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法封建宪制变迁中的政治考量*——中国古代宪制研究之二
2013-08-15苏力
苏 力
(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871)
一、问题、材料和方法
流行的观点认为,宪法是现代社会的产物,言外之意是古代没有宪法。但如果依据通常的定义: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有关国家根本制度,那么,除非认为早期中国不算真正的国家,那么就得断定,即便是夏商周,也一定会有,必须有,在结构国家和功能配置上,应当算,并可以称之为宪法的东西,即便没有宪法这个概念。
古代中国确实没有一个冠名为宪法的文本或一系列相关法律文件。但这并非必须。近现代的英国宪法就没有这样一个文本,甚至没有一个可称之为宪法的文本①可参看,Edward Augustu Freeman,The Growth of the English Constitution from the Earliest Times,3rd ed.,F.B.Rothman,1987(original 1872);Walter Bagehot,The English Constitution,ed.by,Miles Taylor,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original 1873);and Albert Venn Dicey,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Elibron Classics,2000(original 1915)。。如今通常译作宪法的那个英文词或其他相应的西文词,其实并不必须译作宪法,也常常不译为宪法,而是被译为宪制,或是政制②例如,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日知/力野[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Aristotle,The Athenian Constitution,trans.by P.J.Rhodes,Penguin Books,1984.以及,白芝浩:《英国宪制》,李国庆[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在我看来,甚至可以,也完全可以,译为“政法”③可参看,冯象:《政法笔记》,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毛泽东称“百代皆行秦政法”中的政法也就是宪制的含义。请看,毛泽东,“七律·读《封建论》呈郭老”,《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卷13,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页361。。不“矫情”,只要仔细研究过宪法的实在史,熟悉宪法这个西文词的由来,着眼于宪法最重要的制度构成功能,而不是司法职业群体的利益,就会支持这种宪制性或政制性或政法性的理解。这才是英文或西文宪法的基本和原初含义④可参看,王绍光:《理想政治秩序——中西古今的探求》,三联书店,2012年,序。,尽管这并不排除也不能拒绝衍生的含义。
一国宪法回应的是本国的根本问题。但各国的根本问题,除分享“根本问题”这个语词外,并不相等。近代之后,特别是在“大”西欧,基本都是民族国家,疆域和人口都不算大——同历史和近现代中国相比,各国自然地理上大同小异,交通便利,文字相近,并一直不同程度地分享了古希腊罗马和犹太基督教文化的传统,自然有些国家的根本问题很是相近甚至等同;因此,才有一些国家的宪法创制,无需认真研究也无需明白本国的根本问题是什么,与邻国的是否有、以及有什么重要区别,找个外国人来,“抄抄”欧洲某国的宪法条文和制度实践就成,出不了太大问题⑤著名的如卢梭。因此可以理解卢梭有关立法者即制宪者的观点。他说“大多数希腊城邦的习惯都是委托异邦人来制订本国的法律。近代意大利的共和国每每仿效这种做法;日内瓦共和国也是如此,而且结果很好。”《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第2版,商务印书馆,1980年,页55-56。卢梭本人也曾亲自实践,先后为科西嘉(1765年)和波兰(1772年)制宪,两篇著作集于,Jean Jacques Rousseau,Political Writings,trans.and ed.by Frederick Watkins,University of Wisconsin Press,1986,pp.159ff。。但在古代,在大国,尤其是在各个独立发生的文明国家(civilization),各自独立且基本隔绝,就没地方抄了;各国的实在宪制必须是在本地特定时空条件下对本地、本国和本文明根本问题的制度性回答,必定始终是实践的,而不是文本的或文本解释的。
古代中国的根本问题,其实就是中国能否和如何发生的问题,可以粗粗概括为,如何将散居在广袤的黄河中下游平原上的无数自给自足,因此大致“老死不相往来”,也的确往来不多甚至很少的农耕聚居地的民众,组织构成(constitute——这就是宪法/宪制的基本含义!)一个政治经济文化共同体,以一个最低限度的政府为无数普通人有效提供日常生产生活所必须的长久和平和基本秩序。这既包括这块土地上民众相互间安安稳稳过日子,也包括在此基础上,必要时组织起来有效抵抗北方和西部游牧民族的可能侵扰或至少与之相安无事。用儒家的话说,前者是“治国”,后者是“平天下”;但对普通百姓来说,两者没什么区别,都是——“没有麻匪的日子才是好日子!”①《让子弹飞》,姜文/导演,姜文/葛优/周润发/主演(2010)。鲁迅对此类似的沉痛但看似刻薄的表达,“想做奴隶而不得的时代”与“暂时做稳了奴隶的时代”(“灯下漫笔”,《鲁迅全集》卷1,人民文学出版社,2005年,页225)。
鉴于这一直是历代中国政治文化精英的政治和宪制理想,可以说,中国历史上这两个基本问题一直没变,甚至,延续到当代②例如,毛泽东在新中国建国初期对中国的根本问题就有一个最凝练的概括:“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1957年2月27日),《毛泽东文集》卷7,人民出版社1999年,页204。。但究竟以何种制度措施应对并非一定和不变,总是有所损益,也有所创造;因为不同时期历史中国的疆域不同,政治家对根本问题的理解程度、对理想社会及其可能性的想象不同,个人和政治集团的治理能力和经验不同,跨朝代积累的治理经验不同,后代可依赖的制度路径不同等,但也因在不同朝代甚至不同历史时期可能用以回应根本问题的社会人力资源和技术条件,可获得的信息的丰富性和精确性不同。因此中国古人说,“神农无制令而民从”,而“唐、虞有制令而无刑罚”③何宁:《淮南子集释》(中),中华书局,1998年,页928。。
这就表明,可以这么想,甚至努力,但不可能真有“长治久安”的并因此“普世”的宪制。美国的司法审查够牛了吧?但也曾把美国送进南北战争,靠了枪杆子才救出了美国和美国宪制④185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德里德斯科特案中判决联邦的密苏里条约,因禁止黑奴而剥夺了南方公民对奴隶的私有产权,因此违宪;这一决定引发了政治争论,南方试图退出合众国,北方不允许,南北陷入战争。北方军队打败了南方,并用枪杆子逼着南方同意并批准了宪法第13、14和15修正案,并且这也意味着南方不再退出合众国。有关此案的历史和背景,可参看,Don E.Fehrenbacher,“The Dred Scott Case,”in Quarrels That Have Shaped the Constitution,rev.ed.,ed by John A.Garraty,Harper Perennial,1989,pp.87-100.。除非全知全能,人类不可能真的预知和预防一些真正的大麻烦,宪制永远是应对危机和乱政的制度积累⑤最典型的范例就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创立。请看,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比较法研究》,1998年1期。;即所谓“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⑥杨伯峻:《春秋左传注》(昭公六年)册4,中华书局,1990年第2版,页1275。。
以上述分析中为背景,本文从宪制视角切入夏商周宗法封建制,试图在可以了解和想象的社会历史语境中为三代的几个宪法制度和变迁提出一种功能性的理论解释。不敢断言为真,但会是有说服力的解释。一,为什么宗法制?二,为什么夏商周最高权力转移会从“兄终弟及”转向“嫡长继承”?三,伴随嫡长继承制为什么要求官僚制,并出现分封制?以及四,为什么会有周礼和“礼治”?
