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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发展中的人权及其相关问题

2013-08-15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自由权生存权人权

肖 青

探究发展中的人权及其相关问题

肖 青

人权是一种全新的社会理想,是人们处于被统治状态下寻求自由、民主、公平和正义时与统治阶级抗争的精神动力,也是革命者与进步人士所宣扬的政治纲领。这已经成为世界各国达成的共识——保障人权,发展人权,落实人权。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存在值得研究的问题,这也是笔者探究人权的目的所在。

人权;集体人权;国际保护

肖青/湖北咸宁职业技术学院人文旅游系讲师(湖北咸宁437100)。

中国第一个提出民权者是康有为,梁启超曾在《南海康先生传》中这样阐述,“中国倡民权者以先生为首,然其言实施政策则注重君权。以为中国积数千年之习惯,民智未开,骤予以权,固自不易;况以君权,积许之势力,苟得贤君相,因而用之,风行雷厉,以治百事,必有事半而功倍者。故先生之议,谓当以君主之法,行民权之意。”百年前,康先生提出了天赋人权的民权观点之后,在英国留学的香港律师何启和胡礼垣,两人提出了“天即赋人以性命,则必畀以顾性命之权;天即备人以百物,则必与以保其身家之权……”这些观点对晚清时期的政治改良和法律变革起到了有利的推动。在中国的历史上,人权运动进行得如火如荼,“新文化运动”、“人权运动”、“人权保障运动”、“冤狱赔偿运动”使得中国的人权从启蒙时期转到了制度保障的层次。新中国建立后,中国经历了多次曲折,从“有法”到“无法”再慢慢走到“法治”时代。十六大的“政治文明”的提出,使得中国的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而作为转向标志的就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条款正式写入宪法。新《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施行,严禁刑讯逼供正式写入总则,这代表了中国人权发展的又开始了新里程。

一、人权的基本内容

21 世纪中国理想的法治是指通过法律实现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和谐一致的完美状态。公民权利是指公民所拥有为政府所保障的合法权利,共分为法律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参与权利等。国家应尊重、救济和保障公民权利,这也是中国法治国家建成的推进剂。

人权体系在其历史发展中,逐渐形成了以自由权、平等权、生存权、发展权、财产权五大权利群体。

1.自由权。自由权是19世纪人权时代到来时人们提出的口号。18世纪人们被普遍当作廉价的商品出售,虽然之后人权保障的呼声越来越高,但侵权事件仍不断发生,到了20世纪人类遭受了百年浩劫,发生了灭绝种族、人性沦丧等事件,许多人在浩劫中被无辜镇压、伤害致死,残酷虐待。这些让世界开始审视自己的行为,于是被统治者认识到获取人权必争自由,各国出现了不同的人权保卫战。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就可看出自由权就是人权的出发点。世界人权发展至今,宪政国家均以自由权保障为宪治政府的命脉。故自由权是人权发展的根本,是人权的基本权利,其主要包括(1)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2)人身自由。(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2.平等权。平等权是与自由权关系密切的权利,平等权是指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是近代资本阶级革命的产物。法国《人权宣言》第一条宣告:“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由此可见,没有自由就不可能达到人人平等。阶级社会中有严格的等级制度,等级较低者,未拥有自由意志生来处于被奴役,此时谈到平等对待是无稽之谈,故平等是通过自由来验证和实现的。资产阶级革命倡导人人平等思想引起了社会追求平等自由的思潮,带来社会观念的变革,使人类从野蛮而步入文明的世界。平等权的实现需要从两个方面落实,首先是权利主体平等,是自由权实现的前提,所以取消社会成员等级制度是关键。其次是建立平等权完备的体系,如平等权的保障体系。笔者认为中国人权建设虽然存在二元现象,但从中国近来法律法规的修改我们可以明显看出中国人权体系正努力朝着平等发展。

3.财产权。财产权在人权体系中也是基础。马克思主义理论分析一切社会问题、现象和社会发展要究其原因均和经济有关。资本主义国家宣扬“私有财产神圣”,而社会主义国家则强调“公有财产不可侵犯”。笔者认为,公有财产、私有财产皆为财产权范围,争论其轻重无现实意义,只说明财产权是国家宪法保障的首要任务,所以财产权是人权内容的重要组成。

4.生存权。生存权是在人权历史上具有人权代际标志的权利。《魏玛宪法》第5章明确了对生存权的保障:“经济生活之组织应与公平之原则及人类生存维持之目的相适应”。第一次将像人一样生存确定为国家的根本义务,也促使生存权成为法定权利并纳入国家制度保障中,这标志着人权发展从自由权转向生存权。国家在人权保障中也从原先消极接受转向积极主动的角色,并通过相关立法取得国际普遍承认。生存权的权利主体,涉及社会中各个阶层,甚至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故在某种意义上也可称为社会弱者权利。所以生存权正是这些社会弱者能像人一样活着而要求国家积极履行保障义务的权利。

5.发展权。发展权问题是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历史教训促使人们面对人权建设时,为人权的有序发展提出必须注重人权质和量的全面提升。其涉及国家、民族发展,当然最终这些也需要通过个人发展的实现来完成。《发展权宣言》提出国家为实现发展权应确保所有人获得基本资源、教育、保障服务、粮食、住房、就业、收入公平分配方面的机会均等。

