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家庭暴力的成因及防治对策
2013-08-15申静
申 静
(西安市临潼区委党校 教务处,陕西 西安 710600)
家庭暴力指在家庭日常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一方对另一方以殴打、谩骂、捆绑、限制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性虐待等暴力手段,以及冷漠、对峙等不作为的暴力手段,对受暴家庭成员的生理、心理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可能是夫妻之间的暴力行为(其中,以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行为为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暴力行为、成年子女对年迈父母的暴力行为,还可能是婆媳之间的暴力行为。
关于家庭暴力的分类,学界主要有两类观点。其一是把家庭暴力分为精神暴力、身体暴力和性暴力三类,其二是把家庭暴力分为行为暴力、言语暴力和性暴力三类。笔者认为,性暴力既可以归入身体暴力的范畴,亦可归入行为暴力的范畴,而身体暴力和行为暴力主要对受害人造成生理上的伤害,精神暴力和言语暴力主要对受害人造成心理上的伤害,因此,主张从损害后果的类型角度把家庭暴力分为生理伤害型暴力和心理伤害型暴力。同时,从是否具体作为的角度把家庭暴力分为作为暴力和不作为暴力。
一、家庭暴力的手段、危害及特点
生理伤害型手段包括拳打脚踢、踩踏身体、抓头发、利器威胁、抓、挠、强迫挨饿受冻、强迫受害人过性生活、用火或开水烫、泼硫酸[1]、伤害器官等残忍的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心理伤害型手段包括侮辱谩骂、言语威胁、禁止对方对外联络、破坏或丢弃对方物品、冷漠、对峙、长期不交流、长期外出不归等。
通常情况下,家庭暴力都是循环发生的,因为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和受暴者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关系。家庭暴力行为的每一个循环周期一般体现为三个阶段,即暴力、互不理睬、和好,再暴力、互不理睬、和好……如此循环往复,给受暴者的生理和心理造成严重创伤,甚至诱发严重的刑事案件。
家庭暴力看似家务事,实则危害巨大。其一,在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中,所有家庭成员的幸福指数都会降低。其二,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不利。调查发现,长期在家庭暴力环境下成长的孩子,大多存在一定的心理问题甚至神经症。其三,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构成刑事犯罪,进而造成家庭支离破碎,老少无依,成为社会负担。另外,家庭暴力对周围邻居的正常生活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家庭暴力的发生地点一般都在家庭住宅内部,在空间上具有隐蔽性,暴力行为在发生过程中往往无人知晓,更无人制止,也无从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一般具有即时性,随时可能因为家庭琐事而爆发,难以防备。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
在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文明史中,夫权和父权观念在家庭关系中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男性长者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在家庭生活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尽管封建社会距离我们已过百年,但思想观念的改变却需要历史长期的沉淀。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就倡导男女平等,法律也确立了人人平等的原则,但“重男轻女”、“男尊女卑”、“家丑不可外扬”等封建思想在人们的头脑中还占据着相当的位置。尤其是在欠发达地区,这种观念尤为严重,甚至北方有的地方还流传着“打出的媳妇揉出的面”这样的俗语。这些思想观念上的残渣余孽,成为家庭暴力重要的思想根源。
通常情况下,家庭成员对家庭总收入贡献的大小决定着其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很多男性认为自己在外辛苦打拼,就理所当然地认为回到家可以任意摆布其他家庭成员,认为自己是家庭的核心,一旦遇到不顺心的事,就对其他家庭成员大呼小叫,甚至大打出手。而妻子、孩子、老人就成为这位“主外男性”的发泄对象。
《吉林省长春市2008至2010年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实践情况的调查报告》显示[2],在360起家庭暴力案件的施暴者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85.28%。施暴者的职业信息表显示,在家庭暴力案件的施暴者中,农民、工人、无业者和个体经营者所占比例占据了前四位,其中,农民占37.78%,工人占22.50%,无业者占 17.50%,个体经营者占11.67%。当然,这里统计的是已在法院立案的比较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高学历或其他职业家庭的暴力现象可能更多的以冷暴力的形式存在,这也是对稳定的家庭关系的严重威胁,亦不可忽视。
我国目前的《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均对家庭暴力行为有相关禁止性条款,也规定了一定的救济方式,但缺乏对家庭暴力行为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而且现有的这些条款操作性不强。如我国《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进行调解。”但在实际生活中,一方面,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考虑,当事人往往不愿让别人知道;另一方面,村委会、居委会承担的工作种类繁多,且大多是兼职人员,普遍存在人手不足又缺乏经验的情况。
三、家庭暴力行为防治对策
在现有的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要整合相关法律制度,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违法性质予以确认,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处罚及制裁措施予以明确。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重大意义在于,向全社会宣示家庭暴力行为是违法行为,告知全社会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评价是否定的,家庭暴力已经超出家务事的范畴,进入国家公权力干涉的范围。
法律的规范作用不仅在于发现违法行为以后的制裁,更重要的是在日常生活中告知人们某种行为是违法的,一旦实施这种行为,就会带来否定性的社会评价,甚至是法律的制裁,从而使人们对自己的行为有明确的预期,引导人们避免实施此类行为。这就是法律的强制作用之外的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作用。[3]这些作用如果发挥得当,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就会在很大范围内毫无成本地发挥解决社会纠纷和实施社会管理的作用。因此,一定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社区宣传栏等多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让法律条文家喻户晓。
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者以女性为主。受传统观念影响,很多女性不自觉地成为丈夫的附随者,并以嫁了条件好的夫家为豪,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女性在潜意识里就觉得自己低丈夫一等,从而沦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因此,自尊、自爱、自立、自强,成为女性走出家庭暴力阴影的心理门槛。培养女性在家庭生活中的独立人格,成为远离家庭暴力的关键。只有观念独立,才有可能在经济上独立。女性应该走出家庭,走向社会,寻找实现自身价值的机会。
受暴者之间要加强联系,相互开导,群策群力,渡过难关。可以建立家庭暴力受暴者QQ群,加强受暴者之间的联系,积累家庭生活斗争经验,相互开导,互通有无。这样,可以让受暴者的郁闷甚至抑郁情绪找到疏通和缓解的渠道,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一些恶性案件的爆发。可以在社区设立心理辅导站,对长期受家庭暴力困扰的家庭成员进行心理干预和辅导,以避免矛盾进一步深化。
调查显示,有相当一部分家庭暴力与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有关。因此,加大对这些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有效减少家庭暴力现象不无裨益。
[1]张蕊.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及法律分析[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2(1).
[2]李洪祥,闫晓玲.吉林省长春市2008至2010年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实践情况的调查报告[J].当代法学,2012(3).
[3]刘金国,舒国滢.法理学教科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