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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河南模式”贷后管理探析

2013-08-15

关键词:贷后助学河南

程 燕

(济源职业技术学院 信息工程系,河南 济源 454650)

责任编辑 胡号寰 E-mail:huhaohuan2@126.com

2004年出台新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后,河南省教育厅和国家开发银行合作探索,建立了“强化高校管理、激励约束并重、各方共担风险”的国家助学贷款“河南模式”,河南的工作进展迅速[1]。经过多年发展,该模式已进入一个良性循环的轨道,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特别是贷后管理,[2]值得研究探讨。

一、助学贷款“河南模式”贷后管理的现状与问题

通过问卷调查、网上调查和访谈结合等形式对河南10所院校进行了贷后管理状况调查。

调查显示,国家助学贷款“河南模式”运行后,各高校的贷款学生人数剧增,金额数量庞大,助学贷款政策已确实得到落实。但随之而来的是贷后管理工作量增加,涉及面更广,要求更高更细,意想不到的事情也更多,困难很大,高校积极进行贷后管理方面的探索和实践,结合自身情况,出台贷后管理制度,绝大部分高校已经建立健全院系助学贷款管理工作指标评价体系,把这一工作纳入院系考核,对该工作进行积极探索,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进行广泛宣传,开展励志帮扶教育,强化感恩诚信教育,认真做好贷款毕业生离校前的信息确认、知识讲座、还款提示等各项贷后管理工作。而这些活动开展也确实效果明显,学生深受触动,不少学生在离校前便通过父母代偿、利用自己所获奖助学金、社会实践获得的收入等方式提前还清了助学贷款。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缺乏明确的法律保障,致使高校管理难度大。助学贷款政策在不断完善,但与之相关的是并没有形成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关法律,对政府、高校、银行、学生在贷款中的权利和责任也没有做出法律规定,致使助学贷款工作制度上没有实现法制化,仅仅依靠政策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尤其在毕业生的贷后管理上,许多学校原来是采用在还清本息前,学校代为保管毕业证、学位证的方法,现在此种做法已经明确废止,而学校对毕业生的违约制约更加缺乏力度,学生毕业后,高校无法控制和影响他们还款,无法有效制约他们的违约行为,特别是近年来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就业分散、工资水平低,虽然河南模式建立了行之有效的贷后档案管理机制及毕业学生信息确认机制,可学生流动性大,在学生毕业后去向的跟踪监督方面还有不足,很难掌握学生毕业后的情况,单靠学校对他们毕业后进行管理难度较大。

第二,机构和体系建设尚不完善。虽然已经建立了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高校也分别设立了相应的资助管理部门,人员配备和各项工作体系等也正在逐步完善,但仍存在队伍不够稳、基础不够牢、配合不够畅等问题。[3]由于工作和个人发展的需要,在部分学校和银行存在人员变动、轮岗频繁的现象,使得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人员业务不熟,缺乏经验和思路,贷后管理滞后,不能很好地满足助学贷款业务开展,致使有些工作开展不顺畅、迟滞或间断。同时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需要相应的业务知识与素养,这就需要学校对各院系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辅导员进行大量的培训,而一些学校存在沟通不畅,导致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仅仅由资助中心唱独角戏,院系的支持力度不够,辅导员、班主任的精力、时间投入不足。

第三,不断增加的就业压力致使学生还款困难。近些年,高校的毕业生持续增多,就业形势更加严峻,毕业生找工作难度加大,使一些大学生找不到工作或只能在低收入单位中就业,对贷款学生的还贷能力造成了很大影响。毕业生本身收入就很低,再加上城市生活成本提高,维持自身生活便极其不易,再还贷款无疑更是雪上加霜。虽然学生具有诚信意识,但是现实生活压力迫使还贷困难。

第四,一些学生缺乏诚信意识造成违约严重。高校虽然对学生加强了诚信教育,但仍有一些学生社会责任感差,信用素质低,对贷款应履行的责任缺乏理解和认识,致使毕业后不履行承诺,违约现象严重。而对这些恶意违约的毕业生至今也依然缺乏非常有力的惩处,这也造成了违约警示不足。

第五,特殊情况的学生还款问题未能解决。高校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学生丧失劳动能力或突然死亡,贷款显然已成为损失,他们的还贷还息问题至今也仍未获得良好解决。

二、完善助学贷款“河南模式”贷后管理建议

第一,健全国家助学贷款法律体系,完善社会管理机制。国家立法机关应尽快出台国家助学贷款和诚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通过立法对助学贷款的主体、资金来源、操作办法、偿还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明确政府部门、银行、学校和学生的权利和责任,用法律形式规范国家助学贷款和惩治失信行为,把对拖欠者的“道德约束”上升为“法律约束”。健全惩戒机制,对恶意违约人的处罚力度要加大,使助学贷款有法可依,保障助学贷款依法执行,对一批恶意欠款的毕业生通过媒体进行通报,通过法律途径起诉,让他们受到法律的惩罚,进而对其他违约者起到威慑作用,在法律允许下,绑定和联动学生所有账户,学生一旦违约,便从其本人的其他账户中扣收资金用以偿还助学贷款,或者冻结其账户,迫使其与学校取得联系。还要积极探索各种管理措施,可引入商业保险化解信贷风险的模式,建立助学贷款保险机制,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参与防范风险。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建立政府、银行、高校以及用人单位共同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用人单位的作用。

第二,拓宽多种渠道,提高助学贷款学生还款能力。高校要以人为本,密切关注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他们的就业要优先考虑,重点推荐。学生在校时,便要优先提供勤工俭学的岗位,加大困难学生补助,提高奖助学金力度,使他们可以减少贷款,提前还清贷款。要帮助这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正确认识自我,合理规划职业生涯,力争做到先就业、后择业。大学生自身则要积极主动参与社会实践,注重培养自己的职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增强自身人际交往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要树立自信,奋发自强,增强竞争意识,不断提升自我竞争力,使之在严峻的就业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成功就业。同时全社会都要积极关注大学生就业问题,使其具备还款能力。

第三,加大失信惩罚力度。高校要继续强化学生诚信意识,建立健全诚信教育长效机制,引导师生重视和使用信用报告,使之能发挥应有的威慑性。要通过各种途径对学生的违约加大惩罚力度。高校要主动和贷款学生的工作单位签订协议,委托用人单位对违约学生直接扣发工资。各就业单位在员工晋级、提职时要将违约行为作为限制性条件。各专业技术职称部门在颁发证书前,要查询信用信息,对有违约行为者要暂缓发证甚至取消任职资格。各商业银行要对个人账户资金加强管理,禁止违约者大额取现、转账付出。[4]各地、各法院对信用违约行为的诉讼请求要简化程序、加大强制执行力度。

[1]宋振.国家助学贷款“河南模式”的探索与思考[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

[2]刘筠.国家助学贷款“河南模式”的发展现状、存在问题与对策分析[J].财政研究,2010(3).

[3]井辉.国家助学贷款模式探究——“河南模式”的经验、问题与对策[J].管理学刊,2010(6).

[4]马洪品,刘云,孙文兴.国家助学贷款存在困难和对策建议[J].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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