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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间阶层的法律文化品格与社会法治功能

2013-08-15吴炜炜

重庆开放大学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阶层品格民主

吴炜炜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 公共管理系,江苏 南京210036)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进入社会转型期,中间阶层已成为当今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一股新生力量。传统的社会层级结构,正被一种基于全新的社会资源分配占有方式,以社会职业角色、经济收入、文化资本占有、民主政治权利、文明法治意识等为标准区分的具有自在自为性、互变性的社会分层体系所取代。

一、中间阶层内涵分析

1.概念界定

阶级和阶层都是社会结构分析中的核心词。阶级,一般出现在我们熟知的阶级斗争理论中,带有意识形态色彩,不利于对当代依法治国方略下的中国社会的理解,所以用阶层这个词来表述社会层级的结构,更符合人本社会、文明社会的发展本义。

中间阶层是指在社会学意义上居于一定社会上层和下层的中间水平,在经济利益、受教育水平、社会声望以及权利期许等因素综合作用下形成基本相同的社会地位,并且基于一致的社会认知的社会群体。作为新生社会力量,他们具有一定的权利与普遍受人赞许的声望,对自身在政治关注、经济收入、文化资本占有、职业角色分配、社会地位、法治意识等方面已经形成某种趋于一致的、具备可辨识性的“共同体意识”。他们是基于某种共性外向型特征的多种内部异质型社会群体的组合,共同表现出一种整体社会结构中的“相对中间性”地位。本文所指的中间阶层,笔者也视为具备上述特征,彼此相似,处于社会中间状态的个体的群体性聚合。比如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公务员、医生、律师、文秘、工程技术人员、科研人员、私营企业主、商业营销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独立的利益群体都可以称为中间阶层。由于其内在构成的异质性,我们无法用单一的指标去界定何为中间阶层,但是笔者赞同张伟先生在著述《冲突与变数——中国社会中间阶层政治分析》中提到的“去两边、留中间”的衡量视角,即除去较大企业主、企业较高级经理人员、名人群体和工人、农民等之外的社会群体。

2.层级表征

从经济特征上看,中间阶层的纯经济收入居于中等水平。我国的中间阶层,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中间阶层,符合我国建成小康社会的现实背景。有专家指出,我国现阶段的中等收入者应当是收入水平在一定时期里和同一地域范围内与全体居民的中等收入水平相当的那部分城乡居民。值得一提的是,这个指标明确限定为经济收入,不包括其他财产。

中间阶层通过占有文化资本,具备较高的智识特征和文化素养,智识特征和文化素养在中间阶层中充分显性化。一定的经济基础使他们有能力具备良好的教育背景,能确认文化资本和教育消费的重要性。中间阶层在教育传承意识方面同样具有明显的优势,他们的孩子接受的各年龄层次教育比较全面,很多中间阶层家庭的孩子接受教育时间早,教育形式齐备,教育内容先进,教育观念新颖,在接受不同层级教育时都有着充分的知识储备,注重创新思维培养,更容易在未来的社会层级分布中找到最佳位置。

政治冷漠和政治自觉性同时存在。有些中间阶层人士对政治参与缺乏热情和积极性,常常回避政治,认为自己并不是很必须地被纳入政治关系中。但大多数中间阶层还是具有强烈的政治自觉性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参政意识强,积极主动关注时事政治、国家大政方针,以主人翁精神将自己纳入国家政治生活中,比如他们喜欢参加网上讨论,希望能直接参与到社会性的政治中,对当地政府的党政工作公开透明运作关注度很高。

中间阶层具有敏锐的法律权益意识,并且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自觉选择法律武器。中间阶层非常看重自己的合理权益,有着强烈的权益意识,维权行为更具理性、主动性和智慧性,懂得充分利用法制这种维权策略,且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去运用各种社会资源依法维权。因此,中间阶层的法制意识比较强,特别是律师、职业经理人、民企管理人员等,出于工作需要,更关心社会的宏观法治状况。

