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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平等就业权利主张之探讨

2013-08-15郭荣军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平等权用人单位权利

郭荣军

(河南检察职业学院 检察系,郑州 451191)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2013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规模将达到699万人,比2012年增加19万人。[1]大学毕业生就业难已经有目共睹,而就业过程中的歧视现象也已司空见惯。面对就业过程中的种种不公平对待,大多数学生选择了沉默和接受,不敢主张自身的就业平等权,以致就业歧视现象有增无减,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底线不断受到挑战。因此,探讨我国大学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分析其产生根源,唤醒并增强大学毕业生权利意识,积极主张自身合法权利,这对于维护和实现就业平等权利,促进就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大学生就业平等权主张的现实必要性

大学生就业平等权是指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享有的不因个体差异而受到不公平对待的权利,其核心是每一位大学生在就业面前得到平等对待,亦即“就业不受歧视”。近年来,用人单位在招聘时限定性别、民族、年龄、户籍、工作经验已成普遍现象,限定政治面貌、学历、毕业院校也时有发生,甚至有的限定容貌、婚姻、血型。可以说,当前大学生的就业平等权遭到了严重侵害。

权利主张是指权利主体在自身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通过适当途径提出权利诉求,以维护和捍卫自身权利的行为。公民实际权利的享有程度,既取决于国家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程度和力度,更取决于权利公民的权利意识,亦即法定权利在遭遇不法侵害时,能不能、敢不敢通过合法渠道寻求救济,主张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权利。

审视大学生的就业过程,大学生遭遇的不仅是严酷的社会竞争,更多的是就业平等权利的侵犯。但令人遗憾的是,面对就业平等权侵害,多数大学生采取了隐忍和沉默态度,至于权利主张,或是没想到,或是不敢。有的说这是社会性问题,只能由政府出台全国统一法令政策,自上而下推行,才能遏制、制止不良风气;有的说这是普遍性问题,已成“行规惯例”,微弱的个人力量难以抵抗“社会普遍现象”;还有部分大学生不但自己不主张,反而对主张者持否定态度,认为权利主张行为属于较真、偏执、自不量力、没事找事,说风凉话,等着看笑话。

从根本上说,对于平等就业权利侵害,大学生可以主张,也可以不主张,这是一种自由。但是,从个人角度看,大学生为完成学业付出了巨大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和难以计量的精力成本,如果面对权利侵害而不去主张,就意味着丧失了施展才华、实现理想、回报父母和社会的机会。从社会大义角度看,如果面对用人单位随意设置的就业条件隐忍不发,对明目张胆的权利侵害熟视无睹,就是对非法行为的放任和纵容。作为理性的大学生,“当就业权益受侵害时,不应选择沉默和逃避,而应该举起法律这一正义之剑”[2]。

二、大学生就业平等权主张取得的成果

近年来,随着大学生权利意识的增强,一些大学生面对就业平等权侵害不再沉默,或是直接提出异议,或是与用人单位协商,特别是一些学生通过诉讼主张平等就业权利,震撼人心,轰动全国,引发了社会的强烈反响。比如蒋韬起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聘“身高歧视”;曹菊起诉北京巨人教育集团招聘“性别歧视”;黄元健起诉国家大剧院招聘“户籍歧视”;杨世建起诉国家人事部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35岁年龄限制构成“年龄歧视”;张先著起诉芜湖市人事局公务员考试拒绝录用“乙肝患者”构成“健康歧视”,周某等3人起诉佛山市人社局公务员考试歧视“基因携带者”,齐某起诉江西省进贤县教体局教师招聘歧视“艾滋感染者”,等等。尽管权利主张过程中的每一步都充满了艰辛,但经过以蒋韬为代表的先行者们的不懈努力,就业平等权利主张还是取得了一定成果。

1.唤醒了广大大学生的权利意识。

以往大学生在就业时遭遇侵权,只是在情感上感到不满、气愤、难以接受,但在行动上大多却选择了隐忍退让和沉默,几乎没有人通过司法途径提出权利主张。近年来一起又一起的大学生就业平等权诉讼案件,极大地增强了大学生的权利意识,鼓舞了敢于对侵权说“不”的底气。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面对权益侵害,不再忍气吞声,一味逃避,而是敢于选择适当方式主张权利,寻求救济。