人权进程发展到现在,五大权利群已在实践中相互促进,只有在实践中实现有效的互动,才能实现中国人权制度的完善。

二、人权的相关问题

1.集体人权的问题。人权主体发展在历史进程中具有普遍性和进步性的特点,不同国家对于主体问题有一致观点,但也有一些发达国家提出了“集体主体”的新观点。英国国际法学者斯塔克这样描述,“一些重要的人权并不是个人的权利,而是集体的权利,即群体或人民的权利。”这一新主体的出现,对公民个人作为人权的唯一性产生了动摇。人格涵义强调个体的价值和尊严,是为个人筑起一道妨碍侵权的堤坝。个人作为至高无上的价值主体而存在使得人权的防范对象——国家处于一种消极的地位。伴随着新主体的出现,民族、法人、种族甚至国家等作为集体成为了权利主体。集体人权是与个人人权相对应的权利,集体人权的危险在于其提出对个人作为主体的地位受到动摇,也为以集体人权侵夺个人人权提供了口实。“集体人权”诱人之处在于启发人们善良的“内心集体道德感”。当它成为压制个人自由的一般性理由时必危及个人人权时,造成以集体主义为“目的”而刻意忽视个人独立的主体地位。特别是集体人权以“民意”“公意”“社会利益”“公共利益”等目的出现,必造成个体成员的自由局限于集体意志,而不再具有人权原来涵义。“集体人权”一旦权利扩大,必在实践中造成专制、压迫、剥削等社会现象,而使对个人主义所崇尚的民主、自由、平等等社会意义的否决。故集体主义的发展限制了个体成员的发展,这也就成了人权发展的问题所在。笔者认为,否定集体人权的法律地位,并不是认为个人利益应高于国家、集体和民族的利益之上,而是认为个人人权的获得应规范于法律的范围,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民族利益为基础。

2.人权的国际保护问题。一般而言,人权初始多为一国内政,政府如何对待其国民的事务他国无权干涉。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全球化领域的越来越广泛。不同国家、民族和地区的相互交往日益增多,而造成了各国人权内政隔绝的现象出现了松动。首先是一国内如何对待外国人成了研究的对象,各国在此问题上均提出了国民待遇。而后国际社会就对国民待遇关注逐渐加深,从而使得一国的人权制度、人权内容、人权问题就成了国际社会的共同待遇,这样人权保护就正式走向了世界。

人权国际保护的出现,是顺应人权发展的历史的,国内保护虽然已基本形成了完整的体系,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首先,政治保护上看,一般民主国家在政治上崇尚人权保障,但是一些非民主国家,特别是还有些国家采用专制独裁统治,提及人权保护都因法律没有规定而使得人权存在被剥夺或被任意侵犯的可能。其次,法律保护方面,完善的法制是人权保障的基础,故通过立法来保障人权是立法者达到安邦定国目的的基本保证。最后,在行政保护上看,中国人权保护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缺少专门的政府机关负责人权事务,代为履行职责的为国务院新闻办和外交新闻发言人。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履行人权保障,执政者应尽快制定相关立法明确专司其职的保护机构。

三、中国人权的变革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新的《宪法修正案》通过了人权法案。中国人民向全世界宣告了坚定不移地推动中国人权事业的决心。本次修正案中通过的14条中有12条均与人权相关。

首先,修正了人权的主体。中国《宪法》中采用公民主体这一概念。公民是个法律概念,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能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人。这个概念确定是与我国的民主政治紧密相关的。而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中确定人权概念中的“人”应确定为“所有人”。笔者认为,这个所有人不能限制于国籍,而应明确有无国籍都应视为人权的被保护者。这种人权概念的修改正是受到世界人权主体发展的影响。

其次,修正了我国人权体系的封闭状态。《宪法》中明确以“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章节来规范公民基本权利,但宪法中明确的权利是否就已囊括了一个“人”应享有的权利?笔者认为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目前,美国应算是法律体系最为完备的国家,但其宪法人权法案,也在最初十条之后通过修正案进行了多次增加。故笔者认为宪法规范人的权利时,试图对人之权利的完善仅仅通过一部《宪法》就可以做到,是不太现实的。我国人权体系也在不断发展,目前已开始由当初封闭状态转向与世界接轨而逐渐开放了,与时俱进的发展会在将来不断完善中国人权体系。

第三,修正了人权标准和人权价值。我国已加入了21个国家共同签署的《联合国人权公约》,这代表了中国对于人权发展的重视,也代表中国国内人权采用国际标准,并认可人权公约中未保留的相关内容。

第四,修正了中国的执政理念的误区。国家执政是为国还是为民,这一争论已在21世纪的今天得到了中国当代执政者的认可,将单纯的“为民”转为“为了人民的权利”这一目的上。这表达了执政应是为保障、落实和救济人民权利这一立法宗旨。笔者认为,文明的政治应是尊重人权的政治,政府应是保障人权的政府,法律更是保障人权的法律,这些已成为了中国依法治国的理念的体现。

第五,修正了司法理念。在中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律原则中,普遍理解为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权利,存在无法寻求法律保护依据的现象,这样造成在司法体系中的某些权利受到相应的限制。当我国通过《宪法》明确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法律条款时,就带来了司法理念的更新,也就对我们的司法体系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司法权就负有对公民权利有了一个推定保障的义务。

在世界范围中人权的革命给我们带来新的发展契机,也给立法者执政者提出了新的要求,让美丽中国能在人权保护中向世界展现中国的与时俱进。相信中国人权发展将上个世纪初仁人志士播下的人权种子,将在本世纪开出法治之花,结出人权之果!

B815.7

A

1671-6531(2013)01-0037-02

贺春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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