二、中间阶层的法律文化品格

我国中间阶层善于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利益纠纷,维护个人权益,他们有法制意识和法律文化的品格,对法律有比较成熟的见解。从伦理视阈看,这也是公平、民主、自由、责任等德性要求的总体反映,因为中间阶层的法律文化品格体现出对事物是否平等,制度是否公正,自身是否慎独的价值判断和伦理原则。

1.平等意识——公正原则

《尼各马可伦理学》中说:“公正是一切德性的概括。公正有具体的公正,分配的公正,矫正的公正,回报的公正,政治的公正,自然的公正与约定的公正。”[1]这些价值规定体现在中间阶层的法律文化品格中,即他们希望建立公平正义、民主平等、不偏不袒的社会制度,在面对各种各样的社会价值考量、义务与权利时都能以公正作为基本原则。

人类社会思想发展史上,平等观念源远流长,从古希腊哲人提出的自然主义平等观,至中世纪神学家认为的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到文艺复兴运动所提倡的人道主义平等观,再到近现代社会提出的政治平等、经济平等,平等已成为人类世界中的基本伦理价值。在我国,中间阶层明显地具备平等的意识。众所周知,现代社会的一些价值观念都源自于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中形成的中产阶级的价值观念,“中产阶级以其中庸平衡思想消解了褊狭固执观念,促使了自由、平等、人权等主流价值观念的形成,为民主法治奠定了基础”[2]。我国的中间阶层有着与西方中产阶级相似的特征 (尽管两者也有巨大的差别),对平等权的认识比较全面。中间阶层是我国先富的一群人,他们不仅需要在经济领域实现平等,更追求在政治领域中实现平等权。同时,他们也重视实现形式的平等,“形式平等意味着法律和制度的管理平等地适用于社会的各个阶层”[3],这天然地与重视程序公正的现代法治理念相符,“程序的公正,是以实践的方式来体现‘平等对待’的观念。平等对待每一个人,这既是一个形而上学的理想,也是政治社会的实践目的。从这种层面来说,平等对待更多地反映了形式平等的理念”。

2.权利意识——自由理念

黑格尔指出,“伦理是自由的理念……在自我意识中具有它的知识和意志,通过自我意识的行动而达到它的现实性”[4],亦即自由是人的精神本性,能解放被束缚的人性,强化个体的独立主体意识,确认主体地位,并争取主体权利。经济的发展必然带来权利主体意识的觉醒和维权行为的自觉和必须。而权利主体意识和维权行为在中间阶层中发展得比较成熟和完善。一个阶层的文化品格决定了这个阶层权利意识的强弱程度,较强的权利意识也是中间阶层区别于其他社会阶层的重要标志之一。独立自由的伦理价值观,使得中间阶层对权利的维护具有某种认同感。中间阶层的权利意识和对权利背后体现的利益和自由的认识,以及通过合法途径,主动寻求法律保护,运用法制工具行使和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对于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方针具有重要作用。

3.参政意识——责任伦理

“责任伦理”概念最初由德国著名哲学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于20世纪初提出,而责任伦理学的兴起则源于德国学者汉斯·约纳斯于1979年出版的《责任原理:技术文明时代的伦理学探索》一书。就责任伦理而言,中间阶层具备务实的态度和强烈的责任感,在慎独律己层面能为自己言论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在国家政治意识层面愿意积极参加社会政治活动,亦即具备特有的政治抱负。中间阶层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他们或主动或被动地关注社会发展进程,大多能将自身发展与国家政治环境紧密联系,不会做一个完全独立于国家政治进程之外的“真空政治人”。他们崇尚民主,要求公平,维护权益,追求发展,参政意识强烈,能在个体与外在世界的关系缔造、秩序创建中自觉践行责任伦理。

公民的政治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和重要特征之一,也是政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所谓中间阶层的参政意识,主要是指绝大多数中间阶层出于维护自身权益而具有的政治自觉性,在这种政治自觉性的引导下,他们以各种方式参与政治生活,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国家的政治体系建设。中间阶层能认识到自身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关注国家的政治建设格局,敏锐感知国家政治权力的运行和政治利益关系的分配。尤其他们在经济条件改善后,政治视角会随之改变,会更加关注国家的政治生活,并对参与政治具有浓厚的兴趣,政治诉求也逐步增强,会力争通过自觉主动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来巩固和维护已经取得的各种利益。

