统,总结管仲管理齐国的经验,提出了新的思想体系,其既与鲁文化有渊源关系的儒家学派以及产生于三晋的法家学派有所不同,但又融合了儒、法两家学派的思想。
管仲学派经济思想产生的背景是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了适应新形势都相继推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例如齐国的“相地衰征”,晋国的“作爰田”、“作州兵”,鲁国的“初税亩”、“作丘甲”、“用田赋”,楚国的“量入修赋”,郑国的“为田洫”、“作丘赋”等。这些改革虽然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也出现了诸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新问题。如何调节这些不平衡的问题也就成了当时所面临的重大问题。管仲学派继承了管仲的经济思想,据《国语·齐语》、《史记·管晏列传》、《史记·平准书》等的记载,管仲强调“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十分重视物质财富在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管仲士农工商并提,重视工商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士农工商四民者,国之石民也。不可使杂处,杂处则其言直,其事乱”,提出“四民分业”,成为中国经济思想史上最早提出的农工商经济分工论;管仲还十分重视商品流通和货币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如“通货积财,富国强兵”,“贵轻重、慎权衡”,强调国家的经济干预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管仲学派继承了管仲的上述经济思想,其最大特点是强调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主义。另外,魏国任用李悝变法行“平籴法”,由政府收售粮食调节粮价;秦国任用商鞅变法实行重农抑商政策,对管仲学派的经济思想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管仲学派经济思想体系的核心是“轻重之学”,它包括三个组成部分:轻重之势、轻重之学和轻重之术③。轻重之势讨论的是对经济干预的必要性和目的,从各方面阐述了国家对经济调控的必要;轻重之学讨论的是经济干预的原理,核心是轻重价格理论,《管子·轻重》篇详尽论述了商品与货币的轻重变化关系,揭示了二者的变动所导致的物价变化规律;轻重之术是依据“轻重之学”制定的一系列国家调控干预经济的具体政策措施,具体讨论了各种调控的手段和工具。现代学者常常把管仲学派的经济干预思想与当代西方凯恩斯的经济干预思想相提并论。在中国经济思想史上,管仲学派的经济思想和政策主张对中国古代各个发展时期的经济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在齐国法家治理下的齐国取得了很好的成果,民众拥有相对宽松、自由的生活氛围,经济面貌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苏秦进入齐国都城临淄时看到的是这样一种景象:“甚富而实,其民无不吹竽鼓瑟,击筑弹琴,斗鸡斗犬,六博踏鞠者,临淄之途,车毂击,人肩摩,连袂成幕,挥汗成雨,家敦而富,趾高气扬。”④同时,齐国法家的轻重理论在中国古代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历代理财家所利用的理论武器。从汉武帝开始,一反汉高祖、文帝、景帝时期所实行的无为而治的经济政策,改行强调国家干预,把铸币权收归中央,实行盐铁官营与均输平准政策,颁布算缗告缗,再到王莽时期实行“六管”政策,将盐、铁、酒官营,垄断铸币权,收山泽物产税和行五均赊贷;经唐朝的刘晏实行常平法理财和北宋时王安石变法行均输法和市易法,一直到清朝第一次鸦片战争前的魏源对漕运、盐政的改革,都深受管仲学派轻重理论的影响。