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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推理研究比较

2013-08-15贺善侃

关键词:结论矛盾逻辑

贺善侃

(东华大学人文学院,上海 200051)

辩证逻辑作为对客观现实辩证运动的反映和人类认识史的总结,有其不同于形式逻辑的特有的研究推理的方法。这是由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的不同学科特点所决定的。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虽然同是逻辑学,但同作为纯粹工具性质学科的形式逻辑不同,辩证逻辑除了具有研究思维形式的工具性学科性质之外,还具有世界观意义,与哲学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也是哲学,是关于逻辑思维的哲学[1]。由此决定了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的不同的推理研究方式。

一、研究角度比较:结构有效性与内容真实性

是否联系思维内容去研究思维形式,是区分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的一个重要标准(这里所说的联系具体内容,并非研究具体内容,否则就会产生代替具体科学的情况)。在逻辑史上,康德已经提出,有一种与普通逻辑(即形式逻辑)不同的逻辑——先验逻辑。普通逻辑以纯粹的、与任何实在内容无关的思维形式规则为研究对象。先验逻辑则不仅与思维形式有关,而且主要与思维内容有关。它以规定纯粹知识和理性知识的起源、范围和客观有效性为任务。康德力图使这种逻辑成为关于人类知识的综合本质的学说。康德在此所说的先验逻辑即辩证逻辑。

在康德之后,黑格尔建立了逻辑史上第一个全面而系统的辩证逻辑体系。黑格尔指出:辩证逻辑的基本任务“在于考察思维规定把握真理的能力和限度”[2],在于建立一件从头做起的“新事业”,即“对思想的王国,作哲学的阐述,即是说从思维本身的内在活动去阐述它,或说从它的必然发展去阐述它”[3]。据此,黑格尔指出了辩证逻辑的要求:其一,要把思维形式作为把握真理的形式来研究,而不是只把思维形式当作供使用的手段;其二,要把思维形式作为同内容不可分割地联系着的活生生的内容所固有的形式;第三,要在相互联系和发展中考察思维形式。黑格尔的辩证逻辑体系正是以他规定的基本任务为宗旨,按此要求建立起来的。

列宁在评述了黑格尔关于辩证逻辑的论述后提出他对于辩证逻辑的界定:“逻辑不是关于思维的外在形式的学说,而是关于‘一切物质的、自然的和精神的事物’的发展规律的学说,即关于世界的全部具体内容及对它的认识的发展规律的学说,即对世界的认识的历史的总计、总和、结论。”[4]89-90

可见,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有不同的研究对象、研究任务、研究方法和研究境界。冯契先生在《逻辑思维的辩证法》一书中指出:“从逻辑思维的形式与内容的关系而言,有两种逻辑。人们要通过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来把握世界,概念必须与对象相适应,所以思维形式有相对静止状态。在相对静止状态中,撇开具体内容而对思维形式进行考察,这就有了形式逻辑的科学。为了把握现实的变化发展,把握具体真理,概念必须是对立统一的、灵活的、能动的。而密切结合认识的辩证法和现实的辩证法来考察概念的辩证运动,就有了辩证逻辑的科学。”[5]227

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是具有不同性质的学科。其一,两者的研究对象不同:一是思维形式的逻辑结构、思维相对静止状态的基本规律及其初步逻辑方法;一是辩证思维的形式、规律及其方法。其二,两者的基本任务不同:一是对既成的思维形式结构作逻辑分析,总结正确思维应该遵循的逻辑规则;一是考察思维规定把握真理的规律和方法。其三,两者的研究方法不同:一是撇开思维内容,对思维形式相对静止状态的研究;一是密切结合认识的辩证法和客观现实的辩证法,研究思维由于内在的矛盾本性而引起的必然的运动[6]12。学科性质的不同特点首先决定了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对推理研究的不同角度。

辩证逻辑研究推理,重在从形式与内容的辩证统一上,分析事物矛盾运动的一般进程;提供能保证正确反映事物矛盾运动的逻辑思维的一般原则。如果说形式逻辑研究推理主要是研究推理过程怎样保证形式结构上的有效性的话,那么辩证逻辑研究推理则主要是研究推理过程怎样保证对活生生的客观事物矛盾运动的正确把握[7]。在形式有效性和内容真实性两者之间,形式逻辑重在前者,辩证逻辑重在后者。当然,辩证逻辑并不撇开形式逻辑研究推理的成果,也不能不遵守形式逻辑所提出的各种推理规则;只是辩证逻辑提出了比形式逻辑更高的逻辑要求,不以形式有效性为满足,而以形式有效性和内容真实性的统一为目标。

