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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情况的研究①

2013-08-15宋扬清王喜军

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2013年3期
关键词:农村土地吉林省农户

宋扬清,王喜军

(吉林省农村经济管理总站 合同科, 吉林 长春 13002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现代农业、实现规模经营的必经之路。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对于推动吉林省农业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农民创业增收,统筹城乡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吉林省农村土地流转及土地规模经营发展现状

2009年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及农业部门从规范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入手,积极开展了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服务体系建设,搭建了土地流转服务平台,逐步建立了土地流转制度体系、服务体系、纠纷调处体系,全省土地流转逐步规范,规模经营健康发展。

(一)土地规模经营发展与土地流转息息相关,规模经营组织数量与经营规模逐步增长

2010年土地流转总面积41.2万公顷,规模经营面积26万公顷,规模经营组织9439个;2011年土地流转总面积43.1万公顷,规模经营面积32万公顷,规模经营组织11496个。规模经营伴随土地流转逐步发展壮大,呈逐年递增趋势。

(二)规模经营模式多样化

从调研情况看,土地规模经营发展模式有种植大户经营型、家庭(专业)农场经营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型、其他工商企业带动型等多种类型。

(三)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主体多元化

目前,吉林省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从以农户为主体逐步向农村种养大户、个体工商户、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农场发展。如延边州发展专业农场446个,流转农民土地3.0443万公顷。前郭县王府站镇引进甘肃农垦集团流转农民土地1000公顷土地,运用节水膜下滴灌技术,施行规模生产集约经营。

据统计,2009年吉林省土地流转总面积39万公顷,规模经营面积25万公顷,规模经营组织7812个;通化县新胜村有200户的54公顷土地分别流转给九泰中药厂26.7公顷种植当归,康达加工厂14公顷种植人参、贝母和细辛,种植大户13.3公顷种植贝母和苗木。新农村有210户114.7公顷分别转包给种植大户和华辰药业种植五味子。

(四)流转形式日趋多样化

过去农村土地流转形式主要是农户间转包。现在已从转包为主发展为转让、租赁、入股、互换、抵押、委托代耕等多种形式并存。珲春市英安镇英安村青壮年劳力外出务工,留守老人妇女经营土地困难,村集体牵头经全体成员同意,委托村集体代为流转发包360公顷,占全村土地9成以上。前郭县王府站镇五个村成立合作社联社流转农民土地1000公顷,再流转到甘肃农垦集团发展膜下滴灌节水农业。白城市洮北区平安镇中兴村以每公顷8500到9000元,高于市场正常流转价格流转农民土地24公顷建温室大棚,再将大棚对外承包发展棚膜经济。蛟河市开展了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为7户发放贷款15.7万。磐石市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4645户,耕地面积3220公顷,贷款4752万元。

(五)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拉动增强

近几年,吉林省农村合作经济蓬勃发展,到2011年末,种植业专业合作社达到9418个,带动农户50余万户,入社农民通过把土地统一集中规模经营,提高了产出效益。双辽市东明镇铁洛村农民采取“保底合作、盈利分红”方式以土地入股东明镇惠民水稻种植农机合作社,23户农民按每公顷7000元的价格入股土地70公顷,获得承包金49万元,秋后公斤水稻单价达到2元,农民每公顷还可获得分红1000元。另外,务工收入还可获得46万元,加上各种补贴,23户农民纯收入在100万元左右,户均收入4.3万元,既实现了农民增收,又促进了土地流转,一举两得,互利共赢。临江市六道沟镇夹皮沟村黄烟栽培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土地100多公顷,联结农户282户,年产烟叶75万斤,总收入480多万元,农民人均年增收3000余元。