在中国古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农业的发展,将农业放在国家经济的基础地位,提倡“以农为本”的政策主张,同时历代王朝也大都实行政府控制盐铁生产和矿产资源,这种政策在历史上发挥的作用也是积极的,它不仅能直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还可以运用市场机制来宏观调控经济的运行。在古代中国,政府多数情况下都会主动参与粮食的买卖,实现国家控制粮价的同时还能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汉武帝时桑弘羊提出的均输平准政策,唐肃宗时刘晏改革“行常平法”,宋神宗时王安石提出“市易法”等,都是运用价格杠杆来调节粮价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政策之举。
三、秦晋法家与齐法家的同异比较
秦晋法家和齐法家相同的方面表现在都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都强调富国强兵,都重视以法治国,在思想理论和政策主张上本质是一致的。但由于所处地理环境、经济发展阶段、文化传统的不同,二者在经济思想上又有诸多不同。
齐国所处是在“天下”的中西部,是周开国天子重臣的封地,有太公和周公的遗风,法儒互补共同形成主流性质的齐鲁文化,而战国时代的李悝、吴起、商鞅和韩非子这些人实行变法的晋、楚和秦国都是中原的“边缘”之地,习染夷狄之风日重,宗法礼制思想相对单薄,尤其是秦国,更是“慢于礼义”,史有“秦穆公偏远,不与中国会盟。楚成王初收荆蛮有之,夷狄自置。唯独齐为中国会盟,而桓公能宣其德,故诸侯宾会”⑤。齐与秦晋在文化礼俗上也有差别。信陵君曾对魏王评论秦国说:“秦与戎翟同俗,有虎狼之心,贪戾好利无信,不识礼义德性。”⑥与秦国比邻的晋国亦复如是,有“晋居深山,戎狄之与邻,而远于王室”⑦,有别于诸夏的“礼乐”。因此,根据“礼辨夷夏”的“春秋大义”,齐国的法家“兼重礼法”,秦国的法家则杂染有夷狄风气。这表现在思想的特征上,齐法家的特点是法儒互补,秦晋法家凸显的是儒法对立。如管仲在齐国所推动的变法思想总括起来是“兼重礼法”,政治上是“取于民有度,用之有止,国虽小必安”⑧,“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⑨,以及“以人为本,本理则国固,本乱则国危……亲仁则上不危”[10],体现的是“怀柔”与顺“民心”政策的统一;文化上则强调伦理道德在治国中的价值取向作用,宣扬“礼义廉耻”是国之“四维”,强调“四维不张,国乃灭亡”,“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上服度,则六亲固”[11],强调的是对传统礼乐宗法制度的维护。秦晋法家凸显的是法儒的对立,如韩非认为君臣之间的关系就是一种由势位尊卑所迫的利害交易关系,“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垂爵禄以与臣市,君臣之际,非父子之亲也,计数之所出也。”[12]君臣之间是赤裸裸的利害关系,各自为了自身利益而互相计算,这样就把儒家对君臣之间的价值伦理完全否定了,他还强调说:“治强生于法,弱乱生于阿,君明于此,则正赏罚,而非仁下也;爵禄生于功,诛罚生于罪,臣明于此,则尽死力,而非忠君也。君通于不仁,臣通于不忠,则可以王矣。”[13]这就彻底否定了伦理道德因素在治国中的作用,把法家推崇的法治与儒家强调的仁义德治尖锐地对立了起来。在《显学》篇中,韩非还抨击儒学为“愚诬之学”,“言先王之仁义,无益于治”。在《五蠹》篇中他认为对儒家之学必须加以禁止,批判的锋芒直指儒家的仁义之说,认为儒家的仁义之说是实行法治的最大障碍:“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而人主兼礼之,此所以乱也”,明确提出“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
秦晋法家与齐法家在经济思想方面的主要不同可概括为两方面:
(1)秦晋法家和齐法家都强调富国、重农,但三晋法家主张国富优先,齐法家则主张富民而治。如商鞅明确主张国富优先,在重农增加农产品以开富国之源的同时分配方面尽量“上藏”,扩大国家占有的份额来支持战争。商鞅干脆把国富和民富截然对立,认为“民弱国强,国强民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14]民弱的办法是当“民有余粮”时要“使民以粟出官爵”或通过战争将其耗费,一则使农人不懈怠于农事,二则使他们重新陷入贫穷,便于统治,“民辱则贵爵,弱则尊官,贫则重赏。……农商官三者,国之常食官也。农辟地,商物,官法民。三官生虱六,曰岁,曰食,曰美,曰好,曰志,曰行。六者有朴必削。农有余食,则薄燕于岁。商有淫利,有美好伤器。……六虱成俗,兵必大败。”[15]韩非子更是明确提出要民贫而治,认为如果将“足民”作为治国的方针,那是“不察当时之实事”的书生之论,他说:“老聃有言曰:知足不辱,知止不殆。夫以殆辱之故而不求于足之外者,老聃也。今以为足民而可以治,是以民为皆如老聃也。故桀贵在天子而不足于尊,富有四海之内而不足于宝。君人者,虽足民不能足使为天子,而桀未必以天子为足也。则虽足民何可以为治也?”[16]韩非强调人类追求财富的欲望没有穷尽,“足民而可以治”根本就是一种治国的幻想。齐法家则与此不同,主张富民而治,更多地考虑人民的利益。如《管子·治国》篇论述说:“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则易治也,民贫则难治也。……是以善为国者,必先富民”。这是管仲学派继承管仲“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这一基本观点来论证优先富民、民富了社会才能稳定的思想:“凡有地牧民者,务在四时,守在仓廪。国多财,则远者来;地辟举,则民留处。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17]这和秦晋法家的治国理念形成鲜明的反差。因为强调富民而治,齐法家主张“府不积货,藏于民也”[18],这可以看作是中国古代“藏富于民”思想的第一次明确的表述[19],也与《商君书》中“家不积粟,上藏也”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正是在富民而治的前提下,齐法家赋予了德、义、礼等伦理观念以物质经济内容,如《管子·五辅》曰:“德有六兴,义有七体,礼有八经。”“六兴”指“厚其生”、“输之以财”、“遗之以利”、“宽其政”、“匡其急”、“振其穷”,实质是发展经济富民,“凡此六者,德之兴也。六者既布,则民之所欲,吾不得矣。夫民必得其所欲,然后听上,听上,然后政可善为也”;“义有七体”中有“纤啬省用,以备饥馑”;“礼有八经”中有“贫富有度”,都和富民有关。齐法家把经济富民作为提倡伦理道德的基础,这也是其富民而治经济思想的一个体现。
(2)处理农商关系的理念不同。战国是一个弱肉强食、兼并战争不断的时代,富国强兵是每一个诸侯国都要追求的目标。当时富国的主要手段是发展农业,所以不论是《商君书》、《韩非子》还是《管子》,都十分强调发展农业、以农为本的重要性。如《韩非子·诡使》强调“仓廪之所以实者耕农之本务也”,《管子·治国》强调“粟也者,民之所归也。粟也者,财之所归也。粟也者,地之所归也。粟多则天下之物尽至矣”。但在对待工商业的态度和处理二者关系的手段上,二者却有所不同。秦晋法家主张重农抑商,齐法家主张重农饬商;在调控农商二者关系的手段上,秦晋法家强调应通过行政干预和法律手段进行,还要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进行干涉和控制;齐法家则主张通过“轻重”的经济手段进行调控,强调“务天时”和“务地利”,减少行政手段的人为干预和操控。