这就是说,形式逻辑的工具性学科性质决定了它研究推理的重点在于推理结构的有效性,即通过一系列推理规则以保证推理的合乎逻辑性。诚然,广义上的“合乎逻辑性”内含推理前提的真实性,因而形式逻辑研究推理当然要兼顾推理前提内容的真实性。然而,在形式逻辑的学科视野中,推理前提内容的真实性是由各门具体科学给定的,是各门具体科学研究的对象,形式逻辑本身是无从证实其前提内容的真实性的。

辩证逻辑则不同,辩证逻辑研究的是辩证思维推理,是辩证思维分析矛盾解决矛盾的过程,时时以客观事物的矛盾运动为依据,辩证逻辑研究推理并不以纯概念的推演为满足,而是旨在客观现实辩证联系的理论再现,因而不能不把如何确保推理内容的真实性作为自己的主要研究内容。

在辩证逻辑看来,推理是具体概念的矛盾体系的展开,辩证逻辑所要研究的,无非是具体概念正确展开以如实反映事物客观矛盾运动的原则。这些原则,也就是辩证思维推理的一般步骤:第一步,找出反映在概念中的对象的最初、最简单的关系,即事物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内在根据;第二步,从此原始的基本关系出发,分析各矛盾侧面,又综合进行把握,研究矛盾运动形式;第三步,在矛盾展开的基础上,推出矛盾发展的必然趋势,并使矛盾得以一定程度的解决。这一推理过程的原则,即是人类思维“以客观现实之道还治客观现实之身”的过程[6]166-168。尽管具体推理的内容会因人们认识对象领域的不同而不同,但就推理所经历的一般逻辑进程而言(即上述辩证思维推理的3个步骤)应是相同的。能否自觉地把握辩证思维的关键,在于能否从不同内容的推理中合乎逻辑地概括出这个一般进程,也就是从具体科学概念中抽象出更高层次逻辑范畴。辩证思维推理就是对逻辑范畴演进的驾驭。

冯契先生把辩证思维推理所经历的一般逻辑环节概括为“类”、“故”、“理”三组范畴。“类”:同一与差异,个别、特殊和一般,整体和部分,质和量,类和关系;“故”:因果关系和互相作用,条件和根据,实体和作用,内容和形式,客观根据和人的目的;“理”:现实、可能和必然,必然和偶然,目的、手段和当然之则,必然和自由[5]325-329。“类”、“故”、“理”三组范畴正是我们通过辩证思维推理,循序渐进地把握对象事物矛盾运动进程,以推论事物的内在根据和必然趋势所必须把握的逻辑环节。从人类的认识进程而言,察类、明故、达理是我们认识事物发展过程的必经环节。察类即知其然,明故即知其所以然,达理即即知其必然(与当然)。

辩证思维推理的展开正是一个由“然”到“所以然”,再到“必然”和“当然”的认识深化扩展过程。首先,把握事物发展的内在根据即通过“察类”以“明故”:推事物所以然之故;其间,不仅要比较对象事物的同一与差异,个别、特殊和一般,整体和部分,质和量,类和关系;还要全面分析事物的因果关系和互相作用,条件和根据,实体和作用,内容和形式等;其次,把握事物的发展趋势即通过“察类”、“明故”以“达理”,为此必须全面认识事物发展进程中现实、可能和必然,必然和偶然,目的、手段和当然之则,必然和自由等关系。辩证逻辑对推理的研究正是对人类辩证思维进程的各逻辑环节的揭示及其逻辑进程展开原则的把握。

二、研究视野比较:外在形态与内在矛盾

辩证逻辑作为对人类思维辩证法的总结,其宗旨在于:在思维中再现客观对象的辩证法,为人类提供获取具体真理的逻辑方法。为此,辩证逻辑的主要研究内容,首先是研究辩证思维的形式,即在辩证思维过程中为再现客观对象辩证法所运用的概念、判断、推理等。当然,这里所说的“辩证思维形式”并非独立于一般思维形式的一种专门的、特殊的思维形式。其实,任何思维形式都是内含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辩证法的,只是形式逻辑囿于其学科眼界,并不去揭示思维形式的客观辩证法,而辩证逻辑的任务在于超越形式逻辑的学科眼界,如实地、自觉地把握思维形式的客观辩证法。