(六)农村劳动力转移对实现规模经营促进作用逐步显现

据调查,目前农村20岁到40多岁的青壮年劳力大多外出务工,不愿在家务农。剩余在家务农的农民年龄多在40到60岁左右,若干年后,当这些在家务农的农民丧失劳动能力之后,其承包的土地流转将成为必然,必将为实现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提供土地资源。昌邑区孤店子镇红光村148户农民,480多人外出务工,110公顷土地全部流转给宏兴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实现规模经营。双阳区齐家镇曙光村是朝鲜族村,全村劳动力大部分都输出到韩国,提供了土地资源130余公顷。藉此,曙光村成立了齐家镇农民专业合作社,吸收了107户农民以土地折资入社,实现了品种、生产、管理、加工和销售“五统一”的规模经营,当年实现产值219.5万元,利润28.6万元。图们市月晴镇马台村全村278户,外出务工300余人,提供土地资源200余公顷,马台村成立了雨日专业农场,统一经营,规模生产,去年实现纯收入191万元,规模经营效益明显。

(七)全程机械化创新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形式

农田作业全程机械化为农村土地经营提供了新的形式。全程机械化作业采取统种分管或者托管方式实现规模经营,丰富了土地经营形式,促进了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发展。榆树市弓棚镇是全省有名的农机大镇,全镇农机保有量6800台(套),其中大型农机204台,配套农机具1.87万台,农机总动力8.2万千瓦,全镇1.68万公顷土地全部实现了全程机械化作业,2012年统种分管面积2025公顷。五棵树镇田丰机械种植专业合作社托管农民土地498.85公顷,全程机械作业规模经营。

(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了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发展

柳河县引进国信集团流转农民300余公顷水田发展有机水稻生产。东福米业为保证水稻基地生产,扶持吉林市昌邑区孤店镇大荒地村成立福地水稻种植业有限责任公司,流转农民土地1300公顷从事有机、绿色生态米等生产。梨树县引入天丰集团公司与流转农户2960公顷土地种植马铃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进入和发展促进了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

二、吉林省土地规模经营主要模式的效益分析

目前吉林省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模式主要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型、种植大户经营型、家庭(专业)农场经营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型等四种。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模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模式是五个以上农民(包括其他自然人),以其承包地、资本等入股,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种植业规模经营模式,这也是吉林省当前规模经营的主要模式之一,也是当前世界许多国家发展成功的经营模式。在具体形式上既有合作社集中统一经营的模式,也有统种分管、统分结合的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模式将多数农民组织到一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提高了市场竞争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解决了单户农民办不到、解决不了的诸如农田基本建设、全程机械化、标准化生产、生产资料采购、集中统一销售等农业生产各个方面问题。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既节约了生产成本,又提高了产品品质,增加了收入。以吉林省前郭县平凤乡万亩良田农业生产专业合作社为例,合作社有耕地1000公顷,正常情况下,1000公顷水田需投入成本700万元,成立合作社,以合作社身份统一采购农业投入品,平均可节约资金15%,节约投资100万元,生产成本大幅下降。同时,农民通过成立专业合作社,实现了生产经营“六统一”管理,即统一品种、统一耕种、统一施肥、统一技术、统一加工包装、统一销售,农产品产量、品质和市场影响力明显提高,提高了品牌效益,农产品增加值大幅提高,农民增产增收效果明显。合作社生产加工的品牌大米远销上海、广州、云南等地(高端产品每市斤卖到69元,是普通产品价格的20倍以上),总收入可达到4000万元。1000公顷水田总投入600万元,投入产出比达到1:6.66。而正常情况下,1000公顷水田总收入2700万元,总投入700万元,投入产出比为1:3.86。采取合作社经营模式后,合作社1000公顷水田可增收1300万元,加上节约成本100万元,累计增效1400万元。两相比较,收益差别明显。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模式不足之处在于,由于农民自身科学文化素质不高,先进科学技术应用不多,合作互利共赢理念还不够,存在短期行为,扩大再生产不足等问题。还需要政府加强扶持和投入,对合作社社员进行技能培训,提高农民素质,完善合作社管理制度,规范管理。

