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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籍返乡流浪儿童教育救助缺失问题分析*

2013-08-15肖建飞

关键词:流浪救助新疆

肖建飞

(新疆大学 法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830047)

约10年前,新疆籍流浪儿童问题已见之于公共媒体和学术文献。相对于其他地区的流浪儿童群体,新疆籍流浪儿童的集体形象是:族别上几乎全部是维吾尔族;性别上男性儿童占绝对多数;最主要的流出地为喀什、阿克苏、和田(南疆三地州)的城乡;数量较大,据研究者估计在3万~5万人之间;生计方式是以盗窃为主,抢夺、抢劫为辅;违法犯罪形式是流浪儿童被维吾尔族成年人控制,集团化犯罪倾向越发明显。之前有关新疆籍流浪儿童问题已有一些研究文献[1][2][3],主要集中于分析儿童流浪的原因、特点、社会影响及社会救助等方面。2011年4月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开展接内地新疆籍流浪儿“回家”行动,新疆公安部门也深入展开“打击拐卖、操纵新疆籍流浪儿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行动,至2012年4月,接回流浪儿童超过1 600人;至2012年年末,接回流浪儿童152人,比2011年同期(523人)下降了70.9%①数据来源《新疆接回流浪儿童1600多人并妥善安置》,载人民网-时政频道,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4562/17778733.html,访问时间:2012-6-1;张维:《新疆籍流浪儿童降7成》,载《法制日报》,2012年12月26日。。救助工作成效显著,但面临的后继问题也日益突出,例如怎样避免流浪儿童“重复流浪”,怎样保证其获得生活技能,如何重回社会?

2011年暑期,作者受共青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委托,负责和田地区流浪儿童社会救助情况的调研,其间查阅了和田地区救助站内返乡流浪儿童的档案材料,到流浪儿童家庭做入户访谈,并与民政、公安、劳动、教育、街道办等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座谈;2011年9月至2012年7月,作者在和田地区支教,其间一直和部分流浪儿童家庭保持联系,并走访了和田地区的教育主管部门和职业教育机构。综合和田、喀什、阿克苏三地的流浪儿童的成长经历和目前的社会救助情况,调研中发现,与正常成长的儿童相比,流浪儿童在生活环境和生活方式上与前者存在着明显差异,即其受教育过程遭到破坏乃至被迫终止,缺乏生存技能,回归社会障碍重重。

一、流浪生活中的“反面”教育

有研究者依据儿童外出流浪的原因,将我国流浪儿童分为五种类型:1.以打工赚钱为主要目的的流浪儿童,与其他类型的流浪儿童相比,流浪生活对他们的负面影响和消极作用不大;2.基于暂时和偶然性因素离家出走的儿童,其流浪生涯一般较短,流浪生活对他们的负面影响和消极作用也不大;3.基于非本人意愿的原因(通常是被拐骗)而流浪街头,这些受害者一般渴望返回家中;4.基于纯粹流浪动机但无明确生活目标且无生计考虑(一般没想过打工赚钱)的儿童,流浪生活对他们身心伤害和负面影响较大,此类儿童是真正意义上的流浪儿童,也因此是社会工作者进行干预和提供服务的主要对象;5.基于纯粹的流浪动机并且染有偷窃、抢劫等恶习的长期流浪儿童,流浪生活对他们身心伤害和负面影响极大,而且鉴于这一类儿童的长期流浪生涯,他们对其他类型流浪儿童极易产生不良的示范效应,他们也常与青少年罪犯、犯罪团伙和黑社会组织联系密切,是最危险的流浪儿童群体[4]。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流浪儿童问题研究”课题组认为,流浪儿童违法犯罪最为严重的就是新疆籍儿童的有组织犯罪。这一群体犯罪的主要特点是,以成年人(几乎全部是维族成年人)幕后操纵为主要形式(受控偷窃者占绝对多数,自主偷窃者较少),有组织,犯罪特点日益显著,已逐渐发展成为带有职业化色彩(贼头与行窃儿童都以偷窃所得为生活来源)和流动性极大(因各地打击力度的变化情况流动作案)的犯罪集团[5]。