提到并强调“想象”,不仅因为本文不追求重构历史,而是展现制度的可能逻辑;也因为本文并无任何新的文献资料。既有的资料少,或过于专业,有些也很难尽信。例如注3和注6引用的文献,就不可能是历史目击者的记录,没人能活那么久,只会是后代者的追记和编撰,基于某些可信的人生经验和注定为口耳相传扭曲的历史传说,基于对历史的重新想象。
但想象不等于虚假,仍然有理由开掘并相信其中某些信息,可以用来探讨和理解中国古代制度的政治理性和宪制考量,某些结论成立,并可能为真,需要的是辨析和梳理。例如,如果假定,并且也有理由如此假定,伴随着时间推移,治理比较成功的政治体的人口总量和生活地域通常会扩大,社会技术进步通常会令社会劳动剩余增多并得以累积,那么注3引文就隐含了一些完全成立的法律社会学命题:一是,从社会功能上看,社会群体扩大和/或活动疆域扩大一定要求更强有力的政治治理;二是,社会财富的累积会令这种社会需求至少部分得以满足,出现以国家强制力保证的正式制度和制度变化。这个引文令人质疑的是一个经验命题:在唐虞时期,社会治理的需求和社会财富的积聚是否足以以专门化的制裁来保证制度稳定和政令畅通?
注6的引文,作为史料,如果存疑,只是三个经验命题:夏、商、周是否真有过乱政?历史上是否真有过禹刑、汤刑和九刑?以及,如果前两个回答都是肯定的,后者是否真的——从因果律上和从社会功能层面——分别是对前者的回应?但作为抽象理论命题,这个命题成立,也有大量历史经验的支持,宪法制度,特别是那些有生命力的,往往是对问题的临时应对措施和制度的历史累积,而不是预先的设计。
追求恢复对宪法的制度功能理解,本文会抗衡法学界近年流行的对于宪法单一和狭窄,道德化甚至神学化的理解,把宪法等于司法性的法条;但最重要的是,经此,本文希望重新发现和理解中国古人对当时中国根本问题的政治和宪法想象,理解他们曾经面对的制度约束条件,以及他们用来构成早期中国的曾经的制度对策和制度创造。
二、为什么宗法制?
在从夏到周大约两千年里,三代政治治理的疆域逐渐扩展。夏控制的范围大约在黄河中下游,主要在今天山西南部和河南;商继承了夏人在中原的霸权,但也扩大了受其控制和影响的疆域。只是由于国家(state)史和文化史不重叠,属于夏或商的或与之同期的文化也并不一定属于夏或商的政治管辖,因此,夏商的实际疆域很难确定。西周政治统治更为扩大,由于西周的诸侯分封,我们今天也可以大致了解西周的疆域,覆盖了今天的陕西、山西、河北、河南、湖北、山东、安徽、江苏和上海等地大部或全部,面积会超过100万平方公里①许倬云:《西周史》(增补本),三联书店,2001年,页12,14-15。。
但即便在夏朝,即便夏统治者来自一个部落或部落联盟(甚至必须如此——我会在后面讨论这一点),其实际统治的地区和人民已不再是,而是大大超出了,村落社区或部落联盟。既然统治已突破了血缘的范围,要求并出现了政治的联系,这就有了宪制问题,即国家如何构成并整合为一个有机且生动的整体;与此相伴或隐含的还有政治治理的合法性问题,需要获得被统治者在日常生活中以接受的方式对这种政治统治和秩序认可。而只要试图置身古代中国来理解宪制概念,就会发现由此面对的宪制不但有别于,而且远远大于近现代的宪法概念。现代宪法涉及的是在一定区域已形成的民族的基础之上建立其一个扎根于这个民族的合法政府,实行有效治理,排斥任何其他外来的更高政治势力的影响,包括教会。这就是近代西方的民族国家和主权国家的构成和由来。而在古代中国,在农耕村落社区中,民族认同问题就根本不可能发生,因此,如何构成早期国家,这其中有政府组织和组织形式问题,但最重要的显然有关有效管辖之疆域的政治构成。
而且中国早期国家也不是恩格斯基于西方经验描述的、已打破氏族血缘关系的以地缘组织为基础的国家,而很可能是基于氏族部落征服其他部落而形成的国家。不但地下物证,如陶寺遗址,指向当时的统治阶层更可能长期是外来的征服者群体②“陶寺遗址(龙山文化,同早期夏重叠)可能表明了中国早期国家文明形成中的一个重要的现象:作为凌驾于普通居民之上的国家的统治阶层可能是外来的。”曹兵武:《从陶寺遗存看中国早期国家之形成》,《中国文物报》,2007年1月26日,版7。。后人追记的记录也表明,夏商周也都是通过部落间的征服形成的。夏本是黄河中游的强大部落,东征西战多年建立了部落联邦;多年后,位于黄河下游的商西征,战胜了夏,建立了殷商;而再多年后,黄河中上游的周又东征打败了殷商。因此,商周是一直未能整合为典型的地域性国家,由不同血缘的群体的人共同构成的共同体③可参看,许倬云:“中国古代社会与国家之关系的变动”,《文物季刊》,1996年2期,页66-67。恩格斯则认为,国家是在氏族制度瓦解的基础上产生的,是与氏族组织有着根本区别的特殊的社会组织。其中最重要的区别之一是国家按地区划分它的国民,按居住地来组织国民,氏族组织则以血缘关系来划分和管理居民。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卷4,人民出版社2版,1995年。。军事实力强大可以推翻前朝,也可以要求其他族群臣服,但要形成有序的统治,保证有效控制疆域及其人民,军力就不是决定性的。否则王朝的军事实力一旦衰落,其他部落就会趁虚而入,战火定会重起。为保证疆域内的安定,在各地区的民众之间必须建立一种更为持久、稳定和可靠的联系,这就是国家的政治 构 成(political constitution of the commonwealth),这也就是宪制/法。
生产力低下和交通不便,令当时直接可用的资源几乎只有血缘和亲缘。夏商周三代的宪制在不同程度上都基于或源自“家”的想象,国在很大程度只是家——家庭或家族或部落——的展开。三代均采取了宗法制,具体形式和程度不同,但都试图以既有血缘亲缘关系为基础来实现和保证有效的政治治理。
这是古代中国的最重要的政治想象和创造,就是宪制。因为通过血缘关系,这就把分散在不同地区统治其他族群的本家族、本部落的人联系起来了,通过通婚的亲缘关系,“合两姓之好”,也可以建立更大的部落联盟,这就把各地域给整合起来了。但尽管血缘和亲缘在这里很显著,后面第五节还会谈到西周将血缘关系上升为礼制和国家正统意识形态,但这已经不再仅仅是纯粹的血缘亲缘关系的组织,着眼点也不在血缘和亲缘,只是挪用了家庭血缘和亲缘关系来组织和构建了最早的基于地域的政治治理系统。宗法制因此是中国最早的借以建构疆域国家的制度,在当时社会历史条件下,这是唯一现实可行的宪制架构。