(二)种植大户经营模式

种植大户经营模式是种植大户承包集体土地以及流转或托管其他农户承包地,利用其优于其他农户种植经验或农业机械化优势发展规模经营,从事种植业生产的经营模式,也是当前吉林省农村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主要模式之一。由于种植大户本身就是农民,具备丰富的种植经验,与其他农民相比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发展规模经营具有先天优势,且推广难度小,便于扶持壮大。种植大户通过承包集体或流转其他农户承包地实现规模经营,改变了过去传统、超小规模生产经营,提高了农业生产的集约化、科技化和水利化,增产增收幅度提升明显,也有利于培养新型产业农民。如前郭县海勃日戈镇种粮大户王文秀,经营玉米667公顷。按照正常市场价格计算,需投入成本367万元。由于其扩大了经营规模,集中采购农业生产资料,平均可节约资金15%,共节约投资55万元,生产成本大幅下降,种植业年总收入可达1200万元,效益可观。同时,流转土地农户可转移劳动力400人,按每名农民每年10000元计算,年可增加收入400万元,增加了劳务收益。总体计算667公顷耕地收入可达到1600万元,比实施前增加收入455万元。种植大户经营模式不足之处是种植大户贷款难,在资金投入和技术革新方面缺乏,抵抗市场风险能力较弱,遇到自然灾害和市场低迷可能会一蹶不振。单纯依靠其独立发展壮大较为困难,需要政府从政策和资金上加以扶持。

(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或经营模式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或经营模式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发展农产品基地,提高加工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承包集体土地或流转农民承包地,从事种植业生产,获取初级农产品的规模经营模式。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具有雄厚的资本,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家庭(专业)农场等相比,在产品销售和资本投入等方面优势明显,产业链条更加完善。企业资本介入,缓解了农业生产资本投入不足的困境,也实现了农村土地资源的资本化、市场化。在实践中,既有企业直接经营形式,也有采取订单农业的经营形式。企业直接经营模式可以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加速农村城市化进程;订单农业经营形式一般都要求统一生产标准,在农民良种选用和先进技术应用以及周边农民辐射带动等方面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如吉林省前郭县王府节水灌溉示范区,集约土地1300公顷,通过采取“四化六统一”的管理方式(“四化”即集约化经营、规模化生产、机械化作业、产业化发展;“六统一”即统一选种、统一耕种、统一施肥、统一技术、统一收割、统一销售)和实施十项高产高效栽培技术,达到了生产力解放、生产成本节约、农业生产效益提高的效果。示范区全部实施机械化作业,采用“水、肥”一体化膜下滴灌技术,增加了灌溉设施投入,节约劳力、水、肥、药的投入,其中,节约劳动力85%,节水60%,节肥50%,节药30%。单产平均公顷产量达到3.1万斤,按玉米收购价格1.00元/斤计算,每公顷毛收入3.1万元,成本投入7300元/公顷,投入产出比达到1:4.13。实施前示范区平均每公顷产量2.2万斤,按玉米收购价格1.00元/斤计算,每公顷毛收入2.2万元,成本投入7000元/公顷,投入产出比达到1:3.18。项目实施前后对比公顷收入提高9000元。示范区2000余名农村劳动力从土地上转移出来,外出务工,按每人年1万元计算,示范区外出务工人员年收入可达2000万元以上。整个示范区整体增加效益3000多万元,增效明显。不足之处是企业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农民无法分享规模经营带来的效益。企业考虑的核心是企业发展,当投入种植业收益不足时,有可能改变耕地用途从事其他生产或撤资转向,不利于农业长远可持续发展。因此需要政府加强管理,建立利益分享机制,强化对企业资本介入农村的监管,确保农业可持续发展

