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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案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2013-08-15

关键词:犯罪案件成年人被告人

曹 岩

(哈尔滨德强商务学院 人文科学系,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5)

共同犯罪已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犯罪形态,共同犯罪中有相当比例是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结伙作案。①2010-2012年,某基层检察院共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85 件114人,其中未成年人参与共同犯罪案件38 件52人,分别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的44.7%和人数的45.6%;在这些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参与的有26 件,占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的30.6%,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68.4%。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对未成年犯罪实行分案处理的原则,分案处理原则不仅是办案机关在采取拘留、逮捕时应当遵守的原则,而是贯穿刑事诉讼始终的原则性规定。为了贯彻分案处理的原则,实现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和挽救,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分案起诉是分案处理原则在审查起诉环节的必然要求。我国采取的是相对的分案起诉原则,即在起诉阶段只要不妨碍查清案件事实和相关案件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就应当分案起诉。②根据最高检2012年10月下发的《关于近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对于受理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在不妨碍查清案件事实和相关案件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应当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分案提起公诉,由法院分庭审理和判决。对涉外、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未成年人系犯罪团伙主犯的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分案后不利于审理的,也可以不分案起诉,但应对未成年人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一、分案起诉制度的价值

分案起诉是将共同犯罪中的未成年人从成年人中剥离出来,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分开起诉,分开审判的程序性制度,对未成年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区别对待,从而更好的实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和挽救。

(一)有利于贯彻区别对待原则,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对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司法实践中,由于长期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实行同案起诉、一庭审理,法院在最终做出判决时,往往会因为考虑到量刑平衡,同一案件各犯罪嫌疑人之间量刑差距不宜太大,而对成年被告人判处相对较轻的处罚,或者对未成年人判处过重的刑罚,导致罪刑失衡,不利于对成年犯罪人的有效打击和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采取分案起诉、分案判决的结果能避免这个弊端,既能使成年人罪犯罚当其罪,又能使未成年的罪犯得到区别对待,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有利于保护同案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我国审理成年人犯罪案件,除几种情形外,一律公开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以公开审理为例外。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是为了更好保护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隐私和自尊,将其犯罪的社会影响降到最低,减少社会对其犯罪行为的负面评价。对未成年人参与的共同犯罪如果不采取分案起诉,要么公开审理导致未成年人的隐私等权利得不到保护,要么不公开审理造成共同犯罪中的成年被告人的家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旁听庭审的权利被剥夺的尴尬局面。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审理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适用相关规定。”

(三)有利于创造未成年被告改过悔罪的氛围

某种程度上,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未成年人本身也是受害者。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刑事诉讼法赋予未成年人更多的诉讼权利,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如果对成年被告人与未成年被告人不分案起诉,分开审理,庭审过程中会使是成年人的抵赖狡辩交叉感染未成年人,加大对未成年被告人教育改造的难度。而且庭审中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特别人性关怀,往往也会引起同案成年被告人的失落感和被遗弃感,也对其悔改设置障碍。同案成年被告人的在场,也使公诉人和审判人员不能充分的对未成年人进行感化教育,不利于创造未成年人改过悔罪的庭审氛围。

二、分案起诉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最高检2012年10月下发了《关于近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对于受理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建立健全分案起诉制度”。但是,分案起诉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却不容乐观。如某基层检察院2010-2012年3年受理的85 件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中,仅有1 件是由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对共同犯罪中的未成年人进行分案,要求公安机关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分别装订预审卷宗,另行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法院先行审理了成年人案件,再由同一合议庭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最后形成二份独立判决书。

(一)法律解释不明确是根本原因

根据最高检规定,我国实行相对分案起诉原则,因此,明确哪些情形需要对案件一并审理即成为分案起诉的前提。但是,最高检只列出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中存在四种情形之一的,即可以不分案起诉,这只是概括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理解上的偏差,会造成案件承办人判断上倾向不分案起诉,使分案起诉制度缺乏可执行的依据。法律上应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以分案起诉为原则,不分案起诉为例外,进一步明确分案起诉的标准,细化“可以不分案起诉”的具体情况。

(二)操作程序不规范是主要原因

公诉部门如何对共同犯罪中的未成年人进行分案起诉并没有明确细致的操作程序,对于实践中存在的很多问题未能给予确定的答案。比如,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是在受案环节确定分案,还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决定起诉;分案后是共用一个案号还是分为二个案号;是由同一承办人办理还是分由二个承办人办理;分案后发现存在需要合并处理的情形如何恢复等等。如果没有具体明确的操作程序,分案起诉制度只能是“纸上谈兵”,无法真正落到实处。

