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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他人”这一“二元对立”关系的理论反映——分析巴赫金的《审美活动中作者与主人公》一文

2013-08-15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3年8期
关键词:巴赫金移情躯体

王 娟

“我与他人”之间的关系历来是许多哲学家思考的问题。我国先秦时期的墨子的哲学思想的核心是兼爱,“兼”的整体性内涵就意味着我与他人之间无法分割的紧密联系,而这种联系也就决定了“我”必须去“爱”所有的他人,并为了他人的利益而奋斗。与墨子的“我与他人”之间的关系及其相近的西方哲学家有勒维纳斯。勒维纳斯的“我在此”理论强调的就是“我与他人”之间的关系在于“我”回应他人、为他人负责。而在萨特自由观中,“他人”的存在是主体自我存在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我与他人”永远处于矛盾和冲突之中。

“我与他人”之间的关系还深深地反映在基督教教义之中。从基督教的道德角度来看,我与他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我”处于牺牲的位置,“我”不应爱自己,而应爱他人,总是应该把他人从一切苦难中拯救出来,“我”应该承担一切。墨子与勒维纳斯的观点就在于此。

因此,一直声称自己是哲学家与基督徒的巴赫金深受西方哲学家及基督教关于“我与他人”之间的关系的影响,把“我与他人”之间的关系发挥到了极致,提出了自己的不同于别人的观点。巴赫金认为,“我”与“他人”是对立的,但这种对立并没有造成我与他人的分裂,“我”与“他人”是平等的,总处于相互对话之中。所以,“我与他人”这一“二元对立”范畴集中体现在巴赫金核心理论“对话理论”之中。从巴赫金早期的哲学与美学的研究资料中可以发现,巴赫金的“我—他人”这一哲学思想具体表现在《审美活动中的作者与主人公》一文中。下面,我们主要论述巴赫金的《审美活动中的作者与主人公》一文中的“我与他人”的体现。

《审美活动中的作者与主人公》一文中,巴赫金主要论述了 “主人公与作者的关系”、“主人公的空间形式”、“主人公的时间整体”、“主人公的涵义整体”及“作者问题”。在“主人公与作者的关系”一节中,巴赫金主要阐释了“外位性”这一思想,这一思想统领《审美活动中的作者与主人公》这一篇章。在“主人公的空间形式”这一节中,巴赫金主要提出了躯体理论,这一理论在巴赫金的整个学术著作中也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很多学者也出书立著专门研究这一躯体理论。“主人公的涵义整体”一节中,巴赫金主要论述了行为、自省自白、自传、抒情主人公、传记、性格、典型、身份、人物、圣徒传。

那么在这里我需要强调的就是,在《审美活动中的作者与主人公》一文中,“我—他人”这一“二元对立”统领全文,集中体现在了巴赫金所提出的“作者与主人公”的关系、“内在躯体与外在躯体”的关系、“生与死”的关系、“移情或共感”等这些理论术语之中。

一、作者与主人公的关系

“作者与主人公的关系”一节中,巴赫金主要从“我—他人”这一“二元对立”的关系,导出了作者与主人公的关系问题:

1.作者处于主人公一切因素的外位。“作者不仅看到而且知道每一位主人公、以至所有主人公所见所闻的一切,而且比他们的见闻还要多得多;不仅如此,他还能见到并且知道他们原则上不可企及的东西”。作者所以能够实现人物的整体性,就在于他的相当稳定的“超视超知”。这样的作者与主人公的关系,便形成了一种较为常见的情况,即”外位性“。所谓的外位性,说的就是“作者极力处于主人公一切因素的外位:空间上的、时间上的、价值上的、以及涵义上的外位。处于这种外位,就能够把散见于设定的认识世界、散见于开放的伦理行为事件之中的主人公,整个地汇聚起来,集中他和他的生活,并用他本人所无法看到的那些因素加以充实而形成一个整体。这些因素有外表形象、外貌、他对死亡事件及对未来的态度等”。作者持有的这种“外位性”,使其能够去描绘主人公的外表形象,身后背景,作者自觉地排除在主人公的生活天地之外;他以旁观者的身份,理解并完成主人公的生活事件。外位性使作者获得了对全局的统摄力。

2.巴赫金还指出,有时作者会偏离自己的外位,如果作者丧失了外在于主人公的这一价值立场,那么他同主人公的关系,便有三种情况:(1)主人公控制着作者。(2)作者控制着主人公。(3)主人公本人就是自己的作者,他对自己的生活以审美方式加以思考,仿佛在扮演角色。

前面提到,巴赫金主要从“我—他人”这一“二元对立”的关系导出了作者与主人公的关系问题。这里的“我”指的是作者,“他人”指的就是主人公。在巴赫金看来,主人公不可能自我完成,主人公需要一个外在于他的作者把他当作他人来看待,才有可能成为一个整体。巴赫金就从空间和时间两方而来论证主人公不可能自我完成和定型。

二、主人公的空间形式

这一节中巴赫金主要论述了“我眼中之我”和“我眼中之他人”,“他人眼中之我”、“我—他人”之间的关系。还提到了美学、表现美学、唯心主义、唯物主义、移情与共感美学及基督教义中的“我与他人”之间的关系。

从主人公的空间方面来看,主人公无法从自己身上看见自己的完整的外表形象和背后的背景。这里着重讨论了“自己眼中之我”(я д л я с е б я)和“我眼中之他人”(д р у г о й д л я м е н я)、内在躯体(в н у т р е н н е е т е л о)与外在躯体(в н е ш н е е т е л о)的关系、生与死的关系和移情或共感的关系。