(四)家庭(专业)农场经营模式

家庭(专业)农场经营模式是农户或者非农户以家庭为单位承包集体土地以及流转或托管其他农户承包地,并取得了相应证照从事种植业生产的一种规模经营模式,其与种植大户经营模式的划分并不明显,不同之处主要是经营主体可以不是农民以及是否取得相应证照。有农民创建的家庭(专业)农场就是取得了经营执照的种植大户。由于取得了相关证照,除在贷款支持方面强于种植大户,其他经营优势与不足与种植大户经营模式相同。

三、吉林省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制约因素

根据专题汇报、集中座谈、入户走访等调研情况及基层干部群众反映,结合吉林省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实际情况分析,当前吉林省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发展存在问题和影响因素有以下七个方面。

(一)认识不到位、观念滞后,阻碍了农村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发展

主要表现为农户和基层政府、集体经济组织两个方面的观念滞后和认识不足,阻碍了土地流转的发展。一方面,有的农户不愿意进入土地流转市场服务组织流转,嫌麻烦,还有的农户在集中连片流转时不配合,影响了土地规模经营;另一方面,基层政府和集体对土地流转工作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缺乏有效指导和管理。

(二)农户的经营现状、学识水平等因素影响了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发展

很多农户因为经营面积、资金技术等原因,影响了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发展。一是吉林省户均拥有土地面积相对较大,较为适合以家庭为单位经营,农户流转土地缺乏内在压力。二是多数农户生产投入资金有限,不具备规模经营的资金实力。三是部分农民缺乏现代农业生产技能,传统生产方式的规模经营比较效益不明显。四是传统“小农”经营的思想惯性依然存在,有一部分农户满足于简单再生产的经营方式。

(三)劳动力转移、社会保障、经济发展程度等因素对土地流转产生影响

一是受劳动力转移因素的影响。与发达省份相比,吉林省二、三产业还不发达,就业岗位不足,导致劳动力转移数量、速度都存在差距。劳动力不转移,就没有土地资源流转,也制约了规模经营的发展。二是受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的制约。据调查,吉林省2009年至2011年,新农保从192万人发展到368万人,相应年份的土地流转也从39万公顷扩大到了43万公顷,新农保的落实促进了土地流转。但从总体上吉林省开展的新农保和新农合还存在保障水平低、难以满足农民现实需要的问题。土地仍然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生活资料,在现有社会保障水平下土地对农民的保障作用依然不可替代,农民流转土地还存在后顾之忧。三是受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带动能力的影响。近年来,吉林省农业产业化企业和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很快,但其规模和带动能力依然有限,多数农户还难以从中受益,急需发展和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四)农村土地流转的服务体系建设相对滞后,不能满足土地资源供需双方的现实需求

吉林省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并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总体建设水平还相对落后,难以满足土地流转现实发展需要,流转供需信息瓶颈仍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一是严重缺乏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目前,各地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服务体系建设基本没有专项经费扶持,多数地方主要靠挤占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办公经费维持。由于经费严重缺乏,各地在软、硬件建设等方面配置不全,与土地流转供需双方的现实需要还存在着明显的差距。村级服务组织在入户调查、登记备案等管理服务中没有经费支持,开展服务挤占其他经费导致日常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存在着“不搞服务不搭钱,开展服务赔钱又误事”的现象。二是土地流转服务人员短缺。据调查,截止2012年5月,全省成立544个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仅有1126名从事土地流转工作的兼职人员。但由于土地承包管理部门除土地流转服务外还承担着农村审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农民负担管理、农村综合改革、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等工作,个别乡镇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站只有一两个人,工作任务重、人员少,难以很好地开展土地流转业务。三是各地在流转土地价值评估、经营能力审查等方面缺乏深入探索。吉林省个别县市开展了土地流转价格评估工作尝试,但在土地流转价值评估方法、经营能力审查内容等方面仍未形成系统。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流转服务跟不上需求,信息不对称,流转形式单一,土地流转对象与范围选择余地小,资源不能共享等矛盾的显现,影响了土地流转在优化土地配置方面作用的发挥,阻碍了土地规模经营的发展。