在作者入户调查后继续保持联系的16个儿童中,被拐骗离家的有12人,1人与同龄伙伴离家的目的是出去玩,以偷窃为目的离家的2人,一个人目的不明确。目前再次流浪在外的有2人,此2人在外地生活的时间都已超过五年,且目前均已超过18岁。12个儿童被拐骗的直接原因几乎全部是家庭监护不足,缺乏必要的安全教育、社会救助和国家保护。拐骗者在行骗时,多是以带儿童出去打工为由将其带走。儿童到内地后,不知如何寻求帮助,比如找警察、找路人求救,不会用最基本的汉语求助,主动求救者占少数(仅7人),其余9人均是在行窃时被警察发现。

流浪儿童的安全教育严重缺乏,多数没有自救能力;同时又受到来自贼头和监工的负面教唆和诱导,在犯罪团伙中儿童经历的是“反面教育”。大部分流浪儿童既不会求救,也不敢求救,原因主要基于如下三点:其一,在儿童初到内地学习行窃和实施偷窃期间,遭受贼头老板的打骂、恐吓、威胁,贼头还不断对内地人和内地警察恶语中伤,对流浪儿童进行仇汉的反面教育,向其灌输到内地来偷汉族人的东西是应该的,腐化和毒害儿童的思想。其二,儿童在内地期间,生活范围极为狭小,生活群体相对封闭,在饮食、居住上极为依赖犯罪团伙;其三,部分流浪儿童及其家长的法律意识较差,没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补充证据、侦破案件、惩处罪犯。

例如,案例1:A①鉴于对儿童隐私权保护的考虑,文章案例中均不提及儿童名字,仅以字母代替。男,15岁时,A被两人——一个是住在自家附近的30岁左右维族人,另一个是A的同龄伙伴,以卖羊肉串为名骗到天津,一同被骗走的还有本地的两个男孩。两个拐骗者到天津后合伙控制三个儿童,强迫他们行窃。在天津的一个月内,A从未行窃成功。一次A以上厕所为名,跑到派出所报案,后被当地警察送回乌鲁木齐。父亲发现儿子丢失后,曾到公安局报案。后来获知儿子被送到工读学校,找到拐骗者问责,拐骗者给了父亲2000元钱,并且承诺一个月内救出孩子。于是父亲未再到公安局补充案件情况,也未再采取其他的追究措施。

案例2:B男,11岁时,被邻居家的一个17岁维吾尔族男孩带走,一起被骗走的还有同一个班的两个男孩。到达长沙以后,三个儿童被转手交给一个维吾尔族成年人,在此地呆了大约10天。一次乘公交车外出行窃时遇到大雨,贼头控制不住三个儿童。B乘机跑到火车站给父亲打电话。父亲告诉B赶快到最近的派出所,父亲也跑到当地派出所。两地派出所取得联系后,三个儿童被长沙公安部门保护起来。四天后,父亲赶到长沙,把三个儿童一并接回新疆。

访谈过程中,再次印证了一些学者的前期调查结论,“许多被抓获的新疆小孩前脚出派出所大门,后脚又去作案,几进几出,形成了被抓—被放—再被抓的恶性循环”,但其原因未必在于一些新疆籍流浪儿童不懂普通话(语言不通),且存在文化差异[6],无法求助,而成为被犯罪团伙频繁利用且大获其利的工具。不会汉语普通话,充其量仅能视为影响新疆籍流浪儿童获救的因素之一,而绝非关键性原因。

案例3:C男,17岁。父母在其出生后离婚,各自组织家庭,且均未对其尽抚养义务。该儿童10岁时第一次被拐骗至福建,从被控地点攀着电线杆逃出,向一个汉族人求救,在语言不通的情况下,让汉族人看他的伤口,在其家中居住两天后,被送至当地派出所,之后被祖父接回。15岁时,第二次同三个新疆维族儿童一起被拐骗到杭州。被非法拘禁5天并遭受殴打后,贼头要求他们到街上行窃。C向其他三个儿童提议去公安局报案,其他儿童怕被贼头带回后遭到更严重的毒打不敢去报案。C独自一人到派出所求救,贼头找到派出所后,称C是他的孩子。因语言不通,杭州警方借助新疆警方的翻译,了解了C被拐骗的经过。C在杭州市公安局住了5天,在杭州市救助站住了1个月,后被送回乌鲁木齐。