秦晋法家把农与工商对立起来,如《商君书·壹言》中明确强调“能事本禁末者富”,夸大了农与商的矛盾,认为商贾有害于耕战,理由是“商贾之可以富家也”,则民“必避农,避农则民轻其居,轻其居则必不为上守战也”;“其农贫而商富,故其食贱者重钱。食贱则农贫,钱重则商富;末事不禁,则技巧人之利,而游食者众之谓也”[20],把一般意义上的工商业和“綦组、锦绣、刻画”等奢侈品的生产和消费一并视为“末”而主张抑制、打击。如《韩非子·亡征》篇曰:“耕战之士困,末作之民利者,可亡也”,甚至把工商业者视为国之“五蠹”,必予除之而后已:“人主不除此五蠹之民,不养耿介之士,则海内虽有破亡之国,消灭之朝,亦勿怪也。”[21]正是基于这一认识,秦晋法家为发展农业提供的政策往往也是抑制工商业发展的政策,如《商君书·外内》篇强调说:“欲农富其国者,境内之食必贵,而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食贵,籴食不利,而又加重征,则民不得无去其商贾技巧而事地利矣,故民之力尽在于地利矣。”又如:“重关市之赋,则农恶商,商有疑惰之心。农恶商,商疑惰,则草必垦矣。”[22]《韩非子·五蠹》也强调:“夫明王治国之政,使其商工游食之民少而名卑,以寡趣本务而趋末作。”强调治国要鼓励农业和抑制工商业并行。虽然秦晋法家也承认发展工商业是富国经济不可缺少的手段,但其政策的宗旨却是抑制工商业的。秦晋法家的这一重农抑商的政策,虽可得益于一时,但其消极影响是严重而久远的。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缓慢,与此项政策在中国封建社会中长久延续有关。
齐法家由于齐国优越的地理位置和经商的历史传统对工商业提出了“饬商”政策而与秦晋法家有所不同。齐国地处内陆,疆域最大时包括今胶东半岛、鲁中、鲁北地区和鲁西大部,临河濒海,四通八达,为商业的发展创造了得天独厚的条件,在齐国长达八百余年的历史进程中,向来有重视工商业发展的传统。如开国者太公姜尚未发迹时曾“卖饭于孟津”(《绎史》卷十九注引《古史考》),“屠牛于朝歌”[23],曾经是一个商人。太公在治理齐国的过程中十分强调“通商工之业,便鱼盐之利”[24]。管仲也是商人出身,曾和鲍叔“同贾于南阳”。管仲执政后把商人与士农工并称为“国之石民”,规定商贾之优秀者可以推荐为国家的官吏。司马迁评论说:“齐桓公用管仲之谋,通轻重之权,微山海之业,以朝诸侯,用区区之齐显成霸名。”[25]可见管仲推行的工商业政策获得了巨大的成功。田氏代姜齐,重视工商的传统国策并未改变。
重商的传统使齐国法家认识到了发展工商业在治国中的重要。齐法家对农工商业的态度可概括为是“务本饬末”的“饬商”说,即重农而不抑商,仅对末作文巧等奢侈品的生产和消费进行抑制。所谓的“末”仅指“工事竞于刻镂,女事繁于文章”[26],是指奢侈品的生产和消费,此类物品的生产和流通虽只占工商业的一小部分。而对于一般意义上的工商业则强调重视并促进其发展,认为发展工商业是人民生活和国家富裕不可缺少的,如:“聚者有市,无市则民乏矣”;“市者货之准也”[27]。齐法家把工商和士农都称之为“国之石民”[28],也就是国家的支柱。齐法家还提出了士农工商四民分业居住的政策,强调:“士农工商四民者,国之石民也,不可使杂处。……是故圣王之处士必于闲燕,处农必就田野,处工必就官府,处商必就市井。”[29]认为这有利于工商业的传承发展:“旦昔从事于此,以教其子弟,少而习焉,其心安焉,不见异物而迁焉。是故其父兄之教不肃而成,其子弟之学不劳而能”[30],有利于世代相袭、子承父业,提高其工艺和经商的水平。还主张轻税吸引外商,“通齐国之鱼盐于东莱,使关市讥而不征,廛而不税”[31];“关讥而不征,市书而不赋”[32]。或者,“征于关者,勿征于市;征于市者,勿征于关。虚车勿索,徒负无入,以来远人。”[33]为便于商旅的道路畅通,还要“发伏利,输墆积,修道途,便关市,慎将宿,此谓输之以财”[34],为外商提供便利的优待条件,如设立招待外国商人的客舍,来一乘者供给本人饭食,三乘者供给马的食料,五乘者供给从人的饭食,即所谓“请以令为诸侯之商贾立客舍,一乘者有食,三乘者有刍菽,五乘者有伍养,天下之商贾归齐若流水”[35]。如何通过“轻重之术”处理好农工商之间的关系呢?他们提出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农业生产(“本”)的基础上大力发展手工业和商业,“本善而末事起。不侈,本事不得立。”[36]这里的“侈”指生产奢侈品的工商业。