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稹集编年笺注》错误举隅
2013-08-15吴伟斌
吴伟斌
(江苏古籍出版社,江苏南京 210036)
经过三十五年的努力,撰成《元稹评传》、《元稹考论》等书,近日又刚刚完成《新编元稹集》的整理,经过辑佚、校勘、笺注、编年、辨伪等工作,共有六百多万字①两书均见河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3月版。拙稿已分别列入《2011-2020年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因为性质相近的缘故,近六年来在撰写拙稿的同时也经常翻阅杨军先生的大著《元稹集编年笺注(诗歌卷)》与《元稹集编年笺注(散文卷)》(以下均简称《编年笺注》)②杨军《元稹集编年笺注(诗歌卷)》,三秦出版社,2002年6月版;杨军《元稹集编年笺注(散文卷)》,三秦出版社,2008年12月版。,发现《编年笺注》不少地方尚值得商榷。限于篇幅,本文仅择其中有代表性的十条,向著者讨教,请时贤雅正。
一、“十五宅”应是“十王宅”之误
元稹《和李校书新题乐府十二首·上阳白发人》有句:“诸王在阁四十年,十宅六宫门户閟。”《编年笺注》注云:“十宅:《新唐书·十一宗诸子》:‘开元后,皇子幼,多居禁内。既长,诏附苑城为大宫,分院而处,号“十五宅”,所谓庆、忠、棣、鄂、荣、光、仪、颍、永、延、盛、济等王,以十举全数也。’”
《编年笺注》所注“十五宅”,应是“十王宅”之误。查阅整个《旧唐书》、《新唐书》,未见有“十五宅”的记载。而“十王宅”是唐玄宗诸子年长封王之后所共居的大宅。宅在长安安国寺东。《唐会要·诸王》:“先天之后,皇子幼则居内。东封后,以年渐长成,乃于安国寺东附苑城为大宅,分院居之,名为十王宅……十王谓:庆、忠、棣、鄂、荣、光、仪、颍、永、延、盛、济等,以十举全数。”“十宅”亦即“十王宅”的记载屡见于诗文。李湛《御丹凤楼大赦文》:“其六宅十宅诸王女,宜令每年于选人中择端良者降嫁。”李昂《南郊赦文》:“其六宅十宅诸王女县主,宜令每年于选人中,择其情愿者配尚。”另外,还有“十六宅”的记载,武宗、宣宗皆由中官从十六宅迎立登位。昭宗时,韩建围十六宅,尽杀诸王,宅遂废。《资治通鉴·唐昭宗乾宁四年》:“建乃与知枢密刘季述矫制发兵围十六宅……建拥通、沂、睦、济、韶、彭、韩、陈、覃、延、丹十一王至石隄谷,尽杀之。”但那是唐末诸王共居的第宅,与元稹诗中所述唐玄宗之时事无关。
二、李唐“王魏”非北齐“王魏”
元稹《去杭州(送王师范)》:“房杜王魏之子孙,虽及百代为清门。骏骨凤毛真可贵,岗头泽底何足论(近世不以勋贤之胄为令族,而以岗卢泽李为甲门)!”其中的“房杜王魏”,《编年笺注》注云:“房指房玄龄,杜指杜如晦,皆初唐名相。如晦长断,玄龄善谋,故后世语良宰必曰房杜。王魏,北齐魏收副王昕聘梁,昕风流文辩,收辞藻富逸,梁主及其羣臣咸加敬异。先是南北初和,李谐、卢元明首通使命,二人才器,并为邻国所重,至此梁主称曰:‘卢李命世,王魏中兴,未知后来复何如耳!”
