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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原始性社会资本的丧失及其重构——以土地冲突为视角

2013-08-15谢秋山

关键词:原始性农村土地资本

谢秋山

(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系,湖南 长沙 410083)

农村原始性社会资本的丧失及其重构
——以土地冲突为视角

谢秋山

(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系,湖南 长沙 410083)

基于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建立和富于人情味的原始性社会资本是中国农村社区得以维持的根本,但随着高速铁路、高速公路等大型工程项目的实施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土地资源原有的隐性价值逐渐凸显,村民间为争夺土地附加值而爆发冲突使得农民的原始性社会资本逐渐丧失。透过个案分析,从制度主义的视角对土地征用背景下,农村原始性社会资本丧失提出解释框架,并展望现代制度性社会资本的重构。

制度主义;社会资本丧失;土地征用;土地价值显性化

一、社会资本及农村原始性社会资本

(一)科尔曼的社会资本观

自从“社会资本”的概念被引入学术研究以来,它表现出强大的解释力,引起了包括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和教育学在内的诸多社会科学学者的关注。美国社会学家詹姆斯·S·科尔曼(James Coleman)从社会资本的功能角度来定义社会资本,他认为社会资本“不是某种单独的实体,而是具有各种形式的不同实体。其共同特征有两个:它们由构成社会结构的各种要素所组成;它们为结构内部的个体行动提供便利。和其他形式的资本一样,社会资本也是生产性的,是否拥有社会资本决定了人们是否可能实现某些既定目标。”[1]279在这个定义中,科尔曼强调了社会资本的结构性质及其“生产性”功用。科尔曼将社会资本与物质资本、人力资本并列为自然人根据先天伴随条件所能生产的三种资本,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自然人所拥有的三类资本结合会逐渐发生改变。特别是随着现代法人行动者的增多,物质资本和现代制度性社会资本将逐渐增加,但家庭和社区等原始性社会组织所提供的原始性社会资本却逐渐丧失。

(二)农村原始性社会资本的特点及现状

农村社区作为一种传统社区,它具备传统社区所富有的原始性社会资本,家庭、家族、宗族、邻里和村落等初级群体提供了原始性的社会资本。各个行动者之间的社会互动富于情感化,邻里之间互借有无、守望相助。正所谓“远亲不如近邻”,每逢婚丧嫁娶,邻里之间都会通过“随礼”和“换工”等方式相互提供物质和人力方面的支持,以解决物质性资本和人力资本不足的缺陷。这种基于地缘关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邻里关系网络提供了充足的原始性社会资本在整个中国农村变迁史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在这里笔者可以大胆的提出一个先验性的命题——原始性社会资本的存在是建国60年以来中国农村得以维持相对稳定和相对和谐的根本。但随着市场经济机制影响的扩大,特别是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国家规划的高速铁路、高速公路等大型工程项目的实施,社会对农村村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农村社区中原有土地资源隐含的和被低估的价值逐渐显现;而农村土地承包权归属划分相对不清晰,比如各家农户的耕地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只有一个粗略的面积,用相对模糊的语言来界定,如上至林地下至大路这样的模糊语言。这种模糊的土地承包权的界定就成为农村村民争夺的焦点,村民之间为了争夺土地资源而相互冲突,甚至发展成暴力事件,这使得原有村民间的信任和情感逐渐丧失,原始性社会资本岌岌可危,出现了所谓的社会资本真空①社会资本真空的概念最早源于詹姆斯·S·科尔曼,他认为之所以要创建新的社会科学,原因之一就是原始性社会组织的衰落造成一种真空状态……为了重建社会,填补因社会资本以及社会组织遭到侵蚀而留下的真空。简而言之,就是原始性社会资本丧失,而法律法规、各种组织所提供的制度化现代性社会资本形式也未能及时和有效地填补原始性社会资本的缺位所造成的社会资本空白状态。。