这种制度架构的优点很容易想见,强化了各地的政治联系和心理联系,可以保证相互之间能获得可靠的支援。借助各成员(主要是男性)在本血缘群体中的位置来分配政治权力,组织国家政治系统的各个层级,让宗法等级和政治等级完全一致,宗法关系也因此具有行政法的意味,有利于统一和协调统治者群体的集体行动,自然也就强化了早期国家的政治统治。
另一个很容易忽视的重大制度好处是,统治者出自同一部落或部落联盟会有语言交流和联络上的便利,这是建立较大的疆域国家为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决策有效所必须的,尤其在文字尚未发生或很不发达,且不可能有各地普遍流行的“普通话”的早期中国①绝不能低估这一点。即便秦汉之后,精英政治兴起,血缘关系从国家政治中全面退出,语言交流的问题仍然不知不觉地影响政治高层的人员构成。后世历代王朝的开国政治集团,甚至——以弱化的形式——近、现代中国革命的国民党和一直强调“五湖四海”的共产党核心领导,都常常集中出自某个地域。。
三、权力转移还是政治继承?——从“备用胎”到“接班人”
据传,当初最高政治权力的转移采取的是禅让制,从夏禹开始堕落为“家天下”②“[古代的大同社会]至于禹而德衰,不传于贤,而传于子”。杨伯峻:《孟子译注》(万章上),中华书局,1960年,页221。。但同为家天下,三代的王位转移也经历了变化。夏商时据说最高政治权力的“继承”是兄终弟及,到了西周才确立“传嫡不传庶,传长不传贤”的嫡长子继承制③例如,“公仪仲子之丧,檀弓免焉,仲子舍其孙而立其子,檀弓曰:‘何居?我未之前闻也。’趋而就子服伯子于门右,曰:‘仲子舍其孙而立其子,何也?’伯子曰:‘仲子亦犹行古之道也。昔者文王舍伯邑考而立武王,微子舍其孙腯而立衍也。夫仲子亦犹行古之道也。’”吕友仁、吕咏梅[译注]:《礼记全译》(檀弓上),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页100。。后者意味嫡长子是继承王位或爵位的唯一合法者,即便才华更高的王后的其他儿子,即便才华和年龄都更高的嫔妃的儿子,即便天子本人非常偏爱的其他男性后裔,均无权继承王位。
但周之前也并非严格的“兄终弟及”。“家天下”的标志就是夏禹将王位传给了自己的儿子启。《史记·殷本纪》的记录也表明,殷商时期虽有不少兄终弟及,但主要还是子承父业。因此有理由断定,西周之前有关政权转移的实际走的是双轨制。鉴于周武王起兵革命的重要理由或成功的宣传策略之一是,指责商纣王帝辛“离逷其王父母弟”、“遗其王父母弟不用”④司马迁:《史记》(周本纪),中华书局,1959年,页121,122。《尚书·牧誓》则指责商纣王:“昏弃厥遗王父母弟,不迪。乃惟四方之多罪,逋逃,是崇是长,是信是使,是以为大夫卿士……”王世舜:《尚书译注》,四川人民出版社,1982年,页176。,这表明,尽管子承父业是常规,但占主导地位的有关最高权力转移的宪制和意识形态还是“兄终弟及”。武王以商纣王“违宪”为由发动革命,而商纣王也因“违宪”而众叛亲离、丧失了政权。
但问题是,为什么西周出尔反尔,又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并且在最高权力的转移问题上,为什么会从“贤贤”的禅让开始,一再倒退,最后走向刚性的只讲“亲亲”的制度?这也太令人失望了,太与所谓的人类历史潮流相悖了吧!
对此可以有两种基本的解释。一是,目的论的或本质主义的解释,即宗法继承制度自身不断“完善”和“进化”,坚定不移地在现实中逐步展开自己,进入高级形式,嫡长继承制。这是一种目的论和形而上学的解释。听起来很荒谬,但所有的人类历史潮流论都是目的论的翻版,没法验证,但也没法否证,因此就——信仰。
另一种解释是本文主张的制度谱系学的。从上述制度变化中首先可以看到,宗法制并没有一个确定的、必然的或本质要求的权力转移形式。无论兄终弟及还是嫡长继承,甚至禅让制,都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条件挤压出来,是相对于其时空条件最可能且最佳的制度;而推动制度变化的是社会经济政治条件的变化以及对制度的利弊权衡。
传说中的禅让制是在夏之前,那时的政治领袖成天累死累活的①“昔者禹之湮洪水,決江河而通四夷九州也,名川三百,支川三千,小者无数。沐甚雨,栉疾风,置万国。禹亲自操橐耜而九杂天下之川。腓无胈,胫无毛,沐甚雨,栉疾风,置万国。禹大圣也,而形劳天下也如此”(王先谦:《庄子集解、庄子集解内篇补正》(天下),中华书局,1987年,页289);“昔者黄帝始以仁义撄人之心,以养天下之形。尧舜于是乎股无胈,胫无毛”(王先谦:《庄子集解》(在宥),同前,页92)。,除了社会地位外,没什么好处,普通人没什么剩余劳动产品来养活国王,支持以国王为代表的政治治理。在这样的世道,后人质疑的“禅让制”就很可能真的出现过,只不过用“天下为公”的伦理话语来解说这种实践是错误的,因为是没人争取担任君主,这份责任太重,太累。禅让制的核心,说穿了,就是在一个血缘群体中,一大家子人,有些活再苦再累也得有人干,好歹都得分担一点。这和雅典公民通过抓阄参与城邦政治,即民主制②可参看,顾准:《雅典城邦政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0年。,就发生学上看,原理是相通的,尽管在中国出现的是政治分类上的君主制,是精英政治。
也因此,有理由推断“兄终弟及”最早也许只是禅让制的一种形式。可以是亲兄弟,但也许不是亲兄弟,接任者不过是部落中或部落联盟中同宗同辈的某年轻男子,是广义的兄弟。并因此,可以看出,用今天的“家”的标准衡量,兄终弟及就是早期的“家天下”,是从完全的禅让制向“传子不传贤”的一种过渡。
这是推理,但是有根据并可能成立的推理。传说中禅让帝位的尧舜都活了很长,但在人类早期极端艰难的生存条件下,谈不上什么卫生医疗条件,加之频繁的征战,政治领袖身先士卒,虽无可靠数据,但可以设想,夏商时期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一定很低③有人甚至推断当时的预期寿命还不到18岁。林万孝:“我国历代人的平均寿命和预期寿命”,《人口与灾祸》,1996年5期。。嫡长继承因此就不大适应社会的需求。
首先,出于私心,在位国王未必希望自己年幼的孩子早早承担沉重的政治重任,但他也会有政治责任的考量:儿子的年龄太小,不足以,也不适合继承王位,因为一个决策错误就有可能令整个部落或部落联盟万劫不复。政治需要人生阅历。有数学神童,却无政治和法律实践的神童。这是在位者的公心,但也可以说是另一种私心——毕竟部落里也都是自己的父老乡亲,能不慎重吗?