《编年笺注》对“房杜”的解释是对的,但对“王魏”的解释却是错的。房、杜、王、魏都是李唐初期著名的重臣,亦即唐太宗李世民时期的辅助大臣房玄龄、杜如晦、王珪、魏征。《旧唐书·王珪传》:“时房玄龄、李靖、温彦博、戴胄、魏征与珪同知国政。”徐梦莘《炎兴下帙》:“故武王之有八凯,宣王之有吉甫、方叔、召虎,高祖之有三杰,光武之有邓禹、耿弇、贾复之属,太宗之有房、杜、王、魏之流。”可见房玄龄、杜如晦、王珪与魏征并称于李世民之朝。除王珪外,房指房乔,字玄龄,李世民的辅助之臣。《旧唐书·房玄龄传》:“房乔,字玄龄,齐州临淄人。……会义旗入关,太宗徇地渭北,玄龄杖策谒于军门,温彦博又荐焉!太宗一见,便如旧识,署渭北道行军记室参军。玄龄既遇知己,罄竭心力,知无不为……(贞观)三年,拜太子少师……明年,代长孙无忌为尚书左仆射,改封魏国公,监修国史……玄龄自以居端揆十五年,女为韩王妃,男遗爱尚高阳公主,实显贵之极,频表辞位,优诏不许。……十八年,与司徒长孙无忌等图形于凌烟阁。……太宗亲征辽东,命玄龄京城留守,手诏曰:‘公当萧何之任,朕无西顾之忧矣!’……寻薨,年七十,废朝三日,册赠太尉、并州都督,谥曰文昭,给东园秘器,陪葬昭陵。”[1]杜指杜如晦,与房玄龄并称于唐太宗朝。《旧唐书·杜如晦传》:“杜如晦,字克明,京兆杜陵人也……太宗平京城,引为秦王府兵曹参军,俄迁陕州总管府长史……(贞观)三年,代长孙无忌为尚书右仆射……与房玄龄共掌朝政……甚获当代之誉,谈良相者,至今称房杜焉……寻薨,年四十六,太宗哭之甚恸,废朝三日,赠司空,徙封莱国公,谥曰成……史臣曰:房杜二公,皆以命世之才,遭逢明主,谋猷允协,以致升平,议者以比汉之萧、曹,信矣……若以往哲方之,房则管仲、子产,杜则鲍叔、罕虎矣!”王指王珪,魏指魏征,两人都是李世民的辅助重臣。《旧唐书·魏征传》:“魏征,字玄成,巨鹿曲城人也。”[2]一生辅助李世民,犯龙颜而敢直谏,建树良多。唐太宗尝临朝谓侍臣曰:“‘夫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朕常保此三镜,以防己过。今魏征殂逝,遂亡一镜矣……史臣曰……前代诤臣,一人而已。”
三、严绶出任荆南节度使在元和六年
元稹《遣病十首》二:“弃置何所任,郑公怜我病。”郑公:《编年笺注》注云“元和四年,出为荆南节度使,封郑国公。”
这里的“郑公”指严绶,元和六年出任荆南节度使,封郑国公,故称。《编年笺注》揭示的时间是错误的。《旧唐书·宪宗纪》:“(元和)六年……三月乙未朔……丁未,以检校右仆射严绶为江陵尹荆南节度使。”据元稹《故金紫光禄大夫严公行状》,严绶同时拜受“郑国公”之荣衔:“寻以检校司空拜荆南节度观察支度等使,兼江陵尹、御史大夫,进封郑国公,食邑三千户。”元稹《后湖》“郑公理三载(严司空绶),其理用喣愉……公乃署其地,为民先矢谟。”
四、“崔郎中”非崔潭峻,“崔常侍”不是崔倰
元稹《奉和严司空重阳日同崔常侍崔郎中登龙山落帽台》,《编年笺注》注:“崔郎中,指崔潭峻。”
崔常侍即崔潭峻,宦官,时以“内常侍”身份出任荆南节度使府监军使,故言。崔潭峻是宦官,在内侍省任职,内侍省并无“郎中”之职名,宦官也不可能任职“郎中”。当时崔潭峻的官职就是“内常侍”,《旧唐书·宪宗纪》(元和九年冬十月)“仍命内常侍崔潭峻为监军”就是最好的证据,《编年笺注》属于张冠李戴。
