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资本视阈下社会分化中的政府整合研究
2013-08-15林延斌胡寒婷刘仁春
林延斌, 胡寒婷, 刘仁春
(广西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广西桂林 541006)
人类社会变迁实质是社会分化与整合交替配合的螺旋式上升过程,强调整合忽视分化,社会将难以前进;强调分化忽视整合,社会将陷于分裂。中国社会现代化道路从鸦片战争算起已有170多年,而改革30年纵向看超越了前140年的总和,横向看则敢与西方发达国家100多年的历程相媲美。在肯定改革成果的同时,我们必须承认,建立在“非帕累托改变”[1]基础上的改革使得当前政府整合远滞后于深度、广度比任何时期都要激烈的社会分化,以致社会结构出现了失衡与断裂问题。在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同志鲜明指出“(当前)社会活力显著增强,同时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社会建设和管理面临诸多新课题”[2]。如何应对这些新问题,社会资本或许可以提供新的理论资源和思维动力。通过探析社会资本与政府整合的内在关联,发挥社会资本在社会分化中的粘合与润滑作用,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一、政府整合的概念及其组成要素
整合一词在《辞海》的解释是“通过整顿协调重新组合”,它是政府为应对社会分化问题所提出的重要的治理与善治策略。整合具有三层含义:一是整合不是抹煞冲突双方的差别,也不是要消灭冲突的存在,更多是一种认识、规范、调整、引导;二是整合不是单纯的外部协调、管理,更多的是一种由竞争、冲突达到的内部的平衡、协同、合作;三是整合不是一次性的“手术”解决方案,而是不断地对话、协商、谈判,平衡被不断打破又不断寻求新的平衡,是一个不断调试的历史过程[3]。现代意义上的政府整合是指政府以协调和保证各群体利益为基础,通过种种方式将多元的、异质的、碎片的群体整合为和谐统一的社会有机体的过程,主要由价值整合、利益整合、制度整合及组织整合等部分组成。
首先,价值整合是政府整合的核心范畴。在一个开放、多元、复杂、流动的分化社会里,社会价值体系往往要受到本体的、异体的、计划的、市场的、传统的、现代的、后现代的等综合因素影响,从而呈现出离散、差异、碰撞、融合的变化现象。这使得人们困惑于一簇簇“价值丛”中,难以形成相互认同与集体行动,导致社会一盘散沙的局面。价值整合的最大意义在于政府代表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把统治阶级的思想打造为社会普遍认同的、占社会主导地位的核心思想,明确告诉社会各群体该信仰什么样的价值观,反对什么样的价值观,以此达成规范社会秩序、凝聚社会力量的目的。
其次,利益整合是政府整合的主要职责。在利益分化、利益博弈和利益冲突时代,社会成员或许会做出损人利己、相互争斗的行为,但国家性质决定了政府必须是大公无私的,或者说至少在统治阶级看来是大公无私的,这样才能“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内”[4]。一个合法性高的政府应该是根据社会普遍受益原则组成,代表并且能够捍卫各群体利益的政府,它不能因为发展某一群体的权益而损害另一群体的权益,不能为了让多数人受益而强令少数人做出义务性牺牲,即便牺牲者可以获得绰绰有余的补偿也应慎重。
再次,制度整合是政府整合的客观要求。广义的制度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前者如各种成文法、政策、契约等,重在通过国家强制力量规范人们的行为;后者如文化传统、习惯习俗、伦理道德等,重在通过社会长期生活内化为一种自我调适力,形成自生自发秩序。无论是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它们都具有理性先导作用,即制度制约着人的行动,政府通过制度整合可以激励或者抑制某种社会行为的产生,这为人们的互动合作提供了一套框架与秩序,使人际交往关系的建立更具预见性,以此减少社会交往中的机会主义。