因此,禅让和夏商的“兄终弟及”完全可能就是当时的政治常规,禅让也许就是将权力转移给某个“弟弟”。他通常比国王的儿子更年长,更有社会经验,可能已较长期伴随国王征战,在不同程度上参与过国王的各种政治决策,熟悉和了解政治,同相关政治实力人物有稳定的人脉,这一切就令他比国王的儿子更有智慧、魅力和能力来保持政治治理的连续性,为利益相关者提供了更稳定的政治预期,并容易获得追随者的支持。
此外,世界各早期文明国家的普遍特点之一是,政治治理得更多依靠统治者个人的智慧和魅力④可参看,Max Weber,Economy and Society,An Outline of Interpretive Sociology,trans.by Ephraim Fischoff et al.,eds.by Guenther Roth and Claus Wittich,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8,esp.Ch.III,iv.Charismatic Authority,pp.241ff.世界各早期文明国家都因此有许多英明国王的记录,如《圣经》中犹太人的摩西、大卫等。;因为由于缺乏物质资源和其他必备条件,不可能有专业人员组成的官僚机构,因此没有机构的制度权威。夏商就处在这一时期。一旦国王缺位,政治治理要求的是一个能马上顶上来并能顶得住的政治领袖。
因此,早期国家的政治权力转移问题主要是在同辈间的转移,而不是领导人的世代更替和权力继承问题。通俗说法,是“备用胎”而不是“接班人”问题。两者看着相似,有时也可能一致,但其实很不相同。试图应对的政治问题不同,对继任者的素质要求也不同。兄终弟及比子承父业更可能有效满足上述政治权力转移制度的功能需求;并且,同辈间多次性权力转移也可以消除权力世代继承这个问题。在这种条件下,兄终弟及制就成了更优的制度选项。
但条件或语境一旦变了,“兄终弟及”的优点就失去,弊端就会显露。最大问题就是,兄终弟及就一定令最高统治者更替更为频繁,因为有一切理由相信,兄弟间的年龄差别会小于父亲/嫡长子之间的年龄差别。而政治领导人频繁更替对于任何政权都不是好事,不利于社会政治预期的稳定,政策摇摆或缺乏长期的政策规划,甚至导致政权的崩溃①一个最近的典型例子是前苏联。从1982年11月苏联最高领导人勃列日涅夫病逝,28个月内,先后继任的领导人安德罗波夫(1914-1984)和契尔年科(1911-1985)均仅任职一年多便病逝,54岁戈尔巴乔夫1985年出任苏共和苏联最高领导人,苏联进入多事之秋,各加盟共和国先后退出苏联,1991年,苏联终于崩溃。;外部侵略者也可能会趁虚而入。
更大的问题是“兄终弟及”容易引发围绕权力转移的内斗,尤其当王位不再只是一种不得已的责任,而是因社会经济发展有了或是伴随了各种重大收益之际。在位者可能会想让自己的儿子继承最高权力,不愿意、会阻碍甚至会拒绝由弟弟,或——当自己在兄弟之间排行最小时——由自己长兄的儿子,来继承自己目前占据的王位。内斗是必然的。
这方面的经验证据很多②例如拓跋氏的北魏原先采用的就是兄终弟及制,“易生纠纷,[……]归根结柢也不利于拓跋社会秩序的稳定。[……父死子继制……]是拓跋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田余庆:《拓跋史探》,三联书店,2003年,页21-22。。而且,即便从逻辑上推演,兄终弟及怎么样也很难持续三代。一个简单演算就可以看到其中隐含的内乱。假定在位国王包括他本人有兄弟三人,各自有三个儿子,都信守“兄终弟及”。那么到了第二代就会出麻烦。如果第一代最后继位的小弟死后将王位传给长兄的儿子,那么他自己的儿子,特别是幼子,就几乎没有机会继承王位了;其长子必须等待6位,其幼子则需等待8位王位继承人一一过世后,才有可能继承王位。假定每位继承人平均在位5年,第一代最后在位的小弟去世30年和40年后,其长子和幼子才有可能即位。这只是理论概率,在一个人的预期寿命很低的年代里,30年和40年就是永恒。对王位的渴望会驱使某些人铤而走险,“子弑父”和“少凌长”不可避免③“子弑父,[……]其渐久矣!”。司马迁:《史记》(太史公自序)册10,中华书局,1959年,页3298。。
据《史记》,到商代中期,中丁以后,王位纠纷就时常发生,“兄终弟及”已被破坏④“自中丁以来,废适而更立诸弟子,弟子或争相代立,比九世乱……”(司马迁,《史记》(殷本纪)册1,同上注,页101)。。殷商由此衰落。武丁继位后,以上天托梦为名,从奴隶中找到了杰出的政治家傅说,任命其为相国,才复兴了殷商⑤“武丁夜梦得圣人,名曰说。……於是乃使百工营求之野,得说於傅险中。……得而与之语,果圣人,举以为相,殷国大治。”(同前注,页102)。。这其实是一次重大的宪制变革,因为傅说与天子武丁没有血缘关系,而是一位异姓政治精英。这可以说开了精英政治之先河,但也开始改变原先以家族或部落对其他部落的征服为基础的国家宪制,使国家开始转型成为天下之公器。
之后,商纣王帝辛继续了这一宪制变革的趋势。一方面,他拒绝任命自己的弟弟担任要职,另一方面,他信任、使用和尊重一些逃亡的罪人,任命他们担任了卿士大夫⑥同前注。,例如并无显赫家世和身份但有才能的蜚廉、恶来等⑦“蜚廉生恶来。恶来有力,蜚廉善走,父子俱以材力事殷纣。”(司马迁:《史记》(秦本纪)册1,同前注,页174),但又有记录称商纣王用恶来是因为“恶来善毁谗”(司马迁:《史记》(殷本纪),同前注,页106)。。尽管这一变革,给周武王起兵革命留下了大好的借口,也成功鼓动了商朝贵族的反叛。
尽管如此,上述商代高层政治的种种人事变动已经表明,首先,有关权力转移的根本问题已经改变,从同代间的权力转移变成了权力的世代继承;其次,灵活混用兄终弟及制和父子继承制更容易令人质疑权力继承人的政治合法性,为各种内部和外部的政治势力所利用并引发乱政。西周必须针对这些现实问题予以有效的制度变革。