统领这一节的中心关系是“我—他人”这一相对关系。巴赫金阐述,一个人的人体外形不会进入到本人的视野。因此,在审美上绝对需要一个外位于自己的他人来对自己的外形做出情感意志反映;一个人的价值也体现在他人的评价系统;一个人的行为也处于行动者本人的意识之外,自己的所有行为只能由外位于行动者的的意识来实现,也就是把行为从行动者的视野中转移到外位关照者的视野中去。在此基础上,巴赫金提出了内在躯体和外在躯体理论。

巴赫金把躯体分为内在躯体与外在躯体。“我与他人”成为构建内在与外在躯体的重要参与因素。躯体和物质世界具有天然的开放性的交换关系,躯体成为内在自我与外在世界沟通的中介。内在躯体,指具体内器官的感觉、需求和愿望集中于内部中枢的总和,是自我意识的因素之一,其基础是“我”这一价值范畴。我对自我的把握、反思形成的对自我的认识都会构成内在躯体的因素。但巴赫金看到单纯拥有“自我”的内在躯体不能构建出完整躯体。“我”可以直接感受自己的内在躯体,但“我”无法直接看到我的完整外表,因而需要从他人的审美旁观中获得我外在躯体的信息,“需要他人的认可和建构”。外在躯体的基础是“他人”这一范畴,只有他人利用其外位的优势,才能对我的躯体外在有一个整体的体验,同样我对他人而言也是一个他人,他人也通过我的超视体验来构筑自己的外在躯体。总体说来,“躯体作为价值在唯一而具体的世界里所占据的因主体而异的唯一位置。我的躯体基本上是内在躯体,他人躯体则基本上是外在躯体”。我要构造自己完整的躯体必然要统一自己的内在躯体与外在躯体。“而外形因素……总有其内在的对应物”。“我”要统一内在与外在躯体,也即是统一我与他人的关系,我要通过他人对我的外在完整体验结合内在的对应物,来建造一个完整躯体。所以,“我”与“他人”关系构成了内外躯体的划分与统一。

巴赫金总是强调,他是一个哲学家,而不是一个语言学家。因此,在他的所有著作中都可以体会到哲理性的东西。在《审美活动中的作者与主人公》一文中,他的哲理性的思考主要体现在“生与死”这一哲学范畴上,这也是人类永恒的一个主题。“我—他人”这一“二元对立”关系也体现在巴赫金提出的“生与死”这一哲学范畴之上。对一个我与他人构建的完整躯体而言,躯体的任何功能表现都不是单纯的个体行为,都要在他者的参与中才能最终完成。死亡作为个体无法在时空层面上体验的结束,只能借助他人的超视来完成,更为关键的是只有在他人的情感意志关照下,个体的死亡才能真正作为一种价值存在被完成。

“我与他人的关系”也积极地表现在基督教的教义中。集中体现在我处于绝对牺牲的地位,承担着所有的责任与苦难;而他人则处于相反的地位,总是被原谅还不承担任何的责任。

“我—他人”这一关系也体现在巴赫金提到的“移情或共感”这一关系之上。巴赫金认为,一个人要想完整地感知另一个人的状态,那么“我”就必须移情到这个“他人”身上,像他本人那样从内部观察他的世界,体验他所体验的东西,站到他的位置上,仿佛与他重合为一。在移情之后都必须回到外位于“他人”的我的这一位置上来,以我的超视、超知充实“他人”的视野,以此完整地认识、感知这一“他人”。

三、主人公的时间整体

从时间方面来看,主人公也不可能自我完成和定型。巴赫金从时间角度所讨论的是主人公的心灵、精神、思想、自我意识、性格等等内在的东西。尤其讨论的是心灵的问题。“心灵与精神”的关系、“同情性理解”概念也反映了“我—他人”这一范畴。

关于心灵与精神的理解,巴赫金提到,“心灵”,俄文原文表示为“д у ш а”一词,以此用来表示呈现在他人眼中的“内在之人”;精神,俄文表示为“дух”,以此用来指自己眼中的“内在之人”。心灵发展和形成于时间之中,是一个个体的、有价值内涵和自由的整体。因此,他人眼中的“内在之人”,即“他人眼中之我”;自己眼中的“内在之人”,即“我眼中之我”。这充分体现了“我—他人”之间的关系。

这里巴赫金提到了“同情性理解”这个概念。同情性理解指的就是外来的针对他人内心世界的我的积极性,我感受他人的过程。当然,这一“同情性”理解也具体体现了“我—他人”这一关系。他人外位于我或与我相对,不仅是指外形,而且是指内心。可以说他人具有内心的外位性和相对性。他人的每一内心感受,如高兴、痛苦、意愿、追求,最后还有他的思想意图等等,即使完全不外露,不说出来,不流露在脸上,不显现在眼中,而只能由我来捕捉、猜测(根据生活的语境),那么所有的这些感受我都是在我的内心世界之外发现的,我都是在自己眼中之我以外发现的。它们对我来说是存在的因素,是他人的价值性存在的因素。

关于我的时间与我的空间的问题,巴赫金提出,“我的时间和我的空间,是作者的时间和空间,而不是主人公的时间和空间。在我的时空中,对我的时空能够囊括的他人,审美上只能取积极的而非消极的态度,能够在审美上肯定并完成他人,但不是肯定和完成自己”。这句话就充分说明了,作者(我)对主人公(“他人”)的完结性的作用。

[1]莱维纳斯.文化与诗学:第一辑.道德的悖论:与莱维纳斯的一次访谈[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2][俄]巴赫金,晓河等译.巴赫金全集(第 1卷)[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8

[3][俄]巴赫金.白春仁等译.巴赫金全集(第 4卷)[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8

[4]萨特.存在与虚无(中译本)[M].三联书店,1986

[5]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M].北京:三联书店,1999

[6][俄]孔金,孔金娜.巴赫金传[M].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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