改革开放以来,从安徽凤阳小岗村开始,逐步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发展的趋势明显趋向于小家庭而不是大家族,追逐个人利益和家庭利益而非集体的利益逐步成为农民日常生活的核心;市场经济所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也刺激了农民对自身利益的重视和追求,但以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为基础的原始性社会资本始终占据着主导地位。根据2005年全国综合社会调查数据:当在农村询问日常生活中被调查者同邻居、同村其他居民之间是否存在互助行为时,表示很多的占16.1%,表示较多的占37.9%,两者共占被调查者总数的54%,远远高于城市的22.6%。而根据2006年全国社会综合调查数据:当询问农民的交往对象时,与本村人有经常性交往的比例占到93.1;与外村人经常交往的占23.8,有时交往的占51.1%;而与城里人经常交往的只有7.1%,与县级以上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管理者的交往微乎其微[2]。这表明建立在以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基础上的社会交际网络仍然在农村个人的社会关系网中具有重要的位置,其他社会关系本质上是血缘关系的延伸和扩展。农村社会资本总体构成中虽然含有现代制度性社会资本的成分,但原始性社会资本仍然占绝对比重。决定个体所拥有的社会资本或资源数量和规模的因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个体所连接的网络的结构,在林南看来是网络异质性越强,在伯特看来是富于结构洞的网络社会资本越丰富;二是网络成员的社会地位;三是个体与网络中其他成员关系的强度。也就是说一个人与其互动对象的差异性越大,交往对象地位越高,一个人所能拥有的资源量越大,我国农村的原始性社会资本是基于地缘关系和血缘关系而形成的,具有同质性、结构等位性,所以它先天不足。原始性社会资本体现在以血缘关系、地缘关系和宗法关系为核心的各种社会关系网络中,具有同质性、封闭性的特征。在以家庭、宗族为单位的小规模、高同质的网络结构内,成员间具有相近的价值观念,守望相助、相互信任,相互承担权利和义务。如中国北方农村社区,农民间相互提供帮手来“打玉米”、“抬棺”和借用农具等等。这种原始性社会资本所形成的是各自独立的闭锁性“小圈子”,具有很强的排他性,其所生成的是特殊信任,即只对小圈子内部的成员产生信任,而很难对“陌生人”产生普遍信任。一方面特殊信任只局限于小圈子内部,另一方面这种特殊信任在市场经济冲击下也不是很稳定,面对金钱的诱惑往往会瞬间倒塌。这就使得农村人之间缺乏持久的、稳定的人际关系网和人际互动,继而有害于农民社会资本网络的整体稳定性。

二、土地征用背景下的村民冲突及原始性社会资本的丧失

(一)产权清晰的重要性

制度经济学的观点认为:“如果在一些问题上形不成某种共识,一个人就不可能与另一个人相互交往……人类的相互交往,包括经济生活中的相互交往,都依赖于某种信任。信任以一种秩序为基础。而要维持这种秩序,就要依靠这种禁止不可预见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的规则。”[3]张五常则认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决定土地使用的权力最重要”[4]。但是我们看到在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权归属问题上,最缺乏的就是这种“共识”,一纸土地承包合同的小失误,在土地征用②土地征用也简称征地,是指国家及地方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城镇化、工业化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强制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由国家给予法定补偿的行为。背景下,却暴露出大问题。产权界定不清,个体行动者就不能有效地进行行动,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侵权行为的发生也就不可避免,并由此导致土地征集过程中机会主义行为的泛滥。产权必须是排他的或专一的。产权的排他性是现代产权制度的基础。所谓产权的排他性即对特定财产的特定权利只有一个行为主体,从而使他能阻止其他行动者进入特定财产权利的领域。如果农村土地承包权不具有排他性,也就难以解决“搭便车”问题和杜绝农民的机会主义行为。

部分失地农民不同于城市化运动中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民,他们社会资本的丧失主要源自于土地征用过程中由于土地承包权归属划分不明确而引起的村民矛盾,致使村民间基于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建立的长久的信任和互助体系解体,进而造成农村社区赖以维系的原始性社会资本丧失。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加大了对高铁、高速公路和工业园开发等项目的投资,社会对土地资源的需求不断膨胀。征用土地时,往往采用的是一次性的经济补偿,这就使得原本处于隐性价值状态的农村土地价值迅速显性化,这种土地价值显性化原本是有利于农村的发展,但是农村社区中的土地资源有着不同于城市土地的特点——产权主体相对多元化、产权主体不清和农村土地承包权归属划分相对不清晰等。与城市土地产权相比,中国农村土地承包产权归属划分上比较模糊,村民之间土地的划分缺乏明确的度量。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作为农村最重要的产权证书,它的陈述是非常模糊的。“农村土地承包归属权划分相对不清”是农村土地产权不清的一种表现,它指称的是农民个体层次上,同一行政村或村小组内,不同农户之间,特别是所承包土地相邻的农户之间,因为历史遗留因素和农村承包合同设计的失误,缺乏准确和一致的标准度量所致的土地在不同农户之间的划分界限不明,某一小面积土地在相邻的两个农户之间归属划分上的不清晰。同时,对农村土地的承包权明确后,政府相关部门还需要颁发证明或证书。据了解,目前全国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民没有取得这类法律依据。已办理的土地承包手续的也是五花八门:有合同、证明、经营权证书的等等,而且缺乏统一规范,发证机构也不统一,这就造成了一定的潜在产权争议隐患。