三、中间阶层的社会法治功能

1.有利于促进法治国家建设

中共十八大再次强调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国家建设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树立公民的平等意识,其中中间阶层的平等意识示范功能起着重要作用。市场经济崇尚有序竞争、公正平等,法治国家的法治精神内涵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国传统文化的部分观念如“同罪异罚”“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有悖于现代法治精神,改革开放后,这种传统观念还有遗留。要唤起公民的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平等意识,中间阶层的作用不可忽视。中间阶层大多接受了良好的教育,对于平等有着天然的爱好,经济条件的保障也使得他们支持法律上的平等,因此他们是坚定支持法治国家建设的群体,也是广泛推行平等精神的先行者。出于平等意识,中间阶层对社会中的不平等最敏感,追求法律的普遍性,法律的普遍性在他们看来是再自然不过的事。中间阶层的这种平等意识与法律规则的普遍性是一致的,对于法治国家的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2.有利于权利本位法律体系构建

我国当代的法律体系应该是权利本位的法律体系,这种观点已经成为了学术界的共识,张文显先生早就指出,“社会主义法以权利为本位,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所决定的”[5]。权利本位的法律体系并不仅仅只是制度上的构建,更需要有公民的权利意识相配合。目前我国已经建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权利本位的法律体系的当务之急乃是培育公民的权利意识,离开了普遍的公民权利意识,法制建设所确立的各项制度都难以实现治理的目的。如上文所说,中间阶层由于其经济地位的改善,权利意识比其他群体更强,而依靠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又与他们对法律的认识有关,他们深刻地领会到法律是以实现人的价值和人格尊严为基本目标的,设置了明确的、合理的操作程序,操作性强,人们可以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中间阶层对法律有着一种普遍的信仰。这种法律信仰对构建权利本位的法律体系和法治国家的建设至关重要,尽管法律不是万能的,其效力也有一定范围,但法律如果能对内形态化为人们的信念,对外具像化为人们的行为,就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它的作用。

3.有利于法制与民主互动

参政意识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对于自身在整个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所具有的自觉程度,这是衡量国家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标志。中间阶层对于国家的政治运行、政策的制定与执行都有着高度的认识。同多数人的政治参与一样,中间阶层的政治参与也有四个特点:参与集中在政策实施阶段,而不是政策制定阶段;参与行为主要发生在单位内部,而不是在单位以外;参与方式往往是个体行为,而不是集体行为;参与的目的是在体制内追逐具体利益,而不是挑战现有体制[6]。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因此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是当前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重要途径和重要内容。这也意味着,各个阶层公民的政治参与都要被扩大和扩展,而中间阶层多数有着强烈的参政意识,能主动地以平等的地位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因而作为政府也应该鼓励和满足中间阶层的这种参与国家管理活动的渴求,并且在依法治国的整体部署中逐步加以推进。积极调动全体中间阶层的政治参与意识,对于消除部分公民对政治的冷淡心理,提高国民的政治责任感与社会责任感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也是建立现代民主法治的前提。

4.其占有的文化资本有助于塑造文明法治环境

中间阶层占有文化资本的力量,外显于社会主流意识形态构建,内显于个体道德价值观构建,塑造着现代法治社会的文明环境。法治社会需要有强制性的国家权力,也需要有隐含性、导向性的意识形态环境,既有强权力量又有“文治”力量,这样才能为民主法治建设提供一个示范宣传、模范遵守的舆论环境和道德环境。中间阶层中的绝大多数人士具有明显的知识、智能特征和文化认知,即使部分人士不具备高等教育背景,但是他们依然能够认识到知识和文化具备改变自我生存境遇,提高社会地位的力量。对文化资本的重视、确认、传承,使得中间阶层越来越知识化、理性化,他们是主流文化的有效载体,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遵从者,是社会文化舆论环境的重要缔造者与维护者。同时,中间阶层多是守法公民,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精神,公德意识、文明修养程度都很高,他们心态平和、遵章守纪、举止文明、尊重他人、爱岗敬业、严格自律、拼搏奋斗、认同法治、追求民主平等和公平正义,积极为社会发展作贡献,是正面文化效应的示范者和引领者,所以他们身上具有对 “现代化社会价值观及社会规范的创建、引导功能”[7]。