《编年笺注》又注云:“崔常侍,崔倰,字德长,以苏州刺史奏课第一,迁湖南观察使,入为户部侍郎,判度支,出为凤翔节度使,徙河南尹,以户部尚书致仕。”所节引《新唐书·崔倰传》的材料没有错,但崔倰在江陵时只是“膳部郎中”,显然没有履职“常侍”,元稹《有唐赠太子少保崔公墓志铭》:“公讳倰,字德长……累迁京兆府司录,拜侍御史,转膳部员外郎、转运使官。会朝廷始置两税使,俾之听郡县,授公检校膳部郎中,襄州湖鄂之税皆莅焉,且主转运留务于江陵。公乃取一大吏,劾其赃,其余渺小不法者牒按之,所莅皆震竦。岁余计奏,宪宗皇帝深嘉之,面命金紫,加检校职方郎中。移治留务于扬子,仍兼淮浙宣建等两税使,寻拜苏州刺史……”据元稹《有唐赠太子少保崔公墓志铭》,崔倰终身未履职“常侍”之职。《编年笺注》此处所注亦因张冠李戴而致误。
五、“自媒”不能解释为“自告奋勇”
元稹《酬卢秘书》:“剧敌徒相轧,羸师亦自媒。”自媒:《编年笺注》解释为“自告奋勇”之意。
自媒是只顾谋取、营求自己利益之意,戴叔伦《酬赠张众甫》:“迢遥千里道,依倚九层台。出处宁知命,轮辕岂自媒?”李频《勉力》:“日月不并照,升沉俱有时。自媒徒欲速,孤立却宜迟。”媒是谋取、营求之意。李纲《与梅和胜侍郎书》:“惟知佞柔,以媒富贵。”元稹的“篇末不无愤辞”,即指宦官头目吐突承璀的屡加迫害与被元稹目为“府主”严绶的坐视不救,这里是元稹发牢骚的话语,读者不要误会诗人的原意。
六、“自丧守侯”不是“职满离任”
元稹《报三阳神文》:“维元和十三年九月十五日。”原本作“维年月日”,杨本、丛刊本作“维元和十二年九月十五日”,与《告畬三阳神文》前后不一,而元稹作于元和十三年十一月十日的《告畬三阳神文》文云:“我贰兹邑,星岁三卒……自丧守侯,月环其七。”元稹元和十年来到通州,从“星岁三卒”来看,当以“十三年”为是。上推“月环其七”,当是元和十三年四月前后,时任通州刺史李进贤病卒,元稹奉山南西道节度使权德舆之命,代理其职,亦即以州司马的身份“权知州务”。宋蜀本、卢校、《全唐文》作“维元和十三年九月十五日”,据改。《编年笺注》谓:“元和十三年,通州刺史李进贤职满离任,元稹以司马之身权知州务。”此谓“李进贤职满离任”误,不知《编年笺注》如何理解“自丧守侯”之句?其实“自丧守侯”乃指通州刺史李进贤病卒。守侯,乃州刺史之别称。
七、“神其戒哉”、“神其畏哉”不是对神的“告诫”
元稹《告畬竹山神文》:“郡司马元稹率属攸置酒肴,以告于神曰:‘通之邑居,才二百室。一旦为神翦翳秽,戮豺狼,幅员六十里之地,亦足为用力于神,神其戒哉!’敬用嘉祝,祝曰:‘为山输力,为民丰食。廪以万亿,蟊贼以殛。报用黍稷,谥用正直。播布不殖,淫厉不息。风雨不式,猳麋不比。俾民无得,将他山是啬。弃神之域,为神之羞。永永无极,神其畏哉!尚飨。’”《编年笺注》认为《告畬竹山神文》“神其戒哉”、“神其畏哉”是元稹对神的“告诫”,从而发出“原来告神文可如是作”的感叹。
《编年笺注》的注释应该是严重的误解,一篇祭祀竹山神的祭文,如果真可以如《编年笺注》理解的那样可以“告诫”农神,倒真是让人大开眼界了。在古代汉语里,戒是告请,约请。《仪礼·觐礼》:“天子使大夫戒曰:某日,伯父帅乃初事。”郑玄注:“戒犹告也。”《吕氏春秋·慎小》:“卫献公戒孙林父、宁殖食。”许维遹集释:“戒,约也。”畏是“敬重,心服”之意。《论语·子罕》:“后生可畏,焉知来者之不如今也?”韩愈《寄卢仝》:“先生固是余所畏,度量不敢窥涯涘。”“戒”是告请、约请之意,“畏”是敬重、心服之义,与“告诫”相去十万八千里,不可混淆。
