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和田地区三位维族妇女婚姻状况的个案调查
2013-08-15张少云巴拉提吐逊巴克
张少云,巴拉提·吐逊巴克
新疆和田地区三位维族妇女婚姻状况的个案调查
张少云,巴拉提·吐逊巴克
本文选取和田地区三位维吾尔族妇女的不幸婚姻为个案研究对象,揭示出当前和田地区农村维吾尔族妇女婚姻家庭普遍存在的早婚早育、近亲结婚、高离婚率等现象;加之民族妇女文化水平不高、缺少致富技能以及当地政府的监管不力等问题的存在,制约着当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为此提出和田地区民族妇女亟待自我解放的几点建议与对策。
维吾尔族妇女;婚姻现状;个案调查
张少云/和田师范专科学校讲师,硕士(新疆和田848000);巴拉提·吐逊巴克/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副校长,教授(新疆和田848000)。
婚姻是人生的大事,到达结婚年龄的男女是否能及时婚配,受到当时社会的经济、文化习俗的制约。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功能是否健全,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发展与稳定。新疆是多民族杂居地区之一,每一个民族的个体婚姻家庭都保留着本民族鲜明的文化特征,但是,每一个民族个体婚姻家庭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传承本民族固有的传统习俗的同时,也吸纳和借鉴了其他民族个体婚姻家庭中的某些功能。研究维吾尔族婚姻家庭变迁,必然反映出现有的社会文明对民族地区婚姻家庭的冲击,对当地社会、经济、文化模式的直接影响。
本文是自治区课题《当代南疆维吾尔族家庭变迁研究》的一部分,访谈者利用寒暑假作了大量的田野调查,在获取丰富的真实材料基础上,选取了三位维吾尔族妇女的不幸婚姻为典型案例,揭示出和田地区农村民族妇女婚姻上存在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对和田地区社会经济、社会稳定、民族人口素质的影响。
一、和田地区三位维吾尔妇女婚姻状况描述
第一位阿米娜,1975年出生,初中文化程度,1990年经亲戚介绍与本乡男青年伊地利斯认识并结婚(当年阿米娜15岁),两年后生下一个女儿。20岁离婚,女方有一个卧病在床15年、又离婚的孤身母亲,需要女方经常看护和资助,引起男方不满,由此看不起女方和女方的家庭,继而对女方施加暴力虐待,男方三次“塔拉克”(离弃、放弃)后,自动离婚。现在,阿米娜租住在和田市某小区两间土木结构的平房子里(大约8平方米),与女儿、多年卧病在床的母亲生活在一起。本人有妇科病,没有职业,没有经济收入,靠政府的每月低保费生活。38岁的她一脸沧桑,访谈时表示如果有人愿意娶她,她愿意再嫁。
第二位古丽妮莎,1964年出生,小学文化程度,有四次婚姻史。15岁时,父母做主与一位35岁的男子结婚,这位男子是第二次婚姻,有4个孩子,因为该男子的大孩子与她的年龄相差仅两三岁,经常有矛盾,结婚一年后离婚。两年之后,经人介绍与一位32岁的男子结婚,此前,这名男子已有四次婚姻史,与她的婚姻是第五次。因为女方没有生育孩子,婚姻维持三年后离婚。一年半之后,经人介绍和一名年龄相仿的男子结婚,这名男子此前也有过一次离婚经历。他们的婚姻维持了4年,也因为女方没有生育而离婚。6年之后,经人介绍与一名小自己5岁的男子结婚,这名男子也有过一次婚姻史,共同生活了5年之后,男子另有新欢,把她抛弃,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这名男子又成立新的家庭,并把她仅有的3000元积蓄掠走。目前,古丽妮莎居住在哥哥家里,她哥哥是盲人,现居住在敬老院里,嫂子是残疾人,还有一个侄女,嫂子和侄女居住在嫂子的娘家,所居住的房子是1942年她哥哥结婚时的干打垒的土房子,家徒四壁,生活极其困难。因为本人户籍在第四位丈夫家里,娘家所在的生产小组就没有分给她土地。她本人没有任何技术、没有职业、全靠四邻在秋收时,救济她一些粮食生活。本人有慢性支气管炎病和妇科病。
第三位阿拉提汗(化名,因为访谈时仍然不满18岁),初中文化程度,一位村干部家的小女儿,初中毕业后,经亲戚介绍,双方家长同意,领到了结婚证后男女双方才见面认识,两个月后举行了婚礼。结婚时,女方16岁,男方22岁,3个月后离婚,原因是男方的母亲认为女方不会干家务,多次与婆婆发生争吵,女方一气之下回娘家,男方没有请她回去,就离了婚。
二、和田地区维吾尔族妇女婚姻中存在的问题与危害