对于推理的研究而言,形式逻辑的任务,仅在于从外在形态上,就一种种推理形式的形式结构进行研究,如就直接推理、三段论推理、联言推理、选言推理、假言推理、二难推理等的外在结构形态分别研究其正确推理的规则,而至于各种推理的内在联系和推理的内在矛盾及客观辩证法,则不在其研究视野中。

而辩证逻辑的任务,则不局限于一种种具体的推理形式,其任务在于透过各种具体推理的外在形态结构,深入其内在矛盾,揭示其客观辩证法。

第一,辩证逻辑研究推理,旨在揭示推理的矛盾本性。

同概念、判断等思维形式一样,推理按其本性来说也是辩证的、充满内在矛盾的。研究推理的矛盾本性是辩证逻辑的一个重要任务。

推理的基本矛盾之一是前提与结论的矛盾。前提与结论的辩证法是推理的基本辩证法。在任何一个推理中,前提总是推理的根据、理由和出发点;结论是推理的结果、推断和归宿。它们处于推理的两端,双方都有不同于对方的自身规定性。然而,作为一个推理的前提和结论,在内容上必然具有相同、相通之处,两者必然相互依存、相互渗透。一则,在一个推理的整体中,没有前提就无所谓结论;没有结论也就无所谓前提,双方各以对方为存在的条件。二则,任何一个推理,作为前提的判断和作为结论的判断必有相互渗透的因素,亦即,前提判断包含的某些概念必定为结论判断所具有;结论判断包含的某些概念必定为前提判断所具有。例如,在“凡金属都导电,铁是金属,所以,铁导电”这一推理中,“铁”、“导电”就是前提和结论判断中共有的相互渗透因素。而对于不同的推理而言,前提和结论还可相互转化。如归纳推理的结论可向演绎推理的前提转化;演绎推理的结论可向归纳推理的前提转化。而这一转化正体现了人类认识在个别与一般的相互转化中的逐渐深化。

推理的基本矛盾之二是连续性与间断性的矛盾。这一矛盾表现为前提与结论中“蕴涵”与“所以”之间的矛盾。以下列三段论推理为例予以说明:

甲:凡人皆死, 前提(1)

乙:苏格拉底是人, 前提(2)

丙:所以,苏格拉底有死。

为何能从前提(1)与(2)推出结论丙,是因为(1)与(2)蕴涵着丙,因此在结论前应该有第三个前提:“(1)∧(2)→丙”(3);

为何能从这3个前提推出丙,因为有第4个前提:“(1)∧(2)∧(3)→丙”(4);

为何能从这4个前提推出丙,因为有第5个前提:“(1)∧(2)∧(3)∧(4)→丙”(5);

为何能从这5个前提推出丙,因为有第6个前提:“(1)∧(2)∧(3)∧(4)∧(5)→丙”;……

以此类推,以至无穷。

这表明:在一个推理中,就蕴涵关系而言,从前提推出结论,要求有连续性;但就结论的得出而言,首先要断定前提,打破推论的连续性。任何推理都是连续性与间断性的统一。

此外,就客观事物种属包含关系而言,前提与结论的矛盾还可表现为个别、特殊、普遍辩证推移的矛盾。

第二,辩证逻辑研究推理,旨在揭示各种推理之间的内在联系。

辩证思维推理是具体的、活生生的思维内容和形式结构的统一。同活生生的辩证思维内容相适应,辩证逻辑重在研究贯穿于辩证思维进程中的各种推理的内在联系以及概念、判断与推理的内在联系。

首先,在辩证逻辑看来,推理是判断内在矛盾的展开;而判断是概念内在矛盾的展开。判断和推理归根结底都是概念内在矛盾的分化和展开。而从最直接的意义来说,推理乃是判断的分化和展开。当我们把一个判断的主词与宾词加以分化和展开,使它们分别与另一个共同的词(中词)发生联系时,该判断就会分化和展开为若干个不同的判断。而这若干个判断按一定形式联结起来就会构成一个推理。其中被分化和展开的判断是推理的结论,其余的判断是推理的前提。这样一来,判断主词与宾词所体现和展示的概念的内在矛盾就进一步分化和展开为推理的前提与结论的矛盾。

例如,我们把“铁是良导体”这个判断加以展开,让主词“铁”和宾词“良导体”分别与中词“金属”按一定方式联系起来,该判断就会分化为这样两个判断:“凡金属都是良导体,铁是金属”,再加上原判断“铁是良导体”,这组判断就可构成为一个三段论推理。其中,原判断“铁是良导体”是该推理的结论,其余两个判断为该推理的前提。原先通过主词“铁”与宾词“良导体”的联系而表现出来的概念(“金属”)中的个性与共性、客观性与主观性、具体性与抽象性的矛盾,在此则进一步分化和展开为前提与结论的矛盾。