(二)传统习俗与现代产权制度的冲突

案例一:内蒙古文钟镇DYZ村的村民肖某几十年来一直在自己住宅边上的一块土地上打晒粮食(当地叫“打场”),虽然没有产权证书,但是历来就是这样沿袭下来的;在肖某“场院”(就是当地“打场”的土地区域)下方是该村郭某的林地,两家人向来和睦相处。但是随着大(庆)广(州)高速公路赤峰-茅荆坝段、国道306线一级公路赤峰-凌源段两条公路和赤峰-凌源的赤凌高铁工程的规划建设经过该村所属土地,原本隐藏在这片干旱土地上的价值被凸显出来,郭某则找到肖某说“场院”是他们家所有,已经给肖某免费使用了几十年了,现在要收回来,并且拿出了农村林地承包权证书作为证据。证明书内容如下:“甲方(XXX)将XX平方米的林地发包给乙方(郭某),东至墙,西至大路,南至大路,北至大路。”肖某认为郭某的林权证是自己修改的,不予承认。为此两家人经常相互吵骂,甚至大打出手。

在这个案例中,按照农村传统“打场”的土地是归属打场人的,但是郭某出示的产权证上却显示“打场”土地属于他所有,而肖某则认为产权证书是手写体,村民自己可以随意修改,郭某的林权证书也是私自修改过的,不予承认。事实上,该案例中两位村民之间的冲突暴露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上的两个主要缺陷:一是农村习俗、传统规范与正式产权制度的冲突;二是正式产权界定不清。对于土地产权的明确界定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前提和必然要求,如果没有产权的明确界定,冲突就不可避免,正如简·恩斯明格在肯尼亚所看到的困境:“正式土地产权制度变迁失败的原因在于登记过程的交易成本、互补性要素市场的缺陷、特别是重要的社会规范和制度之间的矛盾,没有它们人们无法创造和实施任何事情。”[5]

(三)农村“权威”的丧失

案例二:DYZ村的一片土地上谢某和王某的耕地是相邻的,上个世纪90年代初当地启动坡地改梯田工程,将原有的土地划分打乱,王某家的耕地比谢某家的耕地在宽度上少了15公分(长度为210米),当时谢某的亲属是村民小组组长,村小组组长做出判断,以梯田为界限,对两家的土地进行划分,王家当时出于各方面的原因(特别是当时土地产出和产值有限,王家的户主当时是市粮食局的职工,家庭相对富裕)也放弃了缺少的15公分土地的要求权。但是由于大(庆)广(州)高速公路赤峰-茅荆坝段经过两家承包的耕地,涉及到拆迁补偿,王某在2010年再次提出对那15公分土地的要求权,却遭到谢某的拒绝。谢某的根据是两家土地的划分早在十几年前就已经由村小组组长确定;而王某则认为两家人口相同,应该均分耕地。两家各执一词,为此还找村小组组长和村委会干部进行协调,村小组组长和村干部都推脱没时间,不愿意处理此类纠纷。经过王某的多次要求,村干部最后才勉强出面来协调,但协调没有成功,谢某还觉得村干部偏向王某,辱骂了村干部。