《管子》一方面提出对奢侈品的生产消费要进行抑制,一方面又提出工商业因盈利大、附加值高,能更好地促进农业的生产和消费,并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提出了士农工商分业的结构论,指出工商业的发展既可以促进农业的发展(“起本事”),还可以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所以应形成农工商的协调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秦晋法家的重农抑商政策一直处于主导地位,其深层次的原因何在?《吕氏春秋·务大》中一段话道破了天机:“古先圣王之所以导其民者,先务于农民,农非徒为地利也,贵其志也。民农则朴,朴则易用,易用则边境安,主位尊。民农则重,重则少私义,少私义则公法立,力专一。民农则其产复,其产复则重徙。重徙则死其处而无二虑。民舍本而事末则不令,不令则不可以守,不可以战。民舍本而事末则其产约,其产约则轻迁徙,轻迁徙则国家有患皆有远志,无有居心。民舍本而事末则好智,好智则多诈,多诈则巧法令,以是为非,以非为是。”固定于土地的农民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周而复始地从事着春耕秋获冬藏的单一农业活动,缺少与外界交流和沟通,因而安土重迁、守常畏变,凡事不喜争讼,这使得他们相对于工商业者而言更容易被统治。秦晋法家充分认识到了这一点,如《商君书·算地》说:“民务属于农,属于农则朴,朴则畏令。……谈说之士资在于口,处士资在于意,勇士资在于气,技艺之士资在于手,商贾之士资在于身。故天下一宅而圜身资。民资重于身,而偏托势于外,挟重资,归偏家,尧舜之所难也,故汤武禁止。”两相比较,农人的易于统治不言而喻。秦晋法家主张君主的绝对集权统治,“权制独断于君则威”[37],要求臣绝对地服从于君。《韩非子·有度》篇有言:“贤者之为人臣,北面委质,无由二心。朝廷不敢辞贱,军旅不敢辞难。顺上之为,从主之法,虚心以待令,而无是非也。故有口不以私言,有目不以私视,而上尽制之。为人臣者,比之若手,上以修头,下以修足,清暧寒热,不得不救入,镆铘傅体,不敢弗博。”在韩非看来,臣子都要无条件忠于国君,更何况人民!但工商阶层的崛起,他们依仗雄厚的经济力量,其中的豪商巨贾有力量和统治者分庭抗礼,甚至于干预国政,孔们弟子子贡、秦之相国吕不韦即是历史之明证。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追求自由、平等、权利这些新的价值观念必然会产生,这势必对封建集权专制统治带来巨大的威胁和挑战。正因为如此,为了维护封建集权专制的统治,中国古代历代封建王朝无一例外地都积极推行重农抑商的政策,来维护适宜于专制制度生存的小农自然经济这一经济基础,阻止与专制主义不相协调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新的社会力量即工商阶层的兴起。
注释:
①《史记》,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3297页。
②朱熹:《四书章句集注》,齐鲁书社1992年版,第102页。
③赵靖:《中国经济思想通史》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50页。④《战国策·齐策》。
⑤[24]《史记·齐太公世家》。
⑥《史记·魏世家》。
⑦《左传》昭公十五年。
⑧[18]《管子·权修》。
⑨[11][17]《管子·牧 民》。
[10] 《管子·霸言》。
[12] 《韩非子·难一》。
[13] 《韩非子·外储说右下》。
[14] [15]《商君 书·弱 民》。
[16] 《韩非子·六反》。
[19] 孔子的弟子有若提出的“百姓足君孰不足?”先于齐国法家,已有藏富于民的思想,但明确提出“藏富于民”命题的则是齐国法家。
[20] [22][37]《商君书·农战》、《商君书·垦令》、《商君书·修权》。
[21] 《韩非子·五蠹》。
[23] 《绎史》卷十九注引《盐铁论》。
[25] 《史记·平准书》。
[26] [27][32][33][34][35]《管子·立政》、《管子·霸形》、《管子·问》、《管子·五铺》、《管子·轻重乙》。
[28] [29] [30] [31]《管子·小匡》。
[36] 《管子·侈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