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求偿权问题研究
2013-08-15张耀华
张耀华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 政治法律经济系,贵州 都匀 558000)
责任编辑 叶利荣 E-mail:yelirong@126.com
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据初步统计,截至2012年底,我国农民工总数约为2.6亿。[1]农民工群体创造的社会价值巨大,农民工的利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目前,农民工的利益问题主要体现在求偿权上。因此,处理好农民工求偿权问题对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民工求偿权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利益最大化角度来说,当劳动者的权利、资源等由于个人或集体的原因而遭受侵害、损失的时候,主体有权请求赔偿。农民工索要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和参加社会保险,实际上就是一种相对的求偿权。
(一)无就业保障
一方面,农民工流动性强,这带来了就业的不稳定性、盲目性和无保障性,使大多数农民工处于间断性失业的状态;另一方面,技能和知识水平是用人单位招工的重要指标,目前大多数地区出现“用工荒,就业难”的矛盾,无不彰显出我国劳动力结构与行业、产业结构之间的矛盾,农民工就业保障问题亟待解决。
(二)农民工劳动条件较差
有些农民工迫于生存压力,不得不从事危险较大甚至对身体有害的行业工种,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大多缺少安全保障。此外,农民工工资较低,且劳动报酬的来源不稳定,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更是难以解决。
(三)工伤事故、伤亡救治、赔偿抚恤、职业病预防救治问题频繁出现
由于企业的安全保障设施条件简陋,劳动保护措施不到位,农民工在劳动过程中工伤事故频发。事故发生之后,往往得不到及时的医疗救助,有关伤亡救治、赔偿抚恤问题更是难以保障。此外,由于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迟发性、危害性的特点,农民工从事特殊工种,职业病很容易被忽视,应关注农民工职业病防治。
(四)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农民工权益的保障力度有限
一方面,由于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关系不明确,农民工维权难度加大,再加上国家相关法律援助条件有限,跟不上农民工的维权步伐;另一方面,农民工在求职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强收保证金、职业介绍费与培训费等情况,这些都进一步加大了农民工的就业压力。
二、农民工求偿权的影响因素
农民工在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充当着重要的社会角色,因此,他们的利益必须得到充分保障。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特点,农民工在就业、获取劳动报酬、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面临新的问题。影响农民工求偿权的主要因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总结。
农民工自身的问题。由于在知识、技能等方面相对欠缺,农民工往往只能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由于自身水平和能力有限,他们对于劳动关系的明确建立以及相关权益的维护认识不足。
用工单位用工程序不规范,劳动保障力度不够。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用工程序存在不规范的地方,劳动者的权益缺乏保障。
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亟待完善。虽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但是,近年来农民工在务工过程中面临的困境日益突出。相关法律法规仅对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做了明确规定,对具体落实和贯彻却缺乏监督。
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劳动者有权参加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但是,农民工在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方面的待遇,与城镇居民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保障层次低,覆盖面窄,管理分散,社会化程度低,保障功能弱。
三、解决农民工求偿权问题的对策
农民工是特殊的弱势群体,他们的经济能力和实际承受能力非常有限,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更多的关注。通过对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现状和影响因素的分析,笔者认为,有必要建立长期的、有效的农民工求偿机制。具体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做好全局性的思想指导工作,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
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统筹城乡发展,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扎实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以及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制度;积极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充分保护和调动农民工的积极性,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中国特色的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的健康发展。
(二)合理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的经验
目前,一些国家在维护工人权益方面积累了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通过对国外先进制度的学习,逐步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使他们能够受到良好的教育,拥有比较宽敞的住房,有工作,有养老金和失业金以及伤残待遇和社会救济待遇,这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三)明确农民工求偿权的法律主体地位
明确求偿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农民工和用人单位都是劳动力市场的主体,在法律上,两者既是独立的,又是相互联系的,是被雇佣与雇佣的关系,各自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对此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要保障农民工的求偿权,就必须明确农民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必须以农民工求偿权主体地位的确立为前提。
(四)加强政府的监管职能
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一方面,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用人单位将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农民工;另一方面,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各地要科学确定工资指导线,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此外,还要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农民工捍卫自身劳动权益、解决劳动纠纷,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帮助,特别是基层委员会的合理调解和法律援助机构的有效援助,有助于及时化解农民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
[1]国家统计局.2012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EB/OL].http://www.gov.cn/gzdt/2013-02/22/content_2338098.htm,2013-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