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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业病认定和防治工作的思考

2013-08-15王改霞

大家健康(学术版) 2013年12期
关键词:居住地防治法时限

王改霞

(乌兰察布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内蒙古 乌兰察布 012100)

1 我国职业病认定制度的现状和防治现状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职业病制度的初步建立,也意味着职业病鉴定和防治工作正式纳入法制轨道。但从多例维权案可以看出,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和《管理办法》存在着一定的漏洞。

1.1 职业病认定制度的现状:首先,选择诊断机构的规定不太合理。《职业病防治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申请职业病诊断,其中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经常居住地。按此规定,很多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就是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者相比,许多用人单位在其所在地拥有更多的影响力和裙带关系。如果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进行职业病诊断,其公正性和科学性将会受到严重质疑。

其次,申请诊断的时限没有具体规定。现行《职业病防治法》没有明确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的时限,对于从申请职业病诊断到出诊断证明书也没有时限要求。但界定申请职业病诊断的法律时限对于明确雇佣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时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准确认定主体间的法律责任却具有重大的价值。。第三、诊断申请人范围有些狭窄。一般情况下,职业病诊断申请都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出。但现实中,用人单位出于自身利益往往不会主动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或者利用雇主地位与劳动者私了,而劳动者很多时候又没有能力独自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这极易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和赔偿。

1.2 职业病防治现状:我国历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都较为重视,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其中以《职业病防治法》为主。如第二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的保护。”此外,第二十条也对用人单位做出要求:“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但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将法律的规定落到实处。另外,在对职业病的防治监督管理上,政府部门的执法力度不够,也使得用人单位对职业病的防治不重视。

2 完善职业病认定制度和防治制度的几点建议

2.1 完善职业病认定制度的建议

(1)建议将劳动者首次申请职业病诊断的机构限制在其工作单位或户口辖区内的市级职业病诊断机构。对诊断结果有异议提起鉴定申请的,应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并且其成员应该履行相应的回避义务,以保证鉴定工作的相对公正性。

(2)进一步明确申请职业病诊断的法律时限以及从申请职业病诊断到出诊断证明书的法律时限,并根据职业病诊断的复杂性和重要性适当做出灵活性的规定。

(3)扩大职业病诊断的申请主体范围。即任何机构或个人都可以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应该如实提供以下材料:①职业史、既往史;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③职业健康检查结果;④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资料;⑤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资料。

2.2 职业病防治的建议:

(1)加强立法,完善对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体系:关于现行的职业病相关法律中对劳动者维权有不利影响的规定,应当进行修改,尽量为劳动者的维权扫清障碍。应当积极为职业病患者的维权开辟捷径,对现在职业病的诊断、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等一系列程序进行简化。比如在申请鉴定方面,可以减少职业病患者申请时需要提供的资料,不将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作为鉴定时必备的资料。

(2)继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一个良好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受职业病侵害的劳动者的坚实后盾,建议我国在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基金方面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3)提供劳动者以及雇主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以及雇主的守法觉悟,可以减少雇主对劳动者权益侵害的发生,也可以使劳动者懂得用法律武器来捍卫其合法权益。

(4)加强政府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在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中,除了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之外,政府相关部门的作用也是相当关键的。政府部门的行政能力和执法力度,直接关系到法律所保障的劳动者权益实现与否。

完善我国的职业病制度既是依法治国理念的要求,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客观需要。期待我国健全的劳动者权益保护体系的建立,期待我国劳动者能够享受到全方位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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