八、“李忠州”应不是忠州刺史李宣
元稹《凭李忠州寄书乐天》中的“李忠州”究竟是谁?岑仲勉先生《唐人行第录》断然认为:“李忠州”应是李宣,如果是李景俭,元、李交情极密,诗题必不如此称呼也①岑仲勉《唐人行第录》,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3月新1版。。卞孝萱先生《元稹年谱》②卞孝萱《元稹年谱》,齐鲁书社,1980年6月版。也认为:“李宣由西京赴忠州,经兴元,元稹托寄书与白居易。”《编年笺注》认为:“李忠州:指李宣。《旧唐书·宪宗纪》:元和十一年(八一六)九月,‘辛未,贬……屯田郎中李宣为忠州刺史。’”吴汝煜先生《唐五代人交往诗索引》也认为《凭李忠州寄书乐天》中的“李忠州”是李宣①吴汝煜《唐五代人交往诗索引》,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5月版。。
关于《凭李忠州寄书乐天》编年,《唐人行第录》、《元稹年谱》均认为作于元和十一年。《编年笺注》有所修正,认为元稹作于元和十三年通州司马任上。周相录先生《元稹年谱新编》②周相录《元稹年谱新编》,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11月版。认为元和十三年“春,李景信来访归去时,‘视草而去’,当是受元稹之托,把元稹追和之诗带去,寄给江州司马白居易”,据其前后叙述语言,结合本诗诗题,“忠州刺史”则又成了李景信。
以上诸说均误,理由是:其一,“李宣说”的唯一根据,就是《唐人行第录》最早认定的“称呼问题”,亦即交情极密的朋友之间,无论如何不应该以官职相称。其实,白居易、刘禹锡、元稹之间交情也极为密切,历来为世人所公认。但刘禹锡有《浙东元相公书叹梅雨郁蒸之候因寄七言》、《遥和韩睦州元相公二君子》、《白舍人自杭州寄新诗因而戏酬兼寄浙东元相公》的诗篇,白居易也有《同崔十八寄元浙东王陕州》、《酬集贤刘郎中对月见寄兼怀元浙东》的诗歌,元稹本人亦有《酬翰林白学士代书一百韵并序》、《内状诗寄杨白二员外》歌诗。由此可见,在唐代,即使是交情极密的朋友之间,诗歌唱酬常常也有以职务相称的情况。
其二,据《旧唐书·宪宗纪》,元和十一年九月,李宣被贬为忠州刺史。他赴任忠州当途经兴元,当时的元稹,确实在兴元养病。但元稹是否在兴元与李宣相会,元稹是不是委托李宣寄书给白居易,《唐人行第录》并没有提出其他的证据,《元稹年谱》也没有提出新的理由。我们遍查现存白居易、元稹、刘禹锡等人的诗文,也没有其他线索可寻。因此李宣与元稹虽有在兴元相会的可能,但因没有有力证据的佐证,可能并不等于事实。
其三,退一步说,假如元稹确实委托忠州刺史李宣带信给江州的白居易,还应该举证说明元稹的书信又是如何从忠州转道传到江州白居易的手中,但《唐人行第录》、《元稹年谱》都没有举出证据,仅仅是推测,或者说是想当然而已。
其四,就算推测合情合理,那么元稹委托李宣所寄之书至迟当于元和十二年初之前到达江州。但这与元稹、白居易元和十年十月至十二年五月之间音讯不通的事实不符也不合,白居易元和十二年四月十日《与微之书》就是最好的证明:“四月十日夜……微之,微之!不见足下面已三年矣!不得足下书欲二年矣!”
其五,李宣仅仅到达忠州,忠州与江州尚相隔万里,元稹《凭李忠州寄书乐天》“万里寄书将出峡”云云就是一个明显的佐证。李宣与元稹过去没有交往也并不熟悉,元稹为什么要让李宣将信捎到半道上的忠州?
