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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营利部门社会作用探讨

2013-08-15甄旭雷

关键词:非营利公民部门

甄旭雷

(云南师范大学 历史与行政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责任编辑 胡号寰 E-mail:huhaohuan2@126.com

19世纪著名的学者托克维尔认为,“非营利部门这种志愿协会是解决涉及平等、公平等方面社会问题的独特的民主反映。”[1]在五四爱国运动期间对民主、科学的宣扬和现代民主理念的植入和不断逐渐深入人心,为社会运动、公民发起联合和非营利部门提供了足够的空间和资本。鉴于对政府“经济人”角色的担忧,人们对政府权力的过度而逐渐感到忧虑,认为政府权力过大而忽视了公民权利,这也就限制了政府在社会保障等许多方面的权力和利益,与此同时,这也就给予民间社会非营利部门充分的活动空间。

一、非营利部门是市场经济“推动器”

政府部门构成了“行政资本”,企业构成了“市场资本”,那么非营利部门则构成了重要的“社会资本”,伴随着非营利部门在全球范围内的迅速兴起和发展,一个完整的、健康的社会不再被看成是政府和市场两个部分的简单构成,而是由政府、企业和非营利部门“三足鼎立”以及三者之间互动而构成的,因此一些学者甚至认为,21世纪将是非营利部门和社会资本的新时代。我国的非营利部门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广东地处改革开放前沿,非营利组织也有长足发展,其中商会、行业协会已有2000 多个,这些非营利组织数量明显增加,社会影响力日益增强,发挥作用的领域扩大。[2]

非营利部门在我国是一支重要的经济力量,同时中国也是世界上最大的非营利部门国家之一。据《中国非营利评论》杂志公布的统计数据分析,2010年,我国非营利部门的收入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9%。与此同时,非营利部门巨大收入的背后隐藏着巨大的就业机会和工作量,正如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团指出,大约890万名全职支薪工人(FTE),承担了约全国4%的非农就业、11.7%的服务就业和27.2%的公共部门就业。[3]

与此同时,非营利部门的崛起和迅速发展对影响和指导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经济20多年的“新自由主义共识”提出了严重的质疑。“新自由主义共识”,也称之为“华盛顿共识”,这种共识的基本观点是,在当前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所有面临的各种社会问题,都可以通过释放和鼓励市场的办法得以最有效的处理和解决”,但是,随着非营利部门的发展,加上金融危机的爆发和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的持续不断的发生,“新自由主义共识”所认为的“万能的私人市场”已经无法招架,因此这种共识已经受到日益严重的抨击。鉴于非营利部门的深入发展和对社会服务巨大促进作用,许多学者以及市政府部门已经开始寻求将私有市场的真谛和广泛的社会参与相结合的方法,由于非营利部门在市场和国家政府之外的独特地位,非营利部门一般通过与公民的联系性和灵活思想来激发个人主动支持和现实公共目标,加上最近对非营利部门的“社会资本”的作用的重新认识,非营利部门介于市场和政府之间“中间道路”的作用日益被重视,因此,可以说,非营利部门的出现和发展促进了对私有市场的重新界定和认识。

我国经济在过去20年创造了巨大的经济财富和社会财富,而且这时期的政府部门和企业也逐渐认识到了作为“社会资本”的非营利部门的巨大的战略价值,这便为非营利性部门的发展带来了机遇和空间,推动了我国非营利部门的发展,促进了各种社会运动的发生、变革和发展。一方面,由于对非营利部门提供的服务,比如老年人的护理、卫生健康、学校教育、儿童的照料等服务需求越来越大,对解放妇女、老人对家庭的依赖起到了催化作用,更多的妇女、老人开始寻找和从事工作,提高了自身的经济地位,进而促进了其社会角色的转变和家庭结构的持续变化,提高了妇女、老年人的家庭和社会地位。另一方面,我国非营利部门自身发生了巨大的基础性社会运动。随着教育深入发展,学者不断认识到公共管理不仅包括政府部门的管理,同时也涵盖非营利部门的管理。鉴于非营利部门的重要性,认识和研究其社会作用日益成为学界研究的核心和重点。

在我国,非营利部门中的各种行业协会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矛盾和纠纷进行调节,充当利益权利沟通和信息交流桥梁的作用。一方面,各种行业协会向政府反映企业、社会的意见、建议,为政府提供社会和企业的权益诉求;另一方面,各种行业协会协助政府做好宣传、指导、监督政府对纠纷矛盾的解决方案和决策的执行与贯彻实施等方面的工作。非营利部门中的各种行业协会通过两方面的努力,对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矛盾和纠纷进行调节。各种调查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非营利部门,为企业和公民、公民与公民之间进行调节和仲裁。一方面因为是独立的,不涉及自身利益,各种调查机构可以对生产、消费品做出公正的评价,并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布,以保障公民对企业相关产品和消费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在企业和公民、公民与公民之间发生纠纷的时候,非营利性部门便能以“独立的第三方”身份出面调解社会成员之间、公民与企业间的纠纷,维护合法的权益。

二、非营利部门是政府权力限制的工具

考虑到政府作为“经纪人”,存在寻租腐败的现象,非营利性部门作为“社会的第三方力量”,自然成为监督和限制政府的重要工具。从“万能政府”变为“有限政府”,建设有限的责任型现代化的政府,实现“政府再造”,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在其中便是关键因素之一,因为非营利部门研究是“公民社会”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考察“市场和政府”之外的第三部门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

第一,特殊的文化和历史形成的强烈的个人文化的特质,使得现代公民,无论是在政治方面,还是在社会和经济反面,都不愿依赖政府部门来处理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这样就为非营利部门的发展留下了很多机会,同样也对政府的权力予以了监督和限制;第二,公民出于对表达自由的强烈愿望,基于“自组织”理论的分析,公民首先会选择通过自身努力来维护自己权益,但是当发现自身努力无法得到政府回应和满足的时候,便会借助集体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尤其是当具有相同利益诉求人的利益和权利受到损害时,他们会进行“联合维权”,也就是“有组织——有直接利益诉求”的行为,这些非营利性部门便成为这些相同利益人来维权的渠道,通过非营利部门可以组织人们联合起来向政府或者其他机构提出自己的诉求,以监督和限制政府权力的运行,提高公民的集体福利;第三,我国大量的外来移民的流入带来了新的社区机制和文化准则,有助于在中国这片的大地上建立大量的非营利性的组织和部门,加上“社会发展优于政府发展”的理念的影响,使得公民更愿意接受非营利部门或者集体提供的公共需要,而不是求助于政府权力,这就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和限制提供了外部控制机制和条件。第四,非营利部门的绝大部分收入来自于自身服务所得的收入,2011年,非营利部门服务费用收入占到非营利部门收入的47.6%,非营利部门的绝大部分收入来自于自身服务收入而非政府部门提供,不受政府来自资金方面的压力,这样就不会受政府限制,独立于政府权力之外。[4]

[1]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2]郭国庆.我国非营利部门的界定与分类研究[J].市场与人口分析,1999(6).

[3]孙倩.我国的非营利部门[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

[4]赵黎青.非营利部门、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J].理论前沿,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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