案例三:DYZ村的江某和XFS村的刘某林地是相邻的。江某和刘某都出示了林地承包合同。林地承包合同关于承包内容、面积和地点的陈述格式如下:“甲方将坐落在XX的林地 (山地)XX亩,发包给乙方植树和管理,四界是:南至XX,北至XX,西至XX,东至XX”。在两家相邻处有一处面积约为2亩的林地,双方均宣称对其拥有承包权,两者的林地承包产权证书都表明二者以耕地为界,但并未详细说明以哪一片耕地为界,即使规定了,耕地在北方农村本身也是经常变动的,有些原本是耕地的土地可能已经变为林地或者荒草地,有些草地却被开垦为耕地。为了争夺这2亩林地征用的经济利益,XFS村的刘某找到村上几届老村长为其作证;DYZ村的江某则动用自己的关系网络把律师、电视台记者等各界熟人都叫到现场,并找到DYZ村的村民为其作证。“这些纠纷的焦点在于使用土地产生的价值应如何分配,显然,不同的人认同的分配规则不同。”[6]113在本案例中江某用媒体和法律界的人士为其“作证”,刘某则请村委书记作为产权归属的“证人”,但实际上,二者的“作证”都是难以辨识的。

在上述案例中,面对土地纠纷,“人们分别引用不同的合法性依据说明自己‘正确’”[6]113。 在案例二中,十几年前当时的村小组组长以“权威”身份出面,单方面界定了两家土地的界限划分;王某则不承认村小组组长的权威,要求按照土地承包合同规定来平分土地;现在,谢某则不承认村干部的“权威”。在案例三中,刘某和江某也借助于不同的关系网络,寻找不同的“权威”和证据。仔细审视上面的两个案例,我们不难看出,从村小组组长到村委会干部,面对村民因土地归属权界定而产生的纠纷往往是采取回避的态度,不作为;村小组组长和村干部即使出面干预,其“权威”也难以得到认可,这即是农村土地冲突难以调解的原因之一,也是我国农村原始性社会资本丧失的重要表现。根据该村的村委会主任叙述,你即使公正地作出判断,但是没有达到自己期望的村民往往不会听取你的意见,甚至对村干部打骂,村干部往往也很无奈。这就造成农村制度性宏观社会资本的丧失。张静的研究也证实了这一点,“村干部的处理原则是两边做说服工作,‘哪边好做做哪边’,这等于哪边坚持且力量大就听哪边的。 ”[6]119

(四)村民对地方政府信任的丧失

案例四:此案例中的一方当事人与案例三中的当事人是同一个人,就是案例三中提到的DYZ村的江某。在此次土地征用过程中,区政府公务人员在度量江某被征用的林地时丈量的面积与江某自己的度量的面积相比,少了1.8亩①笔者曾亲身经历了江某与镇政府工作人员的冲突,在丈量林地面积时,有一排树木只有三棵,江某要求按照这三棵树所在的位置开始丈量,政府工作人员则不同意,认为三棵树是自己通过其它树木的根系蔓延生长出来的,不该属于江某所有,为此江某也和镇政府工作人员有冲突。;江某曾在拆迁前辱骂过区政府工作人员,江某认为区政府工作人员是出于报复的目的故意少报被征林地实际面积。为此江某动用自己的关系网络,到北京请来了律师和电视台记者,以媒体和法律的力量来抗衡政府工作人员。

在这个案例中,政府本应为农民提供制度和产权的支持,但是政府工作人员的确类似存在“报复”的心理,在度量土地过程中,没能尽到自己作为国家公务人员的责任,基于承包权本身是难以界定的,政府的“权威”和信任都受到质疑,村民与政府工作人员的冲突也是不可避免的。通过这个案例,我们看到,在传统道德约束力下降的情况下,法律制度没有很好地起到替代的作用。现实中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等基层政府组织不作为、乱作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及司法腐败等现象严重损害了人们对于法律制度的信心,加剧了农村社区的冲突,进一步削弱了农村社区的社会资本。