(五)存在流转土地生产粮食效益低于非粮生产的矛盾

吉林省是国家粮食主产省,承载着国家粮食安全重任。但是流转土地发展粮食生产效益低于非粮生产,在生产方向上存在效益抉择。如集安市通过流转土地发展葡萄、五味子生产,与原来种粮相比效益提高300余万元;柳河县安口镇流转土地生产苗木,仅土地流转费就从种粮流转费的5000元/公顷提高到15000元/公顷,收益差别较大。很显然市场经济导向与国家粮食需求间存在矛盾。

(六)完善的土地流转机制还未形成

目前,吉林省土地流转机制不畅,流转的耕地不连片,流转年限不确定等因素增加了规模经营大户的经营成本和投入风险,制约了规模化生产的发展,限制了规模效益的发挥。规模大户需要签订较长期的合同,而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农户为避免经济受损则要求一年一签,由于承包时间短,导致生产者不敢进行大量投入,得不到最大效益的产出,也影响了土地可持续发展。农民自行流转不签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完备,容易引起纠纷,流转双方权益保障存在风险。

(七)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发展缺乏有效的激励保障政策

由于土地流转价格逐年攀升,生产资料投入成本增加,导致承包者流转土地利润降低到仅能赚到一年的工钱甚至不足,这也是制约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发展的重要因素。政府奖励政策不到位,鼓励土地流转特别是规模流转的激励机制尚未形成,特别是对种粮大户和土地流转合作社,没有奖励机制,宏观政策导向作用没有发挥。

四、促进吉林省农村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建议

根据调研中相关部门、基层政府、村社集体组织及干部、群众建议和意见,结合吉林省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发展现状,为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提出如下六点建议。

(一)加强对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政策的宣传

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舆论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土地流转意义、法规和政策。通过广泛宣传,消除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对土地流转的误解和疑虑,提高干部群众素质,进一步明确农户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明确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运作机制;明确土地流转的底线是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注重典型引导,总结经验,逐步推广。通过土地流转典型,教育引导群众,让农民看到实实在在的效果,从而转变观念,积极主动参与土地流转,逐步在全省各地形成鼓励土地流转支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服务体系建设

进一步加强土地流转市场服务体系建设,通过发改委、财政部门设立土地流转市场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依托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并吸纳集体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等多主体参与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三级服务机构。整合资源,利用县乡两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和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场地,采取新建、改建、扩建的方式,设置土地流转交易大厅,建立土地流转有形市场,为土地流转双方搭建交易平台,配备滚动大屏幕,电子触摸显示屏等基础办公设施。村级成立土地流转服务站,负责辖区内有土地流转意向农户的信息收集,托管举家外出和无劳动力耕种农户的土地,与土地流转受让方签订协议或合同。充实壮大服务队伍,县乡两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配备人员不少于5人,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站不少于3人,逐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人力资源网络。加强服务队伍培训,提高服务人员的政策咨询、价格评估、操作流程、合同鉴证等业务能力,提升人员业务素养和服务水平。积极开展信息发布、合同签订和鉴证、政策咨询、价格指导评估、纠纷调处等服务。逐步形成县乡有服务中心、村有服务站,上下贯通、分工明确、覆盖全省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网络,解决土地流转信息瓶颈问题。探索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化管理,逐步建立全省土地流转信息库,应用现代信息系统开展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对服务到位,带动效果好的流转服务中心予以表彰奖励。

(三)引导土地流转主体进入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服务中心交易

县乡农村土地流转中心要按照“依法、规范、公平、便民”原则,为流转双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采取行政约束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引导流转当事人进入流转服务中心交易,增强土地流转有形市场活力,促进有限土地资源向有规模经营能力、有更高土地产出率和市场竞争力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集中。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让农民和社会各界了解,到土地流服务中心交易,能够降低流转风险,签订流转合同内容合法规范,流转价格合理,既享受各项服务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政府对到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登记备案、符合相关规定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扶持补贴。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免费提供服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四)完善土地流转市场服务制度