(三)办案人员紧缺是客观原因

分案起诉是人为地将一个案件分为两个或者多个案件,公安机关要将侦查材料进行复制、装订,检察院也要多次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多次出庭支持公诉,工作量大大增加了,与工作量不断增加相对应的是检察人员的数量不增反减。2010-2012,该基层检察院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年上升,2010年19 件25人,2011年28件33人,2012年38 件56人。与此相对,检察人员的数量未增反降,2010年公诉科办案人员为4人,2011年、2012年减少至3人,因公诉科的办案人员紧张,并未设置专职承办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检察官。面对案件数量大,办案人员少的现状,为了减轻工作量,承办人往往不愿意分案起诉,常以符合四种规定情形,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并处理。

三、分案起诉遵循的原则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分案办理,不是简单地就案而分,而是更大程度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审查讯问,区别对待原则

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案件,我们在讯问未成年人时,采用特殊讯问即以谈心的方式进行,消除其紧张心理和抵触情绪,引导其全面彻底地叙述案件事实。讯问时还要对其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学习经历、身心特征、性格特点、成长环境等内外部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其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同时还要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同其法定代理人一起对其进行教育引导。

(二)减少羁押,遵循重教育轻惩罚原则

在未成年人案件的公诉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尽可能地减少羁押措施。如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批捕阶段,对部分特殊的犯罪群体,如是在校学生、初犯、偶犯等有帮教条件的采取提前介入的手段,较早的掌握其犯罪的特点,对其特殊年龄、身份、背景及犯罪原因开展全面调查和综合分析,为以后审查起诉阶段的教育、挽救工作提供参考依据。同时,在对涉嫌犯罪未成年人进行实体处理时,充分考虑其心理成熟度、犯罪心理动因、再犯可能性及悔过程度,原则上尽可能地采取非刑罚化的处罚手段。

(三)专人办理和优先保护的原则

新刑事诉讼法第266条第二款及修改后的刑事诉讼规则第484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人办理的原则。在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案件,该基层院克服了人员少、任务重的实际困难,短时间内建立未成年人案件专人审查制度,并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快速办理通道,在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内尽可能地缩短办案期限,简化办案手续,尽早地对案件的定性、处理提出意见,以尽快结束案件的不确定状态,时刻注意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各项合法权益,并且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与保护其他方面的权益发生冲突时,以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为首选原则,在实践中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保护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中,在诸多价值取舍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应优先于“效率”,即坚持“保护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作案的案件,从有利于对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感化出发,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提起公诉、法院分案受理。

四、具体程序设计

(一)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做到分案报捕

一直以来,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是并案起诉的,公诉部门对案件进行审查后,重新分别编制案号。检察机关应当在刑事诉讼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和配合,通过会签文件等方式明确分案起诉标准,对符合分案起诉标准的案件实现无缝对接,做到分案报捕、分案起诉。公诉部门在做出审查起诉决定后,分别制作起诉书及出庭预案,分案起诉至法院,案件审查报告可以由公诉部门指定的专门办理未成年案件的同一承办人办理,主要既有利于案件的全面审查,也不会因重复劳动影响办案效率。

(二)加强与法院协作,分案审查

在分案起诉后,公诉部门要主动与法院沟通,将相互分开的两个案件同一时间起诉至法院,并及时告知法院以便分案起诉的案件由专门负责未成年人案件的合议庭受理。这样做既可以避免重复劳动,节约诉讼成本,又有利于全面查清案件的事实,同时还可避免不同法官在对共同犯罪事实、证据审查及认定上的发生冲突。

(三)成立专门机构,实现捕诉一体化

某基层检察院在2004年成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科(未检科),专门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和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工作。成立专门机构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能推动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案件专办机制,认真落实未成年人特殊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捕诉一体化有利于简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捕诉一体化更加注重专业化建设,简化办案流程,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缩短办案时限,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引导侦查,加强侦查监督,由于承办人员全面熟悉案情,对案件标准统一掌握,确保了在案件各诉讼环节的引导侦查取证的效果,避免捕诉不畅带来的弊端,缩短未成年人的羁押期限及带来的负面影响;有利于开展帮教,增强社会效果,增强了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工作的实效性和针对性,缩短办案时限,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办案质量和帮教效果,从而使预防犯罪的深入开展得到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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