西周统治的疆域更广,要求更为稳定的政治,周也比商更为安定富裕,统治者的预期寿命和在位时间也有望提高①有人推测周代人们的预期寿命约为20岁,比夏商提高了两岁。请看,林万孝:“我国历代人的平均寿命和预期寿命”,同前注。,在这些以及其他众多变化的社会条件下,权衡利弊,嫡长继承制就成了更优的制度选项。其优点在于:第一,父子的年龄差别15-20年或更久顺应了世代交替,因此大大降低了最高层政治权力的转移频率,有利于国家政治稳定,有利于政治领导人的政治经验积累和政治治理的专业化和职业化;第二,嫡长继承制的刚性全面增强了继承人无可替代的合法性,众所周知,令所有相关人的预期稳定,这就会大大震慑,并因此最大限度减少潜在的最高权力觊觎者和阴谋家,无论是原先有望继承的兄弟,还是当今国王的其他儿子——即便他才华横溢;第三,这还剥夺了——而不是限制了——国王在国家最高权力继承问题上的任何决定权和裁量权——而这是法治,这不但解脱了在位国王,也可以有效消除他人的某些可能的误解。
而这些优点,加之在夏商时期与兄终弟及一直混杂并存的“传子”实践,就令嫡长继承制有了充分且足够的理由并且比较自然地彻底取代兄终弟及,作为唯一的和刚性的权力转移制度。
四、官僚制的发生逻辑
嫡长继承制的显著优点是国家政权以及每个国人都会因政治长期稳定的预期而获益,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建立嫡长继承制一样要支付有代价。有两个较大的问题,必须以宪制措施予以有效回应。
首先是,同兄终弟及制中的弟弟相比,嫡长子会更缺乏政治经验,或许还缺乏智慧、领导能力和行政能力,甚至他本人天生不爱江山——即便不因为爱美人。我的根据是,兄终弟及中的弟弟是可选择的,甚至有可能是双向选择——只有本人有政治偏好的弟弟才会进入同时还只有贤良且有能力的才会允许进入兄终弟及的排序②一个间接证据是并非只要是弟弟就有权参与政治核心决策,而是有选择的。同为武王之弟,更为年长的管叔鲜﹑蔡叔度就没有允许进入周王室政治的高层,而只是成为诸侯。相对年幼的周公旦则从一开始就参与了高层政治,辅佐文王;后来又与召公奭一同辅佐了成王。。而只有那最有政治存活力的才会最终继承王位;而嫡长子就独此一家,你别无选择。这意味着,制度性地,嫡长继承制选择的政治领导人的能力会趋于比兄终弟及制的选择更弱。这对早期国家会是个严重考验,因为前面提及的,早期政治更依赖最高领导人的个人远见卓识甚至个人魅力。
但问题并不在于某单个制度是否有欠缺,甚至有重大不足。真问题在于能否以其他制度措施弥补这一欠缺,即以一个制度系统来应对各种问题?而更具体地是,在制度体系的支持下,嫡长继承制能否总体优于兄终弟及。而可能弥补这个弱点的一个重要制度就是官僚制。
从操作层面看,只需也完全可以将原先不离国王左右、有望继承王位的广义或狭义的“兄弟”——有理由相信他们都是政治精英,和/或者挑选其他有潜在治国才能的人,组织起来,成为一个官僚系统,让他们来辅佐政治合法性足够但能力可能不足的嫡长子继承王位,治理国家。这种实验在商朝就有了,前面提及的武丁时主政的奴隶傅说、商纣王所用蜚廉、恶来等人,放在历史的长河中,都可以视为最早的这类宪制实践,只是还没有制度化而已。
周武王继位,“太公望为师,周公旦为辅,召公、毕公之徒左右王”③司马迁:《史记》(周本纪)册1,同前注,页120。,以退一步的形式,继续了商纣王的变革。姜子牙,一位并不属于周血缘群体的异姓政治精英,全面参与筹划甚至主谋了推翻殷商、建立西周王朝的重大事项,成为西周建国的最大功臣④“封功臣谋士,而师尚父为首封”(司马迁:《史记》(周本纪)册1,同前注,页127)。;而周公、召公和毕公等全都是武王的弟弟,尽管武王的另外两个更年长甚至更亲的弟弟管叔和蔡叔未被允许进入政治核心。成王时代继续以“召公为保,周公为师”;因成王年幼,周公旦甚至“践阼代成王摄行政当国”,直到七年后成王长大成人,才还政于成王①司马迁:《史记》,(鲁周公世家),同前注,页1518。。作为当时最重要的政治家,周公通过行政实践把商代王室内廷总管的“宰”变成了类似后世中央政府百官之长的宰相。
这就可以解说,为什么一般研究都认为,到了西周,才出现了像样的中央政府,出现了由政治精英组成运转的官僚政治,并且这种现象一直持续到西周晚期②“最近的许多研究指出,中国官僚制度在[……]西周国家[……]的政治实践中就已见端倪;西周被公认为中国古代政治的源头。”可参看,李峰:《西周的政体:中国早期的官僚制度和国家》,吴敏娜/等[译],三联书店,2010年,页2,43。该书还分析了为什么相关考古证据表明殷商可能还没有比较成熟的官僚政府体制,认为商代国家并不是由一个自身结构不清晰且规模有限的中央政府领导的行政网络管理的,而是由商王的霸权力量松散组织在一起的(页30-33)。。官僚政治实践已大致定型为制度了。
而“周公吐哺,天下归心”的说法,还表明西周统治不再寄托于或主要依赖国王的贤能,而转向了依靠整个统治集团的有效合作。在中国文明的政治记忆中,周公旦似乎是第一位以贤能精英身份参与治国的伟大政治家,尽管他更是因武王之弟这一特殊身份才获得施展才能的地位和机会的。由成王代表的“守成”国王与以周公代表的贤能忠臣间的有效合作,从此成了后代——即便在皇帝制下——常规政治的典范。
这是在统治疆域扩大、社会生产生活条件有所改善,社会剩余劳动产品增多的经济政治社会条件下,以劳动分工和专业化职业化为特征,为保证最优政治治理而必须的一项宪制性变革。这是也从强人政治转向官僚政治,或者说从人治转向法治的一个重要制度设计。
五、封建制的必要
必须在宪制层面予以回应的第二个大问题是,如何有效瓦解,然后再重组,因利益受损而有意无意抵制嫡长继承制的各种政治力量。尽管嫡长继承制有利于国家政治稳定,但这意味着每一代统治者中只有一人终生垄断这一收益或“财产”;如果没有其他制度的辅助,统治层中所有因为这一制度受损的人,基于个人利益,就都会以坚持“祖制”(也即宪制)为由而抵制嫡长继承制。强行推进则注定会激化兄弟或叔侄之间的权力和利益竞争,同样引发这一血缘群体部落内的甚至家庭内的争夺,直至杀戮。商纣王的失败就是一个明确警示了。个体的理性并不集向集体的理性选择,“囚徒困境”并非现代现象。