最后,组织整合是政府整合的基础力量。现代组织理论通常将社会组织划分为政府组织、市场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三类。非政府组织是20世纪70年代悄然兴起的公益组织,具有自愿性、自治性、公共性、民间性、公益性等特点,其主要功能是利用民间力量从事前两大组织无意、无力或无法从事的事情,如提供部分准公共物品、促进就业、推进民主进程、培育公民道德素质、保护弱者等,形成破解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难题的“第三条道路”。换言之,政府组织、市场组织和第三部门构成“铁三角”之势协调发展、相互促进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5]。政府理应顺应这股“全球性结社革命”浪潮,通过各种规范措施放松对非政府组织的监控,形成政府与公民社会互信互动长效机制,才能更好地将社会各种力量纳入政府整合体系中。
二、社会资本:一种新的解释范式
(一)社会资本的定义
自20世纪80年代起,社会资本的产生与应用开始成为国际社会科学界广泛研究的前沿热点。社会资本理论研究的开山鼻祖布尔迪厄认为,社会资本是实际或潜在资源的集合体……而且是一种体制化关系的网络[6];在布尔迪厄研究的基础上,科尔曼从社会结构论述了社会资本,认为社会资本是个人拥有的社会结构性资源,这种资源的生产性更多体现为一种经济外部性效应,即它不依附于个人,也不存在于物质生产过程,主要是通过人们义务与期望、信息网络、规范与有效惩罚以及权威关系等社会结构表现[7];当然,给社会资本定义最著名、从某种意义上也是最严格的学者是帕特南,他将社会资本界定为“社会组织的某种特征,例如信任、规范和网络,它们能够通过促进合作行动而提高社会效率”[8]199。帕特南将社会资本投放于广阔的社会政治生活,通过人与人之间广泛交往互动以及自愿组成各种各样的团体协会,形成集体层面上的公共精神,帮助群体阶层克服集体行动困境,从而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
综合上述理论,笔者认为社会资本是指通过信仰、规范、信任、组织网络等“资本”增进一个社会群体共同收益并促成其集体行动的文化规范,它具有以下几种特征:(1)不均衡性。社会资本因社会各群体所处的社会地位、地域、职业等而呈现层次高低不同的特征。(2)公共性。社会资本诸如规范、网络等具有不可转让性,通常不能由私人部门提供。(3)外部性。例如合唱队内部的团结协调精神可以“迁移”到社会生活中,形成更为广泛的合作驱动力。(4)互惠性。社会资本“嵌入”于社会结构中,在群体长期生活中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文化理念与集体行动。(5)自我强化性。社会资本是一种道德资源,利用得越多,其价值就越大,如果不用则容易枯竭。
(二)社会资本缺失与流失是我国政府整合困境的原因
社会资本在社会整合发展中具有强大的解释力。社会资本的有效运作为政府集合提供了良好的公共精神,群体间只有不断养成参与合作意识、强化信任的心理认同感、建立互惠规范以及创造尽可能多的利益共识,才能突破由社会分化带来的集体行动困境,保证政府整合秩序的良性运行。反之,社会资本缺失与流失则会导致群体互不信任、互相对立的局面,政府整合将会变得愈发艰难。我国社会资本正是处于后者的状态,或者更确切地说正在发生一场深刻的危机——社会资本危机,这场危机对政府整合提出了莫大的挑战。
第一,信仰危机削弱了政府整合的信念支撑。信仰是社会资本的权威内核,一个缺乏共享价值体系的分化社会意味着人们可以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无所顾忌、无所敬畏和无所廉耻。当代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传统的儒家思想在计划经济时代尤其是文革时期遭受了毁灭性破坏,而新的社会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工作尚末完成,导致人们现在及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只能在信仰废墟与精神危机中度过。也就是说,人们不知道信奉什么、如何信奉,以及信奉的代价太大了以至大家都不肯信奉,西方的世俗主义、功利主义与虚无主义因此得以肆意侵蚀和占据人们的心灵,在这种价值指导下,社会底线失守、道德匮乏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事情。
第二,信任流失恶化了政府整合的社会环境。信任是社会资本的精神纽带,在联结社会群体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德国社会学家齐美尔早在20世纪初就指出:“没有人们相互间享有普遍的信任,社会本身将瓦解……如果信任不能像理性证据或亲自观察一样,或更为有力,几乎一切关系都不能长久”[9]16。在我国传统社会,信任往往“嵌入”熟人关系网中,即关系越亲,信任越强,这种信任关系具有很强的等级性和封闭性。而在当代社会,由于功利主义和机会主义大行其道,普遍的信任不仅难以形成,就连传统熟人之间的信任也遭受了严重破坏,“‘杀熟’现象的出现,标志着社会信任降到了最低点”[9]222。人人为自己、人人骗人人的行为撕裂了社会结构,增加了政府整合的难度。
