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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境域下学术不端行为的多维治理防范对策

2013-08-15李江涛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3年3期
关键词:不端成果学术

李江涛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河南 濮阳 457000)

高校担负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的重任,而学术研究是高校担当这一重任的重要载体。在学术研究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并最终指导实践,是非激变社会得以进步的不变程式。所以,学术被赋予了许多值得尊崇或敬仰的元素,同时也背负着沉甸甸的道德和良心。然而,近年来高校学术造假、抄袭、剽窃之风盛行,已经成为学术不端行为的多发地、重灾区。如此的学术风气是不能背负起培养行业精英,担当社会传承历史使命的重任的。“学术不端行为”是学术上的诚信缺失和道德失范,拷问着每个知识分子的良知。近年来也涌现出了一批以方舟子为代表的学术打假卫士,理论界和教育部门对治理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也在逐步深入,各种解决问题的努力也取得一些成效。但不可否认的是,上述的种种努力收效甚微,“学术不端行为”并没有得到实际有效遏制。道德上的宣讲抵挡不住物欲动机促使下的随波逐流,制度上的安排设计掩盖不住执行监管的袖手旁观,检测技术的发明和本身的不科学性激发了反检测技术更新换代,法律的闸门也往往因为种种原因而形同虚设。

所以,笔者认为,要有效规治学术不端行为,净化高校的学术氛围,在明晰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和产生的根源的基础上,不仅要完善修补现有规治措施,还要积极进行制度创新、法律创新,更要在防范学术不端的措施上下足工夫。

一、从学术体制上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规治

1.加强学术规范教育,培养学术素养。

首先,我们的大学教育在倡导素质教育的同时,应当建立明确和统一的、完善严谨和可操作性强的学术规范,以使学术活动有所依据,并加强对学生进行学术规范教育,注重在平时的课程教授过程中,培养学生的学术素养,使学生了解学术论文的基本逻辑结构和写作规范,使学生树立良性的学术兴趣。

其次,要注重培养科学精神。在大学教育中要注意向学生讲授学术研究的方法论,要通过板报、名人名言雕塑等多种载体,向学生介绍历史上杰出的科学家为追求真理而奉献的科学精神,营造淳朴的学术氛围。还要营造一个宽松的、百家争鸣的学术环境,邀请不同观点的校内外专家学者讲学,丰富学生的视野。

再次,我们应当安排足够的课时,针对典型的学术不端行为和教育部界定的七种学术不端行为为学生进行讲解,使学生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表征和危害有基本的了解。同时,加强学术道德教育,培养从事学术活动应当具备的社会责任感和为人类造福的科学良心,增强自律意识,使学术道德真正成为自觉的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从而为树立坚固的心理防线,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抵制急功近利思想,净化学术风气奠定坚实基础。

只有加强学术规范教育,树立心理上的学术道德约束,从观念上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才能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大环境背景下,最大限度地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2.完善职称评定机制,形成重“质”轻“量”格局。

首先,要完善职称评审制度。在职称评审的制度设计上要尽量避免学术成果简单地与职称晋升、职务升迁、工资待遇等挂钩的做法,也要避免学术成果在职称评审中以量取胜的作法,从而尽量抹去或淡化笼罩在学术研究上的功利色彩,防止由于经济或职务利益的过度刺激而诱发的学术不端行为。同时,职称评审要改革一评定终身的做法,要对参评者和已经取得相应职称者都要形成适当压力,促使其不断探索创新,并形成良性的竞争环境,重视职称评审中学术成果的质量,要把那些真正具有学术价值的成果挖掘出来。

其次,要完善学术发表制度。要加强学术出版业的制度建设和行业自律,加强学术出版业工作者的业务素质和社会责任感。要改进出版物的注释体例规范,坚持出版三审制度,积极探索和推广论文专家匿名评审制度,坚决实行发表论文上网公示制度,从发表环节上,堵塞低水平重复、粗制滥造和抄袭剽窃的漏洞。①

3.加大对教育和学术研究的投入,切实提高高校教师待遇。

当前高校中的学术不端行为之所以泛滥,很大一部分原因是高产出的学术成果可以给教师带来较大的经济回报,从而改变教师的经济地位。这种做法固然不对,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前一些高校,尤其是二、三线城市的高校,教师的收入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严重脱节,与周围人的收入相比持续走低,许多教师背负着沉重的生活压力,他们甚至是一个家庭的唯一收入来源。教师的心理落差很大,是不利于国家教育的发展的。所以国家不应当把尊师重教仅仅停留在口号上,应当切实加大对教育和学术研究的投入,切实提高高校教师的收入水平。公务员可以高薪养廉,面对百年树人的根基职业——教育,面对道德与学术的高地——高校,为什么不能高薪养德、高薪养学呢?毕竟有了基本的物质基础,才有可能有更多的高校教师有条件从事真正的学术研究。

