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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熟的公民社会:反腐之源

2013-08-15房玉霞

长春大学学报 2013年9期
关键词:腐败公民权力

房玉霞

(中共日照市委党校 哲学科社教研室,山东 日照276826)

1 腐败的实质及危害

腐败问题是党和国家以及公民普遍关注的问题,每年两会前通过民意调查,腐败问题都是公民比较关注的十大问题之一。胡鞍钢认为“腐败”是指公共部门中官员(政治家或公务员)的行为,他们通过滥用被委托的权力,使他们自己或其亲信不正当地或非法地富裕起来[1]。现在腐败已经不再是原来的个人的腐败,而成为一种有组织的腐败和权力腐败,其危害性已经严重影响党和国家的生命。成为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腐败的实质就是国家权力对于公民权利的侵犯,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权力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能为权力行使者带来巨大的利益诱惑,人人不是天使,在权力面前尤其是在不受监督得不到有效制约的权力面前,任何人都会容易滥用权力,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利用公职为自己谋取私人利益。权力又具有扩张性,支配性,在权力的强势面前,公民权利就处于被动挨打的弱势地位。权力极其容易侵犯公民的权利。特别是在强政府,弱社会的社会治理模式里腐败更容易发生。因为在这种模式里,公民社会不发达,政府高度覆盖社会,个人以一个原子式的力量无法对抗不受制约和监督的强大的政治权力。应该说党和国家对于腐败问题深恶痛绝,从改革开放以来,对于腐败的打击力度也是越来越强,可是效果却不很理想,腐败的数额越来越大,官位越来越高,甚至边腐边升,前腐后继,官员腐败的潜伏期也越来越长,从1978年至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贪官的潜伏期平均在2至3年,从上世纪90年代末至新世纪前期,腐败潜伏期大幅度攀升,平均达到了5至6年。有的个别的甚至到了10年或者20年。比如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局原局长×××,其贪腐时间就长达20年,可以说是触目惊心。所以,“反腐之要,不在于‘秋后算账’,惩处一批又一批腐败分子;也不在于道德教化,严于自律;而是要努力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从根本上检讨现行的权力体制。”[2]腐败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会大大影响党和国家的政治合法性,影响党和国家在公民心中的威信和公信力。党和国家的权力是人民的赋予的,而掌握权力的官员,不珍惜手中的权力大肆滥用权力侵犯公民的私人权利,不顾及公民的利益,这和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相悖,也和党的性质相悖。虽然贪腐官员只是党员中的一部分,但是长此以往,这部分人就会腐蚀党的肌体,损害党的形象。公民会把这部分官员就认可成是整个党的行为。其腐败后果可想而知。十八大以来,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高调反腐,一大批高官纷纷落马,赢得了人民的信任和拥护,最关键的是新一届领导集体,特别重视公民在反腐中的作用,比如公民网络人肉搜索,微博爆料反腐等等,重庆市雷政富“艳照门”事件,短短的71个小时,就被立案调查,可以说反腐的速度前所未有。这大大体现了公民在反腐中的重要作用,人民的作用是伟大的。

2 成熟的公民社会是反腐之源

公民社会这个概念属于西方舶来品,是civil society的中文翻译。它来源并且孕生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公民社会这个概念是与市民社会这个概念联系在一起的。上世纪中后期之前civil society一般都称之为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是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以整个社会存在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立为前提的,是对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种理解。市民社会注重对于公民的经济权利的维护。甚至一度市民社会被看作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同义词。上个世纪中后期,在全球化视野下,随着公民社会的兴起和公民政治参与的扩大以及公民维权意识的扩大,公民社会概念也逐步代替了市民社会,特别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后,对于civil society的翻译都译为公民社会。如果说市民社会注重公民经济权利的话,那么公民社会更加注重公民政治权利的维护,注重公民的政治参与和对于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在这里我们采用国内研究公民社会的著名学者俞可平对于公民社会的界定,公民社会是指“国家或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其组成要素是各种非国家或非政府所属的公民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NGO)、公民的志愿性社团、协会、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和公民自发组织起来的运动等,它们又被称为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3]。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具有非官方性、自愿性、非营利性、自主性的特点。公民社会包括三个主要要素:具有公民意识的公民,具有自治、理性、宽容的公民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社会所特有的公民文化。从公民社会的产生和定义的界定和内涵来说,强大而成熟的公民社会可以维护公民的权利,限制和约束国家权力的扩张,给国家权力的行使划定了一个界限,那就是不能侵犯公民的权利。这里公民权利不仅指公民的经济权利还包括公民的政治权利。公民社会的产生是以整个社会发生国家与社会的对立为前提,社会独立于国家而存在。成熟的公民社会产生于强社会的社会治理模式中。在强政府弱社会的全能主义国家中,国家权力可以肆意侵犯公民的私权利。公民因为没有组织起来,而是以个人原子式的力量,一盘散沙和国家权力相抗衡,最终是无力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成熟理性发达健康的公民社会可以有力地对抗国家权力,不让对方侵犯自己的权利。公民社会的公民是具有政治参与,具有公民意识,理性自信的公民,他们掌握公民文化,懂的政治参与的技巧。其公民社会组织可以防止国家权力的侵犯,最起码的底线是国家权力不会像专制权力,全能主义模式下对于公民的私权利可以肆无忌惮,而是有所顾忌。公民社会的强大可以有效制约权力,防止权力集中得不到有效制约而产生的腐败。可以说公民社会与腐败是一对跷跷板,在强国家弱社会模式下,腐败就会肆意横行,存在强大公民社会的国家,腐败就会无处藏身。