第三,规范缺失降低了政府整合的理性先导。规范是社会资本的制度保障,具有理性先导作用,可以有效防止机会主义行为的产生。在规范缺失的我国社会,人们普遍缺乏崇尚法律法规、尊重习俗习惯的精神,他们的行动往往是根据自身功利世俗的物质观出发,因此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和短期性。在这种情况下,人与人之间很难形成科尔曼所说的“义务与期望”、“规范与有效惩罚”关系,机会主义由此充斥社会各角落,信任、合作、互惠也就沦为空谈。如拆迁问题,一个合理合法的拆迁流程应该是这样的:政府部门制定法律法规→开发商与被拆迁户在法律框架内按照市场规则自由协商谈判→政府在谈判出现问题后介入协调,以确保谈判协商正常进行。现实中政府与开发商却不遵守上述“游戏规则”,一开始就相互联合共同威逼利诱被拆迁户,谈不拢还要强制拆迁,这样必然是“负和博弈”[10]而非“正和博弈”结局。
第四,参与网络不均衡软化了政府整合的群众基础。参与网络是社会资本的架构来源,是公民利益表达的工具。理论上我国建构了诸如人大代表大会制、政治协商制、社会协商对话制、社会团体利益表达制、上访制等一系列的参与网络,在实际中却出现公众利益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表达,只能选择诸如跳楼自焚、参与群体性事件等非理性非制度化的表达方式。这种现象根本上是精英掌控参与渠道以强化自身地位造成的。阿尔蒙德和鲍威尔指出:“在贫富之间存在巨大鸿沟的社会里,正规的利益表达渠道很可能是由富人掌握的,而穷人要么保持沉默,要么是采取暴力的或激进的手段来使人们听到他们的呼声。”[11]这里的富人主要指经济精英,事实上广义的精英还包括政治、文化精英,这些精英在社会结构中虽是少数人群,但拥有人力、物力、财力等各种优势,动辄就很可能会影响政府决策,而公众只有“被听证”、“被代表”、“被一致同意”的义务,这种情况下政府整合的“合法性”自然遭到软化。
第五,民间组织成长不足导致了政府整合的断裂局面。帕特南在《使民主运转起来》一书中分析了意大利北部社团在“跨越社会分层,滋润更为广泛合作”[8]206中的积极作用,这种现象在我国却很少发生。一方面是由于当代社会流动趋于减缩状态,阶层固化开始呈现,导致强者越来越专横、弱者越来越民粹的社会局面产生,这时候要他们“跨越社会分层”进行自由结社并促进“广泛合作”显然不太可能。另一方面是鉴于“社会强则政府弱”的片面思维影响,政府没有从根本上降低民间组织发展的门槛,致使民间组织除了自身发展所携带的先天不足(自身经费、人才和制度存在许多问题)外,还遭遇了后天失养(政府严格控制、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的困境,严重制约了民间组织凝聚与整合社会力量的作用。有的民间组织为了生存,甚至还沦落为某些利益集团谋取私利、滋生寻租腐败的温床,加剧了社会分化与不平等。
三、培育社会资本,优化政府整合的对策
在分化背景下,将社会资本融入政府整合过程从来不是一个战术管理问题,而是一个战略管理问题。社会分化充满着许多不稳定性因素,政府要营造一个重信任、讲互惠、求合作、多元参与的文化氛围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只有政府、社会、群体及公民个人共同发力,才能更好地培育社会资本,实现优化政府整合的目标。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政府价值整合,提高社会凝聚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为基本内容,充分体现了各民族、各阶层、各群体的利益需求,因而必然能够最大限度地把全国民众从思想和行动上高度凝聚起来,对来势汹汹的西方世俗主义、功利主义和虚无主义给予绝地反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需要从三方面着手:一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伦理化。通过伦理培训与教育,把核心价值精髓灌输到社会各群体和个人意识中,使其内化吸收,自觉树立起崇高的理想信念,以抵制各种落后腐朽的思想。二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日常化。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践行核心价值靠的不是宣传口号,而是具体落实到人与人之间的日常交往中,坚定信念、坚守社会道德底线、倡导人们互信互助等看似与核心价值很遥远,实质都是其最本质体现。三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法制化。人是理性经济人,核心价值建设不能完全建立在人的自律意识上,法制化能够通过惩戒减少机会主义行为,降低道德成本。
