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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证制度功能的法律思考

2013-08-15李萌萌

关键词:公证证明交易

李萌萌 康 磊 来 滨

(1.中国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学院,北京 100088;2.南开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071;3.龙井市公安局龙门派出所 第二警组,吉林 龙井 133400)

责任编辑 叶利荣 E-mail:yelirong@126.com

公证制度由来已久。远在古代奴隶制的罗马共和国时代,罗马人已经有一种经奴隶主授权,专为其主人办理法律文书的奴隶,称为“诺达里”。“诺达里”有书写人的意思。罗马共和国末期,在罗马法与罗马诉讼程序的形式主义统治下,罗马居民需要一种从事法律文书拟定的人为其服务,这样在罗马就有了一种专门从事代书职业的人。他们给予当事人法律上的帮助,代拟各种法律文书,签字作证明。他们具有法律知识,领取国家报酬。这种代书人制度被认为是现代公证制度的起源。

一、公证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自1978年起,我国公证制度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全国多个地方建立了公证处。随着对外开放和国际交流的深入发展,公证证明的文件、资料在我国公民的对外交往中的需求越来越多。此外,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也亟须公证处将各种经济合同予以证明,这些促进了我国公证制度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于1982年4月由国务院发布,这是我国第一部初具规模的公证法规。《暂行条例》的发布使公证成为国家法律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此,全国各地公证机构可依法对申请的公证事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是我国公证立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2006年5 月10 日,司法部又颁布了新的《公证程序规则》,这两部法律规章的颁行,为我国的公证立法研究和公证制度实践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1]

在我国,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律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2]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前者是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它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而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则是在发生民事权益纠纷并由当事人起诉之后进行的,其目的是针对争议事项做出裁决。公证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预防性法律制度,可以有效地保障经济活动的交易安全,预防矛盾和纠纷的发生,促进经济活动依法、有序进行。我国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事项主要涉及合同、委托、遗嘱、事实认定、证据保全以及学历认证等,所涉领域正在逐步扩大。公证制度是我国诚信体系的有机组成体和保护伞,各公证机构通过对公民和法人的信用进行证明,提高和增强了社会诚信度,也为各种交易活动奠定了较好的信用基础。

二、我国公证制度的功能

公证制度为经济的高效运行提供了重要保障,良好的经济秩序需要公证制度的有力保障。目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等部门对经济的调控,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的间接宏观调控。而在各种调控手段中,最重要的便是法律手段。公证机构具有公开、公正、透明等诸多优势,在各种法律手段中凸显其优势地位。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各种经济事务都需要签订合同、协议、合作条款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一致、合同协议的真实与否以及合同隐藏的瑕疵,如果没有经过公证,合同的效力也就难以保障,很难追究违约一方的责任。一旦这些文件经过公证,其内容的真实性便得到了保障,也极大地提高了按约履行的可能性,因为经公证证明的事项具有优先的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离不开公证制度,公证制度是经济健康运行的保护伞。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字,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现实生活中,经过公证机构认定的借款协议、债权债务等,若债务人拒不履行的,权利当事人可持公证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极大地缩减了维权成本,避免了人力、物力的浪费。[3]可见,公证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效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公证制度有助于预防和解决纠纷,防止市场欺诈。作为事前措施,经过公证的事项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交易中因为合同不明确产生的纠纷屡见不鲜,当事人往往说法不同。如果合同能事先经过公证,效力就会得到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相互推诿,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合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这样一来,就会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稳定、和谐的环境。交易安全对经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市场交易主体出于追逐最大利益等因素的考虑,可能会进行投机、欺诈等违反经济秩序的行为,同时,由于交易双方无法在短期内对对方产生足够的信任,且没有共同的交换规则予以规范,交易主体难免会担心交易能否成功,不信任导致的交易失败就会出现。此时,公证机构发挥作用,可以增强交易双方对彼此的信任。首先,公证机构可以对交易双方的资质、实力和财务状况给予证明;其次,公证机构可以对资产产权状况予以调查核实,并出具公证书;最后,公证机构还能对市场交易中最重要的合同加以证明,这有利于督促交易双方积极履约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4]

新型公证业务的创新有助于降低市场风险,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我国公证机构在提供传统公证业务的同时,根据申请人的需求不断拓展公证业务,在满足申请人特殊需求的同时,也促进了公证机构的业务拓展,发挥了公证制度的作用。金融公证业务主要包括对借款还款合同、租赁合同、债券、证券和票据期货等金融凭证的公证。所有与金融业务活动相关的、与非金融机构带有融资性质的交易活动相关的公证业务,都应纳入金融公证业务的范畴。“金融公证通过确认真实性和审查合法性,在防范金融风险中发挥着事先预防、强制执行和权利确认等作用,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市场风险。”[5]

公证制度有利于提高市场交易效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如果事先公证担保协议、合同等,将会极大地增强文件的效力,使双方放心交易。假如这些文件没有经过事先公证,没有中立的第三方对文件的效力作出保证,那么,交易双方要经过多番论证和诸多考虑,全面考察对方的信誉、经营实力、诚信度等因素,这必然会大大降低交易效率,增加交易成本,甚至错过交易的最佳时机。

简而言之,公证制度起着宣传法制、提供证明、加强沟通、化解矛盾、实施监督、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交往、构筑诚信、维护权益的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发展,各种信用危机频发,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市场低迷的形势下,加强公证制度的普及与宣传,完善公证制度的相关立法,使我国的公证制度更好地服务于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是当下公证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客观要求。

[1]叶林,刘志华.公证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J].中州学刊,2006(4).

[2]张文章.公证制度新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

[3]陈巍.公证与物权登记制度的衔接[J].法学家,2006(2).

[4]张卫平.公证证明效力研究[J].法学研究,2006(1).

[5]孙咏梅.金融公证业务对于防范金融风险的积极作用[J].中国公证,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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