在新疆籍流浪儿童中,尤其是返乡后没有再次流浪的,多是无辜且可怜的受害者。作者调查到的选择再次流浪的两人都是习惯于以偷窃为生,认同并接受这种越轨的生活方式。和田市公安局打拐小组的工作人员以2-3年流浪经历为界,区分流浪儿童的救助情况和救助效果:流落内地很快被救回来的儿童,一般不习惯也不喜欢流浪行窃生活,对之予以及时救助,他们返乡后很少存在心理障碍和不良行为;流浪生涯超过2-3年的儿童,即使被送回原籍也容易再次离家出走;当流浪儿童成年后(甚至不满18岁),很多人成为拐骗者,加入行窃团伙。当年的受害人成为施害人,当年被动的受骗者成了主动的行骗者。所以,以流浪时间长短和是否存在重复流浪为依据,区分不同类型的流浪儿童,对以予以及时有效的社会救助是极为必要的。

二、流浪儿童离家前后的受教育情况

在目前与笔者保持联系的16名儿童中,4人在校就读期间流落到内地,11人在辍学期间流落到内地,1人初中毕业后自愿到内地;1人没上过学,10人未完成小学教育,4人小学毕业,1人初中毕业。在上述调查对象中,出走时年龄最小的5岁,最大的17岁;目前年龄最小的13岁,最大的22岁。返乡儿童中多数人有想学习技术、学习语言以方便就业的打算。

上述返乡流浪儿童的教育救助缺失问题,在整个南疆地区是一种普遍现象。汇总本次和田、阿克苏、喀什三组的返乡流浪儿童调查情况并进行统计,得出的数据如下,被调查的84名流浪儿童的年龄区间在5-17岁之间,16岁以下儿童的超过60%。最为集中的年龄段是16-18岁,有33人,占总人数39.29%;接下来是14-16岁,有25人,占总人数的29.76%;11-13岁,有22人,占总人数的26.19%;10岁以下的儿童较少,有4人,占总人数的4.76%。

上述儿童文化程度普遍较低且学习成绩较差,未完成小学教育的比例最大,相应地,接受过初中教育的明显少于仅接受过小学教育的;同时,有一定数量的文盲儿童存在,文盲群体的人数明显多于受过高中教育的人数。84名儿童中文盲儿童7人,占总人数的8.33%;受过小学教育的46人,占总人数的54.76%;受过初中教育的30人,占总人数的35.71%;上过高中1人,占总人数的1.19%。

新疆籍流浪儿童文化程度低的另一个例证是,2011年度新疆工读学校在读的392名流浪儿童的受教育情况:其中文盲81人,占总人数的20.66%;受过小学教育的179人,占总人数的45.66%;受过初中教育的128人,占总人数的32.65%;受过高中教育的4人,占总人数的1.02%①上述数据由新疆工读学校提供;2011年前,该校学制一年,故数据反映了2011年度全部在校生的受教育情况。。纵观两组数据不难发现:其一,流浪儿童几乎均未完成义务教育,其比例高达90%以上;其二,小学和初中教育阶段是流浪的高发期,比例在80%左右;其三,接受过高中教育的人数极少,约为1%。

以上数据反映出,目前缺乏针对流浪儿童的分层分类的回归教育:学校(包括基础教育机构、职业教育机构)作为教育的主力军(当然家庭和社区也难辞其咎),没有做好接纳流浪儿童回归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劳动技能培训的准备。尽管,为了让接回来的流浪儿童有机会学习知识和技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已投资兴建流浪未成年人安置培训中心。目前,此中心处于动工阶段,一期工程有望在2013年10月竣工,二期工程预计在2014年完成,该中心短期内招生及教学活动尚无法进行。