重点加强三个方面制度建设。一是逐步完善四项制度,即信息搜集整理上报、流转信息发布、流转合同管理、流转登记备案等制度。二是积极探索三项制度,即建立土地经营能力风险防范、土地流转价格评估、土地流转用途监管制度。三是巩固加强土地流转纠纷调处制度。依法健全乡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组织,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在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方面的调解作用。加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建设,保障仲裁工作经费,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调解、仲裁。健全和完善协商、调解、信访、仲裁、司法保障等相结合的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机制,及时有效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五)完善土地流转服务配套政策

一是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统筹城乡劳动就业,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引导农民有序外出就业,为土地流转市场提供要素积累,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社会中介为补充的劳动力就业服务体系,形成多形式、多层次、有保障的劳务输出格局。逐步加强农村劳动力创业指导和就业培训,逐步扩大“阳光工程”、“雨露计划”、“技术就业工程”等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受益范围,加大财政政策性补贴力度,进一步完善培训补贴办法和程序,提高农村劳动力创业能力和就业技能,增加农村劳动力就业本领和创业水平。积极推进“三化统筹”,进一步拓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空间,从而带动土地流转。二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新农保、新农合、医疗救助、子女教育、农民工保护等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各项保障标准,解除土地转出户的后顾之忧。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强有力的安全支撑,最终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尽快发育。三是加快培育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积极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支持农村各类专业大户、农技推广人员、基层供销社、村级组织牵头发展规模经营。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通过多元化、多层次农业作业的社会化服务,推进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大力引进域外资本、民间资本投资农业,创办龙头加工企业,建立农产品基地,发展规模农场。因地制宜发展产业,为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创造条件。鼓励扶持一批市场潜力大、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辐射范围广的龙头企业,以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土地流转。引导扶持产业大户,依靠土地流转进一步扩大规模,实现规模效益,以效益促进土地流转。

(六)加大对土地流转市场服务体系和规模经营主体的资金扶持力度

为调动各方面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加快推进土地流转市场服务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土地流转市场服务体系和规模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一是资金扶持。建议政府每年设立土地流转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土地流转有形市场服务大厅建设及对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进行补助。对每年新增土地流转面积达到一定规模、在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登记备案且流转程序符合有关规定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专业)农场等规模经营主体进行补贴扶持,特别是加大对种粮规模经营主体的补贴,促进粮食生产;对发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带动农户增收效应明显的龙头企业、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或奖励。通过补贴、扶持和奖励,激活土地流转各种要素,加速土地流转进程,增强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自主创新能力和扩大再生产能力,促进家庭承包经营向规模化集约经营方向转变。二是政策扶持。解决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临时用地,对土地流转规模较大期限较长的规模经营主体实行农业设施用地支持;对农机购置补贴、新增种粮补贴、高效节水灌溉设备购置补贴、水稻育秧大棚补贴、地膜覆盖补贴、钢架储粮仓补贴等惠农政策补贴优先安排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等规模经营主体;对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优先安排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中低产田改造、优势农产品基地、农业综合开发、沼气能源、土地整理、测土配方施肥、农业科技入户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利用规模经营主体组织优势,更好地发挥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落实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信贷支持和贷款贴息,简化贷款手续,优惠贷款利率。支持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鼓励依法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大型农业生产设备、四荒地、林权等抵押贷款。政府出资设立农业担保公司,为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担保,解决其季节性、临时性生产经营资金不足;加大对土地规模经营主体技术服务力度;进一步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进一步扩大农业政策保险险种和覆盖面,及时提供气候信息、市场信息和重大病虫害预防信息,尽可能规避或降低农业生产风险。

[注 释]

①文中数据全部来自于调研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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