四、中间阶层的法律文化品格构建

1.健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夯实物质基础

中间阶层的法律文化品格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根据唯物史观的观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完善中间阶层的法律文化品格必须从本源入手。健全和完善相应的经济基础对于形成良好的中间阶层法律文化品格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没有物质条件的基础,本来就难以形成中间阶层,法律文化品格更无从谈起。同时,中间阶层的法律文化品格中的主要构成要素诸如平等、权利和参政意识都建立在承认个人的合法权益基础之上。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其运行模式是市场的主体和利益集团依赖市场规则和契约关系进行经济活动,市场、契约关系促使市场主体自主化、市场交易关系自由化,经济运行依赖有序运转的经济规则,而法律作为具强制性的社会规则,能够运用法律规范来规范各种经济关系和市场活动,法制本身就是市场经济的法律特征,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法律形式。因此夯实市场经济基础,保障中间阶层经济地位,就是在物质基础层面间接完善中间阶层的法律品格。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摸索中前进,我国中间阶层的法律文化品格也在形成中完善,只有健全和完善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才能使中间阶层的法律文化品格在目前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

2.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构建制度保障

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充分发展是我国中间阶层法律品格形成的重要制度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生活充分贯彻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原则,人民享受了充分的民主权利,合法权益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尊重,并有了切实可行的保障,真正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中间阶层的法律文化品格就是在这样的大环境中形成的,但是目前的民主建设还需完善,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建设,依法治国,才能充分激发中间阶层的政治自觉性和参政意识,完善中间阶层的法律品格。另外,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健全也是完善中间阶层法律文化品格的一个重要方面。当前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制定法律,修订和完善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切实做到“有法必依”,切实培养中间阶层的法律文化品格。

3.改变阶层话语权失衡现象,构建话语权机制

法国哲学家福柯认为:“话语是一种权力关系。它意味着谁有发言权,谁无发言权……它在社会中是一种真实的权力。”[8]“阶层话语权之所以重要,因为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影响公共政策形成的重要因素,也是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诉求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9]我国中间阶层从性格上讲仍然有部分人喜欢稳定的社会环境,趋于从众心理,不具备足够的社会批判精神和创新思维,从社会大环境看,在严峻的就业形势、购房还贷压力、医疗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等条件下,很多中间阶层的注意力更多地着眼于能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各项事务,对国家、社会缺乏前瞻性关怀的热情和动力。加之我国正处于民主政治进程之中,阶层之间的力量对峙仍然出现偏斜,中间阶层的话语权力量虽在当今可以通过某些渠道,如微博、网络等公共舆论力量有效影响一些政府决策,但还显不足,话语权在社会各阶层中处于失衡状态。所以应该进一步加强中间阶层主体话语权机制构建,如加强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完善能真正表达民主政治诉求的制度化政治参与体系,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民主政治理论;拓宽和畅通民主政治参与的渠道,除了现行发达的网络话语权表达载体——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互联网信息发布平台外,还应加强服务型、责任型、民主型政府构建,使中间阶层话语权有健康博弈的公共空间。激发所有中间阶层参政议政的主动性和政治热情,使中间阶层掌握民主话语的主动权、表达权、叙事权,并转化为行动力,这正是当代社会民主政治发展的内在逻辑。

[1]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2]关雁春.中产阶级:法治社会的重要结构性支撑[J].学术交流,2009(12).

[3]王立.平等的范式[D].长春:吉林大学,2006.

[4]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5]张文显.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发展规律[J].社会科学战线,1990(3).

[6]王绍光.政治文化与社会结构对政治参与的影响[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4).

[7]张宛丽.对现阶段中国中间阶层的初步研究[J].江苏社会科学,2002(4).

[8]郑乐平.超越现代主义和后现代主义——论新的社会理论空间之建构[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

[9]汝绪华.基于均衡阶层话语权的社会稳定分析[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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