三、教育救助体系建设成为亟需

流浪儿童救助工作体系包括及时解救、救助保护、教育矫治、技能培训、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等一些列相互关联、先后继起的配套环节。解救与教育是救助体系的首尾两端,最终的目的是使流浪儿童回归社会,重塑社会归属感,恢复其人格的完整性并提高其生存能力。解救是救助体系中的一次性前置环节,教育救助则更具有长效性。教育救助因此成为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决定着救助的最终效果。公安部门的解救及民政部门的救助一直是我国流浪儿童救助体系的两根支柱,目前有必要将教育救助作为国家救助体系的第三根支柱。

新疆籍流浪儿童一度没有被纳入到常规的义务教育序列之中,继而使之也处于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受教育群体之外。此一状况导致流浪儿童很难获得改变其自身命运的教育资源和智力资本,在其成年后也没有能力与其他同龄人在就业市场上竞争,甚至很难找到工作。鉴于一定数量流浪儿童的家庭监护职能缺失,基础教育尚未完成,流浪生涯中除了饱受身心伤害之外一无所获;且因教育排斥、社会排斥和就业排斥的普遍存在,因此以回归教育促进回归社会是最有意义、最为重要的救助措施。

教育救助大体有如下分类、层次及步骤:对于部分离家时间较短,无恶习的学龄儿童,鼓励其回到家庭,就近到中小学就读;对于流浪3个月以上且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在工读学校进行强制教育和行为矫治。前两类回归教育已被政府所倡导,并普遍实行。当下亟待解决的是,对于无亲的流浪儿童,以及从工读学校毕业后且无法回归正常教育体系的流浪儿童的教育救助问题①参见《新疆2012年1.5万流浪乞讨人员得救助》,载《新疆日报》,2013年1月9日。。

案例四:D女,13岁,孤儿。2009年夏天,被骗到浙江。因不愿偷窃,D向一个过路的维吾尔族人求救,被其先带到兰州市救助站,再转送到乌鲁木齐救助保护中心暂住,后在工读学校就读1年。D说,自己喜欢工读学校,可以学拼音、学汉语,她想上学。D的养母解释说,几次送她去学校,她都呆不住,觉得自己大了,怕人嘲笑。

笔者认为,当前应依据国家及自治区的流浪儿童救助政策体系和职业教育政策体系,设计流浪儿童的复合型教育救助工作机制——“心理行为引导+基础教育+职业教育”,使得救助工作与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形成良好的衔接,从而保障流浪儿童救助工作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为此,设立单独的教育机构是极为必要的。在流浪未成年人安置培训中心短期无法开展教学的情况下,可由南疆三地州的职业教育机构或工读学校暂时承担为流浪儿童提供复合型教育救助的任务,进行前期的教学实验,以便于流浪儿童教育救助工作的全面开展。

单独设立的教育机构承担如下职能:其一,作为家庭的替代监护机构。国家在儿童成长过程中的角色是“终极监护者”,只是在家庭出现严重“病变”,且无其他人承担“候补”角色时,国家才承担起庇护儿童免受伤害的职责。对于无亲或无法回归常规教育机构的流浪儿童,单独设立的教育机构是国家监护职责的代理人。其二,基础教育的补偿机构。除了衔接工读学校的强制矫正教育,该机构有责任弥补流浪儿童文化知识的不足。其三,职业教育的提供机构。我们要让流浪儿童学得一技之长,成年后有能力在某一行业立足,并改变其个人和家庭本已偏低并且面临愈加贫困化的社会经济地位,更好地实现社会融入。

[1]续西发.关于新疆少数民族流浪儿童问题[J].新疆大学学报,2002,(3).

[2]热孜万古丽·阿巴斯.新疆少数民族流浪儿童问题研究——以西安市的少数民族流浪儿童为案例[D].西安:陕西师范大学,2010.

[3]曹斐.内地新疆籍少数民族流浪儿童越轨行为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1.

[4]刘继同.关注中国城市流浪儿童——郑州市流浪儿童状况调查报告[J].社会福利,2002,(5):37.

[5]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流浪儿童问题研究”课题组.我国城市流浪儿童的基本特征分析[J].中国青年研究,2008(4):41-44.

[6]李晓霞.新疆流浪儿童问题调查——兼论个体行为对族群形象及地区形象的影响[J].西北民族研究,200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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