3 积极促进公民社会的健康发展

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可以说是一波三折,异常曲折,特别是建国后到文革结束这段时间,我们国家全面取消公民社会的发展,实行高度集权的国家全能主义模式。政治全面覆盖人们的社会生活。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改革开放的春风吹拂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下,我国的公民社会才有了初步的发展。由于我们的国情不同和所处的政治经济环境不同,我国的公民社会具有以下特点:政府主导官民双重性、自主性差、社会组织发展不平衡等等。这和西方或者理论上公民社会所具有的自愿性、非官方性、非营利性等特点很不相同,而且发展不成熟,应该说还处于形成阶段,还存在一些发展的制约瓶颈。

笔者从政治经济文化三个方面提供一些发展公民社会的路径选择。

3.1 为公民社会的发展提供宽松的政治环境

首先要从制度上保证公民社会的发展。当前我们国家对于公民社会的态度是宏观上支持,微观上制约,国家相关部门对于公民社会的法律,规章条例都是以制约和控制为主,在民间组织的登记注册,活动范围,人数规模等等方面都实行严格的控制。这严重制约了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在社会组织的注册登记,活动范围,以及财政税收上给予一定的支持。广东省对于社会组织的发展首度破冰。其放宽了对于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限制,加大对于社会组织的财政支持等。而且要求到2015年全省平均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5个以上;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参政议政,探索在政协中设立新社会组织界别。

其次继续完善和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渠道。当前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制度化渠道主要是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农村村民自治和城市社区自治。由于人大制度还不完善,人大没有真正体现人民政治参与的主渠道,也没有体现人民的民意的作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不具有理论上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法理地位。由于选举制度不完善,人大代表事实上很多是党委内定的。人大和政协越来越具有精英化的趋势。尽管近两次全国代表大会增加了农民工等草根阶层的身影,但是这和其代表的人数还远远的不成比例。这些都需要国家从根本上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继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农村村民自治和城市社区自治是和公民的日常生活打交道的地方,如果处理不好,会大大影响党和国家在老百姓心中的公信力。所以基层自治制度大有可为,还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公民通过网络发帖,发微博等等进行政治参与成为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一大亮点。所以党和国家政府要积极学习、支持、规范这种新的公民政治参与模式。

最后通过法团主义的路径发展公民社会。我国公民社会从改革开放以来仅有短短几十年的发展历程。可以说我们缺少发展社会组织的经验和记忆。公民社会又是西方舶来品,有些国家领导人担心公民社会是否会改变国家颜色,引起公民政治参与的爆炸。有人还提出公民社会陷阱轮的说法。为了取消顾虑我们可以采用法团主义模式发展公民社会组织。继续采用官方控制社会组织的“支部建在连上”的方针,然后逐步放松对于公民社会组织的控制,使其具有自主性。这样一方面国家可以继续约束规范社会组织,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又可以发挥其立足于公民社会的利益。经过一段时间的相互适应,国家和社会组织都学会了如何处理二者关系。国家可以逐步放松对于公民社会组织的控制,使其发展成真正意义上的具有理性、自治、自主性非官方性的公民社会。

3.2 继续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为公民社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物质保障,也为公民社会的发展提供文化和精神支持。因为市场经济体现的契约平等自主等精神也是公民社会所需要的公民文化必备的素质。党和国家政府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公平,竞争有序的经济环境。虽然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四大我们国家确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依然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特别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市场主体不平等,国有大中型企业处于绝对的市场资源垄断地位,同时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就处于不利的地位,特别是在市场处于不景气的时候更是举步维艰。而在市场的参与者消费者一方,也是出现被欺诈,购买了劣质产品等消费权利被侵犯而又控诉无门,维权艰难的问题。国家政府要做的就是为市场的各参与主体提供必要制度保证和公平的竞争环境。确立正常的经济秩序,严厉打击违规违法的经营行为,严厉打击经济犯罪,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大力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另外还要重视国家的宏观调控作用,大力发展壮大中等收入者的队伍。实践证明只有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社会才具有稳定性。才有利于发展成熟理性健康的公民社会。

3.3 加大对于公民的政治教育,提高政治文化建设的投入和支持

继续提高公民的普通教育的普及率和对于普通教育的经济投入。只有公民的具备基本的文化素质,知识水平才有能力去参与政治,维护自己的权利。实践证明知识水平,知识结构越高的人越是倾向于政治参与,维护自己的权利。加大对于公民的政治文化的宣传,使其具有政治参与的政治知识,政治技巧。随着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改革的深入,公民维权意识参与意识不断扩大,可以说公民社会的发展是一个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趋势。重视公民社会的发展就是关注民意,以人为本。十八大以来,新的党中央领导集体高调反腐,并且取得了丰硕成果,赢得了人民的好评和信任,而反腐之所以取得成绩,公民社会功不可没,特别是网络微博反腐成为当今反腐的一道亮丽的色彩。

[1] 胡鞍钢,王绍光,周建明.第二次转型,国家制度建设[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236.

[2] 应克复.怎样改变党内的集权体制[M].炎黄春秋,2012(4):46.

[3] 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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