当然,在这4个土地冲突的案例中,最重要的还在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证书对产权划分的不清晰。传统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上只有一个总体的概述,并没有每块土地的详细度量划分,也就是说没有像城市房屋产权证书那样有一个精确的面积“四至”(东西南北)界定,四边的界限都是用本身易变和非固定标记作为分界的,如东至大路,西至荒地,北至耕地,南至大路等。这里有一点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在农村,林地、耕地、荒地和路的宽度和界限本身缺乏严格的度量规定。这种非严格度量就埋下了农民之间争议的隐患。很多原来本是过路或者荒草地,现在农民通过开荒和植树等方式把原本属于国家的土地也化为己有,这些原本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也成了另外一个利益争夺的焦点。此外,还有一个现象值得注意,那就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往往是手写体,加之行政村管理松散,有些承包书上是农民自己填写的,然后到行政村去盖章,这就为农民私下修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留下了隐患。面对骤然而至的几万乃至几十万、上百万的金钱诱惑,向来手头拮据的农民群体往往震动较大,为了争夺土地资源可能带来的价值,村民往往完全以经济利益为取向,不顾邻里之情,乃至血缘之亲情,从吵架到大打出手,无所不用其极。加之我国对农村土地承包权合同书条文的陈述上存在失误,更助长了农民以经济利益为取向的机会主义行为①机会主义行为是指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人们不完全如实地披露有关信息及从事其他损人利己的行为。新制度经济学家威廉姆森认为,人们在经济活动中总是尽最大能力保护和增加自己的利益。自私且不惜损人,只要有机会,就会损人利己。损人利己的行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在追求私利的时候,“附带地”损害了他人的利益,例如农民甲在农民乙的耕地旁植树,长高的树木会影响到农民乙农作物的光合作用;另一类则纯粹是以损人利己为手段为自己谋利,如私下修改承包协议。。

三、从原始性社会资本到现代制度性社会资本的构建

(一)农村社会资本的真空

根据以上案例,至少有三种因素造成农村社区社会资本的丧失:一是农村土地产权特别是土地承包归属权划分不明确,产权证书语言表述模糊,难以在实践中得到执行;二是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不作为,令村民间的冲突持续,长久得不到解决;三是农村社区“权威”丧失,无论是传统的道德规范、社会习俗,还是村干部,乃至国家的法律法法规,在今天的农村都难以成为村民心中的绝对“权威”,农村的社会资本处于近似真空状态,原始性社会资本和现代制度性社会资本都处于严重缺位之中。(1)就原始性社会资本而言,在传统的农村社区中,道德评判和成员间的经常性面对面的互动,对其成员的行为有很强的约束力,通过道德约束机制形成的信任,合作的规范以非正式制度的形式内化于一个群体之内,在所处环境没有巨大变化时能够顺利地实现社会资本的再生产。然而,随着城乡二元体制的松动,特别是农民工群体在城乡之间的大规模流动,农村社区传统狭窄的交往半径逐渐被打破,人员流动性加大,稳定的社会交际网络尚未形成,道德的内在约束作用明显弱化。加之在土地征集背景下,面对巨大的金钱诱惑,传统的道德评判就更显得微不足道;在明确清晰产权制度缺失的背景下,农村村民之间因土地纠纷而起的冲突不断,村民之间从“守望相助”变为“冤家对头”,农村原始性社会资本丧失。(2)就制度性社会资本而言,从村小组组长、村委会干部,到乡镇政府,不作为、乱作为,早已丧失“威信”,难以为农村社区提供制度性社会资本的支持;同时,农村土地产权的不清晰,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更使得农村制度性社会资本极度贫乏。

(二)农村现代制度性社会资本的构建

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体制转轨、社会制度转型的冲击使得城市居民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随着城乡二元对立的逐渐缓解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这种影响也同样扩散到农村,经济利益至上的拜金主义思想也逐步侵蚀了传统的农村社会,农村社区中的原始性社会资本早已被侵蚀,土地征集只是令农村原始性社会资本丧失的导火线而已。那么,在传统约束机制弱化的情况下,如何把个体层次和“以道德约束为主的社会资本培养成具有开放性”[7]和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制度性社会资本?如何在原始性社会资本丧失的背景下,通过法人行动者的帮助,围绕农村社区重建“部分失地农民”的社会资本?笔者认为顺应社会价值观和社会结构的变迁,推动农村原始性社会资本向现代社会的制度性社会资本结构转变是一个可行的路径选择,这也是推动我国“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

