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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学教育的改革策略研究

2013-08-15邹晓红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13年3期
关键词:法学法律人才

邹晓红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 长春 130022)

高等法学教育的改革策略研究

邹晓红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 长春 130022)

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从恢复重建到今天的发展,有了跨越式的发展,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高等教育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急需社会各界学者加以研究解决。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应研究及借鉴西方的高等法学教育改革经验,探索适合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的基本目标,以最快的速度和最佳的方式培养出具有较高综合素质的高级专门法律人才。

高等;法学教育;改革

法治国家的建设离不开法学教育,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传播和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培养出更多的优秀的法律工作者。

一、国外高等法学教育的改革策略

国外的法学教育主要有三种模式,即英国和欧陆模式、北美模式、澳大利亚模式。世界各国的法学教育存在诸多问题,各国需要根据自身特点进行不断的改革。

(一)日本法学教育改革的内容

首先,日本在高等法学教育改革上,提出扩大司法考试合格者的人数,把原有的司法研修所并入到高校中来,以便统一管理,改变司法研修所不适应司法考试人数增多的状况。其次,法学教育在研究生院的层面上设置法院,培养学生的主要目的是使之成为职业法律家。一方面,学生可以更集中地汲取法律知识;另一方面,可以得到更多的法律专业教育。过去的法学教育采取大教室授课方式,现在课堂人数少、规模小,每次学生可以在一起讨论案件,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最后,在教学内容上有所改变,司法改革和法律教育制度的改革是由企业界来推动的,其中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市场竞争的需要。在教学内容上,要侧重企业法及经济法的讲授。

(二)德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内容

首先,德国在法学教育方面,由原来只重视比较抽象的法学理论的传授,转变为法律实践和法律职业两方面都受重视,使德国的法学教育较好地做到了理论联系实际。德国从此实行了双轨制的法学教育制度。其次,德国的法学教育是精英教育,现在逐渐向大众教育迈进,争取储备更多的法律职业人才,让多数人有资格步入法律行业。最后,德国近些年来出现一些私立大学,它们也设有法律系,承担法律人才的培养,这样可以缓解公立大学法学学生人数较多的问题,使多数进不了公立大学学习的学生也能够进一步学习法律。

(三)美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内容

首先,美国的法学教育最早由律师事务所进行,随后才正式进入大学作为职业训练课程,主要是培养合格的律师,将来从事大法官这个职业。其次,美国法学教育最具特色的是案例教学法,即“归纳法”。但是,案例教学也有它的局限性。为此,美国法学院作出了若干改革,比如在教材编写中增加了制定法等相关资料,还增加了专题课程、课堂讨论等作为案例教学法的补充。最后,美国最初的法学教育是精英教育,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美国的公立大学和私立大学开始设立法学研究生院,以满足社会的需求。目前,美国已经形成了由研究型大学、博士授予大学、综合型大学、普通四年制学院和社区学院等构成的法学教育体系。

二、国内高等法学教育的改革策略

我国的法学教育有着深厚的历史积淀,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与以往相比更面临着机遇和挑战。

(一)创新人才培养目标

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已经不适应法治社会对法律人才职业素质的要求。为此,必须更新高等教育理念,重新定位法学教育目标。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注重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法律人才的培养。要求各高校瞄准社会需求,为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提供合格的法律人才。在“十二五”规划执行期间,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为:具有较高水平的现代化、国际化视野,较强的创新能力与实践应用能力的法律人才;具有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充分的知识储备,综合化、科学化的知识结构的法律人才;具有较强的法律实践性工作技能,能在社会各领域发挥实际作用的法律人才。

(二)调整法学课程结构

社会的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的高等教育也应紧跟时代潮流,尽早调整自己的专业课程结构,以适应当今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首先,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在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上,要着重对学生进行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系统培训,不能强行开设过多不太相关的课程,不能只考虑知识的灌输,而不考虑能力的培养。其次,我国的法学教育还应增加选修课。多数选修课程不应是本专业的知识,应该是非法律专业的课程,让学生掌握社会学、史学、管理学、心理学、哲学等方面的知识,使学生的知识能够融会贯通,能够充分了解社会的实际情况。复次,在高等法学教育中应广泛开展社会调查活动,使学生充分掌握社会实践知识,培养社会实践能力,了解社会的热点问题,提出预防对策,进一步培养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以求适应未来社会的发展变化,使学生在走入工作岗位后就能马上胜任自己的本职工作。最后,对法学专业的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生活。增加校园的文化氛围,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培养学生的多种兴趣,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

(三)培育法学师资队伍

首先,在全国各高校法学教育的师资教育水平堪忧,不同的法学院系教师的教育水平差距很大,个别的院校法学教师只是本科毕业,知识面较差,教育水平有限,对法学的研究不够深入,不能胜任教师的岗位。其次,法学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不能够较好地理论联系实际,在法学教师当中有的教师毕业后就留校当教师,没有经过助课的培养,所以授课效果不好。由此可见,高校在选择教师时严重忽视了法学教师所应具有的实践经验和相应能力。再次,教师中考虑个人的较多,考虑单位的较少,多数人都没有把教师应尽的职责做好。在做事情时只考虑评职称、评先进、评课题等等,使得教师盲目地追求理论业绩,放弃了继续深造的机会,造成了“拿来主义盛行”的不良现象。因此,要改变法学教师队伍,提高法学教师的业务水平。

综上所述,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必须与我国的国情相联系、相结合,避免与实践相脱节;应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为主,注重与社会实际情况相结合,达到适应社会需求的目的;要以培养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为主要目标,积极建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实现高等法学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参 考 文 献]

[1]孙国祥.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矛盾性展开与破解[J].当代法学,2009(2).

[2]唐慧.高等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透析[J].教育与职业,2006(20).

[3]夏雅丽.高等法学教育与发展的方向与实现途径[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2009(5).

[4]翟月玲.从比较的视角看我国法学教育的问题及对策[J].比较教育,2010(5).

[5]钟伟.论高等法学教育的缺陷与改革[J].高等教育研究,2007(6).

[6]王肃元.高等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略谈[J].西部法学评论,2010(5).

[7]邵东华.反思高校法学教育[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05(4)

D90-4

A

1008-178X(2013)02-0115-02

2012-10-24

2012年吉林省社科项目(2012B192)。

邹晓红(1970-),女,吉林九台人,长春理工大学副教授,博士,从事教育学、知识产权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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