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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功能视阈下的税收无偿性研究

2013-08-15朱剑峰

关键词:纳税人物品公共服务

李 标 朱剑峰 魏 遥

(阜阳师范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安徽 阜阳 236037)

一般认为,税收具有固定性、强制性和无偿性的基本特征,简称为税收的“三性”。然而长久以来,对税收“三性”的表述却一直争议不断,其中尤以税收的无偿性特征为甚。

周天勇认为,“税收的无偿性理论导致收税和收费后不提供或较少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而是用来政府各部门自身的供养。”因此应将税收的“无偿性”改为“服务性”[1]。张昆仑指出,“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就全体纳税人整体来看,他们纳税必定得到回报是无可置疑的。从这个意义上讲,税收可以说是有偿的。”应将税收的“无偿性”表述为“非对称收益性”[2]。李炜光认为,“如果没有国家提供适当的公共产品,以解决市场失效所带来的问题,纳税人的个人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因此纳税人纳税是为了获取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可见税收是有偿的[3]。

一、对税收无偿性的批判性解读

列宁指出:“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机关,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关。”[4]这种国家理论把国家视为一部分人压迫与剥夺另一部分人的机器,而法律及一整套国家机器只是统治阶级统治、压迫、剥夺被统治阶级的工具。

既然国家的统治完全依靠暴力,则税当然就是统治阶级强加于被统治阶级的。这是一种真正的“征收”,或者“没收”。作为征收者的统治阶级与被征收的被统治阶级处于截然不同的政治、经济地位,假如被征收者不服从,那统治阶级就使用国家的暴力机器予以无情的强制和镇压。基于该理论,税收当然是强制的、无偿的。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不存在一个统治阶级对另一个被统治阶级通过强制无偿的征税来进行剥削和掠夺,因此税收的无偿性观点不仅在理论上站不住脚,而且在实务中造成一系列的问题。

第一,税收的无偿性与税收本质相矛盾。社会主义国家不存在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剥削,而税收具有“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质特点。从政府与公众的关系来看,其实质是一种市场交换关系,即取之于民的是税收,用之于民的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因此税收的无偿性与社会主义国家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质相矛盾。[5]

第二,税收的无偿性构成纳税人偷税漏税的思想根源。税收无偿性的错误观念,使得政府和纳税人始终处于一种对立的状态。在纳税人看来,既然税收是无偿的,那么纳税就不能得到任何回报,所以纳税人创造的财富就是被政府无偿的征收和掠夺。事实上并非如此,但却在理论和政策宣传上给纳税人这样的感受。正是这一错误观念成为纳税人对税收产生反感和抵触厌恶情绪的最真实和根本的原因,也是偷逃税款等行为的逻辑起点。

第三,导致税款的使用产生较大偏差。政府中的部分官员可能存在着错误的逻辑思维:既然税收是无偿的,那么税收以后如何使用、怎样使用、用于何处是政府及其官员的事情,和纳税人无关,既无需对纳税人进行补偿,也无需对纳税人负责,更无需向纳税人做出交代。这种逻辑思维必然导致政府在使用税收时无视纳税人的意愿,存在着随意增减财政支出、挪用资金等行为,从而造成巨大的浪费。

二、从税收无偿性到税收有偿性:功能视角的分析

(一)税收是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价格

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税收已成为公众购买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所付出的对价,即税收是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价格。

社会中任何自然人的基本生存需求都包括两方面,既包括对私人产品和私人服务的需求,也包括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其中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所具有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决定了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不能由市场主动供给,一些人即使没有支付价款仍然可以消费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即“搭便车”。那么在实行私人产品交易自愿原则的市场中,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由于不能收取价款将失去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动力和资金来源。因此在市场对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失灵的情况下,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就转变为政府的天然职责和主要功能,而作为对价,公众需要向政府交纳税收。

(二)税收具有有偿性的特征

公众对物品和服务的需求在两个市场即私人物品和私人服务市场以及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市场分别通过交易得到了满足。

公众与企业在私人物品和私人服务市场上的交易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体现的是一种利益交换、平等互惠的关系。而公众对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的需求则是通过与政府在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市场上的交易实现的。在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里,政府向公众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公众向政府交纳税收。公众支付税收的多少应主要取决于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

从私人品市场到公共品市场,只是交易的客体由私人物品和私人服务转向了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以及交易的双方由公众与企业转为了公众与政府,而交易的本质和交易的形式并无区别。因此与私人品市场相同,税收具有有偿性的特征。政府在向公众征税的同时,必须要向公众提供价值相当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如果政府征税了,却没有向公众提供任何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而是无偿地据为己有,那么政府取得的税收才具有无偿性的特征。

税收的有偿性并不象私人物品和私人服务市场的有偿性一样具有一一对应的比例关系,而是整体上的有偿性。出现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在于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具有的“搭便车”的特点,导致某人即使没有支付税款或者只支付较少的税款仍然可以和其他人一样消费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虽然政府对公众的“返还”不能做到“一对一”,但是这与税收的有偿性并不矛盾。

(三)税收收入调节功能体现出税收的有偿性

税收还具有收入调节的功能,效率为先的市场经济导致的贫富差距必须通过税收的收入调节功能来解决,通行的做法是政府对富人多征税,对穷人少征税或者不征税,从而达到缩小贫富差距,维持社会和谐稳定发展这一目标。

在笔者看来,税收的收入调节功能起到的作用仍然是向公众提供高质量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现实中,少交税或者不交税的穷人获得了政府更多的转移支付,似乎与税收的有偿性相矛盾。但政府对穷人进行的转移支付并不损害富人的利益,反而增加了富人的利益。如果不进行收入的调节,那么市场经济带来的贫富差距过大必然导致社会的不稳定,继而使得富人缺乏最基本的公共安全感,从而损害富人的利益,由此可见通过税收对公众收入的调节是符合富人利益的。

税收的有偿性揭示了政府与公众的这一内在交易关系,而对税收的认识由无偿性到有偿性的转变,对于有效降低及减少公众在纳税时所存在的心理抵制和反感情绪,提高公众在纳税时的主动纳税意识从而降低政府的征税成本具有重要的意义。

[1]周天勇.个税听证拷问传统税收学理论[N].文汇报,2005-09-28(2).

[2]张昆仑.税收的基本特征应当怎样修正——与周天勇教授商榷[J].学术界,2006(6).

[3]李炜光.写给中国的纳税人[J].书屋,2006(12).

[4]列宁.国家与革命[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5]刘运峰.“无偿性”是税收的基本特征吗?[J].涉外税务,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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