其次,同形式逻辑仅从外在形式结构上研究思维形式间的关系(如根据同素材直言判断间对当关系研究对当关系直接推理)不同,辩证逻辑着重根据人类认识的辩证进程去揭示不同推理的内在联系。如研究活跃于客观对象类属关系中的、体现人类认识由现象到本质,由或然到必然进程的“类比—归纳—演绎”推理系列,以及活跃于客观对象多样性关系中的“选言—假言—关系”推理系列等。

第三,辩证逻辑研究推理,更要求通过各种推理的联系和转化再现对象事物的矛盾及其运动规律。即前面所说的“以客观现实之道还治客观现实之身”的过程。为此,辩证逻辑研究推理就是要对客观事物进行矛盾分析,揭示事物的内在矛盾及其运动,从而得出合乎逻辑的结论。辩证逻辑研究推理即分析矛盾解决矛盾的过程。

三、研究宗旨比较:逻辑性与实践性

任何推理都是基于社会实践,适应人们的实践活动和认识发展的需要而产生、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推理的实质无非是在人们的思维中再现某一事物、现象或过程所依赖的条件和根据,而只有通过社会实践,人们才能获得有关一事物所依赖的条件和根据以及事物间联系的知识,以形成推理的前提、结论和推理形式。因此,一切推理都必须贯彻实践性原则。

然而,实践性原则对于辩证逻辑来说更为重要。这是因为,辩证思维推理必须始终与客观对象的辩证运动相联系,推理的每一步都必须接受实践的检验,实践必须作为辩证思维推理的一个内在环节,达到推理和推行的统一。这里所说的“推理”即理论体系的逻辑范畴推演;“推行”即“行动的推理”,亦即人类实践进程。

辩证思维推理是“推理”与“推行”的统一,是由辩证逻辑的学科特点所决定的。我们已经说过,辩证逻辑区别于形式逻辑的一个最主要特点在于辩证逻辑是紧密联系思维内容研究思维形式的辩证运动,而形式逻辑是撇开思维内容而仅仅研究思维形式的逻辑结构。这就决定了辩证逻辑研究的旨在把握具体真理辩证运动的辩证思维推理为再现客观事物的矛盾运动规律,必须经受实践的检验,强调实践环节。诚然,逻辑推理要接受实践检验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形式逻辑。任何逻辑的推演规则、推理形式和结构都是来自于实践,来自于对人们千百万次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概括。如列宁所说:“人的实践经过千百万次的重复,它在人的意识中以逻辑的格固定下来。这些格正是(而且只是)由于千百万次的重复才有着先入之见的巩固性和公理的性质。”[4]233然而,实践性原则对于形式逻辑而言,仅仅在于强调逻辑的推演规则、推理形式和结构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概括,对于辩证逻辑而言,实践性原则就不仅仅满足于这一点,而主要指实践将作为一个内在环节而包含于辩证思维推理进程中。

黑格尔在论及辩证逻辑推理时特别强调认识与实践的结合,他提出了“行动的推理”。列宁指出:“对黑格尔说来,行动、实践是逻辑的‘推理’,逻辑的格。这是对的!”[4]233黑格尔指出:“在行动的推理中,第一个前提就是善的目的和那个现实的直接关系,目的掌握这个现实,而在第二个前提中目的则把它作为外部的手段来反对外部现实。”列宁对此做了进一步展开,指出“第一个前提:善的目的(主观的目的)对现实(‘外部现实’)的关系”;“第二个前提:外部的手段(工具),(客观的东西)”;“第三个前提即结论:主体和客体的一致,对主观观念的检验,客观真理的标准”[4]233-234。

黑格尔对“行动的推理”的阐述以及列宁对此思想的发挥,不仅说明了实践行动的“推行”是辩证思维推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告诉我们,辩证思维推理不仅要通过对事物内在矛盾的揭示而推出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势;而且要推出人们据以行动的客观根据。也就是说,辩证思维推理要把人们行动的“目的”包括其中。人的目的是人的行动意向。人们之所以要认识客观事物、把握客观规律,“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同时他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这个目的是他所知道的,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他必须使他的意志服从这个目的”[8]。辩证思维的推理旨在把握具体真理的辩证运动,把握事物发展的趋势和规律,并以此作为自己行动的指南和依据,因势利导,依据客观规律为人类谋利益,实现人的目的。因而,在辩证思维推理中,“推行”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这是由人类认识的目的所决定的,人的认识的目的不仅在于能够解释客观世界,更为重要的在于依据对客观世界的正确认识去改造客观世界。前者是“推理”;后者是“推行”。人的目的是“推行”的首要前提。

