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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孳息分配制度①

2013-08-15苏金锋

关键词:服务商支付宝分配

苏金锋 陆 飞

(山东科技大学 文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590)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即具备一定实力和信用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提供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对接的仿真中介交易支持平台的网上支付方式。[1]此种支付方式使得货款在买方确认货物与互联网的描述相符前得以公平处理。这种仿真中介交易以其合理的制度优势,赢得了大量的客户群,同时也衍生出诸多问题,如沉淀资金孳息的权属问题等。

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6月14日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将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界定为收付款人(以下简称客户)之间的中介机构,其定位是准确的,但是对服务商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却尚无定论。笔者较为赞同的一种观点为,客户与服务商之间,实际上形成了保管和委托两种合同关系。付款人将货款交给服务商由其代为保管时,双方之间就形成了我国《合同法》第365条规定的保管合同关系。当服务商按照付款人之指令向收款人付款时,对付款人而言,这是一个代付的过程,对收款人而言,则是一个代收的过程。按照我国《合同法》第396条之规定,收、付款人均与服务商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资金进入收款人账户之后,收款人与服务商又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2]这些货款由于交付及清算时间的延迟,就形成了服务商的沉淀资金。按照法律规定,不论是保管合同还是委托合同,作为法定孳息的沉淀资金利息收入,都应归寄存人和委托人所有,但是支付宝却在其《支付宝服务协议》中明确规定:“您确认并同意,您自行承担您使用本服务期间由本公司保管或代收或代付款项的货币贬值风险,并且本公司无须就此款项向您支付任何孳息或对价。”一方面是法律的规定,一方面却是服务商格式条款的约定,二者截然相反。服务商虽然也有其合理的理由,但是却与法律理念相悖,因此,如何使二者相契合,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一、沉淀资金孳息分配的法律探索

由于服务商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保管和委托,那么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我们不难判断,沉淀资金的孳息应当归寄存人和委托人所有。也就是说,沉淀资金的法律权属归于客户。以支付宝为例说明,2012年支付宝全年交易规模达1.86万亿元,平均日交易额为51亿元,按照资金沉淀时间为7日计算,沉淀资金规模为357亿元,若按照活期存款利息为0.36%计算,其一年的利息收入为1.29亿元。如此巨大的利息收入,如果除以支付宝巨大的交易量,却又显得十分渺小。举例说明,一笔1000元的沉淀资金7天的活期利息仅为1000*0.36%/360*7=0.07元。因此对于单个客户来说,沉淀资金孳息的金额很低,如果将此孳息发放给每个客户,统计及发放的成本甚至可能会超过孳息本身,在相关法律尚不明确的情况之下贸然发放,也可能会给支付宝带来不可预估的后果。同样,支付宝将此孳息计入其利润也缺乏法律依据,虽然有的学者认为,服务商由于未收取任何手续费,沉淀资金的孳息可以用诸如格式合同等事前协商的方式约定,归服务商所有,以弥补其运营成本。[3]此种解决方式虽然合理,但是缺乏法律理论支持。因此,支付宝在处理沉淀资金孳息问题时,只得无奈地将其列入“应付账款”,并存放在相关的银行账户中。由此来看,无论是分配给客户还是作为服务商的利润,都不是解决沉淀资金孳息分配问题的最优解决方案。

我国证券市场中新股申购资金冻结利息收入的分配,为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孳息分配提供了有益借鉴。2005年,我国建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要求所有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存入沪深两市开立的存储专户,以作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之一。这一基金受益人为投资者这一整体的思路,基本上解决了这一分配难题。

与此类似的是,美国立法采取的一种“存款延伸保险制度”,其具体的运作模式为服务商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开设专用账户,服务商必须将沉淀资金存入此账户,一旦服务商出现问题,则由保险公司以保险金弥补用户的损失,保险费则由该账户应得利息抵扣。此模式与我国股票市场申购资金冻结利息的处理方式相似,都是将客户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进行孳息分配。这种模式一方面解决了分配的难题,另一方面将沉淀资金的孳息用于客户本身。这样的模式解决了沉淀资金小额孳息的分配难题,为我国解决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孳息分配问题,提供了重要的立法参考。

二、沉淀资金孳息分配制度建立的法律建议

以客户为整体,通过建立基金或购买保险,给解决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孳息分配,提供了有益参考,因此,如何通过立法对其进行规制,以保障其顺利运行,就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建立基金和购买保险相比,其灵活性较高。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正处于制度建立初期,对于沉淀资金孳息支付给谁,支付多少,为何支付,都无现成的制度可循,如果以购买保险的方式来解决沉淀资金孳息分配问题,虽然保险公司会以其专业的精算优势得出上述问题的解决方案,但是由于其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行业并不了解,其制定的保险规则很有可能水土不服;再者,购买保险必然使沉淀资金孳息中的一部分成为保险公司的利润,这最终会使客户得到的孳息减少,因此,应建立孳息基金并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营之后,才可考虑将此业务逐步转交给保险公司运营。服务商孳息基金初期的运营规则,将会给保险公司提供重要的制度参考,保险公司庞大的经营网络和专业的技术人员将会提供良好的服务支撑,这将会大大提高客户的服务体验。此种模式若通过法律规制得以运营,对于沉淀资金孳息分配问题的解决,将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大部分学者支持的沉淀资金孳息分配方式过于单一,笔者主张一种折衷的分配方式,即服务商将一部分孳息缴入基金或缴纳保险费,另一部分孳息则作为服务商的利润。此时,两者之间比例关系的确定,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此时,应当以对服务商的评级考核为依据,确立不同的比例。评级考核的主要标准为服务商信用状况,客户满意度及支付时效。信用状况是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根本,一旦服务商的信用状况出现问题,将会导致严重的连锁反应。客户满意度为服务商服务质量的客观评价,对于客户满意度的评级考核,可以促使服务商不断提高服务品质,增加其技术和服务创新的动力。第三方支付的时效性则以时间为标尺,衡量服务商资金沉淀的时间,以防止服务商为增加利润,恶意延长资金沉淀时间。

当然,对服务商的评级考核是一个综合评价体系,不可能仅用以上标准进行评级考核,应以上述标准为框架,不断建立完善出一套科学的评级考核体系,最重要的是以法律为最终表现形式,使上述制度能够确立并运行。这样的制度安排,平衡了服务商和用户之间的利益关系,一方面补偿了服务商的投入;另一方面,遵循法律的权属原理,实现孳息向客户的分配,为法律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孳息分配的规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苏金锋.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分析[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5).

[2]张春燕.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及利息之法律权属初探——以支付宝为例[J].河北法学,2011(3).

[3]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课题组.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问题及监管[J].南方金融,2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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