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2013-08-15刘贝贝
□ 刘贝贝
一、电子商务概念界定
电子商务,顾名思义即商务活动的电子化。和传统的商务活动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低成本、高效率、无纸化等特点。电子商务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目前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尚无形成统一的定义。笔者更倾向于以下这种定义:“电子商务是以信息技术、网络技术、通讯技术为基础,高效率、低成本地从事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各种商务活动。”
与传统的商务活动相比,电子商务有以下特点:第一,虚拟性。电子商务所依赖的网络平台可以为所有交易环节的在线实现提供技术支持,这样整个交易过程完全不用面对面,完全实现了交易的虚拟化。第二,全球性。作为电子商务主要媒介的互联网是全球性的,因此电子商务也是全球性的。第三,无纸化。电子商务的平台以各种数字化技术为支撑搭建起来的,电子商务的整个流程都实现了纯数字化,无纸化是电子商务的一大特色。第四,低成本、高效率。
二、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范畴的界定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限于为满足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由于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消费者只能是消费者个人,所以,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企业、政府和个人都属于消费者的范畴,这是传统意义上对消费者范围的界定。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消费者的范围究竟该如何界定呢?笔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中弱势的一方,就企业和政府的实力而言,很难将它们归到弱势的一方,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和政府的实力甚至要强过经营者。相反,个人消费者常常由于缺少经验和信息,在交易中缺少与经营者对等的实力,从而导致其合法权益屡屡被侵害,故个人消费者才最需要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就本文而言,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专指个人消费者。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传统的商贸活动形式开始发生深刻的变化,逐渐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电子商务作为其中最主要的新型商贸活动形式,从产生的那一天起就以不可阻挡的态势急速发展。电子商务给传统的商贸活动带来了革命性的改变,适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具有非常强大的生命力。同时,在目前我国大力宣扬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大背景下,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崭新的经济发展方式,顺应了国家的大政方针,必将得到国家的大力支持。
三、国外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相关研究
在保障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方面,国外的相关研究开始的比较早,相对也比较成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有关消费者的退换货权问题。针对网络交易的虚拟性特点,消费者很容易受到所知信息的局限,作出错误的购买决策,进而遭受损失。为此,欧盟制定了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犹豫期”制度,规定消费者有权在收到货物后7天内无条件退换货。
2.有关消费者的隐私权问题。在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美国开始得比较早,制度规范也比较成熟。例如,美国关于保护儿童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儿童网上隐私权保护法》早在十几年前就生效了,这部法律禁止网站收集13岁以下儿童的信息。此外,美国还有多部严格限制企业通过网络手段收集个人信息的法律,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有效地保护了电子商务活动消费者的隐私权。
3.有关消费者的知情权问题。美国在这方面的制度比较完善,针对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知情权容易受到侵害的现实,美国制定了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明确了电商经营者的违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有效地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可以肯定地说,电子商务在现在以及将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具有着强大的生命力,它将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动力源。我们应该及时发现并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过程遇到的问题,要做到在保障好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更好更快地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1]杨路明,薛君,胡艳英.电子商务概论[M].科学出版社,2006.
[2]赵秋雁.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国际比较研究[M]. 人民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