因此,辩证思维推理不仅讲逻辑推导,也要讲行动推行。如《论持久战》前半部讲战争的自然逻辑,从中日战争的自然进程讲战争的规律和趋势;后半部则把中日战争的客观逻辑与人的自觉能动性结合起来进行考察,以确定持久战的战略方针和原则。在此,毛泽东阐述了中国抗日战争的目的,不仅包括政治目的,也包括军事目的。政治目的在于驱逐日本帝国主义,建立自由平等的新中国;而战争的军事目的在于在战争中消灭敌人保存自己。中国抗日战争的目的是战争行为的根据。它作为法则贯穿于中国抗日战争始终,是毛泽东《论持久战》中所阐述的辩证思维推理过程中“推行”部分首要前提。

辩证思维推理进程中的“推理”与“推行”既相互渗透、相互交叉、紧密相连;又相互区别,具有不同的构成要素,有不同的推演规则。正确“推理”的关键在于前提的真实性和推理结构的有效性,这是形式逻辑的主要研究对象,辩证思维推理也必须遵守这一推演规则。正确“推行”的关键则在于目的的正当性和手段的有效性。只有目的(“推行”的第一个前提)是正当的,手段(“推行”的第二个前提)是有效的,改造世界才有成效,即“推行”才能得到结论。

目的的正当性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目的的客观现实性,即人的目的必须植根于现实的土壤,反映事物发展趋势,体现事物客观规律。这是人的有目的活动的客观依据。二是目的的意向性,即正当的目的必须反映人的合理的要求和利益。这就是说,作为理论的推演,主要宗旨在于把握事物发展趋势和规律,揭示人的有目的活动的客观依据;而作为行动的推行,则要在把握客观依据的基础上,加上人的意向性,即人的要求,当然是合理的要求。为保证目的的正当性,必须既要反对不顾客观依据的唯意志论;又要反对忽视人的目的机械论;也要反对把目的泛化,认为自然界的一切运动变化都是和人的活动一样的有目的的活动的目的论。唯意志论夸大人的目的的能动性,认为人的目的可以脱离事物发展的客观依据;机械论否认人的目的的作用,否认人的主观能动性;目的论则抹杀了自然规律与人的行动的区别;无论哪一种观点,都会导致人的目的的不正当,影响“推行”的有效进行。

正当的目的虽然符合客观规律,体现人的合理要求,但目的不会自动实现。目的的实现需要借助于一定的手段(工具)。手段(工具)是居于目的与现实之间的中介,人通过手段(工具)把体现自身意向的目的与客观现实相联系,达到主客观的统一。在此,手段(工具)的有效性是达到主客观统一的基本条件。

行动“推行”所借助的手段(工具)既指一切有效的物质工具(如劳动工具);也指人的一切行为准则,如人们从事物质生产时必须遵守的必要的操作规则、人们进行社会活动时必须的行为规范(如道德规范、法律规范等)。我们可把人的活动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称为“当然之则”。作为“推理”与“推行”的统一的辩证思维推理既要把握合乎客观现实趋势的必然之理;又要把握规范人的正当行动的当然之则。这是辩证思维推理的两个要旨[6]174-175。

可见,在逻辑性和实践性两方面,形式逻辑更注重逻辑性,辩证逻辑更强调逻辑性与实践性的统一。

综上所述,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在对推理的研究角度、研究视野和研究宗旨诸方面均不同于形式逻辑。当然,两者对推理的研究均是重要的,两种不同的研究相辅相成、功能互补,都为把握人类认识的规律所必需。

[1]贺善侃.论辩证逻辑的研究对象和学科性质[J].河南社会科学,2006(1):39 -42.

[2]黑格尔.小逻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86-87.

[3]黑格尔.逻辑学(上)[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7:7.

[4]列宁.哲学笔记[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89-90.

[5]冯契.逻辑思维的辩证法[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227.

[6]贺善侃.辩证逻辑与现代思维[M].2版.上海:东华大学出版社,2010:12.

[7]贺善侃.化理论为方法:“以得自现实之道还治现实”[J].江海学刊,2011(2):46 -51.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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