把农民的原始性社会资本结构转化为现代社会中法制化的现代社会资本结构的总体思路虽然清晰,但要真正实现社会资本的重建任重而道远。有几个主要的难点需要面对和破解:(1)我国人口众多,特别是农村人口众多,人均资源占有量不足,看似庞大数额的资金投入,均摊到每一个农民身上,就显得微不足道,这也进一步使得政府相对有限的财力显得不足。(2)我国还处在工业化中前期,社会建设相对落后,企业、非政府组织和公益性团体等还难以为包括广大农民在内的提供像发达国家式的社会支持。(3)来源于法人行动者本身,一方面现代法人行动者主要是基于委托和代理结构存在的,作为法人代理人的自然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着逆向选择①逆向选择是指由于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和市场价格下降产生的劣质品驱逐优质品,进而出现市场交易产品平均质量下降的现象。和道德风险②道德风险(Moral Hazard)是指参与合同的一方所面临的对方可能改变行为而损害到本方利益的风险。道德风险并不等同于道德败坏。道德风险是20世纪80年代西方经济学家提出的一个经济哲学范畴的概念,即“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或者说是:当签约一方不完全承担风险后果时所采取的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为。道德风险亦称道德危机。。(4)“人工创建的社会组织不仅难以完全替代原始性社会资本,而且在现实的替代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缺陷”[8]。在传统社会,由于生产力相对不发达,人们处于生存、安全等需要,注重他人利益、相互信赖、守望相助,原始性社会资本支持可谓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但由法人行动者创建的社会组织却难以提供足够的激励来满足每一个个体的需要;同时,建立一个健全的制度性社会资本支持网络并非一蹴而就的过程,这需要社会多方面、长时间的努力和投入。

现代制度性社会资本主要是在业缘关系基础之上,围绕现代法人行动者来建立的。所以,为部分失地农民“重建”现代制度性社会资本的根本,还在于加速推动中国城市化步伐,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进一步转移,变农民“隐性失业”为充分就业,但这需要一个经济社会结构协调发展的长期过程。就短期而言,笔者认为,要围绕农村社区重建现代制度性社会资本有以下四点需要强调:(1)优先推动失地农民和部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融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奠定现代性制度性社会资本的基础。(2)加大力度推动农村土地确权化③令人欣喜的是,我国政府已经着手这方面的工作,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在2011年5月6日联合发出“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推动农村土地确权化。,真正实现农村土地的产权清晰、明确,同时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推动现代法治思想和产权制度成为农村社区唯一“权威”,尽量避免和减少农村土地冲突对农村原始性社会资本的破坏。(3)把土地纠纷调解成效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明确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在调节农村土地纠纷中的责任,以改变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不作为”行为。(4)“加快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构建公民参与网络社会资本的新载体”[9],但基于不利制度性因素④如王晨认为中国民间组织的发展主要面临三类不利制度性因素,即控制型登记管理制度的阻碍、资助型税收制度的缺失、社会监督机制的不健全。详见王晨的中国民间组织发展的三大不利性制度因素分析,《社会科学》2005年第10期。和农民自组织意识淡薄等因素的制约,我国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还存在太多的不确定性。

[1]詹姆斯·S·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上[M].邓方,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277-289.

[2]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调查与数据中心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项目:中国综合社会调查报告(2003-2008)[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171,186.

[3]科武钢,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M].韩朝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3,7,24.

[4]张五常.中国的经济制度[M].神州大地增订版.北京:中信出版社,2009:144-145.

[5]Jean Ensminger. “Changing Property Rights:Reconciling Formal and Informal Rights to Land in Africa”[M]//John N.Drobak and John V.C.Nye,eds.The Frontiers of the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New York,New York:Academic Press,1997:165-198.

[6]张静.土地使用规则的不确定:一个解释框架[J].中国社会科学,2003(1).

[7]姚海利.转型与社会资本重建[J].兰州学刊,2008(4).

[8]詹姆斯·S·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下[M].邓方,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601-602.

[9]李见顺.新农村建设:重建农村社会资本的重建之路[J].理论月刊,2008(5).

(责任编辑:汪小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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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声明

广东丰粤律师事务所谢丰凯律师

Land Conflict,the Loss of Rural Primordial Social Capital and its Resolution

XIE Qiu-shan

(Department of sociology,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Central South University,Changsha,Hunan,410083)

Primordial social capital,which is based on blood relation and geopolitical relation and therefore,is humane,is the foundation of the existence of China’s rural community.But with the construction of high-speed railway and highway and the urbanization,the value latent in land resources becomes obvious,and villagers begin to contend for land resources,causing the gradual loss of primordial social capital.Based on the case study of Wenzhong,a town in Inner Mongolia,this paper tries to provide a framework of interpretation for the loss of primordial social capital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stitutionism.

institutionalism;social capital;land requisition;the manifestation of land value

G122

A

1001-4225(2013)02-0073-06

2012-05-02

谢秋山(1981-),男,内蒙古赤峰人,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我国农村扶贫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11BZZ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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