上述个案并不是特殊案例,在和田地区,特别是农村,具有普遍性。一名村委干部对访谈者说,全村600户左右,女性单干户(离婚后或者丈夫去世后,回娘家单身过日子)有150多户,男单干户有50多户。从中可以看到非正常家庭占全村的三分之一。走访南疆地区维吾尔族社区,贫困人口群体,绝大部分是中老年无家可归的离婚多次的妇女。
(一)和田地区维吾尔妇女婚姻中早婚、近亲结婚现象普遍存在
《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婚姻法第5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目前,我国的新疆、内蒙古、西藏等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对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龄作了变通规定,均以男20周岁,女18周岁作为本地区的最低婚龄。
1.早婚、早育呈现常态。上述三个个案的当事人结婚的年龄是15-16岁,远远低于《婚姻法》规定的年龄,即使是自治区变更后的婚姻年龄18岁,也相差2-3岁。走访中我们了解到,维吾尔族社区,特别是农村,少女在初中毕业后,如果没有升学的机会,毕业的当年大约有三分之一的少女出嫁,第二年绝大多数少女出嫁。在城市,早婚现象比率略低于农村。访谈者曾看到一位17岁的少女已经是两个孩子的母亲。
2.近亲结婚不容忽视。在和田地区农村,维吾尔族近亲结婚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调查中了解到,近亲结婚的比例大约在30%左右,近亲结婚中,姨表亲、姑舅亲占大多数,其中还有一些叔伯间的婚姻。究其原因,过去民族学家认为是民族旧有习俗、自然环境闭塞、宗教等因素。但是,更重要的是和田农村民族妇女文化水平低下,民族社区没有认识到近亲结婚的危害性。相关部门缺少对民族妇女的重视与关怀。
3.夫妻年龄差距大。上述三个个案中,古丽妮莎的第一次婚姻年龄相差20岁。农村维吾尔家庭98%以上表现为男性大于女性,年龄相差在6—10岁之间占大多数,年龄相差达到11-30岁的家庭也有相当大的比例。在访谈中夫妻年龄相差最大一对是相差50岁。绝大多数婚姻是父母包办。
医学研究表明,人的生长发育完成时间大约在23-25岁。如果在这之前怀孕,势必造成胎儿同处在发育中的母体争夺营养的情况,使母婴双方都不能健康生长。早婚、早育还会增加围产期母婴的死亡率。和田地区2000-2005年孕产妇死亡率分别为197.1/10 万,188.7/10 万,192.3/10 万,171.1/10 万,134/10 万以及 150.98/10万,远远高于全国及全新疆水平。死亡孕产妇中绝大多数是农村居民,占 97.44%(305/313)。死亡孕产妇平均年龄 25.18 岁。”[1]大量资料表明,早婚、早育、多育的妇女,宫颈癌的发病率显著提高。尤其是18岁之前生育要比26岁以后生育高出20倍。医学研究认为,近亲结婚所生子女遗传疾病和遗传缺陷明显增加,易得先天性聋哑、痴呆、贫血、心脏病等。
(二)婚前缺少相互了解,离婚率、再婚率居高不下
婚姻稳定是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的重要标志之一。家庭是社会的缩影,只有家庭和睦,才有社会和谐。许多家庭的不安宁因素,会波及社会,形成对社会的危害。访谈者走遍和田地区大部分农村,“婚姻的动荡、家庭结构的松散,破裂、重组家庭之普遍是令人震惊的”[2]P251
1.婚前缺少恋爱过程,离婚率高。维吾尔族社区草率离婚问题,由来已久。在解放前,“由于不合理的婚姻制度以及其他社会家庭原因,离婚现象是很普遍的,离婚的权力操在男子手中,妇女没有离婚的自由。”[3]P418现今,新中国成立60多年了,对旧有的风俗给予了巨大的改造,但南疆地区特别是和田地区离婚问题始终没有引起当地政府高度重视与关注。以和田地区为例,离婚率居高不下。三位被访谈者有两位(古丽妮莎、阿拉提汗)离婚时不满18岁。访谈者调查了几个民族村所有离婚者,大致估算一下,离婚率达到65-80%。这种现象直接影响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与稳定,不容忽视。
2.再婚率高、婚次高。离婚、再婚、离婚三次以上婚姻群体普遍存在。三位被访谈者,古丽妮莎婚次最多,有过四次婚史,另外两位女性如果条件成熟还会再婚。在访谈调查中,曾走访一位叫柏克·尼亚孜的男性,今年51岁,有11次婚姻史。除去第二次婚姻时间较长一些外,其他婚姻维持时间最长两年,最短一个月。最后一次离婚至今有三年了,如果有经济条件,他随时准备再婚。