还是分析一下可能的利益相关者。首先是在位国王。嫡长子有可能是,却不必然是所有国王的最爱③春秋之际,这类故事很多。著名的如“郑伯克段于鄢”(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册1(隐公元年),同前注,页10-14)和晋国太子申生被逼自杀及其弟重耳被逼流亡的故事(司马迁,《史记》(晋世家)册5,同前注,页1641以下)。。作为父亲,而不是作为政治家,国王未必愿意把所拥有的财富、权势和地位都转移给嫡长子一人;若没有其他风险、制度约束或制度考量,若仅基于生物收益考量或生物本能,国王会趋于由众多子女分享财富和权力。国王的这一心愿自然会获得他的其他孩子的呼应。即便不爱江山,讨厌政治,不愿承担政治责任,他们也不会拒绝分享财富、地位或权势。甚至嫡长子也未必希望享有所有的财富和权势。一定会有生来就爱文学、爱艺术、爱手艺、爱科学,爱美人但就是不爱江山,甚至生来厌恶政治和权谋的嫡长子;作为一个人,一个兄弟,至少有些嫡长子会有并看重手足情谊,愿意在一定限度内,与兄弟甚至姐妹分享父王的财富、地位和权力。在子嗣中平等分配各种经济政治利益,即“封建”,是有自然情感基础的。
更有政治必要性。这就是国王的其他儿子不会全甘心自己自然法上的“不幸”——不幸的出生序列和母亲的不幸法定地位。会有人觊觎权力,也完全可能有人生来就比嫡长子就关心政治,也更擅长政治,甚至权谋,因此从一开始就盯上了王位。如果嫡长子垄断政治权力和财富,国王的其他儿子一无所有或很少,嫡长继承制就很难推行,很难维系,反而会催化各种争夺权力的阴谋提前展开,甚至刀兵相见。为维护王室的团结,为消除或至少弱化非嫡长子基于自我利益或独自或联手阴谋获取王位,新的制度设计必须让非嫡长子也能分享部分权力和利益。这不仅符合国王和各位儿子的利益,也符合嫡长子本人的安全利益,也符合国家政治包括普通民众的长远利益。
这就是封建。尽管有研究认为商代已有分封,但商代的分封与西周的分封有重大区别①请看,李雪山:《商代分封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页313;李的研究结论认为,商代诸侯是军事征服的结果,而西周是开拓疆域,巩固统治的措施;西周分封会“授民授疆土”,而商代不见授民;以及商代诸侯对商王朝的依附较弱,西周较强。。商代不见“授民”,更像是对部落联盟中其他部落的地域和人口管辖的一种确认,有“封”,但无“分”;而西周,有疆域和民众的“分”,这就不仅是对诸侯国的“封”(确认),更有诸侯国的“建”,即完全是出于政治考量的诸侯国创设——想想姜子牙受封的“齐”。
据此,我认为,西周的分封制更可能是伴随嫡长继承制而对西周血缘群体的政治性重组。考虑到西周曾以此为借口成功鼓动了商朝贵族的叛变,西周的政治精英,明智如周公,完全可能从一开始就清楚意识到分封之必要和个中利害。这是为确保从兄终弟及向嫡长继承这一宪制变革的一项不可或缺的辅助制度,是精心设计的一项必须的宪制措施。
这种制度设计还有其他潜在收益,并与西周的发展一致:西周统治的疆域已经太辽阔了,已是当时人类史上的空前,完全由嫡长继承的天子直接率领并管理这么一个注定要向并正在向疆域国家转型的大国,无论如何也超出了天子和中央政府的能力,完全复制夏商的宗法宪制已无法实现当时条件下的有效治理了,也必须寻求新的、能相对持久且能有效治理整个西周的政治架构②有国内外学者认为西周封建制是中国古代国家宪制变化的重要环节。分封制是对全国各地人口的重新编组,各诸侯国君受封的不仅是土地,更经此分领了不同的人群;因此分封制的要害是通过族群衍裂来组成新的族群,是变殷商的宗族社会为地缘性的政治单位,即后来春秋的列国制度。许倬云:《西周史》,同前注,页155。。
伴随着嫡长继承制,因此,西周全面“分”、“封”和“建”。在渭水下游和黄河中游,周天子建立了由自己直接统治、将由嫡长子继承的中央特别行政区——“王畿”;王畿以外的全国土地,被划分为大小不等无数块,分封给亲族、功臣和一些未能征服的部落,建立众多同姓诸侯国和异姓诸候国。与周天子做法相似,各诸侯王也将本国中心地区留给自己直接统治并由嫡长子继承,其余土地分封给嫡长子以外的亲属——卿大夫,其封地称为“采邑”。在保留了采邑中由自己治理并将由嫡长子继承的地域后,卿大夫也将自己采邑的其余土地分割给自己的嫡长子以外的亲属——士,称作禄田。由此,西周的疆域由众多诸侯国构成,每一诸侯国由众多卿大夫的采邑构成;采邑则由众多禄田构成。概括起来就是,“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③杨伯峻:《春秋左传注》(桓公二年),同前注,页94。。
全国由此形成了一个以周王室为中心,向四周辐射,由四周拱卫的统一的等级分明的宗法分封政治结构。其功能已远不止确认并确保嫡长子作为合法王位继承者的地位,推广开来,基于每个成员在这个血缘群体中的相关位置,它也确定了他们相互之间永远不能改变的政治关系。这为整个血缘群体提供了一个稳定的组织结构,为所有成员的行为提供规范和相应的稳定预期,规定了所有成员间不可改变的政治尊卑和从属关系,这些关系作为政治规范会规训、防范并希冀杜绝他们的任何可能导致僭越的政治野心,借此消除因政治关系不确定而可能引发的统治阶级内部的任何僭越性竞争。而由于每一代都由周天子的嫡长子承袭国君,众庶子再分封诸侯;众诸侯的嫡长子继承诸侯,其众多庶子分封卿大夫;大夫的嫡长子继承卿大夫,其众多庶子分士;这个宗法制还将不断再生产这个已有的政治结构。
这个等级制度也经此实现了特定方式的分权。一方面,实现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④周振甫:《诗经译注》(小雅·北山),中华书局,2002年,页335。;而另一方面,又务实地完成了政治上的分权和管理上的分治。各诸侯国都有义务尊重周天子,都要至少是象征性地贡献周天子,必要时要保卫周天子,并且各诸侯国之间也有义务相互保护和支持。通过这种依据血缘关系的疆土分封,相关利益的分配,以及政治等级的规定,统治阶级的每个成员都有了自己的关切和稳定预期,“有恒产者有恒心”,就更少可能觊觎不属于自己的权力和利益,这有利于整个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统治有效。
上述分析因此也就可以解说,为什么,同是宗法制,在夏商,在兄终弟及的意识形态主导的社会中,有关封建制的记录或传说都很少,而恰恰是在嫡长继承制确立的西周,分封中“分”和“建”的因素都凸显出来了,封建制建构了周朝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六、周礼或“礼治”