2.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

一例又一例大学生就业平等权利主张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学术界围绕大学生平等就业问题的研究越来越多,如何保障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利的研究成果日渐丰富;新闻界对就业歧视问题给予了更多关注,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就业歧视现象予以曝光;社会上就业平等的呼声愈来愈强,就业平等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也引起了政府人事部门、教育部门、高校、社会团体的高度重视,为保障大学生就业平等权奠定了基础。

3.促进了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在一系列大学生就业平等权主张案件的推动下,相关部门开始重新审查、修改本部门发布的规定制度。比如,张先著起诉芜湖市人事局公务员考试歧视“乙肝患者”结案后,原人事部、卫生部修改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剔除了“乙肝歧视”内容,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担任公务员;原劳动部专门下发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四川、浙江、广东等一些省市修改了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传染病、身高、相貌等方面的规定。从中央到地方对体检标准的修订可以看出,政府已经开始接纳来自民间的声音,如果没有大学生的主张行动,政府的这些“修订”可能会来得更迟些。

4.遏制了招聘单位的不良行为。

“对就业平等权利侵害最有力的反抗,不是国家制定一件件法律予以保护,而是来自受侵害的权利主张行为。一个成功的诉讼案例,在反就业歧视上所产生的推动力量和对社会的影响力,远高于一万次吁求公平的呐喊和建议。”[3]比如,在蒋韬起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聘限制身高”一案中,法院立案后不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媒体上重新刊登了启事,删除了身高限制条件。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一案判决张先著获胜后,国家和地方随之修正了含有“乙肝歧视”内容的条款。再如,齐某起诉江西省进贤县教育体育局的“艾滋就业歧视第一案”,被告补偿、赔偿小齐共计4.5元。可以看出,在大学生提出权利主张后,用人单位还是受到了一些 “触动”,或是对错误行为做了纠正,或是进行了赔偿补偿,或是对错误行为做了反思,或是修改了相关依据。总之,大学生的就业平等权利主张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招聘单位的不良行为。

三、大学生就业平等权主张存在的问题

虽然大学生就业平等权利主张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应该看到,大学生整体的权利主张意识还需进一步提高,权利主张的行为积极性不高,权利主张力量还比较薄弱,这些都制约着权利主张行为的效益和效果。

1.权利主张意识需进一步提高。

大学生对主张权利的理解还不够透彻,没有悟透“不敢主张自己的权利就是对不法侵害的纵容”,对自己的权利随意放弃不懂珍惜,敢于“冒尖”主张权利的人还是少数。更可叹的是,在别人为某公共权利奔走呼告、积极主张时,有的人不但不给予支持,反而说三道四,冷嘲热讽。权利受到侵害放弃主张是主张意识薄弱,对他人的权利主张行为作出负面评价也是权利主张意识薄弱。

2.权利主张行为积极性不高。

“当权利被侵害时,不管什么样的权利人都不得不直面如下问题,即必须斗争,抑或为逃避斗争而对权利见死不救?谁都不能够逃避这一决断。”[4]当前,就业歧视随处可见,但隐忍和接受是多数大学生的态度,通过司法途径主张自身权利的凤毛麟角。许多大学生明知用人单位的招聘条件存在歧视行为,但为了得到工作,什么条件都一味地迁就和接受,什么权利都无原则的放弃,不敢抗争。事实证明,众多大学生对侵权的消极态度并没有使侵权者在就业歧视上有所收敛,反而有变本加厉的趋势。

3.权利主张力量还比较薄弱。

在与不法侵害行为抗争的过程中,与侵权者相比,大学生的主张力量比较薄弱。大学生群体没有自己的力量后盾,没有来自组织的支持。比如学校负责在校期间的知识传授,却无力解决就业歧视问题。工会是在职“职工之家”,求职中的大学毕业生还无法享受工会组织的温暖。至于社会上的权益组织、协会团体大多已行政化、官僚化,变质为强势集团的附庸。可以说,在就业平等权利主张过程中,大学生就像没娘的孩子一样没有依靠,往往是凭借个人一己之力与侵权组织抗争。个体单打独斗的力量毕竟有限,于是权利主张案件的结果大多不尽如人意。