离婚的实质原因是男女双方婚前缺少恋爱过程,大部分婚姻,特别是第一次婚姻仍然由父母包办,绝大多数人的婚姻,从认识到结婚的时间不超过6个月。甚至仍然存在没见过面就结婚的现象。结婚年龄越小,离婚率越高。稳定时期大致在第二次或第三次婚姻。城镇维吾尔族社区婚姻,离婚率相对较低,重要的因素是女性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婚前有自由恋爱的过程。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证明离婚率高、婚次高的原因是婚前男女双方不了解,草率结婚,导致草率离婚。
高离婚率、高再婚率对社会和离婚家庭都是一个高危的社会问题。特别是离婚家庭中的孩子,始终在心中留下一个阴影,容易产生强烈的自卑感、被遗弃感、怨恨感等消极情绪,产生不同程度的行为障碍和性格缺陷,是社会潜在的高危人群。另外,多次离婚、再婚,婚次高的妇女,是受伤害最大的妇女群体。调查中了解到,和田地区的民族村,同村比较而言,最贫穷的家庭、人口都是一些孤身的中老年妇女。而相对富裕的家庭,大部分是没有离婚史的家庭。
(三)民族妇女文化水平偏低、缺少必要的生活技能
和田维吾尔族社区特别是农村妇女,文化水平普遍偏低,缺少必要的生活技能,造成了大多数妇女不得不依靠婚嫁中的男子生活,在家庭中不能享有平等权。“在家庭中,父亲、丈夫是家长,拥有绝对的支配权,女性没有自由,不允许参加社会活动和生产劳动。女性的言行还受到宗教教规的影响,如外出必须蒙面罩、戴盖头,必须回避成年男子等。”[3]P415
1.民族妇女文化水平偏低,丈夫是她们的精神寄托。三个个案中妇女没有太高的文化,也没有一技之长。访谈时了解到,出嫁之后,她们把全部心思都放到丈夫身上,严格遵从丈夫的意愿,不敢有半点怨言,家庭中的家务活全部承揽,丈夫不会帮助,自己也无怨无悔。即使丈夫对她们实施了家庭暴力,也认为是应该如此。即使如此,也免不了被抛弃的命运。当访谈者询问诸多离婚、再婚的妇女未来再找一个什么样的丈夫时,她们第一个选项是宗教信仰好的人。第二个选项是财富,第三个选项是人的长相。问及为什么要选择宗教信仰好的人,她们均表示宗教信仰好的人,人品好,不会出现家庭暴力,不会无故抛弃妻子,有责任感。调查中了解到维吾尔妇女穿戴宗教服饰也是丈夫的要求。不然就有被丈夫抛弃的可能。
2.民族妇女缺少必要的致富技术,经济不独立而成为丈夫的附庸。三个个案中的妇女,都没有一技之长,被丈夫抛弃之后,回到自己的娘家,贫困与疾病交加,还有心灵无法弥补的创伤。和田地区妇女主要是从事纺织地毯等家庭手工业,也有一些妇女跟随丈夫从事饮食餐饮业,但绝大部分农村妇女没有一技之长,女性没有稳固的经济收入,也就没有经济实权。被遗弃之后,只有选择再次结婚,才能获得经济来源。而妇女要想挣得婚姻、家庭平等权,必须有自己稳定的经济收入。和田地区维吾尔妇女当前经济地位决定着她们现今的状况,没有文化和劳动技能无法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力,就造成家庭婚姻中暴力虐待、被无故抛弃普遍发生。高离婚率对家庭的和谐、社会的稳定,都直接或间接地产生负面影响。
(四)地方各级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对婚姻登记环节缺少必要的管理与监督
和田地区因为旧有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根深蒂固,特别是一些习惯法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在解决这些问题的时候,为了照顾“民族情绪”,往往迁就习惯法,损害国家法律权威,不可避免地造成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出现诸多不作为和违法作为的现象。
1.当地执法机关过分迁就当地的习惯法。和田地区各级政府的婚姻管理机关在行使自己的职权时,没有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办事,过分迁就当地习惯法,也是造成民族地区早婚、早育现象的原因之一。三位妇女的结婚年龄都达不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是,却领取了结婚证。带着这个疑问,访谈者走访了相关当事人,他们承认,由于年龄小领不到结婚证,但是可以变通。第一种办法,更改出生年月,或者委托“熟人”办理结婚证;第二种办法,请清真寺的毛拉念“尼卡”(证婚)结婚,不要结婚证,生孩子也都先隐瞒着,到结婚年龄再补办结婚证,这些都充分说明相关部门的监管不力。