尽管嫡长继承制要求并获得了官僚制和封建制的支持和伴随,但即便在西周初年,根据周礼的创制,可以推断,有远见的政治家如周公已经看到,分封制的长远潜在弊端:即随着嫡长继承制和分封制在如此辽阔、有望日益扩展但交流不便也不多的疆域内长期实践,天子与各诸侯国统治者之间以及诸侯国统治者之间的血缘关系将注定稀释,各国事实上是各自分治,交通通讯不便,在上百万平方公里的疆域上,诸侯国之间不会有多少政治、经济和文化交往和联系,没有多少利益依赖,甚至终身也难见上一面,很难指望日益稀薄仅具符号意义的血缘关系有效维系周王朝的宪制架构。这个起初血缘关系紧密的群体必定将以血缘关系的彻底淡化而告终,理论上的宗法亲缘关系将逐渐变成一个概念空壳,注定会让位于地缘关系——事实上是利益关系——和政治竞争的社会,生物上包容互惠关系最终会蜕变成一种利益交换和竞争的关系。利益竞争和争夺一定会激化诸侯国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很难,甚至就是无法化解,最终难免导致激烈的政治甚至军事的冲突,导致各个强诸侯国对其他诸侯国的土地、人民、财富、地位和权力的觊觎和争夺。如果不能自我重构(re-constitution),借助血缘关系构成的宪制架构,最后一定崩溃。这意味着即便当时看起来已是最佳选择,宗法封建制,作为宪制架构,可行,必要,甚或无可替代,却还是不能保证长治久安。人类无法从朱砂中炼出长生不老——“为万世开太平”的仙丹。
明智、清醒和务实的政治家知道最重要的是经世致用,“不语怪、力、乱、神”,“六合之外,存而不论”①杨伯峻:《论语译注》(述而),中华书局,1980年,页76;王先谦:“庄子集解”,《庄子集解·庄子集解内篇补正》,同前注,页20。,首先面对当下,因为“长期来看,我们都完了”②凯恩斯的名言。“用长期来指导当下完全是误人子弟。因为长期来看,我们都完了。”John Maynard Keynes,A Tract on Monetary Reform,Promethus Books,2000(originally 1923),p.80.,也因为每代人只可能回答自己这一代的问题。因此重要的不是幻想建立什么令历史在此终结的制度,而只是努力建立一种在当时看来最可行并仅在这一意义上最好的制度。如果还有问题,并肯定会有问题,那么就建立一些辅助的或支援性的制度措施,一个制度的体系;而有些问题,就只能留待后代,相信未来的人们有能力,通过经验的世代累积,来解决。这是一种务实且开放的态度。
西周政治精英希望发现某种机制,尽可能提醒各诸侯国他们的共同利益,尽可能促使他们忠于并服从周天子以及各自的大宗,并相互支持;即便不可能完全消除利益纷争,也一定要大大弱化这种利益纷争的强度,至少要大大推迟因利益纷争引发宪制崩溃的危险。以封建宗法制为基础,西周初年的伟大政治家周公因此创造了作为既是宪制之辅助制度,也是国家正统政法意识形态的“周礼”,试图通过定期祭祀共同的远祖,来强化周王室血缘群体的内部认同和团结,令“民德归厚”③杨伯峻:《论语译注》(学而),同前注,页6。。因此,虽说的是“人无礼不生,事无礼不成,国家无礼不宁”,但古代思想家清楚看到,创制礼,只是在规则意义上便于贤人乃至普通人遵循,而并非要培养什么圣人④“礼之于正国家也,如权衡之于轻重也,如绳墨之于曲直也。故人无礼不生,事无礼不成,国家无礼不宁”;“故礼之生,为贤人以下至庶民也,非为成圣也,然而亦所以成圣也。”王先谦:《荀子集解》(大略),中华书局,1988年,页495,489。。
“礼有五经,莫重于祭”⑤郑玄:《礼记正义》(祭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页1570。,因为无论是否自觉,这种集体祭祀首先就通过会仪式提醒了各诸侯,提醒卿大夫和各小宗,他们共同的祖先,共通的生物渊源和利益,不但唤醒理性的血缘、亲缘和家族意识,更会催生一种准宗教的情感,有望有利于家族的团结。祭祀还通过家族的集体行动向整个社会和在血缘群体内展示了这个集团的血缘和政治组织结构,在这个组织中各自的权力义务,因此将强化等级意识并通过具体行为将之特定化。这种礼治因此为早期中国提供了一种富有操作性的政治哲学和社会哲学,起到了政法和社会意识形态的作用,与古代中国的宪制互补且互动。
周公的这一辅助制度和政法意识形态的设计是天才的,起初确实有较强的规范力量,会自动执行(self-enforced)。但它最终难以抵抗时光的侵蚀,更难以抵抗实在利益的侵蚀。几代人过后,当年的亲属已如同陌路人,这种礼治就会变成一种没有任何实在基础的程式了,曾经的真实血缘联系和亲情如今只剩下一个空壳,没有任何实在力量可以约束那跃跃欲试的利益冲动了。春秋时期,礼崩乐坏,“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①司马迁:《史记》(太史公自序),同前注,页3297。,子弑父和少凌长频繁出现,由此可以理解孔子为什么作《春秋》,为什么儒家会将“乱臣”和“贼子”相连和并列②“孔子成《春秋》,而乱臣贼子惧”(杨伯峻:《孟子译注》(滕文公下),同前注。。
春秋后期,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自大夫出,甚至陪臣执国命。尽管郡县已在某些诸侯国出现,但那只是临时的政治军事措施,还没有作为新的重构(re-constitute)整个中国的基本制度替代进入政治家的视野,也没有出现新的可行且强有力的普遍政治规范。诸如孔子这样的政治家,看到众多诸侯屡屡并肆无忌惮地违反礼治,也只能对自己喊喊“是可忍孰不可忍”,最多也只能“知其不可而为之”③杨伯峻:《论语译注》(八佾,宪问),同前注,页24,166。,到处奔走宣扬“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④杨伯峻:《论语译注》(颜渊),同前注,页130。。
重大且根本的宪制变化,还需等大约一个世纪,到战国时期,各国开始用郡县制逐步取代了宗法封建制;而更要等到秦始皇统一中国,全面推行郡县制,中国古代的宪制才有了一个全面且根本性的转变。即便如此,也不能说周公的“周礼”的制度和意识形态努力成败了。在未能确保“长治久安”的意义上,“周礼”是失败了,但这不是评价制度成败的有意义的标准。合适的判断底线标准也许是,如果没有“周礼”,周王朝可能会持续多长时间,会更长吗?这是我们无法确定的。