二、从完善学术评价机制上加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规治

1.纠正学术评价的各种不良导向。

对学术成果进行评价,不仅是对学术成果本身的真伪和价值大小进行评判,而且这一过程关乎一种良性的同业学术竞争秩序的确立和良好学术风气的培养。现在大多数高校都是根据教师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和参与的课题对其学术水平进行评价,并以此作为晋升职称和评定科研工作量等的依据。但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学术成果从数量上进行横向比对的客观度明显强于把同业学术成果从质量上进行比对,所以往往形成了一种过度的关注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和参与的课题的数量,而忽视论文、著作和课题质量的不良导向。其次,在对学术成果进行评价的时候,有些评委不是把目光关注到应当关注的学术成果本身,而是看重成果完成人的学术名气、职务高低、学校出身等,严重干扰了学术评价的公正性。而且,多数高校都规定每年应当完成多少数目的论文、著作、课题,这种规定势必会加大高校教师出成果的压力,在导向上容易使学术不端行为发生。

④明确规定供水企业、用水户、管水部门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使供、用、管水三方能够从各自角度出发自觉执行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所以,从宏观上应当建立具有良好导向的学术评价机制,在高校职称评审过程中严把质量关,加强学术评审者自身的科学精神和学术道德,在高校教师科研工作的管理制度上应当改变数量上的硬性规定,而应当变为数量和质量综合考量下的激励机制,以此来诱发高校教师从事学术研究的热情,催发真正有价值的学术成果。

2.完善学术评价机制。

首先,学术评委应当由本专业领域和相关交叉专业领域里具有较高学术造诣,严谨的学术精神和高尚的学术德行的专家组成,这样可以解决学术成果的跨学科评价问题。

其次,应当建立学术评委人才库,每次评审都临时组成专家评审组,避免泄露评委名单。同时,要制定科学、客观、全面的评价指标,加大技术检测手段的应用,规范学术审评程序并严格执行,建立异地匿名评审制,并广泛推行。这样,一方面可以形成一支人员相对稳定、业务素质强,专业融合的学术评委队伍;另一方面,评审专家和申报者互不知情的盲审,又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学术评价寻租”,保证了评价的公正性。

再次,对于经过巨型化科学实验获得的学术成果进行学术评价,可以通过建立应用与学术评价风险基金的方式,统筹资金,解决学术评价时重复试验需要耗费巨额资金的问题。即按照类似保险业务的原理,由学术成果申报者按照一定比率事先缴纳一定费用给市场化运作设立的中介机构,用于学术评价时重复试验,同时吸收有社会应用的需求者也在事先缴纳一定费用给该市场化运作设立的中介机构。等到申报的成果进行重复试验以对其价值进行评判时,就可申请动用该资金。这样,一方面学术成果申报者负担着一定的费用风险,而且还要以科学的良心对待社会应用需求者,势必加大其对待自己成果的认真度,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另一方面,又分担了学术成果申报者进行学术评价的经济负担,同时还为有社会应用的需求者掌握先机带来了条件。

3.科学分配学术资源,健全监督、约束机制。

在当前国家对于学术研究的投入还是非常有限的背景下,要科学统筹,把资金重点用到国家发展急需的行业领域,同时兼顾基础学科发展的需求,要重点支持在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专家学者研究的需要,也要重点扶持一批有重大发展潜力的中青年学者。在科研立项、经费分配和职称评定等各个环节,保持高度透明,接受同行、专家的监督,并实行有奖举报制度。这样,将会大大降低不端行为的发生率。同时,对研究经费如何使用进行行之有效的监管和审计,保证国家资源不被浪费。

三、从建立健全学术惩戒机制和完善法律制度上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规治

1.建立健全学术惩戒机制。

规治学术不端行为不能仅仅依靠加强学术规范教育和学术道德修养,还要从制度层面上加强约束。

首先要建立有效的监督与惩罚机制。学术不端行为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面对学术不端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与惩罚机制进行查处,或查而不罚,或罚而不力。所以,一要明确行使学术监督与惩罚权力的机构。二要建立行使学术监督与惩罚权力的程序,包括赋予被行使学术监督与惩罚权力者申辩和申诉的权利。三要建立诚信档案,真实做好诚信记录。四要对于那些有必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学术不端行为,做好学术监督同惩罚机制与违反法律追究法律责任的衔接。