由于监管不力,导致和田地区存在严重的重婚现象,两位妻子到四位妻子的男性在和田某些阶层是公开的秘密。知情人告诉访谈者,和田市买卖玉石的商人或者是经济条件优越的男性80%都有两个以上的妻子,“在自己村子有一个,和田市内一个,喀什、库尔勒或者乌鲁木齐等地一个或多个。”多妻家庭,一般情况下,丈夫让妻子有个“撒哇布”(知道、同意)后,再娶第二个以上的妻子。当然也有的人不让妻子知道,偷偷地娶第二个以上的妻子。当问及如何领取结婚证、何如办理孩子户口时,知情人告诉访谈者,多数人领不到结婚证,找毛拉念“尼卡”就行了。有了孩子后,找计生办办理就行,户口也是如此。
2.当地各级政府没有重视妇女问题的解决与妇女干部的培养。从古丽妮莎个案看,当她被第四位丈夫抛弃之后,她曾多次到相关部门申诉,但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她第四位丈夫没有和她办理离婚手续并掠走她的保命钱,照样娶到妻子领到结婚证。访谈者查阅和田地区各级法院近几年判决公告,以“重婚罪”罪名被判刑的人几乎没有。
在乡政府、村委会两级基层妇女主任,工作状态形同虚设。访谈者与一位乡级妇女主任交谈,她承认在妇女主任的位置上干了15年,很少调节夫妻关系矛盾问题。她认为这些问题,在当事人的村子里有村委会或者清真寺毛拉都解决了,没有必要来乡政府解决。村级妇女主任在村委会虽然拥有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的权力,但实际上,她们很少有决定权,只是上级领导检查工作时,出现在现场就行了。访谈时了解到一位有30年工龄的村级妇女主任,退下来之后,就开始做“乃玛孜”了。
政府相关部门的不作为或者违法作为,导致了和田地区婚姻状况的混乱。也无形地伤害了广大民族妇女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非常明显地看到,宗教习俗对婚姻法的执行干扰是非常巨大的。甚至是对婚姻法的破坏。影响当地政府的权威性,致使广大民族妇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地保障。
三、建议与对策
三个案例普遍反映了和田地区广大农村的婚姻家庭的现实,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如果没有解决好,必然影响和田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为此提出几点建议和对策。
(一)大力开展和田地区民族妇女自我解放运动
列宁说:“妇女要是忙于家务,她们的地位总不免要受到限制。要彻底解放妇女,要使她们与男子真正平等,就必须有公共经济,必须让妇女参加共同的生产劳动。这样,妇女才会和男子处于同等地位。[4]P47针对和田地区广大农村妇女的地位低下、文化水平不高、没有劳动技能等问题,有必要开展一次大规模的民族妇女自我解放运动。这次运动的内容围绕着“拒绝早婚、早育,致力于学习致富技术;男女平等、反对一切不合理旧的封建精神枷锁”来展开。从思想、意识形态上解放民族妇女,让民族妇女认识到平等的地位是自我争取的,而不是别人的恩赐。让他们自觉行动起来,拒绝早婚早育、包办婚姻、积极主动地学习和掌握劳动技能,经济上获得独立。这就要各级政府重视民族妇女问题,营造一个妇女解放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支持觉醒民族妇女的合法权益,反对大男子主义和传统陋习。用先进民族妇女的事迹鼓舞更多的民族妇女参与妇女自我解放运动中来,用典型事例教育广大民族妇女自觉抵制不良的社会风气、抵制违法行为。
(二)提高和田地区民族妇女的文化素养与劳动技能
提高民族妇女的文化素养是民族妇女自我解放的前提条件。我们应该从学校抓起,提高民族女童的思想意识,让他们从小就清醒地认识到,婚姻是自由的,不是父母包办,只有政府机构的婚姻登记才是合法的,而不是宗教认同。妇女与男性有同样的平等权,绝不是男性的附属品。要结合当前的“双语教育”,让更多的民族妇女学好双语,政府甚至可以把初、高中青年女性组织起来,强化“普通话”专业训练。这样给她们的未来发展以及她们后代子女的教育打下牢固的基础。
在提高民族妇女文化素质的同时,关注农村妇女的劳动技能培训,当民族妇女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在自己的婚姻中就掌握了主动权,其婚姻不再是被动的接受,而是要用自己的择偶标准衡量对象是否适合自己,减少婚姻失败的机率。另一方面女性有一份稳固的经济收入,也可以帮助自己的家庭快速脱贫,走上小康之路,必然会减少家庭因贫困而争吵的机会,把家庭解体的萌芽消灭在初始状态。