但“周礼”的意义仍然深远。这就是在郡县制确立之后,以周礼表现的宗法制一直未在中国社会中消失,相反,扮演了非常重要的政治角色。在国家政治层面,可以说,“家国同构”塑造了此后两千年中国的政治想象。一代代中国人习惯称“家是小国,国是大家”,将政治蒙上家庭的温情脉脉。不但“欲治其国,必先齐其家”⑤宋天正:《大学今注今译》,台湾商务印书馆,1977年,页2。,而且以忠、孝同义为由,期待“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⑥《孝经注疏》(广扬名),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页55。。这混同了“君”和“父”两个非常不同的社会角色及其权威基础,把国家对臣民其实是对政府官员要求的政治素质直接等同于家长对家庭成员的要求,由此产生了“求忠臣于孝子之门”的说法(尽管未必是真的制度化的做法)。
但最重要的也许是在中国社会,特别是在基层农业村落社区,那里“天高皇帝远”,国家无法为之直接提供正式制度,或无法提供足够的正式制度,基于家庭血缘关系的宗法制因此成了普通民众生活所借助和依赖的基本制度,一直是组织家族和民间社会的最基本制度框架,持续发挥着其社会作用。而这种地方性的社区实践又为此后历代王朝坚持以儒家为正统意识形态创造了坚守的社会基础⑦苏力:“纲常、礼仪、称呼与社会规范——追求对儒家的制度性理解”,《中国法学》,2007年5期。。
七、最后的评论
本文分析的几个制度都充分表明中国早期国家确实与家庭、家族、氏族以及其他血缘群体联系紧密,不仅在发生学的历史层面,而且在制度正当化的理论层面。有必要多说几句。
第一,放眼世界各国,有意无意挪用血缘亲缘关系来建立有关国家的想象,寻求国家的正当性,沟通家国,构建国家,是世界早期国家的普遍现象。据我糟糕的阅读记录和记忆,柏拉图在《法律篇》、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都曾以家庭为模式讨论国家问题⑧亚里士多德就称“君王正是家长和村长的发展”;从语源学上看,希腊词“王”也源于梵文“家长”一词。请看,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页6。。近代西方最早的社会契约论者之一洛克,和最早社会契约论批评者之一休谟,也屡屡用家庭讨论国家①如洛克:《政府论》,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页69;休谟:“谈公民自由”,《休谟政治论文选》,张若衡[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页59。。即便在美国这个显然不源自家庭、部落和氏族的社会,家庭的隐喻也同样弥散并获得普遍接受。美国人至今仍称华盛顿、杰弗逊等人为“国父”,而至少中国大陆人没这类说法;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总统西奥多·罗斯福也认为随着美国社会的工业化,美国总统应当成为美国的“管家”②参见 Alfred H.Kelly,Winfred A.Harbison and Herman Belz,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Its Origins and Development,6th ed.,W.W.Norton & Company,Inc.,1983,p.421。。用家来想象、理解和正当化“国”,不是个问题。
问题是,第二,尽管在发生学上和理论正当化层面中国早期国家同家庭血缘亲缘的关系剪不断理还乱,但本文的分析和梳理已雄辩表明,真正推动这些宪制发生、演变和发展的并不是家庭血缘亲缘关系,而是——无论自觉不自觉——国家政治治理的可行性和利弊权衡;血缘亲情只是针对接受者的理解力和想象力的漂亮并因此便于营销的一件包装。难道不是吗?宗法制的发生就因为它提供了政治治理农耕大国的最简单、最便利、成本最低、有望至少在当时一段时间内效果最佳制度框架。
国家宪制对家庭血缘亲缘的“利用”因此一定是机会主义的。西周初年,西周政治家强烈抨击商纣王“遗其王父母弟不用”,似乎要恢复并坚守兄终弟及,但又恰恰是西周彻底废除了兄终弟及制,确立了嫡长继承制。这个选择不是出于任何更优秀的血缘考量——从生物学上看,嫡长与庶幼与其生父并无亲疏之别;除了如此认定外,也没有坚实的理由认为父子之亲高于兄弟之亲;甚或,从经验层面看“亲亲”,同母所生的兄弟关系要比基于认可的父子关系更为确定。这个选择是出于政治考量——在西周社会条件下,嫡长继承制隐含的政治稳定性和正当性,与官僚制配合,可以提供比兄终弟及制可提供的,更稳定的政治预期和秩序。
挪用血缘亲属关系,因此既不是政治向血缘亲缘臣服,也不是对血缘亲缘的妥协;事实上根本不是为了血缘,而是为了政治。挪用恰恰表明政治压倒了血缘。
第三.必须区分儒家的实践智慧和儒家对制度发生的理论解说,后者中有许多逻辑上的前后不一致,也经不起经验验证。本文涉及的所有古代中国的宪制问题,都没法逻辑始终如一地用无论是儒家的“亲亲”、“贤贤”还是“尊尊”做出融贯解释。采纳嫡长继承制,既不符合“亲亲”——没有充分的理由表明父子关系比兄弟关系更亲;也不符合“贤贤”——没有理由认定嫡长子一定比甚或通常比弟弟或非嫡长子更贤能;还不符合“尊尊”——除了如此认定外,并没有什么理由认为嫡长子比国王之弟弟更尊贵,或是比年长的非嫡长子更尊贵 。这就表明,制度研究必须“就事论事”,始终凝视问题,在分析制度利弊的过程中,自然展示制度发生、演变或消亡的理性逻辑,而不是将之硬塞入某种原则。
基于中国早期宗法制国家的一些基本知识,本文只是探讨了几项制度中可能隐含的相互勾连和支持的政治和制度理性。这些解说都只是可能,我努力表明,相信也表明了:这样的解说也许更合理;这些制度的发生、演变和分化的必然性和所敏感的社会条件;以及制度理性在时间中展开,历时的。更重要的是,这些制度全都为回应古代中国的根本问题,不仅对于夏商周国家的构成具有无可替代的意义,也经此为当时的农耕中国的百姓需求提供了最大可能的第一公共品:和平和秩序。
这令我无法吝啬“宪制/宪法”这样的称谓,即便在中国西周那大多称之为“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