四、提高大学生就业平等权主张效果的对策

维护大学生就业平等权,仅靠部分大学生的摇旗呐喊,部分开明人士的奔走呼号是不够的,只有大学生、国家、社会共同努力,大学生才能够更好地进行就业平等的权利主张。

1.大学生要增强主张权利积极性。

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本原因,推进就业平等关键还是靠大学生自己。权利不能仅靠法律、制度被动施予,更要主动追求;每一项权利,都以坚持不懈地主张它为前提,不去主张等于一纸空文。“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人类精神的生存条件之一即主张权利”,[5]只有通过权利主体的积极主张,不合理制度才能得到变革,不法行为才能得到遏制,权利才能得到维护,正义才能得到伸张。因此,面对权利被恶意侵犯和肆意践踏,必须要勇敢地与不法侵害者作坚决的抗争,坐等侵害者的良心发现无疑是天方夜谭,企图用忍让和退缩换回侵害者的幡然醒悟亦是与虎谋皮。就业平等权亦是如此,权利获得需要大学生敢于抗争不顺从,敢于较真不退缩,敢于要个说法不忍让,需要大学生把权利主张变成遇到歧视时的一种自觉行为和能动反映。若能如此,大学生就业平等的实现为之不远。

2.国家要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第一,修订完善现行法律制度,明确界定平等就业权及其侵权评判标准,用概括式抽象出就业平等的判断标准,用列举式列举出常见的就业歧视行为,为认定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歧视行为提供法律依据。第二,制定《反劳动就业歧视法》,为保护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提供法律依据;在条件成熟时,制定《大学生权益法》、《大学生平等就业法》等,有针对性地保护大学生的就业平等权利。第三,修改《民事诉讼法》,将就业歧视纠纷纳入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修改《行政诉讼法》,将行政机关发布招录启事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赋予求职者可以直接诉讼的权利。第四,加大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差别对待是合理合法的,否则,即认定侵犯就业平等权。最后,依法追究就业平等权侵害者的法律责任,给予受歧视者充分的补偿、赔偿,给予歧视者足够震慑的处罚使其不敢再设置就业歧视,也警示其他用人单位不犯同样错误。

3.社会力量要为大学生主张权利提供支持。

首先,政府“应建立保障就业机制,消除就业歧视和不同所有制间的待遇差别,改善就业环境,创造就业岗位”[6];政府要发挥好示范作用,作为全国最大的招聘单位,减少、杜绝招录过程中的歧视性限制,带动整个社会唱响反对就业歧视的主旋律;政府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强就业市场监管,主动查处用人单位的虚假宣传行为,严厉处罚侵犯大学生就业平等权行为,遏制就业不公平现象。其次,用人单位要转变用人理念,用“条条框框”歧视性条款招来的人员对于提高企业效益并无多大帮助,没有必要一味强调学历、性别、工作经历等客观因素,要看到大学生身上的好学上进、敢闯敢拼、能吃苦、不怕输精神品质,做到理性用人,合理选人,人适其岗,岗适其人。再其次,高校要加强民主法治教育,增强学生的民主意识和法治精神,通过课堂教学、集中讲座等提升学生的求职技能、识别就业陷阱的能力和在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技巧,帮助大学生更好地维护自身就业平等权。最后,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监督,积极揭露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现象,关注大学生就业问题,反映大学生的就业困难和求职心声,报道大学生就业平等权利主张案例,为大学生平等就业权利主张提供舆论支持,引领社会舆论呼唤就业社会公正。

公平就业是全民之所愿,但一些用人单位却凭借优势地位肆意设置就业限制,侵害大学生就业平等权利。面对就业平等权利侵害,个别大学生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主张平等就业权利,并且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就整体而言,大学生的主张权利意识还比较淡薄,主张权利积极性不高,力量还比较薄弱,还难以抗衡随处可见、肆无忌惮的就业歧视。因此,大学生就业平等权仅靠部分大学生的单打独斗是难以获得的。只有在国家、社会力量和大学生的共同努力下,都以秉持公平正义为己任,大学生平等就业权利主张才能顺利进行,就业歧视之邪恶才能被遏制直至消灭。

[1] 邱玥.明年高校毕业生人数史上最多[N].光明日报,2012-11-28(6).

[2] 王世群.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权益及其保护[J].中国校外教育(理论),2008,(6).

[3] 曹林.以有形诉讼遏制无形歧视[N].华西都市报,2013-01-03(2).

[4] [5]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M].胡宝海,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6] 凌翔.论大学生就业中政府的法律责任[J].兰州交通大学学报,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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