让民族妇女掌握劳动技能,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个方面把农村闲散妇女劳动力组织起来,开办劳动技能培训班,技能培训结束后,让他们自我组织起来,由当地政府或者当地对口支援单位提供小额贷款、场地,简化营业执照办理手续,开办养殖、食品加工、织地毯、服装加工等经营活动。司法机关切实加强对民族妇女经营活动的保护。另一个方面,建立职业培训学校,把她们培养成为合格的技术工人,到援疆对口单位所在的城市工作三年,让她们感受到内地发展的变化,掌握先进的技术和经营理念。三年积蓄足可以让她们回到家乡创一番事业,彻底改变自己家庭的贫困状态,也为自己的婚姻自由挣得一席之地。
(三)各级政府加大婚姻管理的力度
“妇女权益的实现和保障程度,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人权状况和综合发展的重要指标。”[5]加大对婚姻管理工作,是当前和田地区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方面。从当前婚姻状况看,民族地区的婚姻认同是宗教的认同,而不是婚姻法的认同,一对夫妻如果只有婚姻证,没有毛拉念“尼卡”可能不被认同为合法夫妻。反过来,毛拉念过“尼卡”,而没有结婚证,可能被同村人认定为合法夫妻。离婚问题更加严重,三次“塔拉克”就预示着婚姻无法挽回。针对宗教习惯法与现有婚姻法的矛盾,我们可以加大对宗教的管理力度,通过民族宗教事务局,让毛拉在为新人念“尼卡”的时候,必须出示结婚证,否者不允许念“尼卡”。对没有结婚证而念“尼卡”的毛拉,给予一定的处分。司法部门也应该加大对重婚者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加大婚姻管理的另一个手段,是对管理者的处理。在婚姻登记的环节上,谁出问题,就处理谁。从源头上杜绝早婚现象。在离婚问题上,当地政府可以成立一个由妇联牵头的妇女组织,对离婚的夫妻多做双方工作,也可以拯救一些因一时冲动闹离婚的夫妻的家庭。
总之,家庭是社会的缩影,家庭和睦,社会问题就相对减少。和田地区由来已久的早婚早育、高离婚率等现象,在当今文明社会我们有必要彻底解决。不可否认,民族宗教习俗是一个民族文化的组成部分,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任何民族的文化都有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正确的态度是在现代文明的冲击之下,民族文化保留其积极的一面,剔除其消极的一面,这样一个民族才能进步,才能跟上时代的潮流,不能抱守残缺,这样不利于民族的发展与进步。“没有妇女的解放,就没有全人类的解放;没有妇女事业的进步,就没有全社会的进步。”[6]和田妇女自我解放运动,是适应时代潮流的创举,我们应该支持她们,让她们真正享有平等权,才能彻底改变和田地区落后面貌。
[1]刘佳.和田地区孕妇死亡状况调查分析[J].华西医学,2007.2,(4)
[2]续西发主编.新疆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社会调查文选[M].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2010
[3]《维吾尔族简史》编写组.维吾尔简史[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8.6
[4]《列宁选集》(第四卷):论苏维埃共和国女工运动的任务[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
[5]顾秀莲.新形势下的妇女权益维护[J].求是,2OO1,(5)
[6]胡锦涛.在纪念“三八”节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0.3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03/08/content_19552198.htm-2010.3.8
C912
A
1671-6531(2013)02-0070-03
本文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课题(批准号:11BSH067)和校级课题(批准号:107651109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何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