其次是建立合理的奖励机制,实行奖罚并举。奖励机制要在两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方面对于严格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学者要进行表彰,树立典范;另一方面要奖励那些勇于捍卫学术操守,敢于担当和揭发学术不端行为的学者。在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方面做出杰出表率的学者固然应当受到大家的尊敬,并且从正面树立了学习的榜样;而那些勇于捍卫学术操守,敢于担当和揭发学术不端行为的学者也应受到应有的尊重。因为学术不端行为往往只有业内人士才有能力发现,他们敢于揭露真相需要极大的勇气。也正是他们的揭露,才让学术不端行为得以曝光,才使学术氛围得以涤清。

2.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制裁力度。

前文已经论述过低成本高产出的利益驱动,诱导学术不端行为的泛滥。所以,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只有加大不端行为的成本,使不端行为者因为不端行为获得的收益在他将要受到的惩罚面前不值一提,他才不会铤而走险。加大不端行为的成本我们应当从提高不端行为的发现率和处罚力度入手,从制度和技术手段上不留进行学术不端行为的余地,从处罚手段的多样和力度上的逐级递进设计上震慑妄图进行学术不端的行为者。

这里笔者注意到一些资料显示,在国外如果在学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一经被发现并确认便要向社会公众公布违规者的姓名、单位、违规情况和处理决定,收回给他们的各种荣誉,取消他们行骗所得的各种利益,严重者要将他们逐出学术界,以纯洁学术队伍。我国教育部《关于加强科学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也明确提出“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机构一经查实要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撤销项目、行政处分,取消资格、学位、称号,甚至解聘等相应的处理和惩罚”。“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影响极其恶劣的行为,在充分了解事实真相的基础上,通过媒体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依据有了,关键是落到实处。

3.完善法律制度,加强体系建设。

在我国与著作权保护有关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设立了“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等罪名,如果学术不端行为性质恶劣达到触犯相应罪名的程度,将被判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章第三节第一百一十八条,都是关于学术不端行为达到侵权程度应当具备的要件或所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但是,从实际的实施效果来看,这些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规治体系作用还很局促,内容也还很不完善,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缺乏明确的规治学术不端行为的行政实体和程序法律规范,现有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缺乏具体的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依据和申诉、申辩的具体程序规定。

(2)对于追究学术不端行为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一些关键性的术语没有进行明确的定性和标准上的细化,比如“合理使用”的含义与范围,导致司法实务中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裁判结果难以让当事人信服,从而降低了法律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上的权威性。

(3)公、检、法部门对于追究学术不端行为刑事法律责任的重要性,还没有达到应有的认知,查处力度没有到位,致使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的违法犯罪成本过低,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学术不端行为。

法律制度构成了规治学术不端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并加强执行力,守卫好规治学术不端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

(1)针对当前学术不端行为的表征加强立法调研,科学制定立法规划,完善法律规范。要明确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学术不端行为的界限要件,要将构成法律责任的学术不端行为按照责任性质逐级设定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并做好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之间的过渡衔接。

(2)要对现行法律制度和新制定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广泛宣传,让广大学者和公众从内心重视学术不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知晓学术不端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并从法律的规定中得到警示。

(3)要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追究民事法律责任的力度,鼓励被侵权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术不端行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一旦一方构成了学术不端行为并有相关权利人要求其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当事人的请求,要求侵权者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法律责任。

(4)提高公、检、法部门对于追究学术不端行为刑事法律责任重要性的认识,加大查处力度,建立有奖举报制度,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追究性质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并加强执行力,树立法律的权威。

(5)要建立健全机制,加强高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的沟通协调,探索对于治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联动机制,建立日常的工作交流和信息共享平台,充分实现资源的共享,以形成治理学术不端的合力。

四、结语

当前,高校的学术不端行为泛滥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广大学者和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各种治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合力正在逐步形成。但不能掩饰的是,相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表现形式十分隐蔽和又错综复杂而言,现今的防范和治理措施,显得过于简单。种种发人深思的问题似乎昭示着我们对于这一制度的补足之路还很长远。“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和规治制度效用的真正发挥,有待于立法的进步,案例的示范和学术的支撑,也需要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这是一个系统化的工作,需要坚持不懈的研究。希望本文能为此尽微薄之力。

注释:

①参考新华社2004年11月6日电:教育部4项措施加强高校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

[1] 参见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 号.

[2] 方舟子.如何避免学术不端行为[N].中国青年报,2007-02-14.

[3] 曹南燕.加强体制层面的学风建设社会[J].科学论坛,2004,(12).

[4] 盛华根.学术不端行为控制程序分析[J].科技管理研究,2008,(7).

[5] 杨玉圣.学术腐败、学术规范与学术伦理——关于高校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问题[J].社会科学论坛,2002,(6).

[6] 王平.同行评议活动中的制度性不端行为[J].自然辩证法通讯,2000,(4).

[7] 谢维营,刘晓雪.对我国“学术失范”现象的制度伦理分析[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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