以政府诚信体系建设带动政府利益整合,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论语·子路》有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政府作为国家的代表、正义的化身,一旦做出失信行为,将会比其他群体消耗更多的信任资源和道德资源,对整个社会产生连锁反应,“政府欺骗不仅毁坏政府本身,而且会毁坏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12]。从这个角度看,政府失信正是我国当前信任资源流失的根源,诸如彭宇案、钓鱼执法、华南虎事件等,不仅对政府公信力而且对整个社会的信任体系造成毁灭性破坏。建设政府诚信体系,一方面要加强责任政府的建设,确保政府的承诺皆能兑现;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力度,公权力是公民出于对捍卫公共利益考虑才让渡给政府的,政府任何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护强凌弱的行为都是对公权力的异化和亵渎,实质是对公民背信弃义的行为,必须加以制止和惩戒。总之,种种为优化政府利益整合以及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社会资本投资若想成功,必须从政府诚信建设做起,管住政府。
以完善社会规范实现政府制度整合,增强对社会未来的可预见性。鉴于社会规范具有理性先导作用,完善规范有助于增强对社会未来的可预见性,从而增加了公民群体间的重复博弈,促使其互信、合作、互惠行为产生,因此,完善社会规范成为政府整合极其重要的工作。一要着眼于新旧制度的融合协调,旧制度的惯性效应、既得利益集团的百般阻挠、新制度尚未足够强大等,表明新旧制度交接必然是平稳过渡的,激进盲目的破旧出新反而会欲速则不达。二要着眼于理清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关系,重视正式制度而忽视甚至破坏非正式制度,容易压抑公民社会活力,推高司法成本;重视非正式制度而忽视正式制度,容易导致“人治”,只有两者整合并重才能促进社会有序运行。三要注重社会公平制度建设,努力做到“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13]。
以大力发展民间组织促进政府组织整合,夯实社会基础力量。把民间组织纳入政府组织整合范畴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正如盖伊·彼得斯所言,在这个时代,如果没有公众的积极参与,政府很难使其行动合法化[14]。大力发展民间组织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引导而非管制,为民间组织的发展营造宽松环境。民间组织在把握与满足群众需求、培育自治自助能力上具有独特优势,政府应加以合理引导,如培育典范总结推广、取消挂靠制、降低登记费用等。二是加大对民间组织的投资力度。相对美国等国的结社传统,我国的民间组织还只是一个新兴组织,存在着经济来源不足、人才短缺和管理技术不到位等问题,政府应加大资金和政策倾斜,扶持其健康发展。三是均衡民间组织发展,防止社会断裂。某些民间组织除了自发组织公益活动外,还具有代表某些利益群体“间接参与”的功能,政府决定倾向于哪个社团以及采用何种方式协调社团之间矛盾等,都可能会造成某些群体获益而某些群体受损的现象。在我国,精英组建的民间组织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具备垄断正式参与渠道的能力与趋势,政府所要做的就是打破精英的这种垄断,让那些穷人及其组建的民间组织知道他们并未被遗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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