其六,《编年笺注》与《元稹年谱新编》虽然编年于元和十三年,但与我们编本诗于元和十四年春天之结论风马牛不相及,因为《编年笺注》所述的寄诗地点在通州,带信之人为李宣。李宣赴任忠州,为何要避开便利的水路,反而跋涉山山岭岭经由通州前往忠州?令人大惑不解;《元稹年谱新编》由李景信带诗至忠州,而由李景俭转致白居易云云,与元稹《酬乐天东南行诗序》所云“其本卷寻时于峡州面付乐天”不合,而且李景信“视草而去”并不是“携诗而去”,《元稹年谱新编》的意见不可取。
其七,元稹在兴元如果一定要委托他人寄信白居易,除了李宣,还有更合适的人选,而且不止一人:《旧唐书·宪宗纪》:“(元和)十一年……八月壬寅,以宰臣韦贯之为吏部侍郎,罢知政事。贯之以淮西、河北两处用兵,劳于供饷,请缓承宗而专讨元济,与裴度争论上前故也……九月……丙子,新除吏部侍郎韦贯之再贬湖南观察使。辛未,贬吏部侍郎韦顗为陕州刺史,刑部郎中李正辞为金州刺史,度支郎中薛公幹为房州刺史,屯田郎中李宣为忠州刺史,考功郎中韦处厚为开州刺史,礼部员外郎崔韶为果州刺史,并为补阙张宿所构,言与贯之朋党故也。”[3]与李宣同时出贬而且又同往同一地区的还有韦处厚、崔韶,他们一为开州刺史,一为果州刺史,而开州、果州与忠州一样都在长江边上,寄信江州是一样的难易。他们与李宣一样,都从京城长安出发,前往同一地区,同样都要经过元稹养病的兴元地区,但不一样的是元稹与李宣并无交往也不熟悉,而韦处厚与崔韶却是元稹的制科同年,多年的老朋友,感情非常深厚。因此《唐人行第录》以及《元稹年谱》的推论是违背常理的无法成立的错误结论,也显然忽视了或者无视包括本条在内的诸多反证。
本诗作于元和十四年正月九日元稹自通州转任虢州长史经由忠州时所作,拜托自己与白居易的共同朋友李景俭转致自己寄给白居易的书信,告知自己已经离开通州。编年的理由是:
其一,元稹有作于元和十三年十一月十日的《告畬三阳神文》:“我贰兹邑,星岁三卒……自丧守侯,月环其七……我非常秩,继我者谁?”其《报三阳神文》:“维元和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文林郎守通州司马权知州务元稹。”据《群书拾补》,“十二年”宋本作“十三年”。今从“星岁三卒”来看,当以“十三年”为是。如此,元和十三年四月前后,通州刺史李进贤病卒,元稹代理其职——“权知州务”,元稹随即履行自己代理州刺史的职责,直到元和十三年十一月十日尚在通州代理州务。其离开通州当在其后的元和十四年正月九日。达州市地方志研究专家邓高先生在《元稹与达州元九登高》一文中揭示:元和十四年正月初九,亦即当地百姓所谓的“元九”——元稹乘船离开通州之时,通州百姓恋恋不舍,登上翠屏山的最高峰,追寻元稹渐行渐远的船影。后来相沿成习,将本来是道教徒众祝福玉皇大帝生日的祭拜活动,演变成纪念元稹的民俗文化节日。达州著名诗人李冰1922年所作的《元九登高题诗》云:“元九逢元九,登高载酒来。相沿成美俗,共跻此春台。游盛知年富,饮稀觉岁灾。醉人还少见,况说赋诗才。”更从另一角度进一步证实了邓高先生的说法。
其二,根据元稹的生平,诗人离开通州赴任虢州长史之时,自然而然要经由涪州与江陵地区,大约是为了满足自己继配裴淑看望父亲裴郧过去任职地与裴淑出生地涪州的愿望,大约也为了让自己的儿子元荆前往江陵看望亡故母亲安仙嫔墓地的目的,元稹特意取道长江水道,经由涪州(有元稹诗《书剑》、《黄草峡听柔之琴》为证)、峡州(据白居易诗《十四年三月十一日夜遇微之于峡中》),而取道涪州与峡州,必定要经由涪州峡州之间、同在长江边上的忠州。
其三,当时忠州刺史又正好是李景俭(据白居易《初到忠州赠李六》、《忠州刺史谢表》,白居易元和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诏拜忠州刺史,接替在任的忠州刺史李景俭之后,于元和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有《忠州刺史谢表》)。而李景俭与元稹“交情极密”(引用《唐人行第录》之语),两人定当有会。
