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城乡低保监督工作机制的探讨
2013-08-15杨春霞都尚民
●杨春霞 宋 杰 都尚民
链接: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所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
建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既是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又是党和政府使人民群众共享改革成果的具体体现,也是社会救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传统救济制度的改革与深化,是国家为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帮助解决他们生活中遇到的特殊困难而建立的一项惠民政策。在维护民利、保障民权、构建和谐、促进稳定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了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在实际工作中,按照国家现行的低保政策,居民(村民)家庭人均收入是审批低保的唯一条件。对居民(村民)家庭收入的准确认定,成为了做好低保工作的基础和关键。虽然民政等职能部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错保、漏保问题仍时有发生。因此,完善城乡低保管理机制至关重要。
一、城乡低保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低保制度是针对最贫困家庭的无偿公共救助制度,如何确定低保对象是低保制度实施中的关键环节。只有保证准确确定低保对象,才能做到应保尽保,让救助制度惠及民生。近年来,由于低保对象的“含金量”越来越高,享受低保补助的家庭还可以在医疗、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得到优惠帮扶政策,因此有些人总是想方设法通过掩盖自己的实际家庭财产和收入等方式来骗取“低保”资格,造成收入核实难,错保现象时有发生。总结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各方面:
(一)家庭状况复杂,低保家庭收入核查难
具体表现在,随着新行业的不断产生,人们的就业方式变得更加灵活,利益分配更加多元化,居民家庭收入更是呈现出复杂化、隐蔽化,尤其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人户分离人员的家庭收入更是难以确定。虽然农村“祖祖辈辈在一起,谁富谁穷都知道”,但由于基层人员对低保工作缺乏责任感、思想认识有偏差,存在调查不细,政策把握不准,不按程序施保,错保、漏保等现象。而城镇不少是“对门不熟悉,见面不相识”,“三榜公示”制度,不能完全起到监督作用,很难做到对居民家庭收入的全面准确核定。
(二)基层低保工作力量薄弱
因为相关监督力量薄弱加之城乡低保政策性强,业务量大,涉及面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核查质量。目前从事低保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足,基层尤为明显,有的乡镇配备1-2名民政工作人员,他们除负责社会救助、优待抚恤、五保供养、救灾救济、基层政权建设等业务以外,大部分还要联系村组,有的还要兼任残联等其他工作,致使基层乡镇的民政工作者顾此失彼、穷于应付,有些低保政策到了基层乡镇难以落实到位也在所难免。
(三)核查手段较为单一,核查工作水平有待提升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家庭收入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目前对申请低保家庭的审查主要是采取本人申请、乡镇(社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乡镇民政所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张榜公示的程序性审查手段,部分环节出现失实现象,无法真正实现对申请人家庭财产、收入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对居民家庭收入状况的核查,只能依靠入户调查,而入户调查也只能从可供观察的消费行为或生活状态作为评估家庭收入的主要依据,居民的隐性收入、银行存款以及其他家庭财产等难以核实。所以,没有相关职能部门间数据、情况的相互印证和配合,居民家庭收入核查就只能是停留在相对低级的“估算”阶段,难以步入专业化、规范化“核算”的发展阶段。致使一些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和个人混入了低保行列,使本该用于困难家庭救助的有限资源被侵占,这也给社会和管理层面带来了不良影响。
(四)责权不明晰,难以形成工作合力
县乡民政部门是城乡低保工作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也是申报审核的最终把关审批者。这种客观情况,一方面造成了乡镇和村委会两级责任意识淡化,存在“愿做好人,不得罪人,有事推民政”的心态。在评审和张榜公布的操作中,部分村(居)委会程序并未到位,没有按照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的要求确定低保对象,有的甚至利用手中权力优亲厚友,导致“权力保、人情保”的现象出现,引发群众不满。另一方面一些相关部门认为是“分外之事”,不积极、不主动,认真负责少、敷衍了事多,造成工作被动。因此,单纯依靠基层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短缺、信息资源不足、协调能力弱化等问题已制约了低保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建立和完善城乡低保工作新机制的必要性
在低保家庭认定过程中,家庭收入是衡量其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的重要依据。因此,建立城乡低保家庭信息比对工作审核机制,创新手段,是提高城乡低保管理的有效办法,它不但有利于提高相关部门的核查能力和低保对象的准确性,将一部分收入、财产申报不实的人员排除在低保范围之外,既可以保证确认低保对象的准确性,使低保政策真正惠及困难群众,从而促进社会保障工作的公平、公正,同时又能节约财政保障资金,有效缓解基层压力。而且,建立信息比对工作联动机制,对促进居民诚信意识的提高和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三、建立完善城乡低保工作机制的对策