其四,元稹因自己已离开通州北上虢州,但诗人并不知白居易也已离开江州溯水西上忠州(白居易《十四年三月十一日夜遇微之于峡中》有“此处逢君是偶然”之语,足见元白两人事先并不知道会在长江水路途中相遇)。元稹接受元和十年十月自己北上兴元就医而与白居易失去联系、白居易仍然不时将诗篇书信寄达通州而元稹根本没有收到的沉痛教训,为了不使白居易再将诗与书误投通州,所以元稹要特地将自己已经离开通州的信息作书告知白居易。但在茫茫的旅途之中,并没有可以信賴的信使可托,而当时在忠州刺史任的李景俭与元稹是挚交,与白居易也是朋辈,是再合适不过的可托之人。忠州地在长江边上,无论是白居易前来忠州接任,还是由忠州转寄江州,都是十分方便之事。一件本来非常简单而又顺理成章的事情,《唐人行第录》却冥思苦想将“李忠州”落实到与元稹毫无关系的李宣身上,而《元稹年谱》又信从《唐人行第录》之说,造成了令人啼笑皆非的结论。《编年笺注》虽然修正时间为“元和十三年”,但仍然沿袭《唐人行第录》、《元稹年谱》之误,认为“李忠州”就是李宣。但这却没有注意到元和十三年四月之后,忠州刺史已经不是李宣而是李景俭了,这有元稹自己的《酬乐天东南行诗一百韵》诗序为证,也有郁贤皓先生的《唐刺史考》为证①郁贤皓《唐刺史考》,江苏古籍出版社,1987年2月版。。
九、“建”、“芜”、“坏”应有区别
元稹有《重修桐柏观记》之文,《六艺之一录·唐碑》引用欧阳修《集古录》:“修桐柏观碑:浙东团练观察使、越州刺史元稹撰并书,台州刺史颜顒篆额。桐柏宫以景云中建,道士徐灵府等重修,碑以大和四年四月立。”《元稹年谱》认为:欧阳修“误将景云中司马承祯建观,与大和中徐灵府重茸两事,混为一谈”。其实《元稹年谱》误读了欧阳修《集古录》,“景云中”司马承祯是“建”,“大和”中“徐灵府”是“重修”,欧阳修并没有将两者“混为一谈”。《重修桐柏观记》“不及百年,忽焉而芜”,所指是景云(710—711)至贞元(784—805)而言,由“建”而“芜”,前后“不及百年”。可见桐柏观荒废已久,时间已经越过了唐顺宗、唐宪宗、唐穆宗三代皇帝,芜久必坏,故下文有“芜久将坏,坏其反乎”之语。
而《编年笺注》:“从景云以讫大和,‘不及百年,忽焉而芜’,于是有重修桐柏观之役。”《编年笺注》理解有误,以大和三年(829)计,景云至此,已经接近120年,如何还能说“不及百年”?“建”、“芜”、“坏”是有区别的,不应该混淆。
十、“葛仙公”并非葛洪
元稹《重修桐柏观记》之篇有句云:“有葛氏子,昔仙于吴。乃观桐柏,以神其居。葛氏既去,复荒于墟。”其中“葛氏子”,《编年笺注》:“‘有葛氏’二句:葛洪,字稚川,自号抱朴子,丹阳句容(今属江苏)人,好神仙之术,传说成仙而去。”
“葛氏子”即葛洪的祖师葛仙公。《晋书·葛洪传》:“葛洪,字稚川,丹阳句容人也……从祖玄,吴时学道得仙,号曰葛仙公。以其炼丹秘术授弟子郑隐,洪就隐学,悉得其法焉……所著……名曰《内篇》,其余驳难通释,名曰《外篇》,大凡内外一百一十六篇,虽不足藏诸名山,且欲缄之金匮以示识者,自号‘抱朴子’,因以名书……后忽与岳疏云:‘当远行寻师,克期便发。’岳得疏,狼狈往别。而洪坐至日中,兀然若睡而卒。岳至,遂不及见。时年八十一,视其颜色如生,体亦柔软,举尸入棺,甚轻,如空衣,世以为尸解得仙云。”崔尚《唐天台山新桐柏观之颂》:“故老相传云:昔葛仙公始居此地,而后有道之士往往因之。”据此,则“葛仙公”并非葛洪本人,实为葛洪的祖师,“学道得仙”于三国吴时,与本文所云“昔仙于吴”相合。《编年笺注》显然张冠李戴,不可信从。
[1]刘昫.旧唐书·房玄龄传[M].北京:中华书局,1975:2460.
[2]刘昫.旧唐书·魏征传[M].北京:中华书局,1975:2545.
[3]刘昫.旧唐书·宪宗纪[M].北京:中华书局,1975: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