鉴于上述情况与问题,加强对城乡低保工作的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因此,必须多方面、全方位组织协调,通过建立制度,完善机制等有效措施,确保此项工作有效落实和长期稳定运行。在此提出如下建议,以强化对低保工作的监督。
(一)建立专门组织机构,搭建会审工作平台
为确保居民家庭收入核查新机制的顺利推进,县级政府应成立城乡低保联合会审工作领导组织,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监察、民政、财政、银行、社保、住建、工信、工商、公安、税务、住房公积金、交通运输等部门参与,明确职责,进而分别负责居民家庭收入核查把关。通过分工合作、部门会审、集体认定等环节来确保居民家庭收入核查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出台制度规定,建立长效运行机制
在上级总体部署的框架下,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城乡低保联合会审工作职责和联合会审工作的责任追究。系统规范、前后衔接,对居民家庭收入核查工作的长效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如民政局在审批城乡低保对象前,增设信息核查比对程序,建立收入信息核查比对机制。对新增的城乡低保对象,通过劳动保障、银行、财政、税务、工商、公安、车管、住房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的存款、住房、汽车、工资性收入等财产收入进行核查比对,以确保城乡居民家庭财产收入情况翔实清楚,完善内部程序,对凡未进行信息核查比对的一律不予审批。
(三)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网络
在建立核对信息网络系统的同时进行信息交换核对和反馈工作。开发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平台,对民政承担的救助工作实现全过程信息化管理。通过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建立跨部门信息比对联网平台,以实现民政、财政、税务、银行、工商、工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建、公安、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居民经济状况信息共享,实现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网上数据传输、信息交换核对,以确保数据属实,反映真实状况。
(四)明确监督部门职责,切实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落到实处
建立部门联合沟通渠道,实现家庭状况信息无缝链接。民政部门负责对城镇低保申报户进行初审,将申报对象每名家庭成员的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户口类别、工作单位、居住地址、所属居委会等详细情况汇总成册,提供给各成员单位;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查申报对象中是否存在财政供养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报对象中涉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领取失业金人员、新农保60周岁领取养老金人员的情况进行审查,并对通过本部门输送到县外的劳务人员工资情况进行调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则负责协调县内各工业企业审查申报对象中涉及工人的工资情况;税务部门负责提供个人、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的纳税情况;工商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等情况。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营运车辆驾驶员的收入情况;住建部门负责提供房产拥有、房产交易等情况;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家庭车辆拥有及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口核实情况;银行部门负责申报低保家庭成员存款的核查;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提供住房公积金交纳和使用等情况;监察机关负责对整个运行过程进行监督。
(五)定期会审,合力把关,去伪存真
为确保相关部门能够及时提交居民家庭状况比对信息,应定期组织会审工作安排会。各相关部门必须对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申报家庭比对信息,提出本部门的意见,在联合会审后的信息经过汇总后,准确剔除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对于通过审批的低保家庭,会审小组定期进行复审。通过建立部门会审制度,消除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有效解决收入核查失实的问题。
(六)严肃责任追究
按照部门职责,各部门要切实负责,建立考核奖评机制,严格督导督查。在实际工作中,民政部门对低保家庭信息的查询和考录,有关部门必须给予支持和配合,由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明,并确保提供的信息或出具的证明要真实有效。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同时,还应加强对核定低保家庭信息的工作人员的政策和法规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对坚持原则,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要给予纪律处分。同时,要求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和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保护公民财产隐私,未经许可,不得将信息数据向第三方提供,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总之,完善城乡低保管理办法,通过对收入状况的核对,提高保障对象的准确性,使党和国家的救助政策惠及真正困难的群众,从而促进社会保障工作的公平、公正,同时节约财政保障资金,也可有效地缓解基层工作